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道德规范建设的基本原则
2016-02-27
在现实生活中,伦理道德规范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约束和指导人们的行为。因此,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道德规范也呈现出诸多不同的道德要求和规则。然而,不论各行各业的伦理道德规范有怎样的差异,都需要围绕着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来展开,都要遵循着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而要确立一个合理的伦理道德规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性原则
首先,主体性原则要求确立人为道德的主体和道德价值存在的目的。人是主体蕴含着人是道德存在的目的,尽管这是一种哲学本体论或形式上的规定,正像康德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命题一样,是一种抽象的终极意义上的肯定,但也对现实中伦理道德规范的具体展开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我们抽象地谈论道德规范的主体性原则,并不是否认主体性原则的具体性。人自身就具有自在的最高价值,首先就决定了我们在一般意义上可以确立这样的基本的道德标准,即尊重和爱护生命。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把“救人性命”看作最大的善,而将“无辜杀人”看做是最大的恶。正是从最基本的保护生命的原则出发,我们反对战争,反对恐怖主义,渴望和平。尊重生命与保护生命是统一的。另外,道德规范确立以人为目的,不仅确立了道德标准的目标,而且也为道德工具的合理性和手段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马克思就曾说过“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1问题在于,人把自己作为手段是为了更好地达到自己的目的,目的的思考始终是人的价值的核心。人类社会不断争取解放的历程,实际上就是人类确立自身为目的的奋斗史。为目的的手段必须是人道的、正当的,以不伤害人的生命和他人的利益为基本尺度。
其次,道德标准的主体性原则要求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以人的需要发展为目的。毋庸置疑,人的需要与主体的发展是多层次的,不同主体依自身的需要和目的,可以确立相应的利害观念或道德规范。但要寻求道德规范的确定性,还必须从普遍性的角度对主体的需要进行探讨和分析。人的普遍性不是某种生物学意义上的共同性,而是指人的普遍地历史地形成和发展着的实践本质和社会本质,人的本质力量及其功能的发挥是人的普遍性的基础。而人的本质力量及其功能的发挥最主要的就是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和发展。道德作为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活动方式,必然要在道德规范中制定出满足人的创造性活动、自主性活动需要的原则和内容。而人的实践本质和社会本质的发展又总是趋向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展的目标和前景。因而,我们可以确立的最高道德标准就是“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是我们奋斗的目标,而且也是衡量具体道德标准是否合理的最高尺度,可以说“人的全面发展”是一种“元标准”,一种“标准的标准”。当然,“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作为最高的或一般性的道德标准,其实现和达成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其实现也受到各种历史条件的限制。同时,从不同的领域、不同角度,我们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可以作不同的理解和阐释,并将“元标准”在不同时代的要求具体化。因而,根据马克思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可以依据时代的具体条件,根据“人的全面发展”在现阶段的要求而提出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求的道德标准。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道德标准的具体的变动性,就否认确立一般主体性原则的合理性。恩格斯曾预言:“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社会主义社会已进入了这样一个发展阶段,我们需要以主体性的原则来确立真正属于人的伦理道德规范。
再次,道德规范的最终原则应符合的主体的利益应是全人类的总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它包括种的合理保存和发展,人类生活质量(物质的与精神的)的不断改善与提高,以及类主体(包括个体)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不过,在一定的具体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体现这个最终标准的又是具体的特殊的规范。丰富而具体的道德规范总是从不同层次、不同侧面对道德最高准则的具体化,而各层次的道德规范不仅是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要求的反映,而且也可以是对同一阶段同一层次的需要和目的的不同的反映。不论怎样,只要符合人及其类主体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总体原则,具体的道德规范才具有合理性。
二、科学化原则
首先,科学化原则要求道德规范的确立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一方面,伦理道德规范要适应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有的道德规范已难以约束人们今天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那么,我们就必须要确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诚信、公正、进取、创新等伦理观念。另一方面,道德规范还要适应社会客观规律的未来发展的需要。道德规范相对于法律规范而言,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社会要求,它具有一定的应然性、目的性、超越性的特点,因此道德规范的制定既要考虑社会发展的水平和人们的道德现状,同时还要具有适应社会进步的客观规律,使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先进性。具有应然性和理想性特征的道德准则也并不是主观臆想就能设立的,它必须要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和客观规律性,必须符合现实社会的基本条件和道德水准。将不符合科学的东西,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东西作为理想性的最高原则,是没有生命力的,也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成为形式上的东西。
其次,科学化原则要求道德规范的确立要符合人自身的发展规律的要求。科学化原则不仅要求道德规范的设立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而且也要符合人自身发展的规律。作为人自身的发展的规律,首先就是生存的需要,因而保障人的生存需要是道德规范的最基础的要求,其次是享受和发展的需要。所以道德规范在确立过程中,必须要满足人自身发展的规律要求,以确立人自身发展的内在尺度。由于以往我们认识上的偏差,往往认为个人只有克服和牺牲个人利益才是高尚的、可贵的,因此,导致对个体正当合理权利的漠视,并常常以利他主义原则作为衡量行为的道德标准。不能否认,在特定的场合如在他人生命、国家财产遇到危害的时刻,个人奋不顾身、勇于奉献的行为所表现的高尚精神是一种善举,这种善举也是当今社会为人们所提倡的和赞颂的。但将一种特殊情形下要求的善行作为一般的原则和规范广泛地推广到其他领域,必须看其是否符合人自身发展的要求和社会生活的规律。真正符合人自身需要的道德原则和标准,必须要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和需要,虽然,在一定条件下满足个体正当权利和需要会受到种种限制,但是并不能以此为借口而否认个人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当然,个人自身需要的满足又是与社会、他人密切相关的,因此,从科学性原则出发,以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关系和发展关系为依据,制定人与家人、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伦理道德规范才是科学的、有效的。
三、普遍化原则
首先,道德规范的普遍化要求道德规范内容上的普遍性。从道德规范所要维护和满足的现存主体需要和目的的角度而言,伦理道德规范不仅包含着具体主体的各种需要和目的的满足与否做出规定,而且还要有对社会性主体满足的需要和目的的普遍性的规定。我们看到,一定社会的道德规范总是以占社会统治地位的主体的利害为依据的,却并不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某个人的利益或个别的利益,而常常是指向共同的利益、集团的整体利益,所以,根据社会发展的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确立普遍性的道德规范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既然,道德规范不是以具体的某个人的利害为标准,对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群体或集团而言就存在着道德规范的普遍化,并将其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道德普遍化的需要。当然,从不同阶层都需要的共同利益和普遍利益角度而言,道德规范的要求就不能狭隘和超前,其追求的普遍性应该是共同价值的普适性和共通性。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人类不仅有可能达成某种程度和范围的道德共识,而且事实上已经共享过许多相同或相似的道德价值观念”,“应当再一次强调指出的是,我们所期待或寻求的人类道德共识和普世伦理并不是某种形式的统一的世界性意识形态,甚至也不是一种排斥各特殊道德文化传统和宗教理念的强迫性价值体系。恰恰相反,它只是也只能是一种起码程度上的道德共识,是基于平等而充分的道德对话和‘商谈’的道德共识。”另外,就满足主体的需要和目的的发展角度而言,道德规范不仅要满足一定主体的眼前利益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满足一定主体的长远利益和未来利益的需要,这也需要道德规范的普遍化。
其次,道德规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其对规定对象的要求和约束也要具有普遍性。一个社会总体的或一般性的伦理道德规范的确立总是对其社会所有成员的规范和制约。尽管,一定社会的道德规范总是带有应然性甚至理想性,很难完全转化为全社会成员的实际行动,但是对其相应对象的约束却是共同的。由于社会领域处于多层次和多样化的形态中,因此,各个具体领域也会有相应的具体的道德规范,而无论道德规范怎样具体,对于同一领域的主体来说都是应该遵守的,即道德规范目前人人平等。
再次,道德规范的普遍化原则还要求道德规范在形式上具有可通约性。一方面,道德规范表达形式上要语言准确、清晰,表达充分、详实。如果语义上不具有清晰性、精确性,不仅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解,而且也难以在实践中达成一致的认可。另一方面,道德规范作为一种“文本”样式,要具有可解释性和可理解性。使道德规范作为一种精神产品成为人们信奉的观念,必须经过人们心灵的理解才能起作用。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可以根据生活的经验、客观的条件、相应的理论、共同的利益等因素的影响来理解和阐释相应的生活信念和道德规范,从而达到对相应道德规范的合理的阐释。但不论怎样理解,达到对伦理道德规范的基本认同、正确认识、合理理解,是道德规范得以普遍推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