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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2016-02-26张家日

法制博览 2016年3期
关键词:刑事和解

张家日 敖 珣 于 珂 周 亚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贵州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贵大(省)创字[2014]007)。



浅析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张家日敖珣于珂周亚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贵州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贵大(省)创字[2014]007)。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当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项重要体现,是符合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一项新兴制度。大学生作为知识水平较高的人群,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因而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需注意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选择模式,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护被害人利益,预防再犯罪,是新时期司法改革趋势下的产物。但是,这一制度在立法、司法和实际运用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公平性问题、普及性问题、执行力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随着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探索与运用,该制度将会在其他辅助制度的运行、监督检务机制的建立、立法的调整等方面得以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权利保护;大学生犯罪;高校角色

一、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自身真诚悔过,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法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通过调停人、机构或者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再以此为参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制度。在本文中,所论述的“大学生刑事和解制度”则是将刑事和解制度的主体(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缩到大学生这一特殊主体之中,并以此为前提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研究。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1.平衡理论。平衡理论是指被害人在面对最初平等和公正的和睦社会关系被加害人打破时,被害人想要恢复最初的平衡,就会倾向于选择成本最小的方式。在此前提下,当事人明显会选择更直接、更有经济效益的刑事和解制度。

2.叙说理论。顾名思义,是指刑事和解制度为之提供平台,被害人用叙说的方式将犯罪场景再现,通过该理论,让加害人与被害人面对面分析当时犯罪的过程、细节等具体事项,去聆听被害人的陈述和感受,使被害人心理、精神上得到释放与解脱。这一叙说的方式主要是针对犯罪后留下的心理创伤的一种治疗方法。3.恢复正义理论。该理论是现今西方刑事和解制度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恢复正义理论强调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多方面的,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还有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伤害。恢复正义理论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强调减少政府的强制干涉。此外,这一理论针对的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恢复,使社会关系回到最初稳定的状态。

(二)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1.符合一般理性人选择模式

从普通经济人的角度思考,如果轻罪重罪一样重,每个人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作出决策。刑事和解制度就是一项既便利又快捷的刑事司法解决机制,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愿意选择这一制度,无疑比更加繁琐且漫长,还不知道结局是否有利于自己的审判程序来的要直观、便利。此外,适用该制度可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既可以节约时间也可以节约金钱,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当然会选择这一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方式解决问题。

2.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当下,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不是很高的社会现状下,实行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可减少司法成本。在时间上,一般情况下,达成了刑事和解之后,要么检察院做了不起诉决定,要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处理,如此一来,就能比普通的诉讼程序案件节约更多的时间。在空间上,适用该制度可以减少司法工作人员的参与,用更少的人来参与解决案件更是节约司法资源的体现。在制度的设计上,刑事和解制度利用更为简易有效的方式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该制度的运用,节约了社会成本,以最小的成本达到了实现较大化社会效益的目标。

3.保护被害人利益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害人的利益总是被忽视的,这是因为加害人侵害的利益被上升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被害人被侵害的利益只是作为诉讼的一个证据而已。而刑事和解制度把被害人的利益推到顶尖去,呼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让加害人与被害人去谈判,让加害人在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同时,也让被害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使得被害人不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物质上都能够得到补偿。而且这一制度的推广也有利于加害人回归社会,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被破坏之前的平衡,这也是西方所称的“恢复性司法”。

4.预防再犯罪

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来说,犯下轻罪的人会为掩饰自己的轻罪而犯下更可怕的罪行,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非惩罚犯罪行为,贝卡利亚曾说,法律的震撼力起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后果的严重性。若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处理时间及时且公正,完全可以起到法律的震慑力,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在一般主体可以适用该制度的前提下,大学生有更为简单的犯罪动机且这类案件多发生在校园范围内,通过批评教育可帮助犯罪的大学生认识到错误并正确改正错误。从另一方面来说,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监狱内部的交叉感染,防止再犯罪的发生。

二、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现状

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刑事和解制度也正式入法。《形式诉讼法》第277条、278条及279条对刑事和解这一概念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刑事和解制度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随着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条文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也从轻微刑事案件逐步扩大到自诉案件、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赔偿方式有物质经济赔偿、精神赔偿两种方式。物质赔偿主要表现为经济赔偿,而精神赔偿主要表现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而就目前而言,经济赔偿是刑事和解赔偿的主要方式。

三、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述对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及现状的分析,归纳总结出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通过分析论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从而对该制度的良性运行有所裨益。

(一)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制度的公平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1)社会大众并不认可该制度的公平性。在之前进行的调研过程中,超过50%的被调查者在“和解会产生不公平的问题吗?”这一调查问题中选择了“不一定”;此外,有近30%的被调查者明确的选择了刑事和解制度会造成不公平的问题。也就是说,仅有不到20%的被调查者认为该制度不存在不公平问题,在如此薄弱的社会基础下,更应当重视该制度的公平性问题。

(2)在一般犯罪主体范围内可能产生不公平现象。之所以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基础上研究针对大学生犯罪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因为大学生这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这是在研究特殊主体时,众所周知的原因。但是即使因为大学生社会身份特殊可以对其适用更为灵活的刑事和解制度,也不能直接使一般的主体犯罪主体在同等年龄的情况下因为没有受到高等教育而使其暂时不能享受该制度适用的成果,这无疑对一般犯罪主体是不公平的。

(3)加大了大学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压力。对制度的运行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要求运行该制度,则需要对被害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在家庭条件困难的大学生无法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时,该制度的设立则毫无意义。相反,该制度最终仍有以钱买刑的危险性。

2.制度的普及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之前进行的调研中,调查对象主是针对大学生进行的。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高学历群体,其社会见闻的了解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熟识程度在各类社会人群中都应当是排在前列的。但即使是在作为被调查者的大学生范围内,也仅仅只有不到七分之一的同学了解这一制度。而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新兴的法律问题处理方式,如果连最基本的为人所知都不能够达到的话,又如何能发挥其独特作用呢?由此,刑事和解制度的推广力度明显是不够的,其深层次发展有赖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执行机关的一进步推广。

3.制度的执行力需要赋权强化

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私力救济,当事人的和解是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的。所以,该制度的运行应考虑当事人的不确定因素,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受害人,只要一方反悔,对犯罪行为的判断就会回到原点,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也会最终导致一个本该节省社会资源的制度,很可能会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成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4.制度需要提升防范意识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该制度的运行很容易使犯罪的大学生产生一种错觉,即犯罪是可以避免受到刑事处罚的,这对预防再犯罪有非常不利的影响。在实际制度适用中必须使大学生罪犯真正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才能真正预防再犯罪的发生,实现该制度运行的目的。

四、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其他辅助制度的运行,特别赔偿制度是急需优化的

从实践中的案件来看,经济赔偿已经成为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的主要赔偿方式,但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赔偿方式不应只局限于经济赔偿,应该丰富大学生犯罪的赔偿方式。根据之前的调研结果,63.0%的大学生认为刑

事案件应该同时注重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而精神赔偿则主要体现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面。当然,在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只有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是不够的,还可以采用更多的赔偿方式如劳务补偿、公益活动、社区服务等,这样多元化的赔偿方式能更好地给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此外,如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国家机关心理疏导制度等等辅助制度的发展,既可以加强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的保障,也可防止因贫富差距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不公平现象,还使得被告人、被害人同时得到心理疏导,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进行双向保障。

(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对于我国法律实践及法律制度的监督与检查,人民检察院等一系列的检务机制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必定要接受检务机制的监督检查,因而在构建完备的刑事和解体系时,检务机制完善也必定要跟上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态势。针对检务机制的改善主要是完善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体系,应明确规定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应承担的处罚措施,比如将其纳入绩效考核、纪律处分等等。在刑事和解案件完成后也要进行相应备案和予以公告,做到检务公开。

(三)立法与制度的运行紧密结合

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法条只有三条。但是,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仅有这三条是不够的,这只是构建了一个粗略的刑事和解框架,立法应当更加细致的完善这一制度,以便于该制度与社会现实更好地对接。例如,应当增加刑事和解制度的程序流程,由谁启动、由谁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应当如何参与到和解中、和解成果应当怎样固定下来并付诸现实等等。只有在立法上有完备的制度体系,在社会实践中才会有大量应用;而有社会实践的应用也会推动立法漏洞的逐渐补正。当下刑事和解应用不广泛,民众所知甚少,有部分原因就是该制度在立法上体现不明显,适用案件较少;没有在实践中的应用,自然就不为人所知。立法本身就是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

(四)高校在大学生犯罪刑事和解制度中要体现其特殊作用

高校是大学生的港湾,是承载大学生的载体,与大学生这一特殊主体有着密切联系。在高校的日常运作中,可以采用讲座、选修课等方式积极宣传该制度,一方面使大学生加强对该制度的了解和信赖程度,另一方面,也可使大学生在其学习、生活空间内进行非刻意宣传,使刑事和解制度在潜移默化中渗透进高校,进而使大学生刑事和解制度得到在全社会的推广。当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发生后,在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均得到维护的基础上,高校辅导员、管理人员可对双方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尤其要加强对不了解或不愿运用该制度的学生及其家属进行解释,使其了解该制度的优益性,并自愿的运用刑事和解制度解决纠纷。

五、结语

综上,刑事和解制度不应当仅仅只是上层立法者的一言堂,也应当有多角度的社会群体进行共同研究,以不同的视角看待理论问题才会让理论更加生活化,让理论在社会实践中有更多的适用。大学生犯罪的案件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可以在向全社会推广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项重要体现,必将在之后的社会法治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静华,苏静祥,肖仕卫,黎莎.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与中国模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潘克本,陈晓东.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经济,2007(10).

[3]Gehm,John R:“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Programs:An Exploration of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 Frameworks.”Western Criminology Review 1(1998).

[4]孙春雨.刑事和解办案机制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张家日(1993-),女,满族,吉林白城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2级;敖珣(1993-),女,汉族,贵州遵义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2级;于珂(1994-),女,汉族,河北邢台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2级;周亚(1993-),女,穿青人,贵州大方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2级。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4-0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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