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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及其组织模式创新研究

2016-02-27王庆功王丙毅李鹏

泰山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公司制农户主体

王庆功,王丙毅,李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及其组织模式创新研究

王庆功1,王丙毅2,李鹏3

(1.泰山学院,山东泰安271021;2.聊城大学商学院,山东聊城252059;3.泰山学院商学院,山东泰安271021)

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各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模式开始显示出其生机与活力。但是,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及其组织模式的优化升级,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制约因素。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其组织模式创新,可以采取三步走的战略:第一步,积极培育和壮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步,在“公司+农户”的基础上,优化其组织结构,积极培育和发展“公司+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第三步,进一步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完全一体化进程,打造更多的公司制合作组织,使之成为现代农业的核心经营主体。与此同时,要构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统筹城乡非农产业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在金融保险服务、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与税收政策、人才培养与引进方面,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模式;公司制合作组织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使得“谁来种地”问题日益突出。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农业对外开放程度的大幅度提升,特别是我国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客观趋势,也使得以往那种“小而全”、“弱而散”的农业经济组织模式难以适应全球化大市场竞争需要,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日趋凸显。因此,如何塑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何种新型农业经济组织模式,是摆在国人面前的重要理论与实践课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模式的界定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小规模、分散化家庭经营主体而言的,是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而形成的新型农业经济组织,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推动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与特征

在以往大多数国内研究文献中,对于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主要是从它的组织形式(或组织模式)及其类型角度而展开的。并且大多数文献在谈到农业经营主体之时,往往由“农村经济组织”、“农业经济组织”、“农业产业组织”、“农业产业化组织”等词汇来代替。“农业经营主体”乃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法并不多见。自从2012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等概念则开始频频出现在中央和地方的官方文件以及相关研究文献中。但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与特征却没有一致性的界定。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认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我国学者张照新和赵海则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2]。

我们认为,只有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放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及其互动关联的大背景下来认识,才能真正把握其基本内涵与特征。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结合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基本趋势及其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矛盾与问题。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新型”是相对于旧有的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以往那种小规模、分散型家庭农户而言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目的是要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方式变革和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必然结果。

我们可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如下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方式变革和农业经济组织创新的产物,是运用先进生产技术,企业化组织管理手段,推动我国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主要力量,是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当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范围不仅包括农业生产环节的经济组织,而且还包括农产品流通、销售与服务环节的各种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及其联合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规模化经营。根据经济学原理,无论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还是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经营主体的规模只有达到了最低经济规模要求,才有可能获取规模经济效益①。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规模一般要明显高于传统农户的经营规模,才能对各种资源要素的实现充分利用,以获取更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二是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装备,能够对各种资源与要素实现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三是组织化程度高,具有现代组织管理体系,基本实现了现代企业化管理。四是市场化程度高,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较强。相对于传统农户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和大市场实现有效衔接,能够围绕市场需求变化改变生产经营策略,市场竞争能力明显高于传统农户。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模式与类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模式(或组织形式),即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的组织架构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及其具体表现形式,是从农业产业内部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角度而对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作的概括,主要是指“农业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组织”。需要指出的是,“农业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组织”是有区别的。在农业经济学中,“农业经济组织”一词中的“组织”一般是指名词意义上的“组织”,是指一个具体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与农业经营主体是同样问题的两个方面,涵义相同。而在产业组织理论中,“组织”一词侧重于对研究对象的内部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概括。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中的“产业组织”,既包括经济主体内部组织结构,也包括产业市场结构。经济主体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内部各构成要素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主要指经济主体内部产权结构和组织治理架构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产业市场结构是指同一产业或同一市场内各经济主体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其核心是经济主体间的规模结构与垄断竞争关系。因此,如果从产业组织理论角度来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模式”的话,那么,它是指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组织架构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结构,而不仅仅是指农业经济主体本身。本文是从产业组织理论角度来理解农业经济组织或农业产业组织概念的。

从我国现有农村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组织模式分为以下几种: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股份合作组织。

其产业组织模式(主体间的关系结构)包括:

(1)龙头企业带动型组织模式。这类组织模式的具体形式很多,“公司+农户”是最基本的组织模式,其他的还有“公司+基地”模式、“公司+合作社”模式、“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以及“公司+基地+农户”组织模式等等。而现存最典型农业经济组织模式则是“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组织模式,其中中介组织包括大户、一些合作社(起联结沟通作用)和在中间起联结作用的其他企业。

(2)中介组织和专业市场带动型组织模式。中介组织带动型模式主要是由中介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合约,形成的产销合作关系,其典型组织模式是“中介合作组织+农户”模式。专业市场带动型组织模式是以农户与专业市场经营组织间通过契约形成较稳定的购销关系为典型形态,如“农贸市场+农户”组织模式、“超市+农户”组织模式。

(3)按照农业产业链纵向一体化程度和横向各利益主体间的结合程度不同,我们还可以将上述模式再进一步分为松散型一体化组织模式、准一体化模式和完全一体化模式。松散型一体化组织模式是指经营主体之间有短期合作契约或合作契约约束力较差的组织模式,如为数不少的“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与农户之间在大多数情况下的契约是短期的、松散的且无约束力的;准一体化组织模式中,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相对于比较紧密,主体之间一般定有长期契约,且其契约约束力较强;而在一体化组织模式中,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已经十分紧密,实质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大主体的内部关系,他们对外是以一个主体名誉从事经济交往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也可视为一个完全一体化的组织形态。

(4)对于完全一体化农业产业组织,我们还可从产权结构安排来划分,可分为业主制组织模式、合伙或合作制组织模式、公司制组织模式。公司制组织模式又分为有限责任制和股份有限责任制两种模式。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目前的农业经济组织或产业组织中,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多数是个体业主制产权结构,而各种合作社和合作经济组织实质上是一种合作制或合伙制产权结构。由于中国农业经济组织的纵向和横向一体化程度相对较低,所以,公司制组织模式尚未完全成为现实的模式,但这并不能否定它是农业向现代化转型升级过程中农业产业组织形式未来发展的一个必然取向。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模式创新的现状与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不断改革,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有了空前的发展,呈现出形式多样、实力不断增强的大好局面。其组织形式和产业化组织模式也在不断创新与升级,呈现出一体化、规范化、高级化发展的新势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我国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模式创新的基本情况

自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确立了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来,亿万承包农户便构成了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成为了推动我国农业发展和农产品生产的基本力量。但是,由于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和比较收益偏低的特点,加上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得小而散的农户组织难以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大背景下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于是,在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和农民自发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综合作用下,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便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发育和发展起来。

1.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层出不穷。近年来,在土地流转规模日趋扩大和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种植、养殖和畜牧专业大户的数量不断增加,其规模也在不断壮大。截至2012年底,全国(不含西藏)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有40.95万个,占46.7%;从事养殖业的有39.93万个,占45.5%;从事种养结合的有5.26万个,占6%;从事其他行业的有1.56万个,占1.8%。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7.5亩的近27倍。2012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47万元②。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已经成为我国大宗农产品和畜禽产品供给的重要力量。

2.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自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急剧增加,规范化程度日趋提高,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出现了土地股份合作、资金互助合作、加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载体。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达64.7万家,实有入社农户4900多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9.2%[2]。

3.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发展日新月异。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和市场竞争程度的日趋激烈,很多工商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开始大举进入农业生产性服务领域,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成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新生力量。截至2011年底,全国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达到17.1万个,农机化作业服务专业户达到511.7万户;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达到2.5万个以上,从业人员近100万人;农产品批发市场约4500家,职业经纪人达600多万,“土地管家”、“土地保姆”等一些新兴中介服务组织也迅速发展[2]。

4.“公司+农户”中的公司(龙头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公司+农户”成为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重要形式,并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大批龙头企业应运而生。截至2011年底,全国农业龙头企业11万多家,销售收入5.7万亿元,企业平均固定资产2300多万元。目前,龙头企业每年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国内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出口创汇额占全国农产品出口额的80%以上[2]。

5.新型产业化合作组织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其一体化、规范化和高级化程度日趋提升。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各地因地制宜,在原有“公司+农户”模式的基础上,探索和培育出了符合当地特点的新型农业产业合作组织。诸如“公司+基地”、“公司+合作社”、“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基地+农户”以及“中介合作组织+农户”、“农贸市场(超市)+农户”、“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等等。特别是“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这种新型产业合作组织,实行统一供种、统一标准、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销售的一体化运营模式,确保了产品从种植、生产、销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走出了一条合作社参与组建龙头企业、企业连基地、基地带农户的新路子,搭建起了合作社、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其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协调机制和运行机制日臻完善,一体化程度和企业化管理水平大大提升,向一体化公司制合作组织模式转型的步伐也进一步加快。

(二)新型经营主体及其组织模式存在的问题

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模式发展与创新的总体态势十分看好,但是,其中的突出问题也不容忽视。总体而言,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模式仍然面临着规模小,效益低;组织结构不完整、制度机制不健全、管理欠科学,运行不规范;技术推广与应用、科技创新和市场适应能力弱,以及农户利益和粮食安全保障水平低等问题。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规模小,辐射带动力不强。目前中国的家庭农场在数量上虽然处于上升趋势,但其规模仍然很小。根据一些学者对湖北省某市的调研,四类新型主体人均从业耕地面积4.56亩;全市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吸纳劳动力仅占该市全部农业劳动力的6.7%。而在美国,家庭农场经营着美国81%的耕地面积,83%的谷物收获量,其销售额高达美国农产品销售总额的77%;在法国,各类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42公顷。我国的家庭农场规模远远小于发达国家。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规模普遍较小。目前,我国农户加入合作社的比率占19%左右。而在法国,13000多个农业服务合作社,4000多个合作社企业中,90%的农场主是农业合作社的成员;日本有综合农协2500多个,专业农协3513个,全国100%的农民以及部分地区的非农民都参加了农协;瑞典90%的农民是农民联会成员[3]。

3.经营效益普遍较低。由于规模小,组织分散,加上市场风险、自然风险、质量风险等多重风险的影响,无论是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合作社,还是龙头企业,其经营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普遍不强。根据一些学者对湖北省某市的调研,该市专业大户年平均产值不足74万元,利润1万元左右;家庭农场年均产值134万元,年均利润17万元;专业合作社年均产值300多万元,年平均利润不足63万元;龙头企业平均年产值1.5亿多元,年平均利润447万元,90%以上的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足1亿元。四类新型主体年人均利润1.8万元,每亩年均利润不到4000元[4]。

4.人才匮乏,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一是农业科技推广与公益服务人才匮乏,在现有乡镇农技部门,新人不愿进,旧人老龄化;二是新型主体经营管理人才短缺。由于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待遇较低,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其经营管理人员仍然靠传统习惯和自身经验进行组织管理,市场意识不强,发展空间不大。三是农业经营人才的整体素质很低,目前农村实用人才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仅为1.6%,受过中等及以上农村职业教育的比例不足4%[2]。

5.创新意识不强,经营方式粗放。一是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由于人才短缺,研发投入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代农业育种技术、栽培技术,大型农业机械和农业装备技术,农产品加工与包装技术、生态化改造技术以及信息化技术等应用不足,致使农业生产经营粗放化。二是产业形态创新不足。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仍然沿用传统经营方式,缺乏与现代化工业及新型业态的对接,发展创意农业、工厂化农业和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形态的意识不强。

(三)新型主体培育及其组织模式创新的制约因素

新型主体培育与组织创新面临的问题,源自于多方面的因素。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创新的趋势受到当地农业生产特点、自然禀赋、人口数量、经济发展阶段和土地流转情况等因素的影响[5]。但从根源上来看,主要是农业经济体制机制不完善和经营主体的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不规范造成的,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土地制度及其相关政策制约。土地制度及其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是土地流转不畅,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小和经济效益不高的重要原因。一是由于我国实行农业用地的集体所有制,农户拥有的仅仅是承包经营权,并不是完全产权,不具有继承性,致使农民对土地流转的长期预期减弱,很多农民担心流转后失去土地,对外转出土地特别是长期流转的意愿不强,成为制约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发展的障碍。二是土地流转市场不规范和土地转包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界定的困难,土地流转不稳定。如在新的种粮补贴政策下,直补资金是原合同中没有界定的一种剩余,这种合同剩余会引发系列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许多农民因此会撕毁合同,收回土地,导致许多种粮大户成为“空军司令”。三是在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面前,农民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因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而使得农民自身利益受损,进而使得土地流转不稳定。四是承包土地碎片化,使得农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乃至龙头企业难以采用大型农业技术设备进行作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新型主体的规模效益。此外,对于非农用地,尽管国家承认其为非农性质,但却不允许其直接流转,从而限制了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获得融资的能力,进而影响了其经营规模。

2.城乡非农产业发展和社保制度制约。城乡非农产业发展滞后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构成了制约农业经营规模化和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关键性因素。一方面,尽管我国目前的城镇化和工业化速度加快,非农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不断增加,但城乡非农产业发展滞后,非农就业仍然不是很容易的事情,致使农户非农收入来源狭窄,收入少且不稳定,使得农户仍然把土地作为最后的经济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消弱了土地流转的规模与速度。同时,农业技术装备工业、农业技术研发行业和农业信息服务行业等非农部门的发展水平较低,也带来了农业技术装备和农业技术创新的滞后,进而使得农业生产经营技术装备不高,直接影响了新型农业主体及其组织发展的水平与效益。另一方面,在医疗、子女教育、养老等方面仍然存在的城乡分割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大中城市仍然对农民进城落户设置了较高门槛,再加上生活成本较高,大部分进城务工农民难以在城市真正落户。尽管已经有大约1.6亿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但其中有相当比例的农民仍然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长期流转土地的意愿不强,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3.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制约。新型主体治理结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规范,是导致新型经营主体组织管理效率普遍较低和农户参与率较低的直接原因。一是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基本上采取的是家族式管理;二是农民合作社和农协内部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运作管理随意性大,内部协调成本高,致使农户参与率不高;三是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程度有待提升;四是各种农业产业组织的完全一体化程度较低,产权关系不清,权责不明,治理结构欠科学,农户话语权受限,以至于合作社、基地、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结关系不紧密,违约甚至侵占农户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4.金融保险制约。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滞后,资金支撑不足,风险保障水平低,也是新型主体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一是融资门槛高,现有大型正规银行为避免风险,基本上采取的是为优质客户服务的政策,只为大客户、能提供大额担保和抵押的客户提供大额资金,而对于大多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中小型农业企业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加上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很难从正规金融获得信贷支持,而小额信贷等扶持性贷款规模又较小,远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严重限制了其发展壮大。二是融资渠道狭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规模小,科技含量低,上市融资难,加上从大型正规银行融资难,新型农业主体只能从小额信贷公司或者由成员集资来获取资金。三是农业保险尚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阶段,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赔付水平低、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地方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积极性低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还难以充分发挥风险保障的作用。

5.农村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制约。农村公共产品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供给不足,直接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创新进程。农田水利水电设施,交通通讯设施和农业职业与技能教育、农村科技与文化建设,是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结构升级的物质基础。在我国很多地方,特别是西部地区和东部落后山区,无路、没电、不通讯的状况仍然存在;科技培训、文化教育设施欠缺,大型水利设施失修、小型水利设施陈旧,运营效率低下。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别是那些能够支撑起大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合作组织低成本运行所需的能源、交通、通讯、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及废弃物处置等设施供给不足,严重阻碍了农业招商引资和涉农企业向农村转移的进程,影响了大型农业经济组织的成长与发展。

6.政策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所带来的障碍。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不完善。近年来,政府支农资金快速增多,但用于支持新型农业主体的不多,且存在管理混乱、支持不力的现象。表现为扶持资金多渠道下达,多部门管理,资金分散,难以有效整合;各项支农政策之间缺乏配套性和衔接性;政策实施成本较高,效率低;一些规模较小的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很难得到项目和资金的扶持。二是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体系不完善,对于土地流转数额、期限、土地用途及流转中农户权益的保护尚缺明确的规范。三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没有得到解决;四是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尚未健全。

三、公司制合作组织:经营主体组织模式创新的最佳选择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而这种替代的前提条件是市场交易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成本。因此,企业组织成本是企业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农业经营主体同样也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农业经济组织才是最有效率的?就是说,一个经济主体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才能更好地、高效地组织管理和充分利用各种内外资源,以获取更大经济效益?我们认为,工业企业组织发展的历史和当前农业产业组织的现实问题已经告诉我们,公司制合作组织模式是不二选择。从经营主体内部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角度来讲,公司制合作组织模式是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或其他农业经济组织,在其内部组织安排上建立了公司制度及其相应的管理架构。从农业产业组织角度来看,公司制组织模式是指“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户”、“公司+基地+农户”以及“中介合作组织+农户”、“农贸市场(超市)+农户”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发展演化成为一个完全一体化的公司制组织。原有公司(主要是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已经规范化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组建成了一个完全一体化的公司法人或公司制企业集团。

(一)公司制合作组织模式是经济组织及其制度演化的必然趋势

我们知道,有史以来的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由个体业主制向合伙制组织和合作制组织,再向公司制组织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是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具体体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包括工场手工业时期和机器大工业初期,大量的市场主体是规模较小的独资经营的业主制经济组织。这种业主制经济组织由私人自己出资,自己经营,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也是统一的。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机器取代手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本更多地被应用于工业生产,机器大工业时代的到来和生产规模的急剧扩大,需要更多的流动资本,仅靠私人资本单独出资已经不足以支撑起更大规模和更具竞争力的企业,合伙制经济组织便应运而生。随着科学技术革命的发展,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出现了使用庞大的技术手段的机器大工业,需要进一步扩大资本联合的范围和规模。这时,合伙企业继续扩大资金筹集出现困难,公司制经济组织则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与发展的。

公司制经济组织的产生,是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逐步形成的,其物质基础是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和经营的专业化趋势,直接动因是资本联合带来的出资者多元化。由此可以预见,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使得农业经济组织的演化也必然会遵循这一路径和规律。伴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将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农业经济组织模式也将由业主制模式过渡到合作制或合伙制模式,最终会演化为公司制合作组织模式。当然,公司制组织模式的产生并不能完全取代和否定业主制和合伙制组织的存在,因为,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仍然存在着大量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组织。但是,业主制和合伙制组织只能适用于小规模、市场化程度较低的经济主体。其组织上的管理效能和规模上的竞争优势,远不如公司制合作组织。同样,在农业产业中,伴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升,分散型小规模农户的管理效能和竞争优势,难以比得上农协、合作社、公司+农户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效能和竞争优势,而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效能和竞争优势又很难比得上大型农业公司的管理效能和竞争优势。因此,完全一体化的公司制合作组织模式是农业经济组织或产业组织演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农业经济组织模式的最佳选择。

(二)公司制合作组织模式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发达国家农业发展及其结构转变的经验表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一般遵循如下路径:第一,从生产方式来看,农业经济基本上是从技术水平低下的粗放型农业转向技术要求较高的集约型农业,再向生物、环境、生化、生态等技术含量较高的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发展;第二,从要素投入来看,农业的发展基本上是沿着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型再到技术密集型的路径向前发展;第三,从经营范围和组织管理方式来看,农业将从种植型农业向畜牧型农业,从野外型农业向工厂型农业方向发展。因此,农业的现代化过程实质上就是用现代工业装备、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组织管理方法来改造和武装传统农业的过程。农业发展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起生产规模化、技术现代化、产品商品化、经营市场化、管理企业化、服务社会化且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然要求有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和富有创新精神的现代农业经济组织。如果说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装备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话,那么,科学的组织管理和农业企业家精神则是农业生产关系调整和农业经济组织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而公司制合作组织模式则是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满足科学管理这一客观要求的必然选择。不仅如此,公司制组织模式也是获取公司外部资本支持,推进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的最有效组织形式。所以,公司制组织模式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公司制合作组织模式是现有模式中的最高级形式

如前所述,现有的农业经济组织和产业组织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公司+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制合作组织(含股份合作企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些农业经济组织产生与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都是由其所处的客观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它们对于推动农业经济的现代化发展也各有其优劣之处。但是,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总体趋势来看,特别是从组织管理效率、科技创新能力、市场适应能力和组织稳定性等方面的综合比较来看,公司制合作组织是现有模式中最为高级的组织模式(见表1)。

表1 各类农业经济(产业)组织的绩效比较内容

农户是农业经济最基本的构成单位,但历史事实已经证明,它虽然产权清晰,结构简单,组织成本较低,管理效率也可能较高,但存在规模小、创新能力弱、市场适应能力弱等弊端,必将为生产力发展的趋势和产业组织创新的步伐所淘汰。

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避免了农户的小规模经营所带来的弊端,专业化和集约化程度也大大提升,组织管理水平也比农户有了很大提升,但它们在产权制度上仍旧是业主制模式。有些农场缺乏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再加上融资难、技术创新能力弱以及市场适应能力也不是很强等不足之处,所以,这种组织模式高效运转需要有完备的社会化农业服务组织的配合,一方面向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向公司制和企业化管理的方向改进的很大空间。

农民合作社是那些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实际上是一种专业化中介服务组织,它只能完成农业产业链条中一个环节的任务,难以直接介入农户的生产环节。这种组织模式虽然进一步提升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升了农户的市场适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但是其产权安排的实质仍然是合伙制,其稳定性是建立在社员之间完全信任基础之上的,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较为普遍,且很多管理决策需要成员的一致性同意,其内部交易成本和组织管理成本也很高。因此,这种组织模式必须与生产环节的经济组织相结合,并且其运行效率的提升也需要其组织模式向公司制和企业化管理的方向改进。

在公司+农户(农场和大户)、公司+基地、公司+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农场和大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农场和大户)等组织模式中,后两种模式可以说是把农业生产经营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巧妙结合起来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既避免了农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市场适应能力弱的弊端,也避免了专业合作社无法直接管理农业生产的缺陷。中介组织或合作社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消弱公司或龙头企业在这一组织架构中的强势地位。但是,这种组织模式完全是靠契约链接起来的,其稳定性受到契约时限长短和契约约束力的影响。如果各主体之间订立的是长期的规范化契约且有很强的约束力,那么,这种模式可以说是当前最值得考虑的模式。否则,完全一体化的组织模式才是正确的选择。

相对于以上经济组织模式,公司制企业组织模式(含股份合作农业企业、有限责任农业公司和股份有限农业公司)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它在组织管理效率、科技创新能力、市场适应能力和组织稳定性上,可以说是经济组织各种模式之中最优的模式。原因在于公司制企业组织具有现代企业制度,它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它把农业生产经营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个环节纳入到一体化的企业组织之中,形成了科学合理的组织分工和管理架构,避免了合作组织中缔约时所产生的各种交易成本。它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经营权的分离,提升了内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降低了组织管理成本。同时也可解决农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所面临的融资问题、技术创新问题和市场适应能力问题。因此,公司制组织模式是一种最为理想的组织模式。

四、新型农业主体培育及其组织模式创新的路径与对策

毫无置疑,即使在一种组织形式发展最充分的领域,另一种组织形式也有自己的发展空间[6]。本文之所以更加鲜明地强调了公司制合作组织模式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模式的最佳选择,并不是要否定其他组织模式在现阶段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和现实性。而是要阐明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模式创新的一种必然趋势。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模式的选择要受到诸如当地农业特色、自然禀赋、文化习俗、经济发展阶段、政府政策以及各种农业经济制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制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并非现阶段的唯一选择。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模式多元化并存则是符合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实际的现实选择。但是,可以相信,伴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模式创新的主流必将是完全一体化的公司制组织模式。尽管这一模式完全成为现实尚需时日,但实践中早已存在的“股份制农业合作组织”、“公司化的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以及“公司化的农业产业龙头”,却为完全一体化的公司制合作组织模式的培育与发展提供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根据各地实际和农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分阶段培育这种新型经营主体,并逐步创新其组织模式,也是可行的。由此,我们对新型农业主体培育及其组织模式创新提出如下路径与对策建议。

(一)基本路径

我们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及其组织模式创新,可以采取三步走的战略:

第一步:以农户为基础,在逐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流转服务体系,并统一城乡社保制度的前提下,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业合作组织(或农协),鼓励农户以承包土地入股,成为股东,并鼓励这些新型主体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组织架构,使之向真正的农业企业转变。

第二步: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业合作组织为主体,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组织转型升级。在以现有“公司+农户”,“专业市场或超市+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等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基础上,积极鼓励成熟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建立“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的高级化产业组织模式。

第三步:对“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组织及其衍生组织模式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农业企业集团,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组织架构,使之向完全一体化农业企业或企业集团转变,最终形成公司制合作经济组织模式。

(二)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和落实土地制度及其相关政策,强化土地流转服务,建立传统农户合理退出和新主体进入管控机制,为培育新型主体创造条件。一是在维持现有土地家庭承包制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明确承包权的财产权,并积极探索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单嗣继承制度,使农户土地权益长久化,稳定农民土地预期,鼓励农民转出土地,避免农业经营过度兼业化和副业化。避免由于土地“四至”不清、账实不符产生纠纷,逐步消除土地经营细碎化。二是强化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土地流转提供便利条件和技术支持。三是明确土地流转政策边界,依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加强项目监管和土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流转的“非农化”。四是结合新型经营主体公司化改造,鼓励转入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的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办法,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五是建立农户合理退出和新型主体准入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就业与社会保障、农户宅基地及其住房置换城镇住房的体制机制,建立农业经营者退休制度;另一方面,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准入机制,搞好进入者资格与能力的认定,严格把控新型主体的经营行为和经营领域,并严格按照土地规划,研究解决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问题,有效管控耕地流失及耕地非农化使用,确保粮食安全。

第二,提升非农产业发展规模与水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序推进转移劳动力市民化,一是鼓励社会有志之士进行非农创业,拓展农民就业机会和就业渠道。二是在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基础上,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科技创新拓展工业和服务业门类,壮大其发展规模,为劳动力向非农部门转移提供条件。三是合理规范现有工业和服务业部门的劳动关系,稳定这些部门的劳动就业规模。四是逐步一体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取消大城市落户壁垒,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五是提升大学生到基层、偏远地区和小城镇就业的补助力度,为其提供至少不低于省会城市工作的优惠条件和待遇,鼓励其向二三线城市,特别是偏远地区和小城镇就业。

第三,鼓励新型农业主体构建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一是要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地位,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二是要鼓励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积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消除传统管理理念和传统管理作风;三是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农协内部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管理机制,逐步消除其管理随意性,提高农户参与积极性;四是督促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其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程度;五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对进城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作出制度安排,建立城乡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六是积极探索各种农业产业组织的完全一体化的方式与路径,理顺合作各方的产权关系,构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强化合作社、基地、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结关系。

第四,深化金融保险改革,提升金融保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及其组织创新提供服务的质量与能力。一是在严格防控风险的基础上,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公平竞争的局面,通过竞争促进传统正规金融业积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普惠制金融服务。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利率、汇率与准备金政策及相应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发展。三是积极探索新型经营主体上市融资途径,或通过与上市公司合作,采取“借壳上市”的路径,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四是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农村基层建立农业信贷网点,简化农业信贷手续,降低融资成本;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农民合作金融试点与推广步伐;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五是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和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加大保险覆盖范围,提升农业风险保障水平。

第五,加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一是要加快贫困落后地区路网、电网和通讯网络的建设步伐;二是要为新型经营主体生态化发展而建设的废弃物处置设施提供财政贴息或资金补助。三是积极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推广、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建设的财政扶持与投入力度,为新型主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公共保障。

第六,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一是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并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二是整合惠农政策资金管理,允许基层对政府部门的农业扶持资金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优先鼓励土地流转用于农业经营的项目,加大对新型农业主体的直接补贴力度。三是对特定的农业扶持措施和政策,尽可能直接下达或落实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是对新型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和公益项目建设给予奖励和补助。此外,还要制定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税收负担。

第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及其组织制度创新提供科技与管理人才。一是强化内部从业人员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创业培训、市场指导、资金支持等措施,着力培养返乡农民工、专业大户、农村自主创业大学生等大批农村发展致富带头人。二是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和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培训,培养大批农业科技与管理专业人才。三是加大外部人才引进力度。在财政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金融服务、职称评定等方面强化制度创新,加大优惠力度,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业;鼓励富有创新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具备较强专业技能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业企业管理精英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农业领域大显身手,施展才干。

[注释]

①规模经济效益,简单地说就是指在要素组合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伴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而带来的平均成本递减现象。这是规模经济理论的基本要义。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规模经济的实现要受到来自经济主体的自身规模、所采用的生产技术、市场结构状况和市场交易成本以及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影响。规模只是实现规模经济的必要条件,没有必要的规模,就谈不上规模经济,但是,有了规模也不一定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这一观点虽然源自于工业经济的研究结论,但它同样适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②参见中国产业洞察网:我国家庭农场规模与发展情况分析[EB/OL].http://www.51report.com/free/ 3018126.html.2013-06-05.

[1]张义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新疆农垦经济,1998(5):7.

[2]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改革,2013(2):79-87.

[3]白萍,龚新蜀.发达国家农业产业组织发展的经验[J].农村工作通讯,2007(12):55.

[4]涂红,王银芹.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问题与对策——以X市为例[J].2013(5):124.

[5]于亢亢,朱信凯,王浩.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变化趋势与动因——基于全国范围县级问卷调查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2(10):78.

[6]林坚,马彦丽.农业合作社和投资者所有企业的边界——基于交易费用和组织成本的角度的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6(3):16.

(责任编辑 梅焕钧)

Study on the Cultivation and the Organization Pattern's Innovation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China

WANG Qin-gong1,WANG Bing-yi2,LI Peng3
(1.Tai Shan University,Tai An,Shan Dong,217021;
2.Business College,Liao Cheng University,Liao Cheng,Shan Dong,252059;
3.Business College, Tai Shan University,Tai An,Shan Dong,271021)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ialization,urbanization and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in China,the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various forms and organization patterns began to show its vigor and vitality.However,the optimization and upgrading to the organization of these new business entities still faces many problems and constraints.To make the progress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and boost the innovation in its organizations,we can take three steps:at first,actively to cultivate and develop the family farms,the specialized households and the professional farmers cooperatives;the second,to optimize 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structure based on the"company+peasant household",and then to develop"company+ cooperatives+farmers(family farms and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actively;finally,to build the full integrated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with company system,and make it become the important business participles of modern agriculture.At the same time,take measures to build the transfer service system of land property rights,to strengthen the non-agricultural industries and prefect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and make great efforts to support the develop of the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the fields of finance and insurance,the rur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s,the fiscal and taxation policy,the personnel training and the introduction,and so on.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the organization patterns;integrated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with company system

S-01;F30

A

1672-2590(2016)02-0044-11

2016-02-16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基于SCP视角下的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研究,项目编号为12CJJJ07)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组成员:王庆功、王丙毅、李鹏、张宗亮、张文彬等。

王庆功(1958-),男,山东茌平人,泰山学院党委书记,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产业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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