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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位分析及完善措施
——基于相关利益主体博弈论研究

2016-02-23许珊珊

宿州学院学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巨灾投保人

许珊珊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安徽蚌埠,233000

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位分析及完善措施
——基于相关利益主体博弈论研究

许珊珊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安徽蚌埠,233000

通过对巨灾保险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模式下的巨灾保险相应主体——投保人、保险人、政府三者利益的博弈分析,研究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巨灾保险市场机制中出现市场失灵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情形下的策略选择,以及在政府干预模式中政府加入后的三方策略选择。并以此为巨灾保险相应风险管理理论基础,针对我国巨灾保险缺位困局从保险制度、产品设计、灾后理赔勘查、风险分担机制、政策法规等角度对加快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巨灾保险“减震器”功能提出建议。

巨灾保险;市场机制;政府干预模式;博弈论

1 提出问题和相关研究

近年来,我国各地频繁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有关数据表明,2005年以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00亿元,占GDP的比重高达7%[1]。相关的灾后救助补偿也主要依赖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资金拨款,保险业巨灾保险功能未能起到“减震器”的作用。

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平均水平为36%,某些发达国家甚至达到60%~70%,而中国则不到1%[2]。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给我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450亿元,而保险赔款仅占比0.2%;相比之下,美国2012年10月桑迪飓风中保险赔付金额超过经济损失50%以上。这说明在大灾面前,我国保险业未能起到“减震器”作用[3],从表1中有关数据可以看到中国巨灾保险赔付率异常之低[4]。

表1 2005年以来中国自然灾害损失分担情况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从当前发展现状来看,纯商业性巨灾保险制度无法适应巨灾保险业的发展,政府干预巨灾保险的新模式已经逐渐成为各国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如美国通过财政资金运作管理巨灾保险项目,保险公司只需要代为销售巨灾保险保单即可,具有一定强制性;英国政府虽然不直接参与保险业务,但通过提供大量防御巨灾的公共产品扮演“守护者”角色,如提供巨灾风险评估、建立防灾体系等[5]。我国也有所发展,如2013年通过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及2014年8月由国务院提出的《推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新目标》都明确指出,要加快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以及加强政府在其构建过程中的重要性。事实上,政府之所以需要参与到巨灾风险管理过程中,原因在于巨灾保险市场出现失灵,即在巨灾保险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机制无法正常运行,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进入巨灾保险市场,从而形成巨灾风险无法分散管理的一种现象[6]。Eimicke等人指出,政府应通过法律手段、政策补贴等方式解决巨灾保险市场中发生的垄断、信息不对称、公共属性等问题[7]。我国也有学者就政府的重要性进行过研究,如朱俊生通过分析多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相应适用条件,从保险经营者和政府两个角度进行研究[8];田玲通过构建市场和政府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在不同情况下不同主体的动态策略选择,得出市场和政府应同时承担风险的结论[9]。但是,多数文献均停留在定性研究和图表数据说明的层面上,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

本文就政府介入与否,将巨灾保险分为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模式,两种机制中所蕴含的理论分析是巨灾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与理论基础[9]。通过对巨灾保险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模式下的巨灾保险相应主体投保人、保险人、政府三者利益的博弈分析,研究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巨灾保险市场机制中,当出现市场失灵即在逆向选择和存在道德风险情形下的策略选择以及在政府干预模式中政府加入后的三方策略选择,并此为理论基础,针对我国巨灾保险困局提出相应的建议。

2 市场机制下相应主体博弈分析

为方便研究,本文作如下假设:投保人的初始资产为W,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为p,损失为L,若投保人参保,保费为F,赔付率为r,r∈(0,1]。

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商谈会产生一定的交易成本,保险公司在经大数法则确定保险保费及相应赔付率时已计入其中,但无法全部计入其中。因为保险业对相应的风险信息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信息的完全沟通是达成交易的必要条件。保险人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对保险信息的了解较投保人更全面,而投保人出于对私人信息及自身利益的保护不会完全透露信息甚至会提供虚假信息,最终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1 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

出现逆向选择时,相应主体利益博弈结果如表2所示。

表2的具体分析过程为:(1)投保人投保、保险公司承保,此时相应净收益分别为W(1-P)+(W-L+rL)P-F,F-PL;(2)投保人投保而保险公司拒保,此时保险合同不成立。投保人的净收益为W(1-P)+(W-L)P,保险公司没有承保,不承担任何风险,也不存在收益,即净收益为0;(3)当投保人不投保时,保险合同均不成立,此时收益为0。

表2 存在逆向选择时相关主体博弈分析

根据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从博弈结果可以看出,只有当承保收益大于或等于不承保、投保收益大于或等于不投保,即W(1-p)+(W-L+rL)-F≥W(1-p)+p(W-L),F≤prL时,才会进行承保或投保。而在实际情况中,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无法完全了解投保人的信息,判断风险水平,风险大的会主动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即所谓的逆向选择,而风险大的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p较风险小的大,如果保险公司还是按照大数法则确定保险费,那么保险公司必将面临损失,长期发展中保险公司将会拒绝承保。

2.2 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

当巨灾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时会进行现场勘察以确定损失状况。假设保险费用为F,保险额度为Q,保费收益为I,保险公司现场勘查成本为C1,投保人不遵守道德要求而制造虚假成本为C2(为简化分析,这里专指巨灾发生后没有发生损失的那部分投保人),通常认为C1远大于C2。相应主体利益博弈如表3。

表3 存在道德风险时相关主体博弈分析

表3显示:(1)当投保人遵守道德要求时,只有保费的支出,所以其净收益为-F,若保险公司选择进行现场勘查,必定需要支出金额较高的勘查成本C1,其净收益为F+I-C1;(2)当投保人遵守道德要求,保险公司也不进行现场勘查时,相应收益为-F,F+1;(3)当投保人为骗取保险赔款而制造骗局时,此时需要花费C2来制造虚假成本,若保险公司选择进行现场勘查,那么投保人的蓄意谋骗不会成功,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最终净收益分别为-F-C2,F+I-C1;(4)当投保人不遵守道德要求,而保险公司又不进行现场勘查时,那么投保人的蓄意谋骗会成功,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最终净收益分别为Q-F-C1,F+I-Q。

可以看出,最优选择为投保人遵守道德要求、保险公司不进行现场勘查,此时二者净收益之和最大,但是从投保人角度看,只要C2小于Q,投保人很有可能会冒着被保险公司发现的危险选择制造虚假骗局。一方面,如果骗局成功,投保人会获得一笔颇为丰厚的保险赔款,如果不成功,也只是花费一定的成本C2而已;另一方面,巨灾风险发生后由于受灾面积广,灾区混乱、危险,政府管制现场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如进行现场勘查会花费巨额成本,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放弃现场勘查。因此,最优选择很难实现,在这种状况下,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承保,这也正是当前我国巨灾分险开展较为困难的一个主要原因。

2.3 政府干预模式下相应主体博弈分析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巨灾保险市场交易成本问题突出,特别是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保护往往拒绝对巨灾保险进行承保,因此,需要政府介入,引导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能力和“减震器”作用。以下通过分析政府、保险公司、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博弈,说明政府在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简化分析,本文仅考虑政府补贴保险公司和救济受灾区两种情况。

第一,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政府深知保险公司对巨灾保险进行承保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很大的效用,也会减轻自身的灾后救济压力,因为巨灾保险特殊属性,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故政府会积极采取一些措施,鼓励保险公司进行承保,一方面从法律和政策着手,提高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会对其进行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偿,这样保险公司由于巨灾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突出而带来的损失会得到弥补甚至存在收益。

为方便研究,假设政府的净收入用财税收入3Y表示,政府补贴保险公司会支出G,最终政府补贴后保险公司收入为正,保险公司就会愿意承保。相关主体利益博弈如表4。

表4 政府干预模式下的博弈分析一

表4的具体分析过程是:(1)如果政府补贴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损失会得到补偿,愿意承保,二者净收入分别为3Y-G,F+I+G-Q;(2)如果政府不补贴保险公司,政府就不存在损失,而保险公司如果坚持营业必将发生亏损,自己承担损失F+I-Q;(3)如果政府补贴而保险公司仍拒绝承保,那么补贴并不生效,故而净收入分别为3Y,0;(4)如果政府不补贴而保险公司也不承保,此时与第(3)种情况的结果相同。

从上述博弈过程可以看出,对政府而言,收入不减少最好即不补贴保险公司;而对保险公司来说,当政府补贴时才能得到最佳收益,政府补贴使得保险公司收益为正,会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同时不会使巨灾保险定价过高。巨灾保险没有市场可言。这会缓解保险公司因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存在而不愿投身巨灾保险行业的问题。

第二,政府与投保人之间的博弈。投保人对保险并不十分了解,如果要进行投保,就得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这势必会花费时间和金钱,同时,由于双方信息理解出现错误,投保人知道自己可能得不到合法的保险保障,也明白如果自己不进行巨灾保险投保,巨灾发生后,政府不会坐视不理,即如果投保人不投保,巨灾发生后会给予救济,假设为H。投保人都会选择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也就是说,在政府与投保人之间进行利益博弈时,确定自己决策的原则是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是所谓的“上策博弈”,政府的可选策略有补贴保险公司和不补贴保险公司,投保人的策略有投保和不投保。为方便分析,以下仅考虑巨灾保险发生后的情况。二者博弈矩阵如表5。

表5 政府干预模式下的博弈分析二

表5的具体分析过程:(1)当政府补贴保险公司,投保人投保时,灾害发生后,二者净收益分别为3Y-G,W-L+rL-F;(2)当政府不补贴保险公司,投保人仍投保,此时政府不用支付补贴G,若灾害发生保险公司会给予投保人补偿而政府不需给予救济;(3)当政府补贴保险公司而投保人拒绝投保时,保险合同并不成立,此时政府也不需支付补贴G,但灾害发生后政府需要给予投保人一定救济H,故二者最终净收益分别为3Y-H,W-L+H;(4)当政府不补贴,投保人也不投保时,与第(3)种结果相同。

从上述博弈分析过程可以看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政府不补贴而投保人投保是最优选择,但是在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博弈过程中,如果政府不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那么保险公司会因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交易成本的存在而拒绝对巨灾保险承保,此时,即便投保人想要进行投保也无处可投。所以这种最优策略是不存在的。因此可行的策略只能在(1)(2)(4)中选择,对于投保人而言,若政府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只有当W-L+rL-F>W-L+H,即rL-F>H,并且保险赔款扣除保费后较政府救济更加可观时,投保人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投保,而不是依赖于政府;对政府而言,只有当时政府愿意选择补贴保险公司而不是灾害发生后直接救济。

通过博弈分析可知,保费F及赔付率r的确定非常重要,它决定了投保人是选择投保还是依赖于政府的救济;而政府的决策依赖于保险补贴费用与灾后救济费用的比较。若巨灾保险的保费和赔付率能合理确定,政府补贴保险公司,投保人选择投保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因为政府补贴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降低保险价格,更多投保人选择缴纳保费投保,毕竟一般情况下灾害发生获得的保险赔款较政府救济更为丰厚。这就会使投保面更广,减少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同时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综上分析,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不愿开展巨灾保险业务,然而,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基础工具,特别是在巨灾风险本身具有高风险、外部性、准公共物品属性的情况下,开展保险业务是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故而,政府必须介入,通过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提高保险人的承保积极性,减轻灾后直接对灾区救助的资金压力,而从社会整体效益来看,投保人投保所能得到的效益比直接依靠于政府更好。因此,政府支持、保险公司承保、投保人投保是应对巨灾风险的长久稳定举措及长期发展趋势。

4 建 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巨灾发生后,如果仅依靠于政府,一方面由于巨灾本身具有的损失程度严重、影响面积广等特殊性,导致灾难发生后政府救援不到位,对受灾人员不利;另一方面会对政府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如果完全依靠于市场,保险人会由于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交易成本的存在以及保护自身利益,不愿对巨灾风险进行承保。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立完善的“分层”风险分担机制。投保人应承担一部分,保险公司承担主要损失,当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积累太高或者出现特大灾害损失,可以借助保险公司分担部分损失,政府要承担剩余部分损失,凭借自身信用发挥最后的“兜底”力量,这样的损失承担分层有助于维护整个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稳定。

第二,合理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扩大巨灾保险承保范围。

第三,创新保险产品设计,试行按比例投保,以化解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成本。

第四,加大政府财政对巨灾保险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对保险主体的行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对隐瞒主要信息的给予惩罚等。

[1]林毓铭,林博.发展巨灾保险的紧迫性与路径依赖[J].保险研究,2014(2):35-43

[2]刘昕冉,王永茂.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5(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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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毓铭.常态与非常态风险的视域与应急管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342

[5]郭超群.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域外立法经验及其借鉴[J].法商研究,2015(1):175-183

[6]魏华林.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干预市场的“困局”及突破途径[J].保险研究,2012(1):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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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田玲,成正民,高俊.巨在保险供给主体的演化博弈分析[J].保险研究,2010(6):9-15

[10]卓志.巨灾保险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一个综述[J].经济学家,2010(12):88-97

(责任编辑:周博)

10.3969/j.issn.1673-2006.2016.08.009

2016-03-07

中国博士后基金第51批面上项目“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我国货币政策框架调整研究”(2012M510735);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大项目“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基于金额状况指数的分析”(sk2016sd04);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物价水平变动趋势研究”(CXJJ2014043)。

许珊珊(1992-),女,安徽寿县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货币理论与政策。

F830

A

1673-2006(2016)08-00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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