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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体育课程实施生命安全教育的现状调查

2016-02-27艾安丽杨林平鲁志勤

体育世界(学术版) 2016年33期
关键词:生命安全体育课体育教师

艾安丽 杨林平 鲁志勤

小学体育课程实施生命安全教育的现状调查

艾安丽 杨林平 鲁志勤

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观察法,了解中小学体育课程中实施生命安全教育的现状,发现体育课程实施生命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体育课程;生命安全;现状调查

10.16730/j.cnki.61-1019/g8.2016.11.057

《体育与健康》新课程标准明确在学习领域目标中规定了“安全的运动”的目标,并且根据不同的水平划分出不同的安全内容。安全教育与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生命安全是外延更广的“大安全”观。体育自出现以来就源自于人的自保冲动,进入学校课堂,更是为造福青少年学生生活健康、幸福、有活力提供了根本保障,而生命安全是“健康第一”的根本保障。无论是李小婵的《体育与健康课程开发生命安全教育内容的理论研究》[1]还是王子朴教授的《我国学校体育实施生命安全教育的发展研究》,都充分说明体育课程实施生命安全教育的可行性。

1.研究方法

1.1 问卷调查法

本文设计了学生、体育教师、学校领导三分问卷,采用抽样发放与随机发放相结合的办法,抽取我省省会城市武汉,中部地区的荆门以及经济、教育欠发达的恩施三市作为问卷的发放点。每个县市选取五所学校,每所学校发放校长问卷1份,体育教师问卷3份,学生问卷30份,共发放学校领导问卷15份,回收15份,回收率100%,有效率100%,发放体育教师问卷45份,回收40份,回收率89%,有效率98%,发放学生问卷450份,回收402份,回收率89.3%,有效率90%。[2]为保障问卷的可靠性,使用再测法对问卷进行了信度检验,通过对荆门市象山小学以及沙洋实验小学进行问卷调查,对填表人群填表30天以后抽取50%再次填表,并且进行两次填表数据的统计处理,得出信度系数r=0.903,P〈0.01,充分说明问卷高度可靠性。

1.2 观察法

为了了解体育课程实施安全教育的现状,笔者采用就近、就便观察体育课堂的方式,随机观察湖北省沙洋实验小学、荆门市实验小学、象山小学、掇刀石小学体育课各三节,观察体育教师是否在体育课程中进行了生命安全教育,以及如何进行生命安全教育。

2. 研究结果

2.1 体育课程实施生命安全教育情况

表1 体育教师在体育课中实施安全教育的情况调查(N=39)

在调查中92%体育教师都认为自己在体育课程中实施了生命安全教育,因为体育自产生就是源自于人的自保冲动,体育课程中涉及到种种危险因素,如果不进行安全教育,势必造成运动损伤以及意外伤害,安全务必是放在第一位的。在对学生的问卷调查中,75%的小学生认为接受过安全教育。

2.2 体育课程实施安全教育的内容

依据王子朴教授划分的生命安全教育体系,将其划分为四个一级指标,即逃生技能教育(涵括越障逃生、火灾逃生、地震逃生以及野外营救)、珍爱生命教育(涵括生命意识、责任感、人性教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生活安全教育(涵括安全救护、饮食安全、人身安全以及消防安全)、运动安全教育(保护技能、体育设施安全检查、教学行为、安全活动能力)等[3]。调查显示,76.9%的体育教师注重体育课程中运动安全教育,只有不足10%的体育教师从未进行过运动安全教育,一方面折射出学校对体育课程实施安全教育重视不够,另外一方面,说明体育教师自身对安全教育重视不足。对于生活安全教育,25.6%得体育教师表示经常进行,58.9%的体育教师表示从未进行过。逃生技能类以及珍爱生命类从未进行过的比例达到92.3%和74.3%。充分证明在体育教师心目中,最为重要的是运动安全,其他的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在体育课程中实施,需要体育教师付出更多的精力和心血去开发课程资源,创编课程内容。

2.3 体育课程实施实施安全教育的课时

安全教育在2007年被教育部规定纳入正常的教育教学之中,那么正常的教育教学一定会给予一定的课时保证。但是通过对学校领导的调查发现,不同的学校对实施安全教育的课时数存在差异,3节课一下以及7节课以上的学校分别占20%,60%的学校将安全教育的课时安排在4-6节。而体育课时实施生命安全教育的课时,因为大多数体育教师实施的安全教育局限于运动安全,零星分布于每节体育课中,没有办法准确核算。

表2 学校每学期实施安全教育课时数情况(N=15)

3. 体育课程实施生命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3.1 制度缺位

但凡国外的体育课程实施生命安全教育,都是基于青少年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国家层面出现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生命安全教育的实施。如日本基于地震多发的生存环境,将安全教育提高到法律高度,促进学生的保健教育,颁发了《学校保健法》、《学校体育与健康安全法》、《学校供餐法》确保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并且在宪法中规定儿童、教员具有“安全、放心生存的权利”,《教育基本法》明确规定教育部门具有“提供安全教育条件”的义务。[4]我国有关儿童、青少年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零散于《幼儿园安全管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义务教育法》等系列法规中,从国家层面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予以保障的是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但是至于在体育课程中实施安全教育、进行安全保障,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3.2 教材缺乏

由于生命安全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自从十几年前,有学者探索《体育健康与开发生命安全教育内容的理论》探索以来,不少学者纷纷探索体育课程实施生命安全教育的价值、体系构建与课程模式,从理论层面构建体育课程实施安全教育的内容体系。也有学者采用行动研究方法,开发课程资源,探寻体育课程实施安全教育的途径、内容等,但是实践成果不少,目前尚缺乏科学、系统的生命安全教育的教材。

3.3 师资匮乏

自从实施新课程,改革以来,体育教师面临着打破传统的教学思想,改革过去纯粹的“体质教育”思想,转变为“健康第一”,教师面临着教学指导思想的突变,多显得局促不安,特别是改革课程管理模式,实行校本课程以来,给体育教师平添了工作难度。特别是新课程改革要求小学体育课每周开足开齐体育课学时,好多基层小学根本没有专职体育教师,在体育课程中实施生命安全教育更是显得师资不足。

我国小学体育课程中实施生命安全教育义不容辞,但是目前由于制度不完善,教材不成体系,师资匮乏等原因,使得体育课程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大多局限于运动安全教育,教学课时零散。

[1] 李小婵.体育与健康课程开发生命安全教育的理论[D].东北师范大学,2006.

[2] 艾安丽.我国中小学体育课程实施安全教育的研究[D].首都体育学院,2010.

[3] 王子朴,孙学民.我国学校体育生命安全教育体系的构建[J].体育学刊,2012,19(5):94.

[4] 王子朴. 中、俄、日、韩学校体育生命安全教育比较[J].山东体育科技,2013,35(5):18.

湖北省“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2014立项课题(项目编号:2014B232)。

艾安丽(1971.4-),女,汉族,湖北荆门人,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副教授,荆楚理工学院,韶关学院; 杨林平,荆楚理工学院;鲁志勤,荆楚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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