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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障房机制构建

2016-02-25李丽牛志民锦州医科大学辽宁锦州121000

新丝路(下旬) 2016年10期
关键词:低收入者保障性住房

李丽 牛志民(锦州医科大学 辽宁锦州 121000)

中国保障房机制构建

李丽 牛志民(锦州医科大学 辽宁锦州 121000)

保障房现有管理机制、资金投入、建筑设计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导致保障房没能发挥其应有作用。针对我国保障房现状,我们应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住房保障义务、健全保障房运营机制、遵循公平原则、加大国家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改变保障房建设管理思路,增强其实效性,确保实现保障房建设初衷。

保障房;机制;政府投入

保障性住房指政府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该房屋不同于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世界各国大多将住房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我国保障房建设虽然取得一定业绩,但总体而言,距离民众需求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其中既有房屋设计理念的落后问题,也存在保障房运营管理机制的不足问题,2016年9月19日《三湘风纪网》曾引:“像我这样收入低、又没啥门路的,老老实实排队分到一套保障房,反倒挺不容易。”因此,我们必须按照中央部署,采取以下措施,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明确政府职责

保障性住房的内涵在于保障贫困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和权利,而不是保障低收入者有自己的房子甚至产权。我国现有保障房制度在设计初衷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政府对自身职责不清,即对是否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还是保障其拥有自己的住房的义务不明确,而这种义务不清晰导致在设计理念和制度设计中的混乱。国家在保障房制度设计层面出现多类型的保障房,包括帮助购房90平米以下面积的住房,甚至允许超过购买超过90平米以上面积的住房,这就偏离了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初衷。从美国保障性住房发展历史观看,美国初期的建设正统的公共住房就是以保障拥有产权为目的而由政府出资建设房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阶层分化甚至因居住分区导致的种族隔离问题,我国各地的保障性住房也大都建设在距离城市中心偏远的郊区,在配套设施无法及时保障的情况下,即便贫困者也可能因交通等因素而不申请,出现保障房无人问津的情况,这种情况在三线四线城市尤为明显。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并不在于保障房类型设计不佳,而在于政府对自身定位不清,我们应在保障房建设方面明确政府职责: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而不是保障其拥有住房。如此,则国家就无需再花费巨额资本进行保障房建设,而是将该资金投入到低收入者的住房补贴方面,提高低收入者住房的租房支付能力,也就为社会提供了基本的住房保障。英国的正统公共住房政策向公房私有化的过程也证明,政府的保障性住房的职责在于保障需求,而不是保障保障有房。

二、建立稳定机制

住房保障机制是确保保障性住房政策稳定实施的前提,我国现有保障房制度中虽然有1999年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0年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今年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政府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力度,但总体而言,政策的稳定性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中央的投入往往是阶段性项目式,一个一个批次的资金逐渐到位,同时要求地方进行匹配投资,地方为套取中央投入会大量申报保障房建设需求,但申请到资金后就无法保障申请到资金的合理使用,

从而出现机遇性保障住房,也就是同样条件的人员在不同时间难以享受到同样的保障性住房待遇:前一批人员可能购买到保障性住房,后一批人员因项目结束而丧失购买的机会。美国的哥伦比亚角的形成,与其保障性住房法律缺乏稳定明确性直接相关,最终导致哥伦比亚角成为贫民窟,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我国应在明确政府职责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规章制度,建立稳定的保障住房制度,确保同样收入水平的人员都能享受到相同的待遇,从而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社会发展和制度建设协调起来。

三、遵循公平原则

政府职责不明和不稳定的保障机制,导致保障防止制度在设计时缺乏应有的公平性。保障房的建筑目的在于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但我国现有的户籍规定将该制度的公平性进行了剥夺,从而使其丧失本应具有的最基本的公平性:不具有本地户口则丧失申请并获得保障房居住权。建设部令第70号《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而城市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则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此就出现大批不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居民被政府安排进入保障房,而在该地具有一定工龄和相对稳定工作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就被排除在保障房的申请范围之外。公共租赁房申请者也是要求本地户籍。这样的要求就出现有稳定收入的本地户籍居民申请并获得保障房,而收入更低也不稳定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包括大学毕业生和民工因户籍被剥夺在保障房申请的大门之外,这种结果与保障房应具有的公平性要求背道而驰。其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已经明确规定:“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但这种公平是建立在本地户籍人员基础上的,因而分配结果的公平公正就无从实现。因此,要求我们在保障房制度构建中必须遵循保障房自身保障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初衷,将与保障房无关的因素剔除在保障房制度之外,从而真正遵循公平性原则。

四、加大国家投入

伴随公民市民化的进程,大量的农民工以及大学毕业生在城市居住工作,但受城市高房价的影响,大部分都难以支付高昂的房屋租赁费,有的大学生一个月的工资仅够支付本月的房费,所以生活十分艰难。但我国现有的保障房制度不仅将这部分收入更低的人员排除在申请保障房范围之外,还没有足够的其他救助措施,特别是大部分资金依靠地方财政的保障房建设无法充分满足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因而,我国有必要加大保障房建设资金投入,在将保障房建设资金化为保障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确实需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者进行普遍补助,从而全面履行国家作为公民守夜人的政府责任。同时,解决地方政府“卖地财政”问题,中央与地方政府应增加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按照市场运营方式,可以对保障房建设投入的企业给予一定信贷补助。消除保障性住房成为“鸡肋”的现象,在排除保障房申请的户籍要件外,建立在常住人口基础上的对其中低收入者进行低水平、广覆盖的保障,根据收入水平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既确保保障房制度本身的公平性,也能根据不同收入进行不同金额的补贴,从而将资金的经济价值发挥到最大程度。

五、健全监管流程

长期以来,我国在保障房运行中重建设、轻监管,从而出现诸多笑话,如某地住建局局长的七大姑八大姨都申请到了保障房,甚至高居处长的领导也摇身一变申请到保障房。从而出现房叔、房姐“开着高档车,抽着芙蓉王”却住着保障房的乱象,这与保障房运行管理中监管不力及重建设轻管理现象直接相关,因此建立健全的分配和公开的运营流程就成为保障房分配运营的必然。这就必须公开信息,不搞暗箱操作:保障房从申请、公示、审批、退出都实施严格的信息公开制度,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公开申请者、居住者、退出者的相关信息,确保运营流程的公开公正,将社会民众和舆论监督纳入监控主体,增加保障房运营的公开性。“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保障对象的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3]同时,对编造信息骗取保障房的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管理者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人员,必须追究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即移送司法机关。

总之,保障房建设不仅涉及到千万户中低收入者家庭,还涉及到国家繁荣稳定,我们必须对现存问题高度重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快保障房建设投入,真正实现十八大的愿景。

[1]朱庄瑞.保障房大规模建设背景下的政府问责机制建设.党政视野,2016.9

[2]朱庄瑞.保障房大规模建设背景下的政府问责机制建设.党政视野,2016.9

[3]朱庄瑞.保障房大规模建设背景下的政府问责机制建设.党政视野,2016.9

10.19312/j.cnki.61-1499/c.2016.10.055

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6年度咨政建言课题“关于加大实施民生工程力度研究”,项目编号:2016lslzz-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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