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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率的宏观审慎监管效果及其局限

2016-02-22章彰

银行家 2016年2期
关键词:充足率信用风险权重

章彰

杠杆率是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用于补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笼统地说,杠杆率指标至少涵盖了资产负债表杠杆、经济杠杆和嵌套式杠杆三部分。银行所有者权益与资产的比例即为资产负债表杠杆,也有的用资产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来表示,称为杠杆倍数,它可以看作是财务杠杆,反映权益撬动资产的能力。假如银行没有表外资产,杠杆率就是指资产负债表杠杆。而经济杠杆是资产负债表杠杆的延伸,其实是更加广义的杠杆。对于银行的一些表外资产(如贷款承诺),资产负债表杠杆不足以反映杠杆风险的全面性,经济杠杆的概念由此而生。嵌套式杠杆则反映出金融创新的复杂性,指银行持有金融资产中本身还有杠杆,是在杠杆之中嵌套杠杆,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再次资产证券化或结构性信贷产品往往具有此类特征。全球银行业3%的杠杆率监管目标底限应该是上述三种杠杆率的综合反映。

宏观审慎监管的新视角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2007年左右正式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后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变得非常复杂,而且计算结果难以在银行之间进行比较,模型风险很大程度反映在风险加权资产中。金融危机后,模型风险广为诟病。推出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是风险计量从复杂向简单的回归,它能排除模型对风险的影响,更加简单和直观地反映银行承担风险的大小,降低银行之间比较风险大小的难度。这一目的从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口径体现出来。杠杆率计算采用的风险暴露是四部分加总,包括(1)表内风险暴露;(2)以重置成本计算的衍生品风险暴露和潜在将来风险暴露附加;(3)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风险暴露;(4)表外风险暴露。其中(2)和(3)还有一些限定标准。全球银行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杠杆率监管要求,并以3%为标准,杠杆率和资本充足率构成了“后危机时代”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指标。

全球银行业以3%为监管标准说明现阶段只有部分银行同时能够满足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双重约束的要求,还有相当一部分银行只能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杠杆率无法达标。2018年之前杠杆率不达标的银行,必须要通过调整资产结构来降低自身的杠杆风险。我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明确要求,境内外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人民币的其他商业银行需要披露杠杆率信息,从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虽然我国正式实施杠杆率监管要求的时间尚不满一年,但通过表1和图1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四点基本结论。

14家上市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均能满足最低监管要求。5家大型银行的杠杆率均超过6%,其他9家银行的杠杆率均未超过6%,反映出其他9家银行比5家大型银行使用了更高的杠杆,最低杠杆率4%的监管要求对9家银行的约束作用更大,尤其是杠杆率最低的平安银行已经接近4.5%。据巴塞尔委员会披露,2014年末大型国际活跃银行平均杠杆率5%,而较小银行平均杠杆率5.3%。简单地类比,我国大型银行好于国际同业,其他9家银行与国际同业大致相当。

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对不同规模的银行影响程度不同。规模越大的受到的影响越小。一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余额、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最大,且一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最高的工商银行,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增幅处于相对较低水平,意味着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监管要求对其资产扩张影响不明显。一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余额、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最小,且一级资本充足率倒数第二、杠杆率倒数第三的宁波银行,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增幅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在资产结构上差异不明显。14家上市银行在一级资本净额、资产规模上差异较大,但与风险加权资产的余额相比,计算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增加幅度基本处于40%~50%之间,只有民生银行增幅不足40%。平安银行和招商银行增幅最高,反映出这两家银行资产结构与其他银行存在不同,风险加权资产较低的资产占比高于其他银行。

14家上市银行杠杆率变化趋势尚不明显。除了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和宁波银行以外,其他9家银行杠杆率均上升,南京银行的杠杆率上升幅度最大,浦发银行和宁波银行杠杆率下降幅度最大。有国外的研究表明,杠杆率本身也具有亲周期性。在经济扩张期,银行资产扩张能力强、盈利能力强,银行杠杆率比经济平稳期要高。在经济衰退期,银行不良贷款增加,盈利能力减弱,银行杠杆率比经济平稳期要低。有些国家的监管机构为抵消杠杆率指标的亲周期性,考虑在经济扩张期,设定杠杆率上限,在经济衰退期,设定杠杆率下限,将杠杆率的监管目标锁定在一定的区间范围内。由于我国银行业实施杠杆率监管要求时间尚短,杠杆率是否具有亲周期性还需要持续观察。

杠杆率与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关联关系

杠杆率与一级资本充足率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下所示:

杠杆率=(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风险加权资产/表内外风险暴露)

可以将以上杠杆率计算公式转换为:

杠杆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每单位风险暴露的平均风险权重

如果银行每单位风险暴露的平均风险权重(以下简称“平均风险权重”)能够保持基本稳定,杠杆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之间是正向关系,杠杆倍数和一级资本充足率是反向关系。杠杆率越高,一级资本充足率越高,杠杆倍数越低。杠杆率越低,一级资本充足率越低,杠杆倍数越高。

我国银监会对2016~2018年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设定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底线目标,同时提出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由此可以推算出14家上市银行在2016~2018年之间平均风险权重的上限(见表2)。

说明:在《关于实施<资本办法>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2018年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分别为8.7%、9.1%、9.5%,其他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分别为7.7%、8.1%、8.5%。以上测算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余的10家银行作为其他银行。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2015年三季度末系统重要性银行中平均风险权重最高的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在2016~2018年间需要将平均风险权重下降40%,其他银行中平均风险权重最高的民生银行需要下降30%,才能满足最低监管要求。如果未来有其他银行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行列,调整平均风险权重的压力也将显著增加。当然,如果平均风险权重保持2015年三季度末的水平不变,就需要在未来三年中持续增加一级资本总额,才能满足监管要求。

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的监管标准4%高于3%的国际监管标准,我国已被确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也高于国际同业(分别是8.7%和8.5%),但在4%杠杆率和8.7%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约束下,四家银行的平均风险权重上限是45.89%,在3%杠杆率和8.5%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约束下,国际同业的平均风险权重上限是35.29%。鉴于全球银行业资产结构上的差异,我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资产结构调整的难度会大于国际同业。

杠杆率的宏观审慎监管效果剖析

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洲的监管机构加强对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力度,利率掉期、货币交叉掉期、信用违约掉期等交易被强制进行中央清算。就衍生品形成的风险暴露而言,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计算的规则并无本质差异。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的角度,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权重仅2%,非中央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权重差异很大,但都远高于2%。对于场外衍生品交易量较大的银行,杠杆率受到的影响不大,资本充足率受到的影响较大。与衍生品交易不同,证券融资交易受到杠杆率的约束更大。按照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回购或逆回购业务以不同类型的债券作为抵押品,根据债券的价格波动水平,设置债券价格的折扣率,合格的抵押品可以扣减风险暴露,与银行开展回购或逆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其信用风险权重对计算出的风险加权资产也有显著影响,折扣率低的抵押品和信用风险低的交易对手使计算出的风险加权资产非常低。按照杠杆率计算规则,风险暴露与抵押品价值之间是否存在缺口是关键,无论抵押品性质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高低,只要抵押品价值低于风险暴露,就需要把差额加回到杠杆率分母中。例如,A银行以国债作为抵押品向B银行融资一亿元,约定三个月后购回,扣减抵押品价值后,B银行的净风险暴露只有1000万,如果A银行信用风险权重为20%,B银行这笔交易只计算200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8.5%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意味着这笔交易需要17万的一级资本。这笔交易反映在杠杆率中就有很大不同,B银行的风险暴露金额除了融出的一亿元以外,还需要计算抵押品缺口1000万元,总共是1.1亿元。4%的杠杆率监管要求意味着需要440万的一级资本,是17万的近26倍。杠杆率对证券融资业务的宏观审慎监管效应非常明显。

杠杆率对我国银行业资产扩张的约束效应也会逐渐显现,对表内资产约束大于对表外资产的约束。受到杠杆率约束最明显的表内资产包括现金及存放央行资产、地方政府债券、同业资产及零售资产等。现金及存放央行资产信用风险权重为零,不会对资本充足率构成任何影响,但却全额纳入杠杆率分母的计算,对杠杆率产生影响。信用风险权重法下,地方政府债券风险权重20%,也需要全额纳入杠杆率分母计算。地方政府债券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替换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本充足率,但对杠杆率却不会有任何影响。银行和我国其他商业银行业务往来形成的资产一般是20%或25%的风险权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权重是50%,其他零售资产信用风险权重为75%,也都需要全额纳入杠杆率计算的分母。杠杆率之所以对我国银行业表外项目的影响不大,计算规则是主要原因。计算杠杆率时,表外项目中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比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此类贷款承诺采用的信用转换系数高,更加严格。但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主要是信用卡业务产生的承诺,这部分承诺形成的资产在银行总资产中占比较低,实际上对杠杆率总体水平影响不大;而其他表外项目计算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采用的信用转换系数完全相同,没有体现出差异。此外,我国银行业涉足衍生品业务和证券融资业务规模远比国际同业小,杠杆率对这两类业务的宏观审慎监管效果并不明显。

杠杆率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情况,可以考虑按照“覆盖范围尽可能全面、集团内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尽可能比较、监管指标体系尽可能互补”的原则,完善杠杆率监管,构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

在计算范围上,逐步将表外理财纳入杠杆率计算的分母中。在理财业务的刚性兑付没有打破的市场环境下,表外理财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张必然增加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银行之间的合谋可以进行监管套利,对宏观审慎监管效果造成冲击。举个最简单的例子,A银行将理财募集资金以表外理财方式交给B银行,B银行同样将理财募集资金以表外理财方式交给A银行,A银行的杠杆率和B银行的杠杆率都不会反映,这是计算的遗漏项。据不完全统计,现阶段大型银行表外理财的规模远高于表内理财,还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如果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将表外理财纳入银行并表杠杆率计算之中,大型银行的杠杆率可能并未如以上计算那么乐观。

并表层面的杠杆率反映的是并表层面的一级资本和并表层面各类风险暴露的比例关系。出于银行集团内防范不同法人机构杠杆风险的需要,也为了避免银行集团内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在风险暴露计量规则上套利,尽可能统一银行集团内纳入并表范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计算杠杆率的规则很有必要。证券公司持有净资本目的在于清算资产时吸收市场价值变化产生的损失,保证证券公司的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从这个角度看与银行持有监管资本的目的相同。计算证券公司的杠杆率可以考虑套用银行杠杆率的方法,用净资本除以风险暴露。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以交易性资产为主,这类资产承受的市场风险较大,每日市场价格波动会导致证券公司持有的交易性资产价值波动,反映为不同时点上杠杆率分母的变化可能很大。预计证券公司在不同时点上杠杆率的波动也会大于银行杠杆率的波动。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正在大力推进偿二代标准,偿二代标准下保险公司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可以考虑将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本作为杠杆率的分子。银行集团内不同法人机构资本定义或许不同,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银行集团内无论哪家法人机构开展衍生品业务或证券融资业务,由此形成的风险暴露在杠杆率的分母项上应该保持一致。为此,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不同金融工具的嵌套式杠杆计算规则,避免复杂金融产品低估杠杆风险。

按照宏观审慎监管的逻辑,杠杆率应该与资本充足率形成互补,对不同资产结构的银行都能形成有力的约束。从我国银行业的实践来看,两者的互补关系尚不突出。在引导银行资产结构转型方面,杠杆率甚至还蕴含着不审慎的激励导向。持有较多流动性高资产的银行和持有较多流动性低资产的银行安全性不同,但在杠杆率指标上可能完全相同。过于强调杠杆率指标,也可能诱发银行忽视流动性资产的配置。结合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逐步细化银行集团内不同法人机构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尽可能统一同类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折算系数,有利于提高宏观审慎监管效果。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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