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新媒体时代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2016-03-02朱炜璐
朱炜璐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0)
探讨新媒体时代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朱炜璐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0)
摘 要:新媒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人们可以通过手机和互联网及时获取海量的信息;另一方面,手机和互联网又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利用网络随意披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现象日渐增多。非自愿公众人物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隐私权的复杂性,对其隐私权的保护需要明确范围,不断完善。
关键词:非自愿公众人物;新媒体;隐私权;保护规范
截至2015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68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894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8.8%,较2014年底提升了0.9个百分点。[1]网络影响力的不断扩大有好有坏,手机和互联网为人们获取信息带来方便,但同时也带来了不良影响,如随意披露他人隐私、诋毁他人名誉等。窥探欲和好奇心让不少公众人物在私生活等方面的隐私权受到挑战。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颇受学界和舆论界关注,但其是否应该受到保护以及受保护的范围具体如何界定,则未形成统一观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应该区分对待,具体可分为自愿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公众人物。由于两者在主观方面、社会影响、获得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限度等方面存在差异,法律应对自愿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公众人物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和限制。[2]
一、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保护的新视角
何谓公众人物,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这一概念。美国法院将其分为三类:公共官员、完全意义上的公众人物以及有限意义上的公众人物。除了这三类,美国学者卡罗尔还提出一类公众人物——“非自愿型公众人物”。这类人在某一时间某一空间范围内和自愿公众人物一样,拥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没有主动做某事来吸引公众注意,也没有主动寻求介入公众议题,却发现自己成了公众争议的中心。[3]这些非自愿型公众人物的出名往往是事前未能预料和期待的,他们介于自愿的公众人物和普通大众之间。其特殊性决定了其隐私权问题需要与自愿公众人物和普通大众区别开来。
虽然大众普遍认为新闻采访报道权和尊重隐私权达到平衡最好,但在实践方面,无论西方还是国内传媒,作为权利主体,记者和采访报道对象往往处于前强后弱的状态。其实法律界和传媒界关注隐私权问题是近十几年才开始的,而在我国,尊重隐私权还没有被提升到法律原则和道德原则的高度。相对于新闻采访报道权,隐私权处于弱势地位。
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布兰迪斯和塞谬尔·沃伦在当年第四期《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即“不被了解的权利”。[4]非网络时代,我们的隐私尚有一处可躲藏,而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中,一个普通人随口说的一句话或是无意中做的一件错事都可能会被传到网络上并迅速扩散,成为大众的焦点。很多情况下,随着事件的发展,许多当事人本应受到保护的隐私甚至会被暴露出来。
二、媒体侵犯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客观现状
非自愿公众人物所涉及的事件具有偶然性,但往往具有新闻价值,或是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满足公众兴趣或维护公众利益,媒体势必会对这些非自愿公众人物进行报道,其中不乏某些媒体为了搏眼球或最大限度追求利润而肆意挖掘非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
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受侵害的情况通常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例如,“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极易侵犯非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为网民,而媒体未经当事人许可,对其进行肖像、家庭住址等已被人肉出的信息刊登报道也属于侵权行为。网民人肉出当事人隐私信息后散播到网络中,一旦消息扩散,很难找到信息源,也不易确定始作俑者是否为故意伤害。而媒体通常会在这种情况下用“据网友称”的措辞,实为某种意义上的责任推脱。这是当下网络中媒体侵犯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最常见行为。
非自愿公众人物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人物,奶茶妹妹章泽天就是从非自愿公众人物向自愿公众人物转化的典型。她的照片被同学上传网络,意外走红,并非故意炒作,因此初期是非自愿公众人物。后来,她主动担任综艺节目主持人,成为刘强东夫人,向自愿公众人物转化。当然,非自愿公众人物的这种身份和受关注度也会随时间的流逝而销声匿迹。自愿是一个非自愿公众人物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人物的重要原则。媒体只能充当桥梁,处于一个间接位置。然而现实中的媒体却远不止间接,大多是事件的主要推动者。很多时候,当非公众人物意识到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时,他们已经在媒体的主动包装下成了公众人物。
三、新媒体时代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该如何保护
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客体是指非自愿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具体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非自愿的公众人物远远没有那么幸运,他们往往得不到任何利益。对于那些并不想进入公共领域,也不想成为公众人物,只是因为偶然事件而被卷入的普通大众来说,对其个人的隐私权利益进行限制保护,本身显得有些不公平。[5]但无论主动还是被动,其公众人物的身份不变,那么隐私权就会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至少不是与普通大众平等的。
一般来说,自愿的公众人物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他们主动追求社会知名度。但非自愿型公众人物受到关注多是由于偶然性事件的发生,所以其受关注的时间较为短暂,大多情况下是在事发后的某段时间内受到大众关注。随着事件热度慢慢消退,其受关注度会逐渐降低,一些非自愿型公众人物甚至回归到普通大众的队伍中来。基于此类原因,用限制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标准来要求非自愿公众人物就显得不合适了。
基于以上复杂性,笔者认为在新媒体时代,只有法律明确规定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和时间,才能使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新媒体时代,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具有特殊性,法律条文应明确自愿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适用的不同限制、保护范围。在各国(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保护方式,起源于美国,以德国、瑞士、土耳其和日本为代表,主要特点是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害隐私权的责任,受害人可以以隐私权受到侵害直接起诉,以救济其隐私权的损害;另一种是间接保护方式,以英国、澳大利亚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体现在并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但是涉及此类案件时,可以纳入其他侵权行为,寻求法律保护。[5]应通过法律条文,明确非自愿公众人物应当和不应当公开的隐私范围;规定隐私可公开的时间,如半年内,一旦超过此时间段,则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普通公众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所涉及隐私的情况不同,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应作出明确规范。当其所涉及的事件与公共利益相关时,如果犯罪嫌疑人以自己并非公众人物为由,拒绝披露与案件相关的隐私,显然与公共利益相悖,其隐私权应受到一定限制。但一般性的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新闻报道只能对相应事件进行报道,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对其隐私进行擅自公布。
四、加快普及引导,寻找平衡
在新媒体时代,保护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价值更加凸显。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非常迅速,因此与传统媒体时代相比,现今非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一旦被传出去,影响范围及后果更为严重,不仅会对非自愿公众人物的人身、财产以及名誉造成损害,甚至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和隐私权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且短时间内无法打破的,需要寻找平衡点,使这一矛盾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保护非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通过概念普及引导正确认识。社会大众也好,新闻从业人员也罢,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概念都很缺乏,加强相关概念的普及才能从根本上加快隐私权保护的进程。
第二,加快相关立法建立,填补操作空白。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正式的新闻法律,在隐私权方面也缺少相关法律。这就需要我国参考世界各国关于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模式,将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与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结合起来考虑,以在维护多方利益的同时实现良性循环。
第三,重视强化行业规范,加强自律。非自愿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内容必须与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紧密联系,而且必须是新闻报道的必要组成部分。同时,新闻从业人员更应该明确相关规定,不应为了利益和关注度而做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CNNIC发布了《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DB/OL].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http://www.cnnic.cn/gywm/ xwzx/rdxw/2015/201507/t20150723_52626.htm,2015-07-23.
[2] 吴海燕.新媒体时代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38(9):34-37.
[3] 张宸.当代西方新闻报道规范[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
[4] 郑文思.公众人物的类型化及其人格权的限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5] 王玲娟.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4(5):35-38.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8-0103-01
作者简介:朱炜璐(1994—),女,河南商丘人,河南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新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