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法治亟待转入实质法治
2016-02-28傅达林
行政科学论坛 2016年2期
傅达林
形式法治亟待转入实质法治
傅达林
法治政府建设一路走来,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也要看到,立法所建构的大体仍是一个形式上的法治政府,距离以尊重公民权利为归依的实质性法治政府仍有差距。
以实质标准衡量,我国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不足。现有立法主要是行为立法,一部法律只能规范一类行为,而现代政府公共治理形式多种多样。行政组织法是对权力的源头进行控制,行政程序法是对权力运行的过程进行控制,这两方面的立法比较欠缺,政府权力控制存有漏洞。二是政府执法回应公民权利诉求不够。尤其在平等权、环境权、自治权、安全权益等方面,公众的诉求日益高涨,但执法力度和效果尚不尽如人意,政府在回应风险社会的公共治理需求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等利益平衡上还有不足。三是政府官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不强。处于法治“关键少数”地位的领导干部,不少仍将法治停留在文件上、讲话中,没有融入头脑和工作中,甚至在个别情况下,不惜铤而走险,牺牲法治。
(作者单位: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