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及其道德前提*
2016-02-27田海平
田海平
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及其道德前提*
田海平
国家伦理有其基本价值预设及其道德前提。公民、社会、国家三个层面的价值认同及内在一致,构成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的核心价值观之面向。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内含道德前提,它指向两大价值论课题:目的论价值论课题和规范论价值论课题。从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看,目的论价值论着眼于共同体之善,构成了认同的主导方面。“富强”需要道德滋养,“民主”内含道德程序,“文明”凸显道德意义,“和谐”源于道德之推行。这四个价值词,基于国家之德的前提反思,描述了当代中国价值观的四重引领,是国家伦理所内含的价值认同的集中体现。
国家伦理基本价值预设核心价值观道德前提
如何从核心价值观展开当代中国价值观的道德诠释?这是当前我国核心价值观建设面对的与国家伦理有关的大问题。不论是个人之德,还是社会和国家之德,都不能脱离一个国家所坚持的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必须通过国家伦理层面的理解获得自身之规定和自我理解之形式。核心价值观只有渗透、体现和赋形于个人之德和社会、国家之德之中,通过它们的具体形态,才能表现和彰明国家伦理的基本诉求。核心价值观之为德,在大德方面乃是兴国之基,在个人之德方面又是立人之本。这两个方面内含国家伦理至为根本的道德前提。
本文试图透过核心价值观的这一面向,对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及其道德前提进行剖析。
一、国家伦理与核心价值观的“德”之面向
对于当代中国发展所涉及的国家伦理层面的实践课题而言,核心价值观有三方面的功能:一是反映国家认同的自觉追求,以此彰显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共同伦理观;二是体现社会认同的自觉追求,由此凝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三是表达个人在公民认同上的自觉追求,循此内化到公民个体的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磨砺和引领。核心价值观三个方面的功能,一言以蔽之,分别对应国家之德、社会之德和公民之德。它们构成了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关涉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伦理关联和伦理认同的方向及其道德解释。
国家伦理关涉个人如何以公民身份与国家建立伦理之关联以及国家如何在公共本质的意义上与公民建立伦理之关联,因而是国家公民与其普遍本质的相互联结。从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功能看,这种伦理关联的价值预设有两种指向:第一,指向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之觉悟;第二,指向现代国家、社会的责任意识之觉悟。以上两种觉悟相互依存、互为前提。①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涉及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对应性原则。参见托马斯•麦格奈尔:《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朱会晖译,《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016年第1期。没有现代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现代国家、社会的责任意识就不会得到强化。反之,如果社会或国家的责任意识淡薄,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成员或国民的公民权利意识就不会得到有效的培育和强有力的推进,甚而不可避免地遭遇不应有的漠视或压制。由此,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德,在基本价值预设上关涉国家伦理观的准确定位。也就是说,所谓国家伦理,扼要言之,就是要在主流价值观上解决三大认同问题:第一,我们期望自己和我们的孩子们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国度?第二,我们究竟要为构筑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社会而奉献才智?第三,我们希望自己成为何种类型的国民?换言之,什么样的公民行为是我们追求的理想公民行为和基准公民行为?
由此,国家伦理关涉公民之德、社会之德、国家之德的相互定义和相互认同的方向,并进一步关涉当代中国价值观的构建方向。这是一个先于一切具体价值判断或价值认同难题的最为优先的核心问题或者前提性问题。在理论上,它提出了进一步探究核心价值观何以是一种德以及我们如何理解“国无德不兴”的政治伦理课题。在现实性上,它关涉人们对于自己是怎样的人以及人们在实际上或在意愿上归属于何种群体之类问题的根本回答。在快速而深远的社会技术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巨大变革带来了不同层面的认同之错综复杂地交织的今天,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不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都指向“核心价值观是一种德”的认同方向。
这即是说,国家伦理关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德”的道德解释。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深入思考:核心价值观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德?在当代中国语境下,核心价值观指向了国之兴盛和人之自我建立的根本,它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表达了体现于当代中国发展进程中的中国价值观的国家认同、社会认同和个人认同的价值追求,是国家、社会、个人评判是非善恶的价值标准。依此而论,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德,乃是国家民族之认同、社会之认同和公民行为之认同的“认同”之德,是与国家伦理的价值预设密切关联的一种道德前提。从国家伦理的视角看,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德和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认同,表达的是一个硬币的两面,都需要立足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认同和国家伦理的德之建构。
二、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内含道德前提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作为一种伦理实体的意义也在发生变化。全球化和互联网以新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关于国家伦理的理念及其普遍本质的看法。日益频繁而快速的人员、信息、商品的全球流动和配置,使“地球村”的说法迅疾地成为一种现实的展现进程。这改变了国家作为一种“想象共同体”的文化地理空间和基本的道德形态定位。②关于“想象的共同体”的观点和有关论述,参见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第5-6页。国家伦理的基本的价值预设内含“道德前提”。这成为人们必须经常对之进行重审和进行探究的问题。
国家伦理在形式上是关于“什么样的国家或国家制度是好的”以及“好的国家或国家制度要如何建立起来并得到更好的发展”之类问题的回应。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以价值观和价值的基本区分为前提,以价值观的情感指涉为依托,是对一种超越性价值观的追求与建构,是从“我”的价值偏好走向“我—们”的“共有价值观”之预设。其所内含的道德前提,主要涉及伦理认同、国家认同、“善”之描述和共有价值观之建构四个方面。
第一,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在学理上,建立在“价值区分”的基础上,它内含伦理认同的道德前提。
“价值区分”可追溯到“价值观与价值”的基本区分。这个区分进一步可以细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价值观与核心价值观”之区分;第二种是“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区分。国家伦理所关涉的价值观体系,以上述价值区分及其固有的张力为基础,它在道德前提上立足于价值区分来界定“什么是有价值的价值观”,并以之为基础在各种不同的道德前提之间寻求基本的伦理认同,从而为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及其核心价值观体系之建构奠基。
从词源看,伦理学上的“价值观”(values)一词不同于经济学上与价格相关联的可计算的商品的价值(value)。“价值观”是“价值”的复数形式,它因人而异,因时代处境或历史语境而不同,是人们对“价值”的权衡或称量的一种形式,有时是不可通约乃至根本对立的。就其根源而言,“价值观问题”由于总是与“好坏”、“善恶”、“得失”、“利弊”、“荣辱”等价值权衡的主观意愿或主体性需求相关联,因而是与表达社会关系、社会意识和社会意义的认知及评价相关联的问题。①价值无非是事物对人而言的益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衡量一个物品、一件商品乃至一个人的价值。国家、社会、公民之为物,对人的意义或对人的益处,也属于价值问题。而价值观就是关于价值的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参见韩震:《从历史走向未来:如何理解中国价值观》,《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016年第1期。因此,价值观的实质就是价值预设,是在各种道德前提的价值观竞争中预设“有价值的价值观”,这是构成伦理认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道德前提。
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以价值区分为基础,是一种通往“有价值的价值观”的伦理之认同。它包含开放性价值预设和适切性价值预设两部分,关联两种意义的道德前提反思。一是持不同道德前提者在“什么样的生活是值得”的问题上的相互尊重,是“各美其美”的开放性价值预设,涉及价值多元论事实之承诺及其道德前提之反思。二是持不同道德前提者在“应该如何在一起”的问题上的重叠共识,是从“美人所美”到“美美与共”的适切性价值预设,涉及核心价值观体系(或价值观战略)的建构目标及其伦理认同的道德前提之反思。
第二,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在路径依赖上,依托价值观的情感指涉。它在道德前提上以“国家认同”为最高原则。
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都建立在情感认同的基础上,但两者又有所不同。民族认同诉诸民族情感或民族共同体之想象,以民族伦理生活和民族文化符号为载体,是一种通过历史积淀而深植于人民的文化无意识深处的民族情感记忆和民族心理建构。国家认同是以国民的公民身份和公民意识为基础的政治认同,它诉诸国家政治共同体的情感纽带、文化礼序和国家共同体之想象,它以国家制度和规范性的力量促进认同。
国家伦理所依托的价值观的情感指涉,指向国家之统一和民族之兴盛。因而,它在道德前提上预设了两条原则。第一条是“国家认同高于民族认同”的优先性原则。按照这条原则,公民身份认同应超越于或优先于民族身份认同。第二条是“扩展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重叠部分以使两者相一致”的扩展原则。[1]按照这条原则,现代国家之重构与民族形态之重构是一个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道德形态过程。
“中国特性”的国家伦理形态所负载的情感指涉,其要旨在于扩展“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以使中华民族各族人民的文化认同在价值观的情感指向上与国家认同基本一致,因而内含以国家认同为最高原则的道德前提。
第三,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在内容实质上,关涉超越性价值观之建构。它在道德前提上预设了“国家之善”的形上关切。
价值观属于人的精神现象。超越性价值观与人的精神根基和伦理本原紧密关联,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的超越性向度之展现,也是人的价值追求的精神方面的特有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思考“什么是美好之国度”以及“国家或国家制度之美好是什么”,就必然涉及国家伦理的价值生态前提。
一方面,“国家之善”作为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它首先是指一种生态的“美善”。这不仅指国家疆域内的自然生态之美善,还指国家治理和发展必须构筑的价值生态之美善。人的社会存在和价值追求是多元的、丰富多彩的,不仅有地区、民族、文化、历史、语言等宏观方面的差异,还有性别、职业、个人经历、个人信仰等微观方面的不同。“国家之善”唯有“立乎其大”,才能具备一种价值生态意义上的“大美”、“大善”或“大德”。因此,允许多样性,尊重差异性,包容异质性,乃是国家之善的题中应有之义。
另一方面,用生态的“美善”诠释“国家之善”,需要我们建立更为多样的、更为广阔的“我们”,以使国家伦理的价值生态变得更加完整、稳定和美丽。从这一意义上看,一种超越冲突、分殊而走向一致和认同的价值观努力,就成为当今时代应对由多元价值冲突所导致的各种现代性危机的必然选择。价值生态的“美善”作为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标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本质,亦即趋向一种超越性价值观的追求与建构。
第四,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在形式上,是从“我”的价值偏好走向“我们”的价值预设。它指向国家伦理的价值核心,内含“我们共有价值观”的道德前提。
毫无疑问,国家伦理的超越性特质以一种合理的价值生态预设为前提,它的展开形式可概括为:从多元中发现统一,在冲突中求和谐;从多样性中发现一致性,在“大异”中求“大同”;从多变中发现不变,在变化中求稳定。国家伦理形态的这种超越性特质,就是一种超越具体价值观之冲突、分化、差异和变化的价值观追求,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国家伦理的核心价值观之面向。
我们必须在历史进程中,面对国家伦理所预设的从“我”到“我们”之间的价值张力。由于受到“自我”之任性的浸染、影响和主宰,现代性价值诉求总不能免除“我”之专断。它是现代性之分裂、歧异、不可公度的各种道德主张之无休止的且没有结果的纷争的渊薮。只有超越“我”之偏私,从自我的主观任性中走出来,寻求对话、协商、理解,才能以一种开放的、包容的、共享的、民主的理念建构超越的价值观,从“我”的价值偏好走向“我—们”的价值认同。这往往是一个不断展开的道德形态之过程,它最为典型地体现在“核心价值观是一种德”的国家伦理的实践面向之中。
在现代条件下,国家之德、社会之德和个人之德,作为三种不同层次上的价值主体的“德”之认同,都会因某种原因,在价值观问题上落入“我执”的自我中心陷阱。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旨在表明:我们需要的是更多的“我们”和共同性,而不是各自分立的、自以为是的“我”及其彼此的他性和差异。[2]因此,国家伦理必须预设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追求,才能应对各种相互竞争的价值和价值观所造成的分化、对立和冲突,才能尽可能地超越价值观上的自我中心论的遮蔽而切近“我们”共有价值观之构建,并在与西方价值观的抗衡和多元价值观的竞争中保持必要张力的同时,坚持主导性价值观之认同。
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的核心,就是对价值观的多元分化或多元化的价值观冲突的超越。其精神实质,不是要反对多元化的价值观追求,也不是要在核心价值观与多元价值观之间设置某种非此即彼的价值观选项,而是要着眼于从“多元”、“多样”、“多变”的思想、文化和道德的发展中建构并确立具有引领和指引功能的核心价值观体系,因而是探索“多中之一”、“冲突中之和谐”、“变中之不变”。
综上所述,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在学理上(“伦理认同”)、路径依赖上(“国家认同”)、内容实质上(“国家之善的描述”)和形式规定上(“共有价值观的建构”)都赋予核心价值观以一种“德”之规定。这使得它内含有“道德前提”的功能和意义。也就是说,这四个层面的基本价值预设,在道德前提上旨在设置一个广大而包容的道德谋划,试图在多元、多变和多样的价值观诉求中谋划并建构一种具备超越功能的认同之德。国家和社会因这一道德前提而能够构筑伦理之公序,个人或公民个体因为这一道德前提而能够通过其引领成为道德之人民。因此,在超越性的意义上,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内含认同之德的道德前提。
三、何种善与如何正当:国家伦理的道德前提之反思
如果说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内含认同之德的道德前提,那么,就其精神实质和表达方式而论,其道德前提涉及两大价值论课题:一是目的论价值论课题;二是规范论价值论课题。①基于价值词的功能分析,有一些价值词偏重于描述性,重点是关于善的目的论推论问题,而有一些价值词则偏重于规范性,重点解决正当行为的规范性。价值冲突的实质,在逻辑上表现为一种分布于善与正当之间的诸价值原则的“争辩性对话”。它们分别与“何种善”、“如何正当”这两类问题密切相关。
先看国家伦理在“善德”方面的道德前提。它是指国家在伦理形态上预设“何种善”。我们称之为“目的论价值论课题”。
一般说来,“善”既可以理解为“利益”、“好处”、“福利”、“效用”、“幸福”、“权利”,也可以理解为“理想”、“目标”、“意义”,等等。从国家整体的视角定义“善”,当然包括国家利益,但它的更高所指则与理想、目标、意义有关。从语言形式方面看,这一目的论价值论课题是通过叙事性的、隐喻性的甚至图画性的语汇对价值观进行表征。它在内容上关注的重点或实质,是对“好公民”、“好生活”、“好社会”以及“好国家”等各种类型的“善德”的一种目的论价值维度的揭示,要旨在于表征国家之“善”的内涵以及国家伦理之“善德”认同的方向。
从这个意义上看,在当代中国语境下,“目的论价值论课题”就是运用各种形式通过讲述“中国故事”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诉求。从目前已经形成的12个价值词的表达方式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属于“目的论价值词”的范畴。这些价值词的功能是描绘现代“中国”的伦理图景或价值形象。这些价值词的突出特点:不针对公民行为正当性,也不针对社会行为正当性,而是针对现代国家建设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基本价值预设。因此,该课题围绕的道德前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认同和道德认同,特别说来,是关于国家民族之“价值愿景”是什么及为什么的根本问题。
再看国家伦理在“规范”方面的道德前提。它指国家在伦理形态上预设“如何正当”才是合于正当法则的公民行为。我们称之为“规范论价值论课题”。
该课题在语言形式方面与那些关涉“美好愿景”的价值词不同,它是通过一些普遍性的、规定性的甚至命令性的语汇对价值观进行表征。在具体内容上,规范论课题主要涉及对公民行为的正当性、社会行为的普遍性的“规范论”的价值规定,其要义在于给出关于“正当行动”的准则及其规范性道德之认同的方向。
当论及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具体内容时,我们不难发现:第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一组价值词,主要是从社会层面的价值诉求出发对社会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规定,其实质是通过社会的规范性之建构在国家伦理层面推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合理化;第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一组价值词,主要是从个人层面的价值诉求出发对公民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规定,其实质是通过个人行为的规范性之建构在国家伦理层面提升“诚信友爱”的公民行为。这两组价值词都属于规范性价值词,旨在约定社会建设和公民行为的价值尺度,围绕的核心是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诚信友爱的规范性价值建构和价值认同,指向社会结构的合理性和公民行为的合理化。
毫无疑问,这两大价值论课题都属于国家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从根本上关涉“何种善”、“如何正当”这两大道德前提之反思。它们聚焦于核心价值观的两个功能:一是表征国家民族发展的理想、目标、意义;二是规范社会正义和公民行为的正当性。前者在学理上涉及目的论价值论推理,围绕国家之善的一般性功能推理展开。后者在学理上涉及规范性论证,围绕正当的普遍性规定展开。因此,在其现实性上,两大论题与中国发展的现代性议题相适应,界划了“核心价值观”作为认同之德的基本方向。具体说就是:由目的范畴的价值词表达“国家之德”的精神指引(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活的善”),由规范范畴的价值词表达“社会之德”和“公民之德”的价值尺规。
从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及其内含的道德前提,考察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本质,则不难发现:核心价值观在道德哲学意义上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我们”的认同之德。这里要予以强调,修辞词“我们”是加引号的。它在逻辑上分为两种趋向:其一,是从“我”到“我们”;其二,是从“我们”到“我”。前一个取向,旨在描述一个一个分立的“我”如何联结成为“我们”,重点解决“何种善”的伦理问题。它在道德哲学上指向伦理描述的善德之认同。后一个取向,旨在有效地规范“我们”中的“我”,即规约“我”的意图和行为,使之既与“我们”保持必要的张力,又符合“我们”的价值要求,重点解决“如何正当”的问题。它在道德哲学上指向道德立法的法则之规定。
从上述“我们”的价值认同的两种趋向看,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通过核心价值观呈现,是由价值目标(“国家之德”)和价值规范(“社会之德”、“公民之德”)两个层面进入道德前提反思以应对现代性价值认同难题的。目的论价值论由于着眼于共同体之“善”,它在应用于“国家之德”的价值描述方面要比着眼于行为(不论是“社会的”还是“个人的”)之正当的规范性价值居于优先地位。从这个意义看,它构成了应对现代性价值认同难题的主导方面。
四、中国价值观的四重引领及其道德前提
国家伦理作为中华民族所坚持的国家哲学的集中表达,承载着对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刚健有为的国家精神和公民道德的价值引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个价值词,基于国家之德的前提反思,描述了当代中国价值观的四重引领,是国家伦理所内含的认同之德的集中体现,在更深层次上指向国家伦理的道德前提。
首先,“富强”需要道德的滋养。“富强”作为一个目的论价值词,在国家伦理的意义上指向“富强之道”的基本价值预设。它历史地包含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价值描述,进而包含了“发展是硬道理”的价值共识,同时在今天集中地体现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价值引领和“愿景”描画上。依据这一价值观描述,我们从更深层次方面,即从价值观的精神内涵方面,对其道德前提进行反思,则不难看到:如果缺少强有力的精神的、伦理的和道德根基上的认同,如果缺乏丰厚的道德滋养,任何“富强”都将是表面的,究其实质,将无法摆脱仍属“贫弱”的精神底色。
其次,“民主”内含道德程序。“民主”既是一个目的论价值词,又是一种公认的现代“治理术”。这种两面性给人们带来了“民主的困惑”。①阿甘本在谈到现代民主的困惑(即在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和作为治理术的民主之间存在着一种矛盾的两难处境)时写道:“我的新作试图揭示,政治最关键的秘密并非主权,而是行政权;不是上帝而是天使;不是国王而是大臣;不是法律而是警察——或者更确切的说,是被人们塑造并维持运转的双重统治机器。”阿甘本等:《好民主与坏民主》,王文菲、沈健文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第9页。在当代中国语境下,作为核心价值观的“民主”,强调的不是一种“治理术”,而是一个与“专制”相对立的用来描述国家制度之合理化的价值词。它为国家政治制度预设了一个“善”的目的论维度,指向“民主之道”的基本价值预设。依据“民主”的价值描述,我们从非治理技术方面,即从民主政治制度方面,对其道德前提进行反思,则不难看到:如果缺少健全的规范体系的约束和合理的程序正义的制度之善的支撑,任何形式的民主将不可避免地沦为一种虚假的民主。
再次,“文明”凸显道德的意义。“文明”作为价值词,既可用作名词(如“现代文明”),又可用作形容词(如说某一种行为是“文明的”),还可用作动词(如“文明精神”)。它对国家之“德”的价值描述,是从国家治理的视角上回应中国如何是一个“文明”(形容词)国家而不是一个“野蛮”国家,中国要建设何种“文明”(名词),以及中国用什么“文明精神”(动词)的问题。如果说“富强”包含了国家“经济硬实力”之质素,那么民主、文明、和谐则包含了国家“文化软实力”之质素。国家作为维护文明秩序的力量,在国家治理的权威、合法性、正当性等文明质素方面,必须体现“文明之道”的基本价值预设,指向“文化软实力”的提升。“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3]依此描述,我们反过来对文明的道德前提进行反思,就会看到:如果缺少一种优良而共认的公序良俗和文明规矩,任何类型的“文明”将是一种残缺的文明,本质上不能脱离野蛮状态。
最后,“和谐”源于道德之推行。“和谐”作为价值词,是一个源自中华文化传统和国家哲学的目的论价值词。中华民族是一个热爱和平、追求和谐的民族。和谐价值观代表了中国价值观的根本诉求,它优先强调和平发展,强调建构和谐人伦关系、和谐社会关系、和谐天人关系的重要性。和谐原则也是一个符合人类共同价值标准的普遍性原则。“和谐”是道德、宗教、法律的共通原则,也是它们的最高原则。[4]“和谐”作为国家伦理的基本价值预设优先强调认同之德。依此描述,我们反过来对“和谐”的道德前提进行反思,就会看到:如果不是源于“德”之认同和道德世界的和解,如果没有道德力量的参与和推行,任何一种“和谐”将无法避免族群之间、群己之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的根本冲突。
上述目的论价值论题是从国家伦理层面通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个方面对“国家之德”的价值描述,展现了一种道德前提之反思的重要性。无论从何种意义上看,核心价值观对国家实体的伦理目标和价值引领的界定,是针对各种各样的价值观之分殊。也就是通过“我—们”的价值描述和价值观指引,超越多元化的价值观之冲突,寻求多样性之和谐的理想类型。
两百年前,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针对时代精神过于“务实”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精神事务的趋向,曾写下一段为后世学者经常引用的话。他说:“人的目光是过于执着于世俗事物了,以至于必须花费同样大的气力来使它高举于尘世之上。人的精神已显示出它的极端贫乏,就如同沙漠旅行者渴望获得一口饮水那样急切盼望能对一般的神圣事物获得一点点感受。”[5]两百多年过去,当代中国寻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时面临同样严峻的精神世界荒漠化的危机。相较于实际价值观体系的复杂性而言,中国价值观的四重引领(作为对国家伦理的理想类型的描述性表达)是我们应对危机的方向性之指引,其价值旨趣和道德前提,概要言之就是:“和谐整体,文明精神”。这是当代中国价值观在道德前提上不同于西方价值观的最为突出的方面。它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个价值词,强调对话、协调、合作、共生共存和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它并不是一种敌视个人、排斥“为己”的国家伦理,但在道德前提上强调从整体和实体出发,强调“群”优先于“己”,因而是从整体、能群、和谐出发来界定个人利益和“为己之学”。“民主—富强”的“国族性”伦理描述与“和谐—文明”的“世界性”价值指引互为前提、密不可分。从这个意义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目的论价值之维,在国家伦理的更深层次上指向了体现中国价值观的国家精神和国家哲学之重构。
[1][2]韩震:《论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及文化认同——一种基于历史哲学的分析与思考》,《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63页。
[4]张文显:《和谐精神的导入与中国法治的转型——从以法而治到良法善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3期。
[5][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页。
责任编辑:罗 苹
B82-02;B822
A
1000-7326(2016)09-0025-07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生命伦理的道德形态学研究”(13&ZD066)的阶段性成果。
田海平,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北京,100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