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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旅游保险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及法律建议

2016-02-26袁鹰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西太原030027

新丝路(下旬) 2016年7期
关键词:投保人知情权被保险人

袁鹰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山西太原 030027)

浅议我国旅游保险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及法律建议

袁鹰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山西太原 030027)

当前我国旅游保险已基本实现了全面覆盖,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善意伪证”普遍存在,伤残赔偿金标准不一,这些都影响了旅游保险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完善有关规定,从而维护旅游保险的合法、公平、公正性。

旅游保险;善意为证;城乡差异

【DOI】10.19312/j.cnki.61-1499/c.2016.07.019

一、我国旅游保险的基本现状

1.旅游保险已基本全面覆盖旅游业

我国旅游保险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形成了以旅行社责任险为基础,各式团体、个人旅游险“百花齐放”的局面。旅行社责任险被喻为“旅游业的交强险”,是保障出险游客人身权益及旅行社承担出险赔偿责任的重要保障。自国家旅游局2010年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以来, 至2016年4月,全国参保旅行社达98.6%。在团体、个人旅游险方面,各保险公司推出了各种特色产品,基本涵盖了旅游的全部范围。从销售渠道看,旅游保险的销售已由传统旅行社或景区销售一家独大的局面转变为旅行社(景区)销售、网上营销、保险公司直销三足鼎立的局面。

2.旅游保险赔偿基本遵循充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原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与保险业的成熟发展,在旅游保险出险赔偿方面,保险公司普遍遵循最大限度救济被保险人的原则,出险条件普遍从宽,赔偿金额基本靠近上限。我省近2年来的资料表明,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旅游险出险案件中,当事人起诉后经法院调解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的占80%以上,而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也基本采用公平原则,倾向于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统计还显示,保险公司对此类判决主动履行率达100%,且无逾期情况。这些都充分表明我国旅游保险已成为保护旅游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旅游保险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旅行社方面未能使旅游者充分行使保险知情权

旅游者的旅游保险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是当前旅游保险存在的首要问题。主要表现为旅行社工作人员对保险业务不精通,介绍保险内容不准确,误导投保人投保险种不适合或重复投保,个别销售将旅游保险作为旅游合同的附带项目未经旅游者同意私自捆绑销售或以旧规定“旅游意外险是强制险”诱骗游客购买保险。这些都侵犯了投保人的知情权。

2.赔偿举证方面存在违法行为

举证是旅游保险问题较多的方面。大多数被保险人对如何举证缺乏知识,很多关键证据没有及时保存,而是出险后在保险公司的要求指导下“重新制作证据”。投保人提供的证据中很多和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相关的证人、证明人多数出于同情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证言、证明,而保险公司对这些情况基本持默许态度。这些做法虽然最大限度的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但却不符合证据规则,与法治精神相违背,是不折不扣的伪证行为。

3.投保人希望通过旅游保险获取最大利益

不少投保人对旅游保险的性质认识不清,有的将其与投资分红产品混为一谈。旅游保险属于财险中的意外险种,其目的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因此无论投保人购买多少份保险,除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只在保额范围内赔偿实际发生的损失。部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此不理解而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有发生。

4.伤残赔偿标准城乡差异较大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是计算伤残赔偿金的重要依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公布的数据,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年。据此计算,城镇与非城镇居民20年的伤残赔偿金差额可达361180元。在人户分离普遍存在的今天,这样的赔偿标准既不科学也有失公平。调查显示,这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对旅游保险最不满意的方面。

三、完善旅游保险的法律建议

1.充分保障投保人的保险知情权与选择权

知情权与选择权是旅游保险投保人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除特别关注旅游保险的投保人外,旅游者关注的焦点基本集中在旅游价格与行程上。因此,针对旅游保险的介绍应做出如下改进:一是加强旅游销售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准确介绍旅游保险情况;二是应当制作旅游保险提示卡或设置明显的咨询电话,以便投保者能随时方便地了解到旅游保险的相关情况。

2.强化公民法律意识,改革出险程序

全社会应加强法制宣传,普及证据相关知识。保险人也应制作如何收集保险证据的提示卡或简易宣传材料,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等掌握举证技能。同时,保险公司应尽可能地合理简化出险举证程序,减少投保人等需补充“人为证据”的机率,逐步从制度上和法律观念上杜绝旅游保险普遍“善意伪证”的现象。

3.修改赔偿标准,消除城乡差别,使被保险人平等地享有保险赔偿权

采用城镇、非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作为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与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大趋势严重背离,也与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严重不符,必须尽快修订。笔者认为,应取消城镇与非城镇居民的差别,结合居住证制度来判断被保险人的收入水平,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得到有效的赔偿。

[1]张超.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北方经贸.2008(03)

[2]钱亚妍.中国旅游保险业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5(04)

袁鹰(1980—)男,山西阳曲人,硕士,山西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本文为山西省现代远程教育学会2016年度课题《解决当前旅游纠纷的法律法规研究》(SXKT201618)中期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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