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社区自治:互嵌式族际关系构建的实践场域——基于云南农村多民族社区的实证分析
2016-03-01王茂美
王茂美
(云南师范大学 哲学与政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多民族社区自治:互嵌式族际关系构建的实践场域——基于云南农村多民族社区的实证分析
王茂美
(云南师范大学 哲学与政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摘要]多民族村落社区往往是地域边界,精神文化边界,利益边界、甚至是家族边界交互重合的共同体。各民族成员的社会化、政治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等,主要在村落进行和完成。多民族社区无疑是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具体载体与基本单元,而在多民族社区中最能体现族际平等、族际团结和互动的便是社区自治,由此注定了社区自治是构建互嵌式族际关系的重要实践场域。
[关键词]多民族社区;社区自治;互嵌式族际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9月28日至29日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着力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注重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召开的两次新疆工作会议上①这两次新疆工作会议分别是:2014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于召开研究进一步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会议;2014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要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由此可见,社区在民族关系构建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
多民族村落社区往往是地域边界、精神文化边界、利益边界,甚至是家族边界交互重合的共同体。村落中的土地及周围的自然资源是各民族成员的“衣食之源”;村落中的民族宗教信仰是各民族成员的“精神家园”;村落中的各种互助合作关系、民族文化、民族节日活动,是各民族成员的“情感归宿”;村落中的各种人情世故是各民族成员的“生活调味剂”;村落中的各种传统道德、民俗、惯例、是非舆论是各民族成员生活秩序、利益分配的“维持者与监督。”这些都体现了多民族村落所具有的多重功能,它是社会功能的具体呈现,各民族成员的社会化、政治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等,主要在村落中进行和完成。多民族社区无疑是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具体载体与基本单元,而在多民族社区中最能体现族际平等、团结、互动的便是社区自治,由此注定了社区自治管理是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具体途径与基本平台的最佳选择。社区自治体系本身也是在国家与社区的互动中构建起来的,社区自治与国家、村民之间的关联度,使社区自治成为构建互嵌式族际关系的重要场域。
本论文实证调研的农村社区均为多民族社区,其民族构成主要涉及布朗族、傣族等17个民族,采用了实地访谈与问卷调查两种方法*此次调研的具体地点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玉溪市新平县与峨山县、丽江市玉龙县、普洱市景谷县、文山州马关县与马关县、红河州元阳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临沧市云县、德宏州陇川县、寻甸县的共12个农村多民族社区。,共走访637户人家,发放问卷637份,问卷回收率100%,有效问卷625份,有效率98%。结合实证调研数据及云南省农村多民族社区自治的实践情况,提出了以多民族社区自治为实践场域构建互嵌式族际关系的理论思考。
一、互嵌式族际关系构建的前提基础:培育与整合多民族社区村民的社区公共参与意识
对于村落社区的居民来说,其生活环境是真正意义上的“大家”与“小家”之间,虽然当今时代不再大兴集体主义至上,但却要求个体在保全自我正当性利益的同时,也必须为公共利益承担自身的责任,这就要求公民内心怀有强烈的公共意识。“人民必须有一种‘美德’,即公民必须将城邦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乐意为城邦的福利牺牲自己的意愿。”[1]村落社区与其他类型的社区相比,村民的主要利益分配均在社区内完成,其公共事务具有明确的边界,社区公共利益也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即非本社区成员并不具备分享社区公共资源的资格,社区内公共事务或多或少都与自身利益挂钩,因此,名义上为“大家”的事情,本质上也是为了有更好的“小家”生活,这也就决定了村落社区公共事务对社区成员的重要意义,由此注定了村落成员是否具备公共意识对其社区公共事务处理的影响力。“一个人应当理解国家的福利对他个人的福利具有影响,应当知道法律要求他对国家的福利做出贡献。他之所以关心本国的繁荣,首先是因为这是一件对己有利的事情,其次是因为其中也有他的一份功劳。”[2]
调研结果显示,在所调查的农村多民族社区中,有30.6%的村民表示平时会主动关心、参与村里的公共大事,70.2%的村民表示平时不一定会主动关心、参与村里的公共大事,而只有29.8%的村民表示平时不会主动关心、参与村里的公共大事。由此可看出,对村内事务有所关注的村民还是比较多的,且各民族成员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差别均不大(详见表1、表2)。为进一步求证此回答的有效性,当进一步问到“如果村民推荐您担任村里某件事情的负责人,您是否愿意?”这一问题时,有52.5%的村民的答案是肯定的(详见表1-表3),这至少表明,有过半的村民表示愿意成为村内公共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这与上一问题的回答结果也相符。
表1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关心程度
(问题:您平时会主动关心、参与村里的公共大事吗?)
以此可看出,云南农村多民族社区的绝大多数村民都具有强烈的社区公共意识,缺乏的只是将这种意识进行开发和培育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如果能对村民的公共意识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充分分析社区区情的基础上,采取恰当的方法使之激发出来,那将促使云南农村多民族社区自治管理走向优化的第一步。
二、互嵌式族际关系构建的主要途径:提升多民族社区村民的互助与自组织能力
村民是农村多民族社区自治管理的最终主体和享有者,社区自治管理的建设与发展如果没有村民的充分参与,就失去了社区自治管理的价值。自治管理的根本价值就在于生活于共同体中的人们能够在平等、自由的环境中实现自我利益诉求与表达,平等参与共同体事务的讨论、决策,且这种平等和自由受到相应保护,最终实现共同体成员对其公共事务的自治管理。这样的自治管理在松散的、原子化的个人之间很难形成,它要求在个体之间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推动自治管理的开展。对于村落社区自治管理而言,它就要求村民能够在生产、生活中形成良好的互助习惯,并以此为基础发展为村民的自组织能力。
表2民族与社区公共事务关心程度之关联
(问题:您平时会主动关心、参与村里的公共大事吗?)
表3主动承担社区公共事务的态度
(问题:如果村民推荐您担任村里某件事情的负责人,您是否愿意?)
那么,在本项目所调研的多民族村落社区的互助情况如何呢?调查结果显示,当问到“如果您家在庄稼收种上人手不够,您怎样解决农忙问题”这一问题时,73.1%的村民表示通过村民之间相互合作来解决,26.6%的村民表示通过付钱请人解决,各有0.2%的人表示通过亲戚之间相互帮忙和自己慢慢干来解决。以上结果显示,在这些多民族村落中,村民之间的互助合作情况还是很普遍的。
课题组对村落成员的团结情况也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回答“您觉得你们村里的人相互团结吗”这一问题是,46.6%的人表示很团结,44.8%的人表示不太团结,8.6%的人表示不团结,这一调研结果显示,多民族社区成员之间总体上还是很团结的,只有较少的村民认为村民之间不团结。多民族村落中民族成员之间地位是否平等,往往成为影响村民团结与互助程度的主要因素,在关于民族平等的自我评价中,66.9%的村民表示村内各民族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18.7%的村民表示村内各民族之间的地位不平等,14.4%的村民表示不清楚。这一结果与上一问题也形成了呼应,各民族之间地位的平等是各民族团结与互助的前提与基础。
尽管多民族社区村民之间的合作关系并没有很强的排外性,但大部分是建立于“身份”“人情”基础上的合作关系,而非以契约、规则为中介的合作。集合性的力量需要整合于一定的组织和规范中,才能发挥出1+1〉2的效力,这就需要提升村民的自组织能力,在所调研的村落中,除了村委会、村支委、共青团、老年协会等国家体制内的这些正式组织外,几乎不存在为村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其他村民组织,由于国家体制内的正式组织的建构均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制度安排,法律也赋之以很强的“自治性”色彩,但它们在村民的印象中始终是“官方的”,而且“指令性”色彩较浓。于是,怎样把存在于村民中的集合性力量自组织起来,使它们不至于在现代化的浪潮中消费殆尽,而成为一种符合村民利益需求的规范性表达和建设力量,却是这些村落非常重要的资源,也是促进这些多民族社区自治管理不断优化的主要途径。
三、互嵌式族际关系构建的根本保障:加强多民族社区的制度建设
“创建政治制度的能力就是创建公共利益的能力。”[3]村落社区的制度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国家规定的正式制度层面,一项正式制度要在村落社区取得相应的制度效果,在制度设计层面要充分考虑村落社区的制度基础,要充分考虑村落社区的“非制度化因素”。这就需要在两方面做工作:一方面使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成为“接地气”的制度,另一方面使村落中那些村民已经习惯的运用的规则、惯例充分运行起来。要做好以上两个方面的工作,就得充分认识村落的“村情”,寻找符合制度建设的资源。
在所调研的多民族村落中,以下“村情”是在社区自治管理制度建设上值得重视的:一是村民了解村内事务的惯用途径,调研结果显示,“村民议论”是村民了解村内事务的主要途径,占比为23.7%;其次是“村干部的通知”成为村民了解村内事务的另外一个主要途径,占比为21.3%。此外,“邻居告知”占比为17.0%,“村民会议”占比15.4%,“亲戚朋友告知”占比为13.1%,“村务信息公开栏”占比为9.4%。二是社区内公共活动情况,社区内排名两位的公共活动是“红白喜事活动”和“民族节日活动”,所占比例为32.3%和26.1%,其余“村民会议”占比为18.2%,“村民的文娱表演活动”占比为15.0%。三是村民自我利益的保护途径,当村民的自我利益受到侵害时,“找有关系的亲戚朋友帮忙”是村民最为青睐的途径,占比为33.3%,其次是“直接找政府相关领导”和“找村干部帮忙”,占比分别为29.8%和21%。
以上“村情”给予制度建设的启示在于,社区自治管理的制度建设应充分考虑“村民议论”参与的习惯,如若从制度上给予“村民议论”参与的保障,那么村民的参与积极性和参与效果会大不一样。“我们以为,当讨论、辩论和论战成为思想和政治的游戏规则时,政治、思想等就不再受少数人暗地里的操纵和控制,也不能再躲在权力的背后愚弄民众了。”[4]公共领域是人们进行政治参与、了解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平台,充分运用公共领域是促进公民进行公共参与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多民族村落中,应该充分运用红白喜事、民族节日的活动平台,促进村民的自我表达。在人情关系、血缘关系较为浓厚的农村社会,当生活中遇到不如意的事情的时候,找亲戚朋友帮忙成为村民的主要选择,当然我们同时也看到,乡镇政府和村干部也成为仅次的寻求对象,从这个层面讲,就要充分重视村民的亲戚朋友群体,规范此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亲戚朋友群体不要被狭隘的内部利益所制约,成为制度有效实施的主要载体。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既然乡镇政府和村干部成为仅次的村民利益保护寻求对象,那么加强与规范乡镇机构和村委会在农村社区治理方面的制度建设,仍然是重中之重的任务。奥兰·R·扬认为,“只有当一种制度达到这一程度时,才能说它是有效的:该制度的运作能促使行为主体改变其行为,而在不存在该制度或该制度被其他制度安排代替的情况下则不然。”[5]
四、互嵌式族际关系构建的核心:提升基层管理机构的社区服务意识与治理能力
对于村落社区来说,乡镇政府是其直接接触的“国家代理人”,乡镇政府同时也是国家在社区自治管理中的基层管理与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本确定了乡镇与村之间的“指导”关系。在调研的多民族村落社区中,村民对基层政府的评价如何呢?在被调研对象中,只有5.9%的村民认为基层政府的办事效率很高,62.4%的村民认为基层政府的办事效率一般,有16.5%的村民表示基层政府的办事效率很低,15.2%的村民表示不清楚其办事效率。人们历来不会把办事效率和办事态度混为一谈,对于能力与态度之间的差别,人们往往给予充分的理解。如果说被访村民对基层政府的办事效率评价不太高的话,那对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办事态度又作何评价呢?8.5%的村民表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办事态度很好,62.7%的村民表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办事态度一般,有15.7%的村民表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办事态度很差,13.1%的村民表示不清楚。
调研数据显示,村民在自我利益受到侵害时,“找政府有关领导和村干部”成为村民寻求利益保护的重要方式,尽管村民对基层政府的总体评价不是太高,但政府作为国家代理人的角色,注定了村民对它还是给予很大的期望,村民也委实认为基层政府还是能帮助自己解决一些生活中的困难,认为“能解决一些”和“完全能够解决”老百姓生活中的重大困难的受访群众分别占受访群众的75.4%和7.4%。相对于基层政府而言,村民对中央政府拥有很高的信任度,有一半的村民还是会主动去了解国家政策方面的事情,他们对国家颁布的有关农村、农业、农民方面的政策支持度较高,只是对基层政府的政策执行力度很是不满。村民在了解国家政策的途径上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只分别占33%和10.3%的村民通过看电视和读书看报来了解国家政策,而其余的都是通过村干部宣传(20.5%)、村民议论(21.2%)、亲戚朋友告知(14.9%)等依赖性途径来获知国家政策,当然这与村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阅读能力受到限制紧密相关。
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组织,目前仍未摆脱传统的影响,主要表现于行政组织之间习惯于采取行政措施处理关系,习惯于直接指挥和控制,不善于运用各种杠杆和利益向导实行间接、弹性控制。“制度的实际效度,不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变化与发展,而取决于制度行动者的行动理念、行动方式是否发生变化;在行动者的行动逻辑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制度变化与发展要产生新的制度运行效度是比较困难的。”[6]目前国家对乡镇干部的评价主要来自于上级党政部门,因此向上级表现“政绩”是乡镇干部最主要的行为目标。此外,乡镇干部缺乏专业性分工,虽然具有较全面的乡镇工作经验,但一般不具有专门的技能。乡镇干部利用人际关系来处理乡村事务已经成为乡村治理的主要手段,乡镇干部一般实行的是分村蹲点式的管理,需要直接与村级组织甚至村民进行联络和交往,为了完成自己分管村落的各项任务,乡镇干部就需要借用其他非制度性资源,如与村组干部交朋友,进行“人情投资”,以获得治理性资源。由于缺少对乡镇干部的激励机制,致使干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获利性,乡镇干部作为国家管理体制基层组成部分,人员较多,素质良莠不齐,这就决定其向上升迁的路径和机会十分有限,在缺乏合理机制激励的情况下,乡镇干部的行为普遍具有短期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分配存在不公平,部分乡镇干部利用公共资源来谋取私利,从而以各种形式侵犯村级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利。因此,提升基层管理机构的社区服务意识与治理能力,是优化多民族村落及所有农村社区自治管理的核心任务。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W·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M].竺乾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11.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69.
[3](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19.
[4]董小燕.西方文明:精神与制度的变迁[M].北京:学林出版社,2003.24.
[5](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M].张胜军,刘小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87.
[6]林尚立.行动者与制度效度:以文本结构为中介的分析——以全国人大预算审查为研究对象[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5).
(责任编辑贺卫光责任校对戴正)
[作者简介]王茂美(1978-),女,云南大理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学、政治社会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05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40(2016)01-00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