法治建设的媒介担当
——以《中国青年报》为例
2016-03-02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杨 炜(四川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法治建设的媒介担当
——以《中国青年报》为例
杨 炜
(四川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中国青年报》的法治报道,在内容上通过多元化的内容呈现,全面反映出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在报道形式上则将自身对媒介角色的认知与报道篇幅相结合,较好地把握了“法治监督”与“法治宣传”的度,完成了一个媒介在建设法治中国过程中应有的担当。
关键词:中国青年报;法治报道;媒介担当
我国媒体常将“法治新闻”与“法制新闻”混用,“法治”与“法制”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却相差甚大。
《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的撰稿人认为,法治是一个动态概念,它既包含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也包含法治精神指引下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而法制则相对静止。法治与民主密不可分,而法制在民主和非民主条件下都可以实现。在非民主条件下,法制通常只是统治者从上到下制约和强制百姓行为的工具。[1]
法治新闻包含着民主自由的价值取向,而法制新闻仅仅是对法律制度变动的报道。因此,本研究的对象是“法治新闻”。
本文自2011年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始,至2015年,抽取来自《中国青年报》(以下简称“《中青报》”)“法治·社会”版的两个构造周共134篇样本进行研究。
一、内容分析
(一)报道内容
本文采用国务院《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作为分类基础,再结合样本的具体情况,将样本报道分为6个类别:刑事类报道、民事类报道、宪法行政法类(简称“宪行类”)报道、法律制度类报道、法律人员及工作报道和其他。
在报道种类的构成上,《中青报》犯罪类报道居首位,占总报道量的26%,但它更加注重法治报道的多元,其法律人员及工作报道占21%,法律制度、宪行类、民事类报道各占19%、16%、12%,更能全面动态地展示中国的法治现状。
1.刑事类报道。刑法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制裁及防治犯罪、保护法益及社会伦理的三大机能。[2]它能保护社会及公民不受犯罪的侵害和威胁,确保没有违反刑法规范的人不受刑法规定以外的追诉、审判与刑罚,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3]刑法的功能除了由司法部门实现之外,媒体的报道也能促进公民对刑法的理解,引导民众走向正确的道路。《中青报》刑事类报道脱离我国传统的犯罪报道模式,不使用夸张、渲染等手法吸引受众眼球。其报道内容全面,不以性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而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各个方面,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报道视角宏观,不局限于刑事案件本身,而是与社会问题、制度相结合,探究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报道手法客观体现在其报道详细记录整个司法程序,媒体则处于一个中立的地位,将控辩双方的交锋完整地呈现出来,不偏不倚,这不仅体现了司法公正,也塑造了一个客观的媒体形象;报道专业性体现在其报道语言多采用接近法律文书的格式和用语。
2.民事类报道。民法具有“平等的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即‘私人’生活的秩序),以促进人的解放”的社会功能。[4]所以,对民事类案件进行报道,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青报》民事类报道内容也十分全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产品责任和消费者权益、合同纠纷、物件损害责任。但报道数量较少,笔者认为这与我国重刑事而轻民事的法制、没有成文《民法典》有关。一个现代的法治国家,民事权利与纠纷无处不在,民事法律要比刑事法律更多地涉及公民的衣食住行,一个具有良好法治素养的媒体必须重视民事类报道。
3.宪行类报道。我国虽未实现宪法司法化,长期存在宪法非诉化,但公民宪法权利意识有所增长。《中青报》的报道也体现了这一情况,报道虽少有宪法诉讼案件,但也不乏有关宪法权利的报道。此外,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尚未建立,但《中青报》的报道却有意识地涉及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这些报道对于实现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一定的舆论引导作用。行政权虽然可以为人们提供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行政权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不加以控制和制约,则会威胁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阻碍甚至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5]这种控制和制约,一方面仰赖于建立完整的行政法体系;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媒体的舆论监督。《中青报》行政法领域的报道涉及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审批制度、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政府信息公开等。
4.法律制度类报道。《中青报》中关于法律制度的报道常开宗明义地指出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并从正面呼吁制度完善的报道,如样本中《中青报》着重报道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司法领域内封闭的自我优化问题,司法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司法改革的走向和成败关涉每一个公民能否享受到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司法服务。司法公正问题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司法权威和公众的司法信仰。《中青报》法治社会版则在揭露司法不公的道路上作出了一个媒体应有的贡献,如《山东金乡:老支书遭蹊跷超期羁押》、《“张氏叔侄强奸杀人冤案”启动追责》、《河北省磁县法院:主审法官已去世目前无人被追责》等报道。
5.法律人员及工作报道。对工作在一线的司法人员及其工作进行报道,能够让公民更好地了解司法部门的动态和司法运作,有利于提升司法在公民心中的权威性,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公正司法的信赖。《中青报》对此进行了大量报道,如《“无胃”检察官程然:“我还活着,就不能画句号”》等。大木雅夫在其著作《比较法》中曾这样描写法学家:“形形色色的法律专家……分别在他们各自所属的法中创造了法的基本征。”[7]法学家作为司法领域的知识分子,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必不可少,但《中青报》对法学家的报道则相
对较少,且大多集中在“双百活动”。
(二)报道形式:媒体角色与报道篇幅相关性分析
研究将报道篇幅分为小(500字以下)、中(501~1000字)、大(1001~2000字)、特大(2001字及以上)四个层次。
Weaver和Wilhoit曾将美国新闻界的角色分为资讯散布者、解释与调查者、对立者,[8]但鉴于我国媒体天然的具有党的“耳目喉舌”的性质,笔者增加了“赞扬者”这一角色。
媒体对自身角色的认知,既会反映在其报道之中,也可能决定报道的风格,还会影响媒介的社会功能。
对媒体角色与报道篇幅进行卡方检验得出,在0.001的显著性水平下,《中青报》在法治报道中所持的角色与其报道的篇幅具有显著相关性(2=83.697,df=9,p=.000<.001)。
媒体扮演“资讯散布”的角色时,常常采用小篇幅进行报道;而在进行解释与调查时,则明显使用特大篇幅进行报道;在与政府对立的语境下也采用特大篇幅进行报道;而媒体采取正面赞扬的报道立场时,各个篇幅的使用情况较为均衡。
此外,《中青报》扮演资讯散布者报道最多(52篇),其次是解释与调查者(38篇),再次是对立者(30篇),而作为赞扬者立场的报道则最少(14篇)。
这种法治报道的现状与我国媒体在“新闻专业主义范式”和“党的喉舌范式”之中游离,并越来越重视新闻专业主义,但新闻专业主义又要求媒体扮演好“资讯发布者”、“解释与调查者”的角色。
二、总结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逐渐完善,《中青报》法治·社会版中的法治报道也更加注重内容上的多元、客观和专业,全面反映我国法治发展现状。同时,《中青报》将对自身媒介角色的认知与报道篇幅相结合,较好地把握了“法治监督”与“法治宣传”的度,体现了一个媒介在建设法治中国过程中应有的担当。
参考文献:
[1] 小普.法治与法制的区别[J].中国档案,2009(3):52.
[2] 万怀.刑法的功能贫困[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4):63.
[3] 张旭.依法治国视阈中的刑法功能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1):32-39.
[4] 屈茂辉,粟瑜.论民法的社会功能[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5):68-72.
[5] 姜明安.行政的“疆域”与行政法的功能[J].求是学刊,2002(2):66-73.
[6] 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64.
[7] 马亚宁.美国新闻从业者专业角色观念考察——从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J].新闻大学,2004(4):27-28.
作者简介:杨炜(1992—),女,四川阆中人,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学,新闻史论。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3-00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