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网络谣言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2016-02-28惠向红
惠向红
(西安外事学院 应用法学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77)
探析网络谣言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惠向红
(西安外事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陕西西安710077)
摘 要:笔者通过对网络谣言成因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网络谣言的对策,以期有效地规避网络谣言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关键词:网络谣言;成因;对策
一、何谓网络谣言
所谓谣言,就是指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谣言可以使原来比较和谐的人际关系变得紧张,使人们互相猜疑、倾轧;谣言可以使原来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变得十分混乱,造成人心惶惶;谣言可以削弱人们之间的信任,削弱团体的凝聚力。总之,谣言能够混淆舆论,对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
传统的谣言往往采取人际传播的方式进行传播,而网络谣言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受传播渠道的限制,传统谣言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还不是很严重。而网络谣言就不同,由于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一旦泛滥,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
二、网络谣言的成因
(一)客观原因
1.权威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网络谣言往往基于一定的事件产生。当这些事件发生时,人们迫切希望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能够提供准确的信息。但是,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在受众最渴望了解事实真相的时候,没有及时出面发布信息或者只是简单地采取封堵的方法去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2.网络媒体把关人的缺失。在过去,由于传统媒体对信息的发布有着非常严格的筛选程序,所以谣言信息很难通过这些渠道进行传播,往往经由人际传播的方式扩散。在新媒体环境下,由于传播主体多元、传播渠道四通八达,并且缺少像传统媒体一样的“把关人”,网络谣言肆意传播。
3.公众对传统媒体的信任度降低。应对谣言的最好办法是正面疏导,尤其是政府,应该通过报纸、电台等正规媒体公开信息,减少谣言生存的土壤。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传统媒体往往以“报喜不报忧”的方式来处理信息,使得传统媒体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大为降低。因此,一些重大事件发生后,传统媒体虽然对谣言进行了澄清,但有些网民反而并不信任传统媒体的澄清,甚至从反面进行理解,这也加速了谣言的扩散。
(二)主观原因
在网络谣言传播的过程中,许多网民并不是谣言的始作俑者,只是对谣言进行了转播,但客观上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导致损害扩大。这些网络谣言的转播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主观原因发生的,这些原因具体包括:
1.受网络谣言中的威胁性内容影响,网民对谣言的辨析能力遭到削弱。一般而言,网民对于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越强,网络谣言传播的空间就越小。但是,一些谣言往往依存于突发的重大公共事件,如禽流感、地震等灾难性事件。这些事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导致人们产生了恐慌的情绪,这种情绪在网民中蔓延,而有关部门又没有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进行疏导。由此,网民对网络谣言等“小道消息”的依赖程度增加,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来对待网络谣言,使得其对网络谣言的辨别能力下降。
2.某些网民为了宣泄内心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而传播谣言。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贫富差距、官员腐败等问题非常严重,这就使得许多人对社会产生了“仇富”、“仇贪”等负面情绪。当网络谣言触发这些人的负面情绪时,他们往往急于通过传播网络谣言来表达自身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3.某些网民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而制造和传播谣言。在网络谣言传播的过程中,许多网民相对“被动”地接收谣言信息,然后抱着半信半疑的态度,并没有积极地扩散谣言。可是还存在一些网民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恶意制造网络谣言或者积极参与到谣言传播中去,借此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例如,一些网民因为个人恩怨而对相关人员编造网络谣言、恶意诽谤,以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同时,还有一些网民为了满足自己的表现欲望,制造、传播爆炸性的网络谣言。
三、网络谣言的治理对策
当谣言和网络媒体结合起来形成网络谣言,其舆论影响力和社会危害性大大增强。如果处理不当,极易破坏健康的舆论氛围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治理。
(一)人大应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网民,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并加大惩罚力度,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络谣言的产生。
(二)政府应加强信息公开和网络监管工作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透明度。网络谣言传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权威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如果在谣言发生的初期,政府等权威机构就能够及时、准确地将事实发布出来,那么就能有效地遏制谣言的蔓延。其次,网络监管部门应完善网络谣言的监测、预警与处理机制,加强监管。针对网络谣言,应建立网络谣言等负面信息的监测、预警与处理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反应,及时处理。另外,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网络谣言造成的各种社会负面情绪,及时疏导。对于公众意见比较大的问题和领域,应切实纠正自身工作的不足,努力提高工作效果,从源头上疏导、消除公众的负面情绪,削弱网络谣言传播的社会基础。
(三)网站发现谣言应立即删除,尽好把关人义务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站发现谣言等有害信息应立即删除,尽好把关人义务,发挥其在网络谣言治理中的关键作用。
(四)网民应加强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素养
谣言止于智者。网络谣言的传播与公众的理性批判能力成反比。网络谣言的扩散往往与一些网民过于感性、对谣言缺少理性思考的跟风有关。因此,网民应努力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提高对网络信息的鉴别能力。
参考文献:
[1]孟卧杰.防范与治理网络谣言的对策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1):119-123
[2]陶鹏.网络文化视阈下网络谣言的成因与治理[J].领导科学,2012(20):59-60.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5-0005-01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陕西省社科界2013年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项目名称:“网络反腐的法律保障与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13C026
作者简介:惠向红(1978—),男,陕西凤翔人,硕士,西安外事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新闻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