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闻媒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负面影响十分恶劣

2016-03-01

西部学刊(新闻与传播) 2016年5期

军 文



新闻媒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负面影响十分恶劣

军 文

摘要: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决后未曾依据判决立即执行,其抗拒执行法院判决的极端态度与违法行径达到四“最”。新闻媒体本身职责的失守与省级新闻媒体显要的地位,大大扩展了恶劣影响。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与重要保障,履行违法必究的最高档次是诉诸法院,因而违法必究最大障碍是对法院判决的拒不执行。

关键词:四“最”;抗拒执行;法律底线;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判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后,不但未曾依据判决立即执行,而且还言之凿凿地声称“不改名称,不变精彩”,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极端态度与违法行径,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后来诉之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其再审程序至今尚未启动。但在高一级法院未推翻原判之前必须执行前期判决,而时至今天即五月中旬,也未见该总台改变其拒不执行的行为。

一、省级新闻媒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严重性质

(一)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是熟知法律的背景下公然违法

首先,法律条文与相关规定,经过新闻媒体多年来反复宣传报道,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会不知。一是党的代表大会与中央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16字方针。其中“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刚性规定,占据16字的半壁江山;而新16字方针首次提出的“全民守法”4字赫然在目,谁也不能例外。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严重者可达到入罪的程度。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直接剑指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并于第二天即2015年7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家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公布了10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最终以此罪名判罪的典型案例,向全国宣示了国家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的铁腕手段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者的惨重代价。四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在的江苏省高院2015年发布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为全面打击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刑事自诉程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对于新、旧两个16字方针与上述法律条款,各大媒体多次报道,有些已经深入人心,如16字方针家喻户晓、妇幼皆知。新闻媒体对于以孙才恩为代表的10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被入罪的典型案例的报道,声势浩大;一些地方媒体对当地拒不执行判决的案例进行的报道也接二连三。人民群众也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后果严重,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岂如此耳聋、浑然不知?

不难看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特征有:其一,违背的是全民瞩目乃至世界瞩目的国家重大会议上制定、习总书记多次强调的法规;其二,是多个法律法规迭相出台、并经媒体多次宣传报道的背景下违法的;其三,是在当年最高法院发布有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解释、并随后联合最高检察院与公安部处理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10个案例不久,全民关注度还未减退的情况下违法的;其四,是在本省发布相关规定并处理了本省相关案例的眼皮底下违法的;其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本身的严重性可达入罪的程度,何况,是在诸多严肃的法规面前、在法制环境这样深厚的背景下,依然坚持不改。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仅仅是知法违法,而是熟知法律背景下公然违法、依然坚持。这样说,不为过吧?

(二)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违法的严重性已达四“最”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达到四“最”:社会底线中由轻至重依次有道德底线、规则底线、法律底线,其践越的是最重的法律底线,是为一“最”。负面效应中对社会危害由轻到重依次有负面名星效应、负面偶像效应、负面超偶像效应,作为影响很大、粉丝众多的名牌栏目之效应大于普通偶像,自然属于超偶像效应之列,其负面作用也是无企及者,是为二“最”。大众媒体对于社会效益摆放位置依次由对到错、到更大之错为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置于经济效益之后、负面社会效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为了“精彩”之后的经济效益而置法律于不顾,其负面作用之大,还用多言?是为三“最”。作为大众媒体,对待法律,由对到错依次有守法行为、违法行为、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行为。按《民事法》规定,法院判决15天后已经生效,就得无条件执行,否则就为拒不执行行为。虽然该广播电视总台声称要提请再审,但法院判决一月左右之后还声明不改,其拒不执行已是不可辩驳的事实。虽然该总台诉之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该法院对此案只是于今年4月中旬举行了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公开听证会,至今也未见再审程序的启动。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还摆出种种苍白无力的理由为自己辩解,但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无据可立。不服判决是被告的权利,但却不是拒不执行的理由。即使提请再审,也必须在执行判决的前提下审诉。况且提请再审后能否立案、立案再审后能否推翻现有判决皆未可知,即使能够推翻又待何时?在这无法估量的长时间段里依然拒不执行行为,是为四“最”。省级新闻媒体达到如此四“最”,性质之严重,能辩解得了?

二、省级新闻媒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恶劣影响

(一)程度的严重性加大了恶劣影响

负面影响达到严重程度谓之恶劣影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性质之严重,其影响之恶劣,已铁定于此、不可辩驳。众多事实证明,某地某人一旦发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立即引发全国关注甚至掀起舆论波涛,但这还仅仅限于个人;作为组织机构这样干的,实不多见;作为新闻媒体这样干的,相当罕见;作为省级新闻媒体这样干的,除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执意独行外,还有哪一家敢如此底气十足、大胆妄为?明眼人都是能看得出,该新闻媒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除了在行为达到四“最”之外,在心理与态度上已近极端:其一,我就敢不执行,你怎么的?其态度之顽固,还用讲吗?其二,我不但今天不改,我还要坚持不改,否则怎能放出“不改名称,不变精彩”这样带着两个“不” 的狠话?笔者在此不敢贸然形容该媒体就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但易于让人产生对于“老赖”那种孬样的联想!不怕犯错,就怕错了不知错,更怕明知错了顽固坚持错!本身已错,加上态度之错,谓之名副其实的错上加错!更何况不是一般的错,而是违法之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比违法有过之行为,性质不严重吗?正因性质严重,所以影响恶劣!

(二)严重失职失责行为的负面作用

进行包括依法治国在内的正能量传播,公正、客观、公平、真实地报道有利于国家建设与人格修养的各类信息,乃是我国新闻媒体的基本职责。对此,新闻媒体必须守法,这是法律底线。履行社会监督的功能,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抨击丑恶现象,拒绝“黄、滥、脏”的低俗内容,是媒体报道的职业道德底线。守不住法律底线与道德底线,新闻媒体就无法履行基本职责而处于失职失责状态。踩踏道德底线而未触及法律底线的新闻媒体不是个案,比踩踏道德底线严重的法律底线的现象并不多见,比踩踏法律底线还要严重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极其罕见,敢于同依法治国唱对台戏的省级新闻媒体,除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一家而外,还有哪家如此放肆、如此妄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做法,是严重的失职失责:宣传依法治国,是新闻媒体重要内容,如果仅在口头上宣传而在实际行动上进行着与依法治国截然相反的负面示范,职在何处尽?责又在何处尽?尽管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迫于压力下,还言不由衷地来了几句尊重法律之类笼而统之、大而无当的表态,具体行动呢?没有停止播送哪怕只停一天的具体尊重法律的行动,怎能矫正与弥补自己表态的空洞性呢?

(三)省级新闻媒体拒不执行判决,恶劣影响得以放大

媒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现象因其十分罕见,这一现象的出现,难免引发社会聚焦,从而使恶劣影响的辐射面得以大大扩展;况且省级大众媒体尤其广播电视在受众心目中的地位,使本来已达四“最”的负面示范效应在程度上大大加深。尽管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现在迫于压力将栏目名称暂改为《缘来非诚勿扰》,也不能改变问题的性质与恶劣影响依然发酵的趋势,何况仅是改了皮毛,未动本质!

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与重要保障,履行必究的最高级别是诉诸法院,因而违法必究最大障碍是对法院判决的拒不执行。从宏观层面上察之,其恶劣影响不宜低估,也不能低估。

(作者系陕西省传播学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