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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己”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6-02-27鸿鹏大军

农村青年 2016年6期
关键词:徐俊男青年共犯

鸿鹏大军

“雇凶杀己”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鸿鹏大军

他因车祸高位截瘫。

他对生活感到无望。

一句话:他不想活了!

他于是“雇凶杀己”——

这桩离奇案件折射出一个法律问题:

他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他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宾馆血案

小胡是河南郑州花园路邵庄一家宾馆的服务员。

2015年10月11日,下午3时许。

正在楼道打扫卫生的小胡突然听见有人喊“救命”,声音很微弱,是从一个房间里传出来的。

顷刻间,她感觉浑身的汗毛都竖了起来。

小胡急忙叫来老板。两人一起打开房门,霎时吓得目瞪口呆,只见一个男人趴在床头,地上有一把尖刀,洁白的床单和被子已经被鲜血染红……

警察很快赶到现场,将已经昏迷的那个男人送往医院抢救。

经查,那个男人用身份证登记的名字叫“祝江”。

宾馆老板回忆说,“祝江”是在当天上午由另一个人用轮椅推到宾馆住宿的,“没有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情”。

监控视频

警方调取了宾馆的监控视频,从中发现,当天上午11时许,一个男青年用轮椅推着“祝江”走进宾馆……

视频影像:

“祝江”掏出身份证和现金递给陪同的男青年。男青年进行登记。而后,两人乘坐电梯到达9楼房间住宿。

下午2时许,陪同“祝江”的男青年一个人走出房间,离开宾馆,再也没有回来。

那个男青年是谁?他和“祝江”什么关系?

此时,在医院的“祝江”仍然深度昏迷,他腹部刀伤十余处,随时有生命危险。

警方立即成立专案小组。

办案人员分别调取了宾馆周围花园路、三全路、文化路、江山路等180处监控视频,找到了“祝江”的来路并落实了案件发生的相关信息。

视频影像:

当天上午10时许,一个男青年用轮椅推着“祝江”从江山路一家医院出来。

两人乘坐一辆面包车,先来到河南省体育中心附近的一家交通银行。在自动取款机取款后,两人又向东到达三全路一家手机店前。

男青年推着“祝江”进入手机店,购买了两部智能手机。然后,面包车前行500米,又停在一家文具店前。

两人进店,购买了笔记本、水笔和一把水果刀。而后离开。

中午11时,两人在花园路邵庄公交站附近下车。男青年推着“祝江”进入宾馆投宿……

办案人员掌握了“祝江”的情况:

“祝江”,30岁,郑州人,几年前因为一场车祸导致高位截瘫。平常沉默寡言。当天早上,其被一个自称“表弟”的男青年接走,说外出散散心……

聊天记录

接下来,办案人员又在“祝江”的笔记本电脑里发现了线索。

聊天记录:

最后一个与“祝江”聊天的网友叫“独狼”,此人写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独狼”,28岁,江苏连云港人,经营一家火锅店,还有一条渔船经常外出打鱼……

当办案人员想了解更多信息时,发现用户已经注销。

继续调取监控视频。

终于,办案人员在海量的视频资料中发现了“独狼”的身影。

视频影像:

嫌疑人多次换乘车辆并更换衣着。

案发当天下午4时许,嫌疑人在107国道拦截一辆出租车前往河南开封。

嫌疑人到开封下车后,又在高速公路出口乘坐黑出租车连夜前往安徽界首……

循线追捕

办案人员赶赴豫皖苏三省六地开始循线追捕“独狼”。

2015年10月17日上午,在安徽界首警方配合下,办案人员调取高速公路沿线视频,发现“独狼”在界首市区下车后,进入一家休闲足浴店,待了一个晚上。第二天,“独狼”又在国道上拦截一辆长途客车前往合肥。

在合肥市公安局视频中心,办案人员看到“独狼”抵达合肥后没有住酒店,第二天又从合肥前往亳州。在整个逃亡过程中,“独狼”晚上住在休闲会所,乘坐交通工具都是避开车站中途拦车,始终没有使用自己的证件。

办案人员沿着“独狼”的踪迹一路追赶,从安徽界首到合肥,又从合肥到亳州,再从亳州到徐州……

“独狼”到徐州后突然消失了。

再次出现

2015年10月30日,有人使用“祝江”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现金1万元。

“独狼”又露头了。

根据线索,办案人员判断“独狼”在江苏连云港。

11月2日,办案人员赶到连云港,调取银行监控进行比对,确认取钱人就是案发当天送“祝江”进入宾馆的那个男青年。

很快,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办案人员初步确认了“独狼”的身份信息:

“独狼”,真实姓名徐俊,连云港市青口镇人,初中辍学后一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

11月6日,办案人员又获线索:徐俊在连云港中医院对面开有一家麻辣烫饭店。

办案人员火速赶到连云港中医院。不料,这家麻辣烫饭店已经转租他人。

怎么办?直接去青口镇!

办案人员化装成“海鲜老板”来到位于黄海边的青口镇,想通过闲聊再获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海鲜老板”居然遇到徐俊的同村老乡,掌握了难得的信息。

排查网吧

徐俊爱去网吧。

11月18日深夜,警方对连云港东关一处网吧进行排查时,发现一个可疑人员。

办案人员迅速在暗中甄别,觉得对方无论是长相还是口音,都与“独狼”的信息不符。

是不是“独狼”也做了乔装打扮?

为了不打草惊蛇,办案人员没有让那个可疑人员察觉出什么,而是将秘密拍摄的画面传回郑州专家组做进一步分析辨认。

11月19日凌晨3时许,当那个可疑人员起身离开网吧时,早已守候在网吧门口的办案人员以查验身份信息为由将其带到东关派出所。

发财之路

经查验,被带到派出所的可疑人员使用的是假身份证。

“你是徐俊吧!”办案人员犀利的目光直射可疑人员。

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徐俊百般抵赖:“你们肯定搞错了,我没有去过河南,更别说是郑州了!”

“我们找你一个多月了,从界首到合肥,又从徐州到连云港……”

听到警察说出自己的逃跑路线,徐俊低下脑袋,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

据徐俊交代,他初中辍学后外出打工,一直没有找到发财的路子……

2015年3月,上网聊天的徐俊得知“帮人自杀也能挣钱”,既惊奇又兴奋。他注意到,网上说,像这种情况,当事人不但不会报警,还会把所有钱物都留下来。

认准了这是一条发财路的徐俊很快在网上注册了“独狼”号码并留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杀人计划

2015年9月上旬,因车祸高位截瘫的“祝江”和“独狼”(徐俊)加为QQ好友。

“祝江”向“独狼”表示,自己对未来生活感到无望,邀请“独狼”帮助自杀并付高额酬金。

看到来了“生意”,“独狼”开始了他的“杀人计划”。

按照约定,10月10日,“独狼”来到郑州,进入医院和“祝江”见面,两人商量作案工具和酬金支付。

10月11日上午,“独狼”用轮椅推着“祝江”到河南省体育中心附近的一家交通银行通过自动取款机分两次取出7万元现金后,两人开始实施“雇凶杀己”的荒唐计划。

事后,“独狼”潜逃。他没有想到,38天后,警察找到了他。

2016年3月底,郑州警方对外公布了这起“雇凶杀己”案件。

一个办案人员感慨地说:在这个世界上,有很多身残志坚创造奇迹的成功案列,但也有一些人遇到挫折就心灰意冷,丧失了生活的信心。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管生活上遇到什么挫折,都应该坚强面对。假如受害人赔上性命,又赔进十几万元经济损失,他如何对得起年迈的父母还有妻子儿女呢?

法律界定

“雇凶杀己”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有法学人士称,“祝江”作为雇凶者,在本案中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对被雇者“独狼”徐俊而言,他在本案中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说:根据我国最新法定原则,雇凶者杀害本人,是不构成犯罪的,即不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案件在现实中并不鲜见,比如有人为了骗保而实施犯罪。虽然这类案件并不多发,但仍然具有探讨价值。

河南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阳认为,“祝江”作为雇凶人,他无罪,因为人不能对自己犯罪。故意杀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生命。雇凶杀自己,应该是自杀的一种方式而已。但是,如果被雇佣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则有教唆的嫌疑,可能会成为教唆犯罪。另外,如果为杀手创造一定条件的话,雇凶者也有共同犯罪的嫌疑。

王世宇提到,按照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显然,自杀,即使以雇凶的方式,是不构成犯罪的。对于被雇佣者而言,他是否有罪,取决于我们采纳“共犯从属性说”还是“共犯独立性说”。如果按照“共犯从属性说”,没有主犯的实行行为便不存在共同犯罪,更不能对共犯进行处罚。由于主犯“祝江”(雇佣者)不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独狼”徐俊无罪。同理,按照“共犯独立性说”,从犯的定罪不依赖于主犯是否有罪,此时才会有被雇佣者故意杀人的情况。

也有社会学者认为,“祝江”雇凶杀己不应该免予刑罚。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祝江”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说法站不住脚。“祝江”雇凶杀己看似只伤害自己一个人,但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容忽视;还有“祝江”对亲人的情感伤害和造成社会警力资源的耗费也不容忽视。“祝江”虽然生活境况值得同情,但这并不能成为其“雇凶杀己”后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注:文中涉案人员系化名)

相关链接

欠巨债无力清还,托弟弟雇凶杀己:

2006年8月18日,珠海警方接到报警,澳门赌场红人“猫姐”(绰号)周若红和其丈夫死在一辆捷达小轿车内。这就是当年轰动全国的澳门赌场高级行政主管“猫姐割喉案”。死者周若红和丈夫是澳门赌圈中的名人。警方奋战20天将五个犯罪嫌疑人抓获。让所有人没想到的是:割喉双尸案是买凶杀自己!“猫姐”夫妇背负一笔巨债,由于数目庞大无法清还,夫妇二人走投无路,“猫姐”便委托亲弟弟周海宏雇请杀手杀自己和丈夫,并和杀手商量好采取割喉方式。随后,周海宏雇请了杀手陈家建、李安江、潘金来、杨政林,制造成“惨遭割喉他杀”的假象。2008年7月21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海宏、李安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陈家建、潘金来、杨政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责任编辑:红孩)

Liuzy.55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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