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协商民主主持人制度建构的路径
2016-02-28关振国
关振国,朱 哲
中国协商民主主持人制度建构的路径
关振国,朱哲
[摘要]协商民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协商主持人制度的建构可以有效推进协商民主健康、有序运转,实现高效协商,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此,研究主持人制度建构的路径,从主持人制度的生成、主持人的培训、监督评价与考核、主持人的保障制度和主持人监督制度的建构几个方面来探讨建构我国协商主持人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
[关键词]中国协商民主;主持人制度;建构路径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并把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性进步,开创了我国民主建设事业的新篇章、新思路和新起点。由于协商民主在我国还处于不断摸索的实践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成熟的制度可以借鉴和遵循,加之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地域文化以及群众的整体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的协商民主经常处于一种官民之间、群众之间、各利益群体之间“沟通不畅,互不相让”的局面。因此,立足于我国国情、社情与民情实际,在协商双方建立一种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主持人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关于主持人制度,国际国内尚缺少探究的深度,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公众概念。何包钢认为:“主持人制度是指在民主协商恳谈会中,由与协商主体无相关利益、有较强责任心、能公正,并有一定主持能力者担任主持人的制度。”[1]主持人制度是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持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对于协商民主公平、公正和理性运行,对于顺利实施协商民主,保证协商民主的高效运行具有重要的价值。“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2](P9)我们如何从实际出发来建构协商主持人制度呢?
一、建构科学合理负责任的主持人生成制度
主持人如何产生?谁来担当主持人的角色?主持人产生的原则是什么?这是一个事关协商实践效度甚至是成败的问题,因此要建构科学的、合理的、能勇于承担责任的主持人生成制度。要建构主持人生成制度,实际上就是要研究主持人如何产生的制度,主持人的产生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遵守什么样的原则的问题。
(一)关于主持人生成的程序。主持人的生成要经过提案、公告、筛选、任命授权这样几个环节。首先,从产生主持人的提案来讲,在确定产生主持人之前,相关机构要对招聘主持人做具体的方案规划,它包括招聘主持人的指导思想、目的、原则、方法、人数、招聘范围和条件,在制订好方案的基础上,相关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具体的商讨。其次,从方案的公告来看,在正式方案通过之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布招聘公告,或者通过媒体宣传、或者通过相关机构张贴,在指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周)向群众公布主持人招聘公告,给群众充分的思考和准备时间,让有意向有想法有知识有能力的群众在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的材料报给相关部门的指定负责人。再次,从主持人筛选来看,在组织筛选之前,相关部门要邀请相关的专家依据事先准备好的筛选条件进行严格意义上的选拔,把有知识、有能力、有想法、德才兼备、有创造力的人员选拔出来,而且在筛选之前要做好思想上的教育和引导工作,保证在筛选过程中相关专家严格要求自己,并且在筛选的过程中要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全程参与。最后,从主持人的任命授权来看,在主持人被选拔出来以后,相关机构要有专门的任命授权程序,主要负责人要向公众宣读任命文件,向主持人授权,并颁发资格证书证明主持人有担当主持人的权利和资格。
(二)关于主持人生成的原则。主持人生成制度要坚持一定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首先,主持人的产生要遵循“避亲、避嫌与中立”的原则。所谓避亲,就是指主持人不能是和利益相关的领导干部的亲属或者暗箱指派的人选、不能是协商主体利益相关人员的亲属或者推荐的人员;所谓避嫌,就是指所产生的主持人不能和所要主持的协商工作有相关利益瓜葛,如果涉及到和主持人利益相关的协商,主持人要采取回避态度;所谓中立,就是指主持人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在协商工作中是正义者的化身,要具有拒腐防变,抵御各种诱惑和风险考验的能力。其次,坚持推荐、选举与任命相结合的原则。主持人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坚持提案、公告、筛选,由相关领导任命授权,并产生出最终主持人。只有遵循严格的程序,才能保证所产生的主持人具有合法性、科学性,这是保证协商工作有序运行的前提条件。
二、建立主持人岗前、岗中与岗后全方位的培训制度
作为一名合格的协商主持人,必须具备宽厚的专业知识和优秀的主持能力,包括了解国家关于民主建设的方针政策、协商知识、技巧、方法、语言,灵活的变通能力,驾驭和组织协商会议的能力,对主持工作的检查和反思能力,改进工作思路、方法和计划等等。因此,相关部门要建立对主持人培训的机制和制度,建构一套岗前、岗中与岗后紧密衔接的体系化的培训机制。
(一)岗前培训。主要包括基础能力和专业能力两个方面。就基础能力而言,主要包括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制度,个人的语言表达能力,理解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以及应急处理问题的反应和处理能力。专业能力主要包括公民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在协商主持过程中主持人的点拨、启发、调动群众参与的能力,引导群众积极发言的能力,组织协商有序进行的能力,群众理性参与防止协商极化的能力。通过专业的系统化的培训使主持人真正具备主持人的能力和素质。
(二)岗中培训。随着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协商内容和深度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还要进行“岗中”培训。岗中培训主要是针对协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方法上的有效指导,思维观念上的转换以及对困难问题的解决。比如,在协商过程中非理性因素突然出现,在协商过程中针对某个意见达不成一致而争论不休,这时协商主持人就要学会灵活机智地处理问题,可以通过宣布暂时休会以避免情况出现恶化。
(三)岗后培训。岗后培训,主要是主持人在每一次协商工作后,相关培训部门要在主持人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认真反思和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以进一步完善协商主持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为下一次更好地主持协商工作做好准备。这就要求主持人要针对每次主持工作进行认真反思,提出缺点和不足,形成文字材料,反馈给上级相关部门。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要针对主持人提出的在协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培训部门对主持人进行有目的、有针对性、分步骤、分层次、分阶段的再次培训,查漏补缺,以提高主持人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从而提升下一次协商工作的效率。比如,可以针对协商过程中出现的协商极化、理性引导、有效疏导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专门的培训。
三、建立对主持人的评价和考核制度
评价和考核既是一种激励机制,也是一种监督机制。没有评价、没有考核,主持人的工作就缺少一个方向和标准,缺少评价尺度,主持人的工作就缺少动力和目标。缺少评价和考核机制,主持人的工作就会缺少效度和一个科学合理的鉴别标准。因此,要对主持人的工作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评价与考核。
(一)就评价的角度而言。要对主持人进行客观科学合理公正的评价,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制度是实施客观公正科学有效评价的前提基础。具体来讲,这种评价制度应该包括主持人工作态度、主持人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主持过程、主持效果等几个方面。从主持人的态度来讲,主要包括主持人的工作积极性、热情,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有助于协商气氛的调动,有助于良好协商效果的达成。就主持人自身的能力和素质而言,包括主持人的语言表达、收听、领悟、理解、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主持人中立的性格和品质,廉洁自律的自我约束以及公正公平主持协商的素质。从主持过程来看,主要包括主持人的开场白、主持人引导、启发和调动群众积极参与的能力,点拨或者及时更正群众观点和偏好的能力。从主持效果来看,评价的主要标准就是通过主持人对协商活动的主持,主持活动结束后,通过和群众对话、或者个别谈话、或者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群众是否满意。这些评价项目通过表格的形式体现出来,并且每一项对应一个赋分标准。相关工作人员对各项分数统计整理的数据作为对主持人评价的依据,最后得出的分数即为群众对于主持人主持活动效果的总体评价。
(二)从考核的角度而论。对主持人的工作要建立起一种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考核制度是对主持人工作的阶段性总结,有利于总结经验、看到长处和优点,也有利于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及时修正。考核机制一般采取阶段式考核,可以是月、季度、半年或者一年,这主要取决于主持人工作的数量,工作数量比较大的要尽可能采取短期考核,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及时弥补和修正。数量少的比如半年举行2~3次协商主持工作的,可以采用半年制或者一年制考核模式,对于主持人的考核,要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性与终结性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对主持人的考核要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相结合的原则。在考核的过程中坚持以激励为主,以批评教育为辅。
(三)从评价与考核的相关机构来看。实施评价与考核的相关部门、组织或者人员要坚持来源多样化、多元化、多层次,既要包括协商会议的主办方、各类协商主体,也要包括参与协商会议的第三方,各类媒体和社会评价机构。这样才能保证评价与考核的效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与创新性。通过科学客观合理公正的评价与考核,既是对协商主持人工作的认同,同时也对协商主持人的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和考核机制是促进科学、合法、高效协商的重要步骤。
四、建立对主持人的监督制度
“对于民主政治来说,监督是民主政治保持持久活力的动力源泉。”[3](P45)在协商民主过程中,主持人充当着“调节、斡旋与引导”的功能,主持人的产生是否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主持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优良品质,事关协商民主的成败与效率的高低,在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讲,主持人主持协商工作的成败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建立对协商主持人的监督制度。
(一)对主持人的产生进行监督。协商是事关双方利益的根本问题,是协商双方在利益问题上的“博弈与较量”,如果主持人是通过非正常渠道产生、是基于某一方利益的“代言人”,那么就很难保证协商的公正公平性,很难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样的协商必然是无序的、混乱的,甚至在一定范围内是暴利的、冲突的。对主持人的产生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主持人是怎样产生的,是选举还是任命,是指派还是经过严格认真选拔、层层遴选而产生,在主持人产生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权利、利益或者亲情、感情因素,主持人产生的过程是否违背程序,主持人的道德品质能否被大众认可。通过对主持人产生的监督,来保证主持人在工作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这是进行有效协商、有序协商的根本前提。
(二)对主持人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如果说主持人的产生是前提的话,那么主持人的工作则是其核心内容。对主持人的工作进行监督,主要是对协商过程中主持人的言行进行监督。包括在主持工作中是否做到了“中立”,是否实施了积极正确的引导和启发,是否出现了非理性因素的干预,是否出现了协商极化现象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处理问题的手段进行监督。通过对主持人在协商中对参与人的引导和启发、对问题的解答和诠释、对突发行为的处理进行监督,可以保证主持人站在公正的立场,以恰当的语言、得体的行为、充满智慧的方法和幽默感的表情对协商工作进行游刃有余的主导,同时也可以使主持人具有一定的使命感,避免在协商主持过程中由于言行不当而产生“负面效应”。
(三)对主持人“德与廉”的监督。主持人在协商工作中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协商的成败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对主持人进行德与廉的监督,才能保证主持人在工作中保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立场。对主持人进行“德与廉”的监督,主要是在协商前、协商中与协商后始终保持主持人具有一成不变的延续性的传统美德与职业道德,而且不会因为条件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能经得住各种考验和诱惑,恪守底线,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严以用权,时刻保持自身廉洁自律,踏踏实实做人,实实在在做事。
五、建立主持人的保障制度
协商民主要求主持人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来主持协商工作,要求主持人具有廉洁的品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协商工作的有效与高效,才能保证协商双方都达到满意的效果,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和协商过程中的极化现象。因此要从经济上、法律上、身份上给予主持人以一定的保障。具体来讲:
(一)对协商主持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协商主持人是一个特殊的“中立性”职业,为保证协商工作顺利开展,保证主持人廉洁自律,推动协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政府或者相关利益部门要为协商主持人提供足够的经济上的保障,主要包括主持人生存和发展的费用以及主持人的奖金和津贴。主持人生存的费用主要包括用以维持自身及家属生存的费用,主要体现为主持人的工资;主持人发展的费用包括主持人接受培训的费用和接受再教育的费用,主要包括主持人外出学习的费用、主持人的学习材料和交通费用;主持人的奖金和津贴,主要是用来奖励主持人辛勤工作取得良好工作效果以及额外劳动的一种经济补偿。
(二)对协商主持人提供人身安全保障。协商主持人在协商工作中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是站在一个公正中立的立场和角度从事主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难免由于公正的工作态度致使某一方在协商过程中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或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这可能会导致利益受损失的一方通过不正当方式对主持人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人身伤害。因此,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建构对协商主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确保主持人在主持前、主持中以及主持后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三)对协商主持人给以政治身份保障。在不成熟的协商阶段,协商主持人尚没有成为一种固定的职业,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讲,协商主持人是中国未来社会发展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职业,“政治领袖推动民主”[4](P120),因此,要对协商主持人这一职业给于政治身份的认同。一方面可以调动协商主持人的工作积极性,全心全意投入到实际工作中。另一方面,由于政治身份的认同,可以使协商主持人具有一定的政治归属感,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党和政府做好社会团结与稳定工作。对协商主持人给予政治身份保障,可以将协商主持人划入政府的行政编制、享有与政府工作人员同等的待遇,可以在政府中专门设立这样一个机构,同时又独立于政府,不接受政府的管理和指挥,保持自身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独立身份。当政府和群众之间出现必要协商的问题时,协商主持人始终扮演中立的角色,客观公正地做好主持人;也可以以政协委员的身份列入政协组织,同时又发挥着与政协不同的工作职能。
(四)对协商主持人建立专门的法律保障。“民主和法制,这两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5](P193)不论是监督还是制度,充其量只是在道德或者规章制度的范围对协商主持人的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协商工作的顺利实施,但是缺少严格的约束力。从目前来看,我们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协商主持人这一职业,也没有围绕主持人这一职业制定相关具体法律法规,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讲,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具体来讲,一是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协商主持人的权利。比如可以出台《中国协商主持人法律保障条例》《协商主持人安全保障条例》《协商主持人经济保障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协商主持人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论权多高位多重,只要以身试法,决不姑息,必须严厉惩治,使法律真正发挥威慑惩治与保护的双重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协商主持人制度建构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新事物,尽管有些地域和部门在协商民主的实践中已经积极尝试,但总体来看,真正在协商过程中推行主持人协商模式的基本上是微乎其微,少之又少,这和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传统民族文化、民族素质、大众思维方式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因此,真正建立一种理想化的主持人制度,有待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各方面改革的速度。同时,主持人制度的认可、发展与完善与我国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速度紧密相连。主持人制度必将经历一个漫长的发展阶段而最终走向完善。
[参考文献]
[1]何包钢.民主协商的主持人制度[N].学习时报,200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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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尚立.协商民主:中国的创造与实践[M].重庆:重庆出版集团,2014.
[4]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8.
[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胡彩芬]
[基金项目]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农村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建构研究”(15BKS042)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16)04- 0024 -04
[作者简介]关振国,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朱哲,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吉林长春1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