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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考克斯广播公司诉科恩案

2016-02-28王艳秋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立法新闻报道

王艳秋

(辽宁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浅析美国考克斯广播公司诉科恩案

王艳秋

(辽宁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 要:新闻报道要求真实客观,坚持这一原则的同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新闻报道侵犯被报道者隐私权的情况,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都时有发生。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美国考克斯广播公司诉科恩案,找到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立法

一、案件始末

1971年8月,科恩的女儿被六个年轻人强奸致死,这六个年轻人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和强奸罪。事件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新闻报道,但并没有披露被害人的身份和姓名。

1972年4月,六名被告人被宣判,受害者的名字被暴露。

在诉讼过程中,考克斯广播公司旗下亚特兰大电视台的记者在起诉书中获得了被害者的真实姓名,电视台在之后的报道中披露了其身份。

新闻播出后,受害人的父亲在1972年5月以电视台和记者在新闻报道中使用女儿的真实姓名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为由起诉了这家电视台和记者。

在一审判决中科恩获胜,法院认为亚特兰大电视台侵犯了被害者的隐私权。

紧接着,亚特兰大电视台所属的考克斯广播公司将科恩告上法庭,认为自己没有侵犯被害者的隐私权。在庭审中,采访的记者描述了自己获得信息的方式:一是亲自参加审判并记录审判过程;二是看庭审的起诉书。这两种方式并不违法。

联邦法院在最终的判决中撤销了一审的判决。理由是法律保护媒体如实地传播公众可以自由检索的公共记录,其中包括起诉书和其他司法文件里的信息。

二、案件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美国考克斯广播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审判决中认为本公司侵犯科恩的隐私权的判决是不合理的,他们认为自己的新闻报道是基于事实的报道,并且报道该新闻的记者称自己的报道材料来自于庭审现场的记录以及在庭审起诉书里看到的内容,庭审起诉书为公开文件,媒体有权进行报道或引用,并没有涉及侵犯被害人隐私的问题。

同时,科恩坚决认为考克斯广播公司下属的亚特兰大电视台的记者在报道他女儿被害一案时,使用其女儿的真实姓名以及真实身份,侵犯了他女儿的隐私权。

这起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是新闻报道中的对象被披露了姓名这一个人信息是否侵犯了被害者的隐私权。

在美国,对于公民隐私权有比较好的保护措施。《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652条H规定“如果某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他有权获得以下赔偿:第一,由于侵权导致的在隐私方面的利益损失;第二,被证明的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第三,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特殊性赔偿’。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是故意或严重过失,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1]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很重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与此同时,在美国的侵权法中也提到被告可以找合适的理由为自身的行为进行抗辩,如果法庭承认这些理由是成立的,那么就可以减免被告的侵权责任。美国法庭根据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在一些“特权”的范围内来确认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因此,在美国,新闻媒体和记者也享有一定的特权:

第一,记者的特权。如果记者的报道准确并持有中立的态度就可以使用记者特权。第二,宪法特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用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以及宗教自由等。第三,公共视域特权。这一特权包含公开记录原则和公开场合原则。第四,当事人同意。也就是说如果新闻报道中的内容是经过被报道的当事人同意了的内容,新闻媒体就不用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责任。

综上可见,美国政府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同时也保护言论自由不可侵犯。因此,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公开记录原则这一特权,认为法律保护媒体如实地传播公众可自由检索的公共记录,其中包括起诉书和其他司法文件里的信息。

三、美国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隐私权是个人的重要权利,保护隐私权不仅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也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中美两国在社会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对隐私权的看法与保护的差异,但是美国在新闻报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立法方面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一)对中国新闻立法方面的启示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和《隐私法》,因此,我国的新闻媒体急需相关法律对其行为进行保护与规范。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媒体的相关制度,制定《新闻法》,给中国新闻媒体的行为以更加合理与合法的解释。

(二)对中国隐私权立法方面的启示

针对隐私权立法的问题,我国可以在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隐私权制度的优点,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切实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

首先,我国要将隐私权明确地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其次,将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地界定出来。再次,借鉴美国隐私权制度的优点,如可以将美国四种侵犯隐私权类型中的公开披露他人隐私和侵扰引入到我国的保护隐私权的框架里来。

四、结语

通过上文中对美国考克斯广播公司诉科恩案的分析,可以发现,美国在对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这类案件进行处理时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定,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在处理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案件的经验,借鉴美国法律制度的优点完善我国在处理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完善立法来减少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参考文献:

[1]艾德曼(美),肯尼迪(美).隐私的权利[M].吴懿婷,译.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272-273.

[2]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00-300.

[3]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200-500.

[4]唐·R·彭伯(美).大众传媒法[M].张金玺,赵刚,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4-511.

[5]孙旭培.新闻侵权与诉讼[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50-150.

[6]夏晓鸣,马卉.传播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20-150.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5-0079-01

作者简介:王艳秋(1990—),女,辽宁人,辽宁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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