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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对道德直言判断的论证

2016-02-26吴宏政

学术交流 2016年11期
关键词:质料道德行为康德

成 城,吴宏政

(1.吉林艺术学院 动漫学院,长春 130021;2.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 130012)



外国哲学研究

康德对道德直言判断的论证

成 城1,吴宏政2

(1.吉林艺术学院 动漫学院,长春 130021;2.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 130012)

道德命令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它是实践理性自己为自己颁布的行为的绝对法则,因而是人类道德行为的无条件的真理性的根据。康德把人类行为的构成要素分为质料要素与形式要素。道德法则是道德行为中的形式要素,其功能就是为道德行为提供绝对无条件的道德命令。理解道德命令的关键在于其逻辑形式的直言判断,它表明道德命令的无条件性。

道德命令;逻辑学;直言判断;康德

康德在分析道德问题和审美问题的时候,也是遵循着逻辑学的思维来展开的。应该说,道德问题也离不开理性对行为作出的判断。我们把这一判断称为道德判断。因此,逻辑学在道德问题上也充当着形式的内在规定性。康德的道德学一般被称为形式的或动机论的,意即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道德的不能从行为的结果出发,只能从决定行为的动机出发。如果动机是从纯粹实践理性自己颁布的道德法则出发,这一行为的性质就属于道德;否则,不属于道德。那么,康德如何论证道德判断的根本性质?

一、行为中的质料要素与形式要素的区分

西方逻辑学中,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区分了形式与质料。形式就是认识活动中思维的机能,质料则是客观的认识对象在感觉和直观中呈现给人的某种具体的实体。形式是思维在把握对象的时候所用的工具,亦即逻辑学中的范畴;质料则是事物的客观规定。这种逻辑学的思维方式应用到对人的行为规律的考察中,也会区分形式与质料。具体讲,一个道德行为的发生,就取决于贯串其中的行为的纯形式,如同在一个理论理性的认识活动中认识活动的真理性取决于思维的纯形式而不取决于质料一样。因此,在道德行为中,康德也遵循着逻辑学研究的思路,首先把行为的构成要素区分为质料要素、形式要素两部分。在逻辑学研究中,康德认为,思维的认识活动总是包括两个要素,即思维的质料和思维的纯形式。“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具有双重关系:其一与客体有关,其二与主体有关。着眼于前者,知识与表象相关联;着眼于后者,知识与作为一般知识的普遍条件的意识相关联。(其实意识也是表象,是在我之中的另一种表象。)在每种知识中,都必须区别开质料,亦即对象,和形式,亦即我们认识对象的方式。”[1]因此,逻辑学研究就是要把思维的质料抽掉,仅仅研究思维的纯形式。在道德研究中,康德采取了同样的做法,即把行为的质料要素抽掉,单纯研究纯粹理性为行为确立的纯形式。在此意义上,康德的道德学本身就是一门关于人类行为的纯形式的科学,不关涉行为的质料问题。

行为的质料要素是指在行为当中必然要发生某种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或者说行为总是具有一定功利性的行为。人的行为首先是为了满足某种欲望,行为的质料要素是由行为主体的欲望所规定的。如果没有欲望,行为就没有质料。质料就是用来满足某种欲望的利益。可见,行为的质料要素构成了行为的具体内容。行为的形式要素是指行为主体的行为动机,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从欲望出发,把欲望作为行为的动机;另一个是从理性出发,把理性看作行为的动机。前者以欲望为动机,就必须通过某种质料来实现,所以这种行为不是从理性出发,而是从质料出发的。康德把这样的行为称作“自爱的原则”[2]26的行为,因而它不是道德行为。后者动机从理性出发,即理性先天地颁布“德性法则”[2]41(道德法则),单纯从行为是否合理这一理性规定出发,而不受制于欲望和质料的束缚,这样的行为完全是为了某种精神的需要而实施的。比如,在一切道德行为当中,行为主体都不考虑欲望和利益,而仅从行为本身是否符合理性这一动机出发。正因此点,康德的道德才属于纯形式的,而非质料的。

但是,既然行为的质料要素不是构成道德法则的基础,正如在认识活动中质料不是构成判断的必然性一样,那么,行为的道德法则就只能来自形式。道德行为的形式要素是指在行为的动机上不是从质料出发,而是从理性提出的“你应当……”这一纯粹的理性道德命令出发。这意味着,一种行为的根本性质如果是道德的,那么这种行为的动机就仅仅是由自由意志所决定的,该行为纯粹出于理性所提出的“应当”,这一“应当”是绝对的命令,是无条件的。这就是说,行为的道德性意味着该行为是无条件的,因而是与理性的道德法则直接契合的。行为的形式要素主要体现在行为主体的精神性的价值基础中。行为者在实践理性上能否实现对质料要素的超越,就构成了行为性质的形式要素。我们问及一个行为的性质(指善恶),实质是在问这一行为的形式。行为的形式要素才是该行为的性质规定,行为性质与质料要素提供的使用价值无关。例如,一个人送给我们一笔财富,这财富就是行为中的质料要素,它具有使用价值,但若此人在动机上不是出于以良心为基础的慈善,而是为了讨好我们,那么这种行为的性质就不能归结为善,而应归结为所图在利的恶——他用这笔财富来收买我们的良心,其行为当然应该被看作是恶的。所以,综上所述可知,一个行为的性质是由该行为的形式要素决定,而不是由其质料要素决定的。正是在此意义上,康德的道德学也被学界公认是“形式主义”的。

行为的质料要素不是构成道德行为的积极要素,却是构成道德行为的消极条件,故在道德行为中也是不可缺少的。如果没有行为的质料要素,道德法则的形式就没有实现的机会。道德法则的形式要借助于行为的质料才能实现。比如,一个行为若无任何功利性要素,也就无所谓道德。行为必须涉及某种利益,道德法则才有存在的意义;一个行为如果没有利益,也就不存在道德法则的形式。但决定行为根本性质的并非这一质料要素,而是形式要素。所以,纯粹的实践理性才是道德行为的积极条件。纯粹的实践理性在质料要素的刺激下,它自己就会绝对地提出自己的“应当”,这是一个完全客观的行动,即意志不是受制于质料的束缚,而是完全听从理性自己为自己发出的命令,这就表明,行为是绝对自由的。形式的要素在本质上是自己规定自己的,因而才是道德自由的积极条件。

二、道德命令是纯粹理性颁布的道德法则

道德是一种关于人的行为的规范。那么最直接的问题是:这一规范是从哪里获得的?显然,对于动物来说,不存在道德与否的问题。动物没有道德。那么,人的行为是有规律的,也就是说,对人而言,并非可以为所欲为。如果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也就不存在行为的真理性和正义性了。事实上,人们总是要对行为提出种种真理性的要求:应该这样行为,而不应该那样行为。这就意味着,对于人,行为是有其客观真理性的,并非所有的行为都符合真理。而只有具有真理性的行为才是应当做的行为。这一应当做的行为就具有了真理性,道德学中把这种具有真理性的行为称为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是符合客观真理的行为。那么,这一行为的规范是从哪里获得的呢?这显然是道德哲学的一个重大问题。

康德认为人类行为规范包括两种立法(义务):一种是由外部的国家强制机关颁布的法,即法律的立法(义务);另一种是由人的理性自己为自己颁布的法,即伦理的立法(义务)。[3]二者都是为人类的行为确立行为规范,从而保证实践行为的自由本性。法律的立法只关注人的行为结果,即在质料要素意义上是否破坏了他人的自由。它不考虑行为的动机问题。当然,要考虑在行为中是否有故意,这样也构成了判定行为结果的一个内在要素。但法律的立法不能对行为动机本身是否符合善的原则作出规定,故在法律的立法中,行为即便在结果上符合善的原则,行为者的动机也不一定符合善的原则。因此,法律的立法不是依靠行为主体的理性为其自己颁布法律,而是由国家机关强制颁布。这样,法律的立法就不是一种内在的绝对命令,其强制性不是以内在命令而存在,而是以国家的命令而存在的。

相反,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主要讨论的是伦理的立法,也就是在逻辑的意义上来演绎道德法则的客观性。这一部分构成了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部分。道德的立法是由行为主体的实践理性自己为自己颁布的法。实践理性凭借其自由的本性,能够在质料要素的外部刺激下完成自己对自己颁布法则的自由行为。但实践理性并不依靠任何质料要素,而是独立地从理性本身内获得绝对的行为根据。正是这一绝对开端于实践理性的内在的自由原则,才使得道德法则能够作为一条内在的命令而存在,这就是道德命令。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还需要与经验论的道德学原理加以比较。

在英国经验论哲学中,以休谟为代表,把道德行为的根据归结为行为的效用,即“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惟一起源”[4]。因此,在经验论哲学中,行为的有用性就构成了道德行为的积极根据。在休谟看来,如果行为没有效用,那就没有道德的必要性了。经验论哲学把行为中的效用看作道德法则产生的基础。而康德完全不同,在他看来,道德法则的积极条件是理性,而不是行为的效用。因为,效用是和质料要素相关联的。而但凡因为效用的质料要素而行为,就不能看作道德行为。按照康德的理解,理性是可以不受质料要素的干扰而独立作出立法的。质料要素充其量是一种外部刺激,并提供消极的条件。也就是说,没有质料不行,但有了质料,道德法则并不产生于质料要素,质料要素仅仅是成就道德行为的消极条件,也就是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只有理性本身才是道德立法的充分条件。我们要分析的是道德法则在其纯粹的逻辑形式中所具有的判断类型。上述道德法则超出质料要素的规定而独立进行自我立法的自由本性,是道德法则在纯粹逻辑形式上表现为直言判断的质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述道德法则的自由原则,就不会有其逻辑形式上的直言命题产生。

理性为自己颁布道德法则,并直接使这一法则落实在意志当中,这一行为被康德称为道德命令。“德性的法则是命令”[2]49,命令是一种无条件的意志决定根据。我们无法再进一步去追问为什么理性会如此这般地自己为自己立法并同时发出命令。康德因此指出,承认道德命令是以对自由的预设为前提的,即我们只能预设人是自由的。什么是自由呢?如果一个存在者是其自己的原因,即自因的,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一存在者是自由的。比如,西方近代哲学一般认为实体是自因。而在康德看来,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其本性也就是自由。理性能够自己为自己颁布法则,因此是自由的。可见,道德命令是服从自由律的。相反,其他的存在者,如果其原因是由外部的其他条件所引起的,那么他就不是自由的,因而就不会自己为自己颁布法则。道德命令作为理性自己为自己颁布的法则,这就意味着理性是自由的,而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的人也就是自由的。所以,道德命令才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仿佛是上帝给人类的心灵安置一个能够自我对自我的行为作出纯粹形式的决定的先天机能。道德命令本身则是以判断的形式来对人类行为提供意志的决定根据的。

理性颁布的道德法则是基于人类心灵先天的善这一概念而开始的。也就是说,道德判断与知识判断有差别。知识判断必须借助于感性直观形成的表象,然后用思维的先天范畴去综合表象,从而形成先天综合判断,成就知识。道德判断则不同,全部道德判断与知识判断的区别就在于,道德判断不是从经验表象直观开始,而是从理性本身的善的概念的直观开始的。也就是说,如果人类的理性本身没有善这一概念,人就不会形成一个道德判断。“你应当……”的道德命令,乃是因为这一命令的本质是对善负责的。如果命令不具有善的本性,那么就不能称其为命令了。而道德命令的产生,正是从先天的善的概念出发并把善的概念落实在人的意志当中的过程。可见,道德判断是从先天的善的概念出发,而不是从感性直观出发的。也正是道德判断的先天本性,决定了道德判断的纯粹形式本性。

三、直言判断是道德命令的纯粹逻辑形式

人们总是要对一个行为作出判断。判断的实质就是指出该行为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是应该的还是不应该的。但显然,这种判断不是事实判断而是价值判断。对于价值判断来说,一个判断也需要在逻辑上有其纯粹的形式。关于道德法则的逻辑规定,康德是这样给出的:“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2]39那么,一个道德行为,不论其质料是什么,它都必须在逻辑判断上表述为“你应当……”。“一切命令式都用应该(Sollen)这个词来表示,它表示理性客观规律和意志的关系。”[5]这就构成了一切道德判断的纯形式。康德认为,在逻辑学的意义上,道德命令可以用一个直言命题来表述,它的逻辑形式是“你应当……”。从这一逻辑形式看,这种判断显然是直言判断。直言判断就其本来含义看,就是直接的断言。像“树叶是绿色的”这样的判断就是直言判断,判断者在“我思”中直接断言。这种判断不是通过推理而获得的间接知识。

道德行为的纯粹形式可以用逻辑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你应当……”。这一直言判断构成了一切道德行为的基本形式。认识活动的纯形式是指思维的纯形式,所以逻辑学就是把一切作为思维对象的质料全部抽掉而只研究思维本身,故思维本身就是纯形式。但思维本身的活动是有规律的,这一规律是思维活动的基本法则,离开这些基本法则,思维就不会运动。思维的规律就叫逻辑。认识的目的是形成知识,而构成知识的要素包括思维的纯形式要素和经验的质料要素两个方面。知识的必然性同样不来自经验的质料,而来自思维的纯形式。因此,逻辑就构成了知识作为真理性认识的纯形式。但一切知识都要以判断的形式得到确定性的规定,所以判断就是思维认识活动的逻辑形式。当然,判断要以概念为基础,判断是概念的联接活动。在一个判断中,包括主词、谓词,以及把主词与谓词联接起来的系词。这样,对判断本身的形式的真理性的研究就构成了逻辑学的一个重要内容。至于推理,则是在判断基础上完成的理性认识的纯形式。所以,判断是一切知识的最基本的逻辑形式。

那么,道德行为是实践理性的活动,这一活动本身也是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的。这一知识不是经验知识,而是对道德法则的先天的认知活动。正是在这一认知的基础上,才能够把道德法则的纯粹形式在意识中显现出来,从而决定行为的意志。这样,在分析道德法则的时候,就要借助于判断的逻辑形式。在一切道德行为里,意识中总是要提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形式,即“你应当……”。这是理性向人发出的一条绝对命令,这一命令以判断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把一切质料要素抽掉,就剩下“你应当……”这一纯粹的形式。如“你应当诚实”“你应当正义”等,我们把其中的质料去掉,就都剩下“你应当……”的纯形式。这就构成道德命令的基本的判断形式,这一判断的逻辑性质就是直言判断。

判断总体上分为直言判断、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如果把假言判断用在行为的决定动机上,可以表述为“如果有什么条件,那么,我就……”。在这种判断形式下,意志的决定根据是某种条件,行为也就变成了有条件的行为,比如“如果能给我奖金,那么,我就拾金不昧”“如果你能给我带来好处,那么,我就帮助你”。可见,在假言判断的逻辑形式中,一个行为就不能称作道德行为了。因为,道德行为按照其本质规定应该是一种纯粹从道德命令出发的无条件的行为,如果把某种条件作为行为的根据,这种行为就不再是自由的行为,故而也就不是道德行为了。而就选言判断的逻辑形式看,在两种行为中只能选择一种,至于如何去选择,该判断的逻辑形式并未提供确定性的标准。这就意味着行为的决定根据是不确定的。而道德行为的决定根据是确定的,而且是唯一的命令。选言判断所给出的只是行为的选择,没有为行为提供确定的真理性根据;或者说,选言判断提供的只是行为主体行为与否的问题,而未给出行为或不行为的真理性。比如“你要么真诚,要么不真诚”,在两个相反的命题中没有给出行为或不行为何者符合善的原则。所以,选言判断不能为行为主体提供一个道德法则的逻辑形式。那么,何种判断的逻辑形式才能够为行为主体提供道德法则的纯形式呢?只有直言判断。

在直言判断中,行为主体是直接从先天的理性本身获得行为根据的,即不是从外部获得行为条件,而是从理性内部直接获得行为根据。这样,行为主体就能够直接作出判断,从而让行为无条件地发生。正因为行为主体是从内部获得行为根据,所以他完全可以独立作出判断——这就只能是直言判断。直言判断就是直接的判断,不以任何东西作为判断的条件和前提,所以是直接发生的。纯粹的形式本身只能从自己内部获得规定,这是符合自由原则的。直言判断基于自我的先天分析和综合活动,其实质是一种反思的判断,这意味着我们对一个行为的善恶判断并非从该行为的客观表象和质料要素中获得,而是在理性内部的反思中获得。所以,善恶原则根源于实践理性本身,是纯形式的立法活动。反思的判断是形而上学的判断,不同于经验知识的判断。后者是以客观事物的表象为根据的,比如我们看见桌子,不能主观地认为它不是桌子。但我们如果去判断这张桌子是不是美的,则需要反思内在的审美意识中的标准。可见,道德判断是一种反思的判断,只有反思的判断才构成了直言判断的质的规定。

综上,康德对道德命令的分析在逻辑学的层面上为道德法则提供了逻辑意义上的纯粹形式,在逻辑学的意义上对道德判断的性质所作的分析为道德法则的绝对无条件性提供了逻辑学上的保证。道德命令作为一种直言判断而存在,表明了道德行为的根据是实践理性自我立法的自由直接行为而非间接行为。道德命令在逻辑上表现出来的直言判断为我们理解道德的绝对无条件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 [德]康德.逻辑学讲义[M].许景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4.

[2]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3]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4.

[4] [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5.

[5]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64.

〔责任编辑:余明全〕

2016-05-10

成城(1984-),女,吉林长春人,讲师,硕士,从事艺术哲学研究;吴宏政(1973-),男,黑龙江青冈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B516.31

A

1000-8284(2016)11-00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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