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乡村水官研究
——以乌鲁木齐地区“水利”①为例*
2016-02-19刘超建
刘超建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一、引 言
晚清民国乌鲁木齐地区,“水利”是管理乡村社会水利事务和调解水利纠纷的主要人员。根据文献记载和目前考古资料证实,“北凉时期,吐鲁番地区就设有专门负责分配浇灌葡萄园用水与维修水利设施的政府官员,当时称之为‘行水官’。”[1]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厘定新疆,迁入乌鲁木齐地区大量移民从事屯垦,使该地区农业开垦规模不断扩大,并逐渐成为新疆主要的农业区和军粮供应基地。农业发展促使灌渠建设达到了历史时期的一个高峰[2]。“欲引水必须开渠,欲开渠必须筑坝。渠与坝固相因,而坝较渠为尤重。坝不坚牢,水难堵塞,坝废则渠废,渠废则地废。”[3]在当时的新疆,灌渠与耕地之间的紧密联系是其它地区难以想象的。屯垦之初,农业灌渠大都由政府官员会同农业管理人员亲自勘探进行。如伊犁将军布彦泰在开垦阿不勒斯荒地时,就会同地方官员亲自勘查水利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形,制定灌渠的修建方案,“是河界乎东西两山之间。水自北来,折而西注,其势甚猛。迎溜开渠,最为得势,建瓴西下,直达渠门。由此前进,随山盘绕。迨至阿不勒斯正地界内,则源泉四达,灌陇盈畴,向西转南,直至吉尔嘎朗回庄东界,并入大渠,泄于该处河内。”[4]172水利纠纷由政府官员亲自处理。乾隆年间两次任职昌吉昌邑的王哲,“到任后适户民因水争讼,积年不息。该员亲赴河干查明情形,严定章程,由下而上按时按户轮流浇灌,不准土豪把持,积年宿毕一清。”[5]
清政府收复新疆后,左宗棠为尽快恢复乌鲁木齐地区的农业,不得不加快灌渠疏浚,于分巡各道之兵备道中单独设立一员,来督饬本道所属地区的水利、屯田、钱粮及刑名等事宜。从职能上看,这与后期所设置的专职“水利”还存有不同。后来,随着垦区的逐渐恢复,农业用水量增多,各种水利纠纷和水利案件大量涌现,并成为主要的社会矛盾之一,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与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此政府于各屯区设立了专门管理水利的人员——“水利”。关于“水利”的设置时间并没有确切记载,清末文献中经常出现“大水利”、“小水利”、渠正、渠长等职位的记载,可知清末专职水官已经普遍设置。
晚清民国乌鲁木齐地区屯垦民户的组织形式仍采用内地通行的里(保)甲编制。十甲为一里,“每里选里长、渠长、约、保等管理人员,负责基层社会的行政、赋税、生产、水利、治安等事务,渠长管理水利。”[4]104灌溉农业使得水利在农业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且事务繁多。每渠往往仅凭一人之力是难以管理的,所以由水利所酿成大事故经常发生,由此引起的争讼事件更是屡见不鲜。再加上聚落内部自治系统缺失,所以因水利事情而诉讼者甚多。因此,为了加强水利管理,有时保长、乡约、农官、区长、镇长等都要参与其中。20世纪初期,乌鲁木齐各县成立了农管会,并一度成为管理水利的主要机构。“新疆土田全恃渠水,百姓往往上下争水,致酿大故。故农管主持分水轮灌之事。”[6]卷52,1841
由上可见,水利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晚清民国时期,“水利”于社会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利用2012年出版的《新疆清代档案选辑》、乌昌地区各县民国档案、相关调查资料与口述史料,对“水利”的产生、任期、职能以及与民户之间的矛盾等方面进行初步探究。
二、“水利”的产生与职能
鉴于水利事务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作为乡村水利管理的重要职员——“水利”(包括渠正和渠长,下同)与户民接触最多,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最为复杂。“不愁无地,仅愁无水”,人们贫富标准,多是以占有水量的多少来衡量。水作为稀缺资源,就成为凝聚乡村社会共同体的纽带,如乌鲁木齐县的保昌堡与广东庄子争水,常发生冲突。“新疆水少地多人稀少,有水则生,无水则死;有水则富,无水则贫;水之宝贵胜于一切,人民视水如命,争水如同拼命。”[7]此种情形,于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水利”在社会中的地位。正因为水资源如此重要,所以政府对于“水利”的选用也是非常谨慎的。遗憾的是,关于他们的选举情况,目前尚未发现文献记载。
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四十户村黎文玉老人,是笔者作田野调查的主要访谈对象,其祖父和父亲都曾经做过“小水利”。据他回忆,“水利”大都是经过选举产生的。由于“水利”的任期为一年,所以每年都要进行“水利”的选举工作,“水利”可以连选连任,没有限制。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聚落多是依据“惟水”原则而建[8],所以“水利”选举多是以河系为单位,并举行隆重的仪式,有固定的程序。选举前,先由乡约、农官、“水利”、会长等带领全渠户民在庙前举行祭拜仪式,然后进行选举。每个参选人的背后放一只碗,选民每人拿一粒黄豆,选举谁就把黄豆放到他背后的碗里。有时选举“大水利”时,县长都要亲自参加,如绥来县(今玛纳斯)北五岔“大水利”选举,县长都要亲自到场。被选为“水利”者,还要举行宣誓与相关庆祝活动,然后报区长或乡长备案,“大水利”甚至还要由县政府颁发委令状。每年农历二月初二,是选举“水利”的日期,各渠都要进行“水利”的选举。因为二月以后,天气将要转暖,河水解冻。新当选的“水利”,要带领全渠户民疏浚渠道,以保证灌渠的畅通;对各村坪口进行检查和核实,以确定各村的分水等工作。所以在河流解冻之前,“水利”必须要选出,以免耽误春耕。被选举为“水利”者,必须勤劳能干、秉公办理各项水利事务,且具有较高的威信和一定的势力,否则,工作则是难以开展的,下面案例可以说明此种情况。
县长均前,恩准作主,惩究恃刀行凶、抗差不当事。窃查(新渠)渠长,新渠距城冩远,两站有余。今年新渠众户推举渠长接办水差。新渠每年聚水成海浇地,因此,渠道规例,无论何时压水,做工随传随到,不敢耽延,诚恐将有用之水致流无用之地。昨于三月二十五日,渠长传夫做工,各户全来,惟有杨杰玉倚仗有钱、户大之势力,违抗不来上工。渠长前往催追,伊即不悦。与渠长争吵之间,持起铁锨、斧头来砍,渠长被旁边之人推出,(斧头被)渠长老邢、白春花、杨风贞等夺去。伊又拿起木棒,将渠长脖、头及后背打得受伤青肿……如此凶横、霸道抗差,渠长将来何以办公。因此叩求①杨杰玉拒不出水差并将渠长殴打致伤一案(1936年4月15日),昌吉市档案馆,档案号:J1-1-17-8。。
可见,普通民户被选举为“水利”,一些有势力者常常故意抗拒各种水差,致使工作难以开展。因此“水利”之人,多是被大户、乡绅、地主等有势力者所把持。当然也不乏有地痞无赖混入,而平民百姓几乎没有机会进入水利管理系统的。
按照常规,“小水利”大都由同支渠内的户民选举产生,但还存在特殊的情况,就是由“大水利”直接任命。如绥来县富农王宝山就是被该县历任县长一贯授意为“大水利”,全权处理全乡东大渠、养渠两大水利事宜。东大渠五支渠五个“小水利”,养渠三支渠三个“小水利”,也都由其任命和负责管理。且规定了“大水利”每年得十份水,“小水利”得四份水,这是给他们公开的“劳金”[9]11。王宝山的“水利”劳金与政府规定的报酬“如在灌溉期,可以增加两个时辰的用水”则要多得多。
“水利”的产生还要注意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身份认同问题。一般来说,都是在本渠内的户民中产生的。这里所指户民,必须从事农业,如果从事商业、手工业等,常常被排除在外的。下面的这则档案,就可以说明,充任“水利”在某种程度上,还要受到职业的限制。
具状人,二工皇田户民唐天兴,叩求县长恩准,查究估当渠长于中取利事。缘二工户民蓝进荣,前年将田地租给别人,搬居街市设立生意,成为商民。如今又去串通本渠与伊交好的数人,出名保伊充当二工口渠长。因二工口素规有渠长卖水之情形,所以蓝进荣心想多卖十几个时节之水,得银四五十万两,只图利己。而在(再)想想,商民要当渠长与水差,道理不合。差(且)二工口水势紧猛,一旦操心不到,冲坏渠道就要苦累众户。再查,伊在新户将蓝代有两半户粮名,伊于二十五户(日)私自改为伊名,又隐昧半户田地。现在蓝代有之子尚存,因何为伊换粮名?谋心霸多(夺)别人业产,不公之心何以办公?再查,伊将领下官牛五条(头),全行宰杀卖肉。公家发牛,原为维持耕作,扩充农村,并非给伊卖肉,有违禁令。种种不正行为,实无当渠长之资格,理合呈明!县长作主查究施行①唐天兴为水利控告蓝进荣一案(1939年4月1日),昌吉市档案馆,档案号:J1-2-4-4。。
对于户民唐天兴对蓝进荣充当“水利”身份与品行的质疑,县长也不得不认真核查。核查的结果是:“查该渠长对于水利(能够)熟练工作,亦属努力,仍应安心供职。至于蓝进荣私行改换粮名、宰杀所领官牛各节,应由该区长负责查复。”②唐天兴为水利控告蓝进荣一案(1939年4月1日),昌吉市档案馆,档案号:J1-2-4-4。核查结果并没有受到其身份限制,主要根据工作能力与态度予以认定。尽管唐天兴的控告并没有影响到蓝进荣充任“水利”,但这则档案,则说明了职业在“水利”选举中也往往成为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水利”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实权,就决定了他的权威性和所得利益,由此引起较多的有势力者对“水利”职位的争夺,结果“水利”多被他们所操纵与把持,往往造成了选举只是走形式而已。他们有时为了均衡各自的利益,常常采取了轮流充任的办法。如安宁渠的“大水利”一直被当地公认的宋、徐、刘、田、李、葛六家大户轮流坐庄。而且有的地主、富农与官府相互勾结,图谋长久霸占“水利”一职,绥来县富农王宝山就是如此。且王宝山租出八石耕地,以当水利掠夺来的水供给租户浇地,藉口使用租户耕牛,不给租金[9]6。相对于中下层群体而言,则成为这些管理人员长久控制的对象。国家权力对民间事件选择性的介入,更助长了这种态势的发展。
“水利”最初设置的目的,是协助政府勘探水利工程、兴修灌渠等。后来,随着人口增加与开垦规模扩大,农业用水猛增,导致灌渠修建增多,从而引起人、地、水之间矛盾的日趋激化,水利纠纷和水利案件频发,促使“水利”职能发生了转变。由原来协助政府修建灌渠逐渐转变为调解水利纠纷、负责辖区坪口安置和提高用水效率、渠道疏浚、制定用水规章、监督施工等,甚至还要参与水利案件的审判。而调解争水矛盾和水利纠纷,则在很长时期内为“水利”的主要职能。下面一份档案也可以说明“水利”的职能。
具状人,河州工户民王作福,叩求县长恩准作主,惩究霸水欺民事。缘小民是二畦口“水利”,于古历四月十二日,小民应按规所得辰时之水,有上沟刁民马应龙估定堵浇。民弟前去根查,已将小民时辰耽搁过去了。二次四月十八日,小民应浇己时之水,马应龙又来霸定堵浇。小民前去根查,伊不照理论。小民又去报知渠长(马生元)。马生元前去查问,又被马应龙之妻叫回。马任意所为,该渠长无法可办。立逼无奈,只得叩求县长,作主惩治,以儆刁妄,谨呈③王作福状告马应龙霸水之事(1939年6月9日),昌吉市档案馆,档案号:J1-1-24-11。。
王作福为二畦口村“小水利”,本有较高的威望与势力,但被上沟农民马应龙霸堵水口,导致他不得不报知本渠渠长,但并没有解决问题,可见“水利”的权威仅存在于辖区之内。尽管王作福将此事状告到县府,而县府对于一般的水利纠纷,多是责令辖区内的“大水利”会同其他管理人员详查,然后居中调解,予以解决,并将解决的情况报县府备案。政府只是对于那些影响较大的水利案件或涉及村际之间、县际之间或农牧区之间的水利纠纷进行介入,派员进行实际调查,制定解决办法。譬如1944年8月,乌鲁木齐一带的古牧地乡和七道湾。由于七道湾户民违反用水规章,影响到古牧地农民的用水问题,由此产生了水利纠纷。古牧地乡长马生旺、保长张寿财及户民联名状告到乾德县政府①古牧地乡长马生旺、保长张寿财等诉明与七道湾的水利纠纷及县政府给予省政府的呈文(1944年8月21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档案馆,档案号:J8-4-25-21。。乾德县县长不敢怠慢,由于此事涉及不同的县,遂将此事马上报知省政府。省政府便要求建设厅派员亲自查看原委。建设厅即派主任科员马蕴禄会同乾德、迪化两县建设科长及古牧地与七道湾的乡、镇长、“水利”、保长进行实地勘查,制定出解决办法,给予协调解决②关于勘查解决古牧地与七道湾水利纠纷的训令(1944年9月24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档案馆,档案号:J8-4-252-2。。
笔者在吉木萨尔县档案局查找资料时,该局保存了关于公盛渠“大水利”职责的一份档案,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了解当时“大水利”的职能。
一是解决岌岌窝水利纠纷,规定时水及改善浇灌;二是解决南山公盛渠水案;三是解决三台水利案③关于农业水利、畜牧、矿产、工商森林统计表(1923年8月14日),吉木萨尔县档案馆,档案号:J2-24-8。。
这份档案虽短,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处理争水矛盾,调解水利纠纷和参与水利案件的调查是“水利”的主要职责;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当时水利纠纷和水利案件的出现已相当频繁。新中国成立前,“在这条皇渠上发生过许多械斗,几乎每年春天为争水浇地都要发生打架斗殴、死伤人的流血事件,不是户与户撕打,就是打群架。”④参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木萨尔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北庭文史:第8辑》,1993年第27页。笔者在其它县市档案局查找资料时,对水利案件及其纠纷的数量进行了粗略统计,大概占民事案件的20%左右,而且因争水而出现命案的诉讼也时有发生。一则可以说明当时人、地、水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激化;二则由于争水所引起的案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大有渠改变轮灌周期的一份档案也足以引起我们的注意。
禀拟,该乡大有渠参议员马全福及户民杨积据称:该渠所属田(地),水利向系十八天轮浇一次。兹为改议浇种及配合实际,当经众议改为十六天轮浇一次。拟示,布告周知⑤关于大有渠用水的法令(1935年5月6日),吉木萨尔县档案馆,档案号:J2-24-7。。
参议员与户民参与所在区域的水利事务,但并没有提到“水利”,说明了“水利”之权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被限制,或失去了权威,从而使更多的人员参与水利管理并影响到水利的决策权;但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明,当时水利事务繁杂,仅凭“水利”一人之力已难于处理和解决水利事务,需要其他管理人员,甚至户民的参与与协助。水利决策权的改变,要以布告的形式告知同渠所有户民,可以看出水利管理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和法律效力。
“水利”除管理经常性的事务外,有时他们也参与综合行政管理职能,成为重要管理者之一。如在吐鲁番和奇台县分界之处的南山,有吐鲁番回王所属户民,越界在奇台从事放牧打猎,并焚烧山上之松树数天,当地政府官员即要求“水利”与之进行交涉。“遥望南山之南,火光烛天,询问业已延烧数日,因而查宄……无树荫雪,大有碍乎水利,卑职查办等语。”[10]390但是,“水利”的威望和权力被限制在辖区内。因而在整个事件中,“水利”虽参与其中,但没有达到实际效果,“卑职伏恩,吐、奇各有界限……焚烧树林,有碍水利。各缘由合数村禀恭、叩爵,安祗候训示等情,到本大臣爵部院,据此除批示,据禀已悉放火,延烧大干例禁,即无碍之于水利,亦应从严查惩。”[10]391虽然此事件也涉及水利方面的事务,但经过乡约与“水利”的交涉,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不得不求助上级政府。由于“水利”与民众之间的联系较多及密切的利益关系,在调解水利纠纷和参与水利案件调查过程中,逐渐树立了自己在辖区内的权威,这也为他们参与管理其它事务提供了条件。
三、“水利”与民户间的矛盾
“水利”虽然大都由同渠内户民选举而产生,但因权势者的参选,也造成了选举存在种种弊端。如上文所说,“水利”一直被少数权势者所把持,凭借“水利”之权捞取利益也成为他们竞选的主要目的之一。这种情况也造成了他们与民户之间的矛盾,根据田野调查与档案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霸水,即“水利”常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众用水量,并将所霸之水买卖,以亏众利己,攫取大量财富。此外,还时常强办水差,以便捞取更多的钱财。就其与民户之间的矛盾,笔者在田野调查和档案资料中,有关这方面的史料相对较多。昌吉县第三区玉堂渠,众民户状告该渠“水利”马德保霸水一案,在当时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具状人,第三区玉堂众户民等,叩祈县长,均前作主讯究,以儆估霸差务、办事不公事。窃查小民(小民窃查)本渠户民马德保,办理玉堂渠水利差务,今已三年。伊将去年众户之水卖银十二万两,亏众利己。偏情向愿,私心太重。今年春间,伊等领(另)要公举别人办此水差。马德保估霸不舍,非强要办水差。伊于去年,他令几个儿子将户民闵长贵之弟,因浇水压在水中,未曾淹死。二次将李老三之子压在水中,又未淹死。种种刁恶霸水,不能省事。小民又怕今年伊办水差,开出事件,苦累众户。因此,民等不能令伊再办水利差务。又因二月二十七日,尚未规定时节,忽然大河雪水下来,□□□□□□闵长贵浇完,又埃(挨)马金福。马德保之子,不尊老例,恃其强横,非要估浇。马金福之老母,看守水口,上前阻止马德保之子木沙子,(其)竟敢将此老弱之妇,连衣带鞋拉到水中争执,此妇冷冻不堪言状。马德保父子如此霸道逞刁,致民受亏,因此不能令伊办差,伊言非与民等拼命破肚。昨日,正在商酌时间,马德保父子手持铁锨要砍谢福。因此,民等畏怕,只得前来说明①玉堂渠众户民状告水利马德保强办水差等事务(1937年7月13日),昌吉市档案馆,档案号:J1-1-27-3。。
从众户民的控告中,可知马德保充任“水利”已达三年。更为重要的是,其种种恶行已引起极大的民愤,对此,政府也不得不作出相应的处理,以杜绝民众诉端与累民情况的再次发生。
县长恩准:惩究刁凶,准予民等另行保举良善公正之人办理水差,以杜诉端而免众户受累,理合②玉堂渠众户民状告水利马德保强办水差等事务(1937年7月13日),昌吉市档案馆,档案号:J1-1-27-3。。
其次,侵吞修渠工程款项和摊派不公。当时修渠款项来源有三种形式:
一是官款。1886年(光绪十二年),署迪化知县李庆棠组织修建太平、永丰、公胜三条灌渠坝口。1887年(光绪十三年),迪化知县陈希洛倡修安宁渠。渠长75里,宽4尺6寸,可灌溉耕地2 890亩。像这些较大的工程,仅依靠民间力量是无力承办的,必须由官府出资并派出专员或委托地方“水利”负责修建和疏浚,所修渠内受益民户必须在工程修建中出工服役,政府给予一定的工程款以作补贴之用,但大多被“水利”据为己有。
二是民办。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水利建设,则由民户独立承办或出工集资伙办。他们依靠附近的河流或泉水开渠引水,进行小规模的河渠建设。如果规模稍大一点的水利工程,则非大户、士绅或“水利”参与不可。尤其是“水利”,有时强行参与和办差,以图从中渔利。“迪化县城西八十里的新南渠开凿于西工南渠之坪,就由民间集资,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建。”[6]卷73,2715
三是官督民修。这种形式一般是政府把资金拨给“水利”,由他们负责进行河渠修建。尽管有官府人员监督,但这也给“水利”提供了侵吞工程款的机会。他们经常以官款不足向户民敛收,致使民户受累。昌吉县第三区二十四户乡约、农官、户民联名状告渠正吕锁岳就是典型案例,并且民众列出了他的六宗恶迹。
具禀:第三区二十四户东沟众户,禀控渠正吕锁岳内差不公、私心利己、藉端摊派、苛苦众户、倚势压迫、民不聊生等事。吕渠正数年霸定乡约,无人不怕。卢城充当乡约九年,无论何项要公示,敢与伊派差?此后,因为县府要此供支军队,卢城与伊派车辆,被伊用鞭子殴打。见以吕渠正倚势压迫,此是一宗;第二宗:李奎充当乡约,因为走孚远拉粮,见我们东沟户民贫寒,无(心)中情不得己,派伊渠正之车马往孚远转粮。吕渠正结恨在心,估(鼓)令众户要告李奎,伊说弊端大批。众户告案之后,清查账项,并无私弊民等,恨问李乡约实无过错,见(无)可控告端呈告。该吕渠正说,是李奎初当乡约,与伊派车走了孚远,因而伊心中不悦。该渠正办事不公,第二弊端也;第三宗:伊将所收我们众户戏价十万两,伊私自吞昧。与我们控故(鼓)交代此银,告了乡约李奎尽数花用。该吕渠正实是侵吞公项,屡累众户,籍众报复私仇,此三弊端也;第四宗:去年公家借发渠工银两二百七十万两,愿为维护农民春耕间挖管道义款。该吕渠正不知做了自己什么事业,伊将合作社麦面借出、自吃又顾及伊之亲属,并未与我们东沟贫寒小户分散一斤半两。此后交还麦价,该渠正强占,又向我们每户摊派银一万两抵还麦价。小民并未吃麦面,又莫使用渠正贷款,压迫强占我们出银,苦累不堪言说。该渠正藉公摊派,此四弊端也;该渠正向我们每户照一万两收去渠工贷款,伊与县府交了一百三十五万两。其余贷款是否向众户收清,有无吞用利己情弊,迨后,县府追款,将伊管押数日。开放回乡,伊又向我们二次摊派,每户要去六千两,言说伊坐班房子花费等语。渠正办理公差,不知自受剥削民众,此五弊端也;从前公家拨发官牛、官马,吕渠正压定众户,伊先检去上好牛马又用又卖,不顾众户困难。失无和平,何能办公?我们二十四户从前焦渠正办水差多年,每岁向众户只收一年升帮钱,亦无差水。该吕锁岳接充渠正,每年非向我们收计帮钱,夏田粮食七斗,如交秋田,就要八斗。又另外估定,要交我们东沟两个时辰之差水。该吕渠正压迫,苛苦民众,此六宗弊端也。因此民众不得不叩求县长鉴核,根查除弊,以恤民累,(民)则等感恩①二十四户、东沟众户民状告吕锁岳六宗恶迹(1939年8月29日),昌吉市档案馆,档案号:J1-1-38-1。。
从上面的诉状中可以看出,吕锁岳的势力之大。虽然仅为渠正(相当于“大水利”),不但贪污工程款、向众户摊派各种杂款,而且还可以掌控合作社麦面以及官府配给农户助耕的官牛、官马的分发等。不仅犯有贪污之罪,而且篡夺了乡约、农官的大部分职能,损害了他们应得的利益,因此与乡约、农官存在较大矛盾。以致于乡约刘建、周珍、周进宝、刘成太、周进贤、刘奎,农官白春荣、袁丰年及二十四户众民户联名状告。
对于农官、乡约及众农户的联名控告,而该渠各渠长也串联了一些户民,以乡约、农官与吕锁岳素有矛盾,并藉故现在需吕锁岳领工,要求保释。从下面的诉状中可以看出,“水利”与乡约、农官形成两个派别。乡约、农官想借此趁机扳倒吕锁岳,而各渠渠长却力保吕锁岳,从而形成两种势力的博弈。
具恳禀,小西河、中渠、大西渠、凉州渠、兰州湾、十二家等处渠长、户民等恳祈县长恩准,保释渠正,以资督工、压水而免有误浇灌冬麦事。缘有二十四户、东沟户民周珍、刘奎两姓人民素与吕渠正有微小邪嫌,串联数人呈告吕渠正吞昧公款、贪污利己、压迫霸水等情。蒙恩堂讯管押,吩示以俟调查明确,再为核办等。因渠长等五渠之众均系小西河户民,现在正值压种冬麦,用水在急。该吕渠正是否有无苛苦(民众),该二十四(户)、东沟民众情形尚在调查之中。现在民等浇灌冬麦,无人领工压水,各渠长无有专责,因此叩求县长,俯赐格外体怜。众户用水浇灌在即,准予保释吕渠正,以便督促办理水利,并候讯解。所恳之处,伏乞核准②众渠长要求对吕渠正的保释(1939年8月22日),昌吉市档案馆,档案号:J1-1-26-26。。
而当时县府对这样的势力大户却不轻易得罪,从其处理结果来看就可以看出。
二十四户、东沟渠众户、周珍、刘建等状告渠正吕锁岳,吞昧公款、霸持水利等各情。蒙恩收管核办间,该吕锁岳自知悔过,情愿捐助办公。作洋式马鞍子一付,限期五日交案;卷柜一个,限期一个月交案。如有拖故、抗延不交等各情,即由担保人是问,所具保结是实。
保外人:吕锁岳。
具保人:张洪元、李秀山、洪聚华③二十四户、东沟众户民状告吕锁岳六宗恶迹(1939年8月29日),昌吉市档案馆,档案号:J1-1-38-1。。
县府迫于众怒,不得不立案进行处理。但处理的结果却是吕锁岳掏出一部分钱财捐助办公,由张洪元、李秀山、洪聚华作保,以结此案。虽然由农官、乡约与众户联名状告,但并没有扳倒吕锁岳,足见其势力之大。因此,此案在处理的过程中,内部可能另有隐情,官府或拿他没有办法或在某些方面不得不依附于此人。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就政府的处理则无可奈何,这样就造成了官府、“水利”与民众三者之间矛盾的积累和加剧。
再次,“水利”除了霸水、贪污各种水利工程款外,在水量分配、渠工夫役摊派等方面也存在办事不公的情况,以及“水利”选举中的营私舞弊等。因为对于广大农户来说,“并不是有地就有水,而是看首次修渠时所付代价的大小来决定。每年春天(三四月间),近一个月的光景,挖首次渠的交(消)耗,是农业生产的一次巨大投资。”[9]10因此,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为了保证有足够的灌溉用水,在挖首次渠的时候,尽量多出工役和修渠用的梢草木料等物品,以求能分取足够的渠水。但由权势者所把持“水利”,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并不能满足他们的愿望。
这里是每家照份数常淌水浇地,水利在各家应淌水的份数上虽没有进行掠夺,但从渠水总量上把水份加多,归自己使用或出卖。追溯杨增新、金树仁时期,当乡约能任意卖水,如王义(已故)每年卖三十到四十份水。王宝山河坝上有个尺六宽的独水口(就是十份的水口,因在上源实际淌到一百份上下)。每年挖渠只上一张锨,做五六个工。此外,下养渠、小东渠也都有他的水口。除自己浇水外,有四家租户共种八石地,浇水也是他包给的。可知他在水利上的专利了。每年春天上渠时,水利、工头、先生相互勾结,在梢草木料上以少报多,对人工大吃空工,每年舞弊约到二百份水上下(合二百八十石麦子左右)。同时藉送木料修渠占到便宜来徇私情,穷人想送也难得送上。前年梁清仁老汉想送付闸子,水利王亨金说“你早没说,别人都送够了”。当水利既如此有利可图,因之十多年来,水利操纵在少数人手里。如第五村的水利老是王玉山、杨发德、张玉、柳发茂轮流包办[9]11-12。
总之,在乡村社会运行中,“水利”、乡约、农官相互之间既存在矛盾的一面,如上文所说的吕锁岳案就是典型一例,但也存在相互勾结,苛苦百姓的一面,如“水利”、会长、乡长等都能分取所谓水利“劳金”[9]14-15,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当时的社会稳定。
上面所举如此贪得无厌的“水利”毕竟所占不多,对于大多数的“水利”在捞取适量利益的基础上,还是能够遵守政府法令的,恪尽职守,在调解水利纠纷与办理水利事务的过程中,积极发挥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介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用水效率等方面能够尽职尽责。
四、结 论
从“水利”产生及演变来看,国家对乡村社会水利的管理也存在一个移植与模拟的过程。乾隆年间,水利管理者大都具有丰富的水利经验,并得到政府的任命。后来由于农民数量增多,开垦规模扩大,相应导致了灌渠数量增多。但当时水利工程技术却较为落后,造成了人、地、水之间矛盾不断激化,各种水利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应对社会的这种变化,首先,政府将内地的乡村治理模式移植到乌鲁木齐,不断吸纳士绅阶层、宗族及大户中的精英分子参与社会管理中来。“水利”逐渐由最初的政府任命被乡民选举所代替,这样使以担任“水利”达到发财者混入管理队伍中。他们经常通过霸水、贪污各项水利款项、分水不公、渠工摊派不均等手段攫取了大量财富,使得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
其次,有些“水利”在处理水利纠纷与水利案件时,不能够做到秉公办理。甚至地痞无赖与“水利”相互勾结或充当帮凶、欺压良善等,这也是造成水利纠纷和水利矛盾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①阜康县政府关于滋泥泉长联名呈诉班成才欺压农户,无故生端引发争水情形并移交的呈(1936年9月10日),阜康县档案馆,档案号:M1-1-304。。对水利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水利”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第一,晚清民国乌鲁木齐地区存在多种形式的争水,不但户际之间,即使村际之间、县际之间的争水纠纷也是经常发生。如阜康县东约十公里的兵户、六运、十运、毛药厂、黄土棵、五运、六运湖七个村与位于三工河上游的“采木公司”的争水②阜康县农会关于建新采木公司种田堵水灌溉妨害七渠水利的呈(1940年4月21日),阜康市档案馆,档案号:M1-2-795。,当时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是由省府派员会同县政府共同解决的;奇台与吉木萨尔之间持续了近50余年的水利纠纷也是在1945年由两县县长主持下,与当地“水利”协商解决[10]429;此外,城乡之间、农牧区之间也存在较多的争水矛盾。这些争水纠纷中,大多是由“水利”去交涉和调解。他们在平衡各种社会矛盾过程中,作为政府与民户、乡村之间的中介③关于该地区争水类型及解决方式,“水利”在解决纠纷中所起到的作用等方面的内容,可参见拙作《历史社会地理视野下的移民社会研究(1821—1949)——以乌鲁木齐地区为中心》,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95—150页。,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每当出现争水纠纷时,大多是诉讼至官府以求解决,也形成了兴讼之风。相对于官府而言,由于行政成本的制约,将这些诉讼多交与本地“水利”进行调解与处理。因此,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族长的角色,对乡村自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后,他们与户民之间紧密的接触,对于水利纠纷的调节与解决,相对于官府而言,则更为了解个中的原因,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使矛盾双方都容易接受,能够及时平息突发的水利纠纷与案件以维护社会稳定,以减少社会各种矛盾等方面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如阜康县头工大西渠灌区的陈有福,于1928—1934年被众农户推选为“水利”兼委员,负责渠道管理和水量分配,积极认真做好水利工作。他始终坚持合理配水、公道办事、不偏不倚、不亲不疏,深得农户们的敬佩和拥护,在人们的心目中的声望也不断提高①参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阜康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阜康文史:第6辑》,1996年第180—1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