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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之刍议

2016-02-25宋曼璐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市102249

新丝路(下旬)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公意社会契约论卢梭

宋曼璐(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北京市 102249)

卢梭《社会契约论》之刍议

宋曼璐(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北京市 102249)

《社会契约论》一书是卢梭重要的一部政治学著作。而关于“社会契约论”这一重要论断也并非其一人提出的,它是众多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在继承与发展古代相关政治国家思想上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制度理念,由霍布斯奠基、经洛克阐发,到卢梭时已是发展到极致。其“社会契约论”思想的逻辑起点始源于对自然状态之论述,核心观点为对自由和公意两个概念的阐发,并论证二者的最终目标乃是平等。

社会契约论;公意;自由;平等;人民主权

一、社会契约论之逻辑理路起点

卢梭探索社会状态下人的自由和平等的问题是从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二分的角度为思维路径的。其中的自然状态即为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用以描述契约前的社会状态。关于自然状态的阐述,除卢梭外,17世纪中期到18世纪,很多政治学家都有所表述。霍布斯持一种悲观的态度,认为由于没有公共权力的制约与束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好似狼与狼的相处模式,人是不具备相互协作的社会性的。因此,每个人都处在恐慌中,因为绝对的自由即为绝对的不自由。

契约论思想发展到洛克与卢梭时,他们二者的自然状态观会相对乐观积极一些,体会到自然状态是以一种平和、孤独的形态存在。洛克解析道:“自然状态有一种被每个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则;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引导着有意遵守理性法则的全体人: 人既然生来平等且独立,那么他人就不应侵害其健康、生命、财产或自由。”相比之下,卢梭认为:原始社会“这种人类的共同自由为人性的产物。他的基本规则,是要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利,人性的基本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每个人都是平等、自由的。但自然状态下所透露出的人的表现形式为本能与自然感情,那是蒙昧的、非理性的。人类要自由、要发展,就必须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这一点被卢梭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也是他高于契约论其他思想家的地方,考虑到了社会历史与时间发展的变更,将人置于社会中去探讨,肯定了历史的延续性和人类自我完善的能力。

二、自然状态转向社会状态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七卷第七章“掌权者”中提出:“若是一类人结成一个共同体,那其中的任何成员就都不可侵犯,因为缔结契约的共同体成员为一个整体,欺辱一个个体相当于攻击整个集团。除此之外,在双方缔约者在义务和利害关系下,还要相互帮助扶持,共同进退。与此同时,在这种义务与厉害的关系之下,这些人还应尽其所能把一切有益于这种关系的努力均结合为一个整体。”这说明了什么?由于人们生存于自然状态中压力越来越大,困难也越来越多,仅凭单个人的力量已经无法生存、保障安全,因此必须寻求一种整体的结合方式,将多数人的力量结合起来凝结为共同体。作为共同体中的一员,虽然进入社会状态后便有了义务,在满足欲望的过程中也只能是在理性合理的维度内进行,不能随心所欲;有了道德的约束后,原始的自由被剥夺了部分,但还是有诸多好处的,譬如:思想开阔、感情高尚、灵魂提高、能力道德锻炼和发展等。因此,这种共同体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

三、《社会契约论》之基本思想

正如在上文中笔者论述到:卢梭持人生而平等的观点,认为人享有“天赋人权 ”,在自然社会里,人类享受生活、丰衣足食、自在独立。卢梭和霍布斯的观点相反,他反对亚里士多德将人看做是天生不有差异、不平等的。认为不存在天生的奴隶,亦无先天的君主。然而,当“自然状态”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消失殆尽,逐步转入到“社会状态”,由此产生了阶级,人类就有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分、富人和穷人之分,这时就脱离了不平等的制度。而如何保持人类可以平等自由呢?卢梭合理地提出了一种人民主权理论,这个理论的核心即为“订立‘社会契约’”。

四、《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思想

卢梭认为,最高、最善的政体应是民主共和国。因为人生而平等自由,国家能是自由人平等协议后的产物,如果公民的自由权被强制剥夺,那就是掠夺了人最为其最自然状态下“自由”的权利,因此,公民可通过反抗的手段来夺回属于自身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属于具体的个人,属于共同体内具体存在的公民,这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卢梭提出了主权是不可转让、切分的。他体会到,国家是由主权者组成的,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权;权力可以转让但意志却不能转让,主权既然是公意的行使,那就永远不可转让。 社会契约的存在乃是一类特殊的公约,每个个体就与所有的人订立了契约,由此也就产生了所有的人对每个人的反约;这就是所谓的结合的直接目的。

五、《社会契约论》中公意思想

卢梭指出当人民群众将权利上交至其所在集团时,群众的意识就变成了公意。公意是第一性的、至高无上,但政府是第二性的,君主只能是派生出的产物。公意乃是每个个体基于共同的利益而凝聚产生的共同意志。国家的活动受“公意”的约束、管理与指挥。卢梭在书中有提到,共同的意志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存在着使能够使社会达到统一目的的共同利益。共同意志反映的是共同体内部的整体利益,其极目的和夙愿终是平等。

公意在严格意义上须是来自于全体公民。卢梭指出只有当全体公民共同签订契约方能才体现公意。意志是不可被他人代表的,人们须充分直接地表达个人的观点和意志,否则就使主权者的意志不能被正确表达,主权者是全体人民的统称。一旦全体公民的意志交给特定人来代表,那么结果就可能产生不平等,主权者就可能失去自由与平等。若所有公民将意志交于一人,则会出现统治与被统治、奴役与被奴役的现象,就会产生专制。

六、卢梭社会契约论对当代中国民主建设的理论价值

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存在没有契约这一说法,有的只是与现代契约精神与权利精神相悖的中央集权的封建思想。在传统封建社会,政府是专制的代名词,个人的自由、尊严与价值是很难得到保障的。而解放后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在政府权力几乎不受限制的状态下政府所主导的经济体制, 在此基础上架构起我国强政府、弱社会和弱公民的国家强力结构, 双重地强化了统治至上的意识形态理念。改革开放后,强国家、弱社会的局面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所以重新认识社会契约论的价值体系,形成人民主权的思想,对于转变政府理念,构建政府和民众的良性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英]洛克.政府论(下)[M].刘晓根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05

10.19312/j.cnki.61-1499/c.2016.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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