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资本监管改革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潜在影响
2016-02-22郭代刘吕科
郭代 刘吕科
巴塞尔协议III出台以来,模型的复杂性和缺乏透明度广受诟病。过于复杂的模型导致模型很难追溯复制,模型校准过程繁琐,这不仅给模型开发与验证人员带来挑战,也导致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难以理解模型原理和运行机制,进而难以对基于模型的资本计量结果予以准确认识和把握。
基于此,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试图改革银行资本监管框架,在保持模型风险敏感性的前提下,提高模型可比性和透明度。即在当前资本监管框架下,通过改革标准法,引入资本底线,降低模型复杂程度等方式达到提高资本计量结果可比性的目的,提升国际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本文梳理了现行方法的弊端及改革的主要方向,分析了监管改革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潜在影响,并给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有所助益。
现行方法的弊端及改革的主要方向
如前所述现行巴塞尔资本计量体系存在较大缺陷,一是模型规则过于复杂,巴塞尔协议III文件全文超过六百页,加上附则和各类细则超过上千页。模型规则的复杂导致理解的差异和实施的差异,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难以提高;二是标准法过于简单,缺乏风险敏感度;三是资本计量结果不具可比性,不仅标准法和高级法计量结果不可比,不同银行计量结果也不可比。基于此,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11月出台《减少风险加权资产差异》报告,提出了完善国际资本监管框架,提高资本计量结果一致性和可比性的一系列方案,给出了下一步监管改革的方向和路径(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信用风险标准法。现行标准法下对银行和公司的资本计提是和其外部评级挂钩的,比较容易造成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问题,也更容易加重顺周期性。同时,现行标准法的风险敏感度较低,与内部评级法间缺乏一致性与可比性。
针对这些缺陷,巴塞尔委员会给出了下一步改革方向。一是重新划分银行风险暴露分类。将公司风险暴露划分为一般企业债权、股权和次级债权和专业贷款,零售暴露分为一般零售和大额暴露,将房产抵押类风险暴露单列,分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二是将各类风险暴露的权重和企业财务指标挂钩,设定更具风险敏感度的权重。对于银行债权,采用“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CET1)”和“净不良资产率(NPA)”两个风险驱动因素差异化确定权重;对于公司债权,采用“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CET1)”和“净不良资产率(NPA)”两个风险驱动因素差异化确定权重;对于房地产抵押风险暴露,改为根据抵押率(LTV)和债务人收入偿债比综合确定权重。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现行内部评级法在适用性和复杂性性方面广受质疑。首先,大型企业由于历史违约数据极少,很难采用基于违约样本的模型进行评估;其次客户评级模型的PD校准较为复杂,各个银行采用的历史数据长度及跨周期调整方法都不一致,导致对同一信贷组合计量结果的较大差异,对于同一资产组合,不同银行计算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最高值是最低值的5.1倍(BCBS,2013)。基于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首先按照企业违约特征划分资产组合,按照资产规模、营业收入或观测数将银行非零售资产组合分为三类,即以大型企业为主的低违约组合、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高违约组合和中等违约组合。对于低违约组合强制采用标准法,对于中等违约组合采用有限制的内部评级初级法,对于高违约组合可以采用有限制的内部评级高级法。同时,在PD模型校准方面,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不再采用原有的至少5年样本时间长度标准,而是要求必须在抽样中加入至少十分之一至七分之一坏年景的样本(按照西方银行业经验,大概一个经济周期会持续七到十年)。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现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划分不科学,存在监管套利空间;二是内部模型法所依赖的VaR模型很难满足次可加性,很难捕捉尾部风险,同时容易造成激励不当和亲周期性等问题;三是压力下的估值有待改进,审慎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基于此,巴塞尔委员会下一步改革着力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界限,基于交易证据或估值方法重新划分市场风险暴露;二是是探讨用ES模型取代VAR模型作为内部模型法的基础;三是突出不同交易工具的流动性差异,分段考虑变现时间(10天,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同时考虑流动性折价。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在标准法和基本指标法方面,现行操作风险计量体系的一大弊端是资本计提和收入挂钩,这就导致资本计提只和规模有关,对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考虑不足,如在危机发生期间,操作风险损失增加,而按照和总收入挂钩计提的操作风险资本反而大幅下降。在高级法方面,操作风险内部模型法计量过程繁琐,需要大量的数据,各家银行业务特征差异较大,数据积累的充足度也不一样,导致计量结果出现较大差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13年的报告,对于同一资产组合,不同银行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最高值是最低值的40倍(BCBS(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2013),计量结果完全没有可比性。
针对以上缺陷,巴塞尔委员会下一步的改革方向如下:一是用统一的标准法取代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替代标准法;二是用业务收入指标取代总收入指标作为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指标,在普通标准法之上增加损失因子调节;三是不同规模银行适用不同的资本系数取代不同业务条线适用不同的资本系数。
资本底线和杠杆率要求。为了防止高级法下由于银行个性化建模导致过高的资本节约,巴塞尔委员会明确标准法作为模型法的底线,初步建议的三种底线或杠杆方案如下:一是将杆杠率纳入第一支柱(成为最低要求),取消巴塞尔II过渡期底限;二是引入基于标准法的资本底限或标杆,同时保留杠杆率作为第一支柱的后盾(backstop);三是引入一系列资产组合或风险暴露层面的底限或基准,同时保留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后盾。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潜在影响
国际资本监管改革将对我国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及整个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资本要求提高。如信用风险重新按照违约特征划分非零售风险暴露,对大型企业强制实行标准法,同时对同业债权实行差异化权重,而不是现行的25%,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监管资本的提高;市场风险重新划分风险暴露后,可以预期交易账户规模扩大,应计提的市场风险资本相应增加。现在的资本充足形势在改革后的资本计量体系下可能会面临新的变化,可能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及资本筹集能力带来新的挑战。
二是标准法与模型法的差距拉近,成为模型法的底线和回退方案。由于标准法改革,风险暴露敞口重新划分,我国商业银行现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系统可能难以满足未来的标准法下的计量要求。标准法计量所需的信息要素增加,获取难度加大,对其数据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如在信用风险方面,公司债权风险权重需依据营业收入和负债率设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设定需要获取净不良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权重设定要获取抵押率和收入偿债比等;在操作风险方面,在普通标准法之上增加损失因子调节,银行需建立完备的损失数据收集机制,积累较为充足的内部损失数据,否则只能采用监管给定的较高调节因子。
三是模型法要求改变,导致整个模型体系需做较大调整。如在信用风险方面,需在建模样本中剥离低违约组合(大型企业)样本,同时需利用新的数据集进行重新校准;在市场风险方面,交易账户重新划分将导致数据基础构成发生变化,同时如果ES取代VaR将导致整个模型构架发生较大调整。
我国商业银行的对策建议
国际监管改革是时刻进行的,我们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应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为出发点,使国际监管规则成为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有力推动工具。
一是应强化研究,做好新形势下的资本充足评估工作,并合理规划资本筹集渠道,确保资本监管改革后的资本充足率不发生较大变化。
二是在数据收集和系统建设方面应未雨绸缪,充分考虑到资本计量方法可能发生的潜在变化,评估在新监管规则在银行实施的可行性,如缺少相关数据应抓紧建立数据收集机制,并不断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系统能够支持新监管规则下的资本计量工作。
三是坚定不移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我们绝对不能因为资本计量高级法对资本节约效果消减而轻视甚至放弃高级法。风险管理模型从来不是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结果,早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I出台前,国际先进银行已在授信准入、限额、贷款定价、绩效考核中引入了内部评级法,是巴塞尔委员会借鉴了国际活跃银行的良好做法,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内部评级法的普及,而不是巴塞尔协议带来了内部评级法。在很大程度上,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使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因此,采用高级法并不是单纯为了计量监管资本,而是为了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客观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商业银行应坚定不移的把资本计量高级法作为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基础工程,扎扎实实的推进完善,为更科学、更高效、更及时的制定授信策略,完善贷款定价,以及实现前瞻性贷后预警,全方位的组合管理等全面风险管理要素和工具打下坚实基础。
注:本文为作者专业思考,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