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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族际离婚的特点及原因探究——以阿拉善左旗婚姻档案数据研究为例

2016-02-25俞文舒

怀化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社会变迁

俞文舒

(内蒙古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少数民族地区族际离婚的特点及原因探究——以阿拉善左旗婚姻档案数据研究为例

俞文舒

(内蒙古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摘要:离婚作为一种社会问题,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而在我国民族地区,族际离婚率也在逐年提高,这将会给民族地区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基于对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离婚资料的整理分析,阐述该旗族际离婚的特点,探究族际离婚背后的社会原因与民族因素,从而达到不断发展与完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团结的目的。

关键词:族际离婚;文化程度;职业类型;社会变迁;民族家庭文化

阿拉善左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东南与宁夏石嘴山市、银川市等相望;西连甘肃省威武市、民勤县,特殊的地理位置造就了阿拉善盟左旗在族际通婚与族际离婚的研究中所具有的独特地位以及代表性。全旗总面积80 412平方公里,辖4个街道、9个镇、6个苏木,有蒙、汉、回、满、朝鲜等少数民,少数民族人口占28.3%,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居多数的少数民族聚居的边境旗。

族际离婚是相对于族际通婚的一个概念,是社会学、民族学以及人类学等人文学科研究的重要内容。所谓族际通婚,是指由两个不同民族的男女双方进行嫁娶活动的婚姻形式。因此,我们不难发现,族际离婚则是由两个来自不同民族男女之间所发生的离婚行为。2013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万对,粗离婚率为2.60‰,这是自2004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在2013年的粗离婚率为3.23‰[1],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并相较于前几年的数据有上升的趋势。面对如此高的离婚率与不断增长的态势,在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内蒙古自治区,不同民族间的离婚状况(族际离婚)会呈现出一个什么样的状态?所以笔者收集并分析了内蒙古阿拉善盟左旗自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族际离婚的相关数据,从而分析该旗族际离婚的现状,探究其所产生的原因。

一、族际离婚的数量

笔者根据阿拉善盟左旗民政局所提供的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该旗的婚姻档案资料中发现,2012年阿拉善盟左旗总离婚数为282对,其中族际离婚数为73对。在族际离婚中,涉及蒙汉离婚的家庭是66对,其他民族离婚的为7对,其中汉男蒙女家庭离婚36对,蒙男汉女家庭离婚30对;2013年全年的离婚总数为328对,族际家庭离婚80对,发生在蒙汉两个民族之间的65对,包括汉男蒙女家庭37对,蒙男汉女家庭28对,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或少数民族之间的族际离婚15对;2014年阿拉善左旗的离婚总数为337对,族际家庭离婚88对,包括发生在蒙汉之间的64对以及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或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族际离婚24对。在蒙汉族际离婚中,汉男蒙女家庭38对,蒙男汉女家庭26对。而整个2015年上半年,该旗的离婚总数就达到了212对,族际离婚更是有61对之多,蒙汉族际离婚54对,其中汉男蒙女、蒙男汉女家庭分别为30对与24对,非蒙汉家庭的族际离婚数为7对,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2012至2015年上半年族际离婚数量分布表 /对

数据来源:由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离婚登记数据整理所得

二、族际离婚的特点

(一)族际离婚有上升的趋势

通过相关的数据,阿拉善左旗自2012年以来族际离婚的数量有上升的态势。其中2012至2014年,族际离婚的数量由73对增长到88对。虽然2015年只有半年的数据,但是其半年的族际离婚数就高达61对,相当于2014年全年的70%。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该旗的族际离婚呈现着一种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说明随着社会变迁的不断发展、社会流动的不断加剧,发生在民族地区的族际离婚的数量也在不断的攀升。

(二)蒙汉离婚所占比重较大,其他民族间族际离婚所占比例小

根据得到的数据,笔者分析得出,2012年涉及蒙汉离婚的家庭为66对,占整个族际离婚的90%,2013年与2014年涉及蒙汉离婚相较于整个族际离婚的比例分别为81%、72%,2015年上半年蒙汉离婚所占的比例更是高达88%。而其他民族与汉族的族际离婚则占很小的比例。通过分析2012年的离婚数据可以得出,其他民族与汉族的族际离婚仅为7对,占总族际离婚的9.5%。同样,2013年非蒙汉之间的族际离婚为15对,占总族际离婚的17%。可想而知数量之少、规模之小。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阿拉善左旗,主要的族际离婚发生在蒙汉之间,这主要是与该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民族构成有关,因为该旗位于内蒙古甘肃交界处并与宁夏相望,且民族多为蒙古族,同时蒙古族人口占总人口的26%,所以不难得出该旗的族际离婚多发生在蒙汉之间。

(三)族际离婚的民族多样性在不断增加

所谓族际离婚的民族多样性,就是族际离婚发生在越来越多不同的民族之间,而不是单纯的蒙汉之间。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分析出,2012年非蒙汉间的族际离婚数为7对,包括回汉离婚4对,蒙回之间2对以及汉族与达斡尔族1对;2013年的数据为15对,其中回汉11对,蒙回2对,满蒙1对,东乡族与回族1对;到2014年甚至高达24对,而回汉离婚则增长至14对,蒙回离婚2对,同时出现了汉藏与回藏两种新的组合,分别为2对与1对,除此之外还包括满汉4对、满蒙1对;2015年上半年族际离婚发生在非蒙汉之间的为7对,主要分布在满汉、回汉之间。纵观这三年的数据,族际离婚发生在多民族之间(非蒙汉)的比例由2012年的9.6%增长到2014年的27%,这足以说明在族际离婚中,民族的多样性在增加。

(四)族际离婚的城乡分布不均,且城乡间离婚呈现增长的趋势

由笔者的分析数据可以得出,自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所有302对族际离婚中,发生在城镇(男女双方均在城镇)的160对,发生在乡村(男女双方均在农村)的68对,分别占族际离婚的53%、22%,由此说明族际离婚大多发生在城镇家庭,且具有城乡分布不均的特点。而城乡之间的族际离婚,包括“城男+乡女”与“城女+乡男”两种模式。2012年发生在城乡之间的总计15对,其中“城男+乡女”12对,“乡女+城男”3对;在2013年这一年中,“城男+乡女”3对,“城女+乡男”10对,总计13对;而到了2014年,这两种模式的离婚数更是增长至28对,包括“城男+乡女”与“乡女+城男”各14对;2015年上半年,其半年的数据为18对,相当于最多的2014年全年的64.2%。可见,城乡间族际离婚的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这种族际离婚的模式更多的是体现了社会流动与社会变迁对于族际离婚的影响。

三、族际离婚的原因分析

根据相关文献资料,笔者发现大多数学者一般从两个方面来研究离婚所产生的原因,即从个人与社会两个方面着手,换句话说就是从微观与宏观两个角度出发。族际离婚作为离婚的一种特殊的状态,究其原因,当然具备普通离婚的共性。从微观的角度看,主要是由于性格志趣不同、家务矛盾、草率结婚、第三者插足、性生活不协调、一方残疾和一方犯罪等[2]。而从另一个方面,也就是宏观角度,我们可以认为离婚行为的发生是受浪漫爱情的注重、妇女地位的提高、家庭功能的改变、社会生活的变迁、法律对于婚姻条件的放宽以及受腐朽享乐思想的腐蚀等六个社会因素的影响[3]。把族际离婚作为一种普遍的离婚行为看待,它是具有一般离婚行为的共性的,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状态,族际离婚肯定有其特殊性,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文化教育程度的差异。通过整理阿拉善左旗近三年半的旗婚姻档案资料可以看出,文化程度的差异对于族际离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这里笔者将引入一个“等级差”的概念,即不同文化教育程度之间的等级差别,将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大学以及研究生这五类教育程度分为四种等级差,分别为同级、一级相差、二级相差、三级相差,这样的分类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楚与直观地看出文化程度的差异对于族际离婚的影响。根据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在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在所有302对族际离婚中,文化程度差异属于同级的为176对,其中同为大学或以上文化程度的为80对,占同级的47%。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同时拥有高学历的族际通婚更容易发生离婚行为,因为受过高等教育的男女双方,他们对于婚姻更多的是理性,是出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而非一时的冲动,他们所考虑的是自己能否在婚姻中得到幸福,而且这必须是身体的和心理的综合效应,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除此之外,文化程度差异一级相差89对,占族际离婚总数的29%,其中2012年26对、2013年14对、2014年28对以及2015年上半年21对;而2012年至2014年二级相差的分别为7对、8对与12对,2015年上半年4对,总计31对,占族际离婚总数的10%;三级相差的数量较少,仅有2012年的5对,其他年份均为0对,占族际离婚总数的1.6%,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2012至2015年上半年各年度文化程度级别差分布表/对

数据来源:由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离婚登记数据整理所得

从前文对于文化程度等级差的分析,笔者发现,文化程度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一级相差与二级相差,其中一级相差89对,二级相差31对,共计120对,占族际离婚的40%。文化程度的差异影响到男女双方的婚姻观、生育观等各个方面,从而对族际离婚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从事职业类型的差异。职业本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是不同的职业象征着不同的社会地位,所以不得不引出“社会分层”这一社会学名词。社会分层研究的是社会差别,而社会差别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职业、收入、地位、身份等等。而从事不同的职业,会影响个人的地位,决定个人的收入等。在这里,笔者同样引入“级别差”的概念来分析职业类型的差异是如何对族际离婚产生影响的。同时可以将离婚人群的职业类型分为优等职业,即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良等职业,即商业、服务人员;一般职业,为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员及有关人员;辛苦职业,包括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和不便分类的其他人员。参照上文对于文化程度等级差的分析,我们同样可以将这四种不同等级职业类型的差异分为四种等级差,即同级、一级相差、二级相差与三级相差。在分析了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阿拉善左旗的离婚数据后得出,职业类型的差别属于同级的总计193对,其中辛苦职业的为92对,占整个同级的48%。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男女双方均从事较困难的职业更容易发生族际离婚,这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收入水平或者社会地位的高低等。此外,职业类型一级相差总计37对,2012年的为14对,2013年11对,2014年与2015年上半年均为4对;在二级相差中,2012年至2014分别为4对、11对、18对,2015年上半年7对,总计40对,是三个等级差中最多的一种;而三级相差共31对,其中2012年8对,2013年4对,2014年9对,2015年上半年10对。通过这种一级相差、二级相差、三级相差的分类,能够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出职业类型的差异对于族际离婚所产生的作用,具体各年度等级差的分布如表3:

表3 2012至2015年上半年各年度职业类型级别差分布表/对

数据来源:由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离婚登记数据整理所得

通过上述的职业等级差,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可以看出,越是从事高等级职业的人,越容易离婚,而男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在笔者整理阿拉善左旗族际离婚的资料中,从事优等或良等职业的男性和女性发生离婚行为的共计126例。其中从事优等职业与良等职业的女性发生离婚(不包括同级)的有49例,占族际离婚总数的16%,而从事优等或良等职业的男性发生离婚(不包括同级)的高达77例,占族际离婚的25%。职业类型的不同则意味着收入水平的不同,即拥有的经济资源的不同。在夫妻间相互交换的众多资源中,经济资源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源[4]。由于从事职业的不同,不同的收入就成为双方经济资源交换不平衡的重要原因,夫妻双方可交换的资源变少,由此导致的很多问题就会发生,譬如家庭暴力或者婚外恋,这种情况在族际离婚中更容易发生,在蒙男娶汉女中,男性由于赌博、酗酒等,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族际离婚的比例高达86%[5]。

第三,社会变迁对于族际离婚的影响。社会变迁,即社会中一切社会现象发展变化的过程与结果,包括各种方面的变化。族际离婚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也体现在方方面面,但是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思想观念上,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下,不论是东南沿海,抑或是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疆内陆地区,人们婚姻观也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巨大的变化,例如出现了所谓的“闪婚”与“闪离”一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婚姻观念上跨越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虽然之前的法律许可离婚,但是经济不自主及“好女不嫁二夫”之类习俗非难之[6],故之前的婚姻都趋于稳定,而当今的婚姻观却非如此,人们可能更倾向于追求幸福或出于理性的思考,而较少考虑传统的因素。

社会制度与社会政策上,在中国《婚姻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婚姻(离婚)自由。国家以政策或者法律的形式保障了离婚者的权利自由,加之国民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这对于传统的婚姻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例如对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结合的家庭就产生了很大的破坏。这种婚姻形式很少关注男女双方各自的意愿,而可以说是父母的一手包办,这就加剧了离婚发生的可能性。在族际离婚中,这种案例不在少数。众所周知,少数民族聚居于边疆内陆地区,各方面的发展落后,这种父母包办的婚姻更容易出现,但是伴随着社会变迁的不断加剧,人们也或多或少地了解到相关的政策与制度规定,加之不满当前生活状况或为追求更加幸福的生活,从而导致离婚的不断发生。

社会流动与人际互动上,社会流动的加剧与人际互动的不断频繁是当今社会的一个发展潮流。从笔者上文提到的相关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城男+乡女”或“城女+乡男”等都是社会流动导致的结果。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剧,城乡之间、城镇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之间以及乡村不同民族阶层之间发生着各种交流与互动,这些则在另一个方面增加了族际离婚发生的可能性。

第四,民族家庭文化的差异。族际离婚是发生在两个不同民族之间的,而这就必须要考虑其民族的独特性。不同的民族,由于其自古以来所受到的教育与不同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不同的生长环境,所以造成他们拥有各自的家庭文化,而家庭文化的差异便成为导致族际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他们选择相互的结婚对象时,把宗教信仰、民族因素作为重要的参考标准,而这也就为族际离婚埋下了很大的伏笔。

例如在生育观上,汉族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重男轻女”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随着时代的进步,这种思想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但是几千年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这种思想仍然在某些农村地区盛行。而作为信仰伊斯兰教的蒙古族人,在他们的传统文化中,并不重视性别差异,男孩女孩在家庭中地位是平等的[7]。

案例一:在阿拉善左旗R嘎查,存在着这样一个族际通婚家庭,男方为汉族,女方为蒙古族,并育有一个女孩,是一个普通的蒙汉通婚家庭。作为男方的父母,要求其必须再生一个男孩,以达到“延续香火”的目的。男方从小就受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传统思想的影响,而作为蒙古族的女方,在他们的文化中很少有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存在,所以在是否再生育的观点上产生了分歧。女方认为男女都一样,加上再次生育会加重家庭的负担并且生育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痛苦,所以不同意继续生二胎。而男方的观点则是没有男孩“传宗接代”,自己将会成为“家族的罪人”,所以坚持要求女方生一个男孩。笔者也走访了一些蒙古族家庭,在他们的家庭中男孩女孩是平等的,对性别的差别对待不是很明显。这种男女双方生育观上的差异最终体现在文化或思想上的差异,从而成为族际离婚的诱因。

此外,家庭文化的差异还体现在宗教信仰上,阿拉善左旗的少数蒙古族人信仰伊斯兰教,他们也习惯上被称为“蒙古族穆斯林”[7]。他们有着丰富的宗教活动与传统节日,如传统的“古尔邦节”、“开斋节”等。而汉族人很少庆祝这样的节日,所以这种差异的影响就被带到了族际离婚中。如开斋节,开斋节为伊斯兰教历的十月一日,并规定穆斯林在伊斯兰教历九日内戒斋。每逢开斋节,蒙古族穆斯林都要到清真寺礼拜,集体过节。而且参加节日庆祝活动的大多为信奉伊斯兰教的蒙古族,蒙语是他们使用的主要语言,不管是领导者的演讲或是参加民众彼此的交流,这些对于汉族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同时也给族际通婚家庭的维系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所以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语言是导致族际离婚发生的重要原因。

案例二:这个案例是发生在阿拉善左旗T嘎查一个普通的“蒙男汉女”族际通婚家庭,即男方为蒙古族,女方为汉族。男方是一个虔诚的蒙古族穆斯林,女方对伊斯兰教理并不太看重,女方曾向笔者透露,伊斯兰教对于她来说很陌生,周围都是信仰伊斯兰教的蒙古人,而且他们使用的语言都是蒙语,女方有一种被孤立的感觉。大到集体的活动,小到家族间的聚会,女方由于风俗习惯的差异以及语言不通很难融入其中,所以这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久而久之,最终产生积怨,导致了离婚。所以,传统习俗或宗教信仰以及语言的差异便成为族际离婚的又一诱因。

可见,不管是体现在生育观上的思想观念的差异,或者是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的差异,最终都归咎于家庭文化的不同,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族际通婚家庭的正常秩序,也是导致近年来族际离婚率不断攀升的重要因素。

四、总结

离婚是一个社会问题,目前,中国的离婚水平已超过日本和韩国,与新加坡同属亚洲离婚率较高的国家[8],而族际离婚则是离婚中的“个性”。本文从阿拉善左旗的族际离婚入手,立足于阿拉善左旗族际离婚的现状,分析出该旗族际离婚的数量,并根据相关数据与实地调查得出族际离婚的特点。在阿拉善左旗,族际离婚存在着一个上升的趋势,且蒙汉离婚比重大,同时族际离婚的多样性也在不断增加,存在着城乡分布不均等特点。由于阿拉善左旗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民族构成,其族际离婚现象在族际离婚的研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笔者分别从文化教育程度的差异、从事职业类型的差异、社会变迁以及民族家庭文化因素等四个方面来深入探究族际离婚产生的社会原因、民族因素。族际离婚作为民族地区特有的现象,会给民族地区的发展带来一定影响,对于和谐民族关系的形成与延续构成一定的威胁。我们只有找出导致族际离婚深层次的原因,才能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民族政策,解决由于族际离婚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降低离婚率特别是族际离婚率,从而达到促进社会与民族稳定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离婚率统计数据[EB/OL].http://www.stats.gov.cn/[2015-10-14].

[2]曾毅,等.中国80年代婚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16.

[3]张德强.嬗变中的婚姻家庭[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218-219.

[4]勾学玲.社会交换理论视角下的离婚影响因素分析[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1):146-148.

[5]何生海,白哲.内蒙古西部地区族际通婚的流动模式探究——以阿拉善左旗为例[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35(3):175-180.

[6]刘易平.当代中国社会变迁背景下高离婚率的社会学分析[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7(2):13-17.

[7]韩莲.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蒙古族穆斯林”文化的民族学调查与思考[A].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研究生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327-348.

[8]中国离婚率持续上升,北京离结率高达50.90%[EB/OL].http://www.sina.com.cn[2005-06-15][2015-10-14].

The Features and Causes of Divorce of Multi-ethnic Families

in Minority Areas Based on the Data of Divorce in Left Banner of Alxa

YU Wen-shu

(InnerMongoliaUniversity,Hohhot,InnerMongolia010021)

Abstract:As a social problem,divorce is becoming a common phenomenon.And in minority areas,divorce behavior is constantly occurring.With the divorce of multi-ethnic families increasing every year,it will bring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to minority areas.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data of divorce of multi- ethnic families and analyzes the features of divorce of multi-ethnic families in Left Banner of Alxa,Inner Mongolia in order to explore it’s social reasons and national factors.

Key words:divorce of multi-ethnic families;degree of education;occupation type;social changes;the culture of different ethnic and family aspects

作者简介:俞文舒,1993年生,男,安徽含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社会工作。

收稿日期:2015-12-26

中图分类号:C91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743(2015)01-00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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