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年律令·置后律》看汉代女性的继承权
2016-02-18梁馨予李迎春
梁馨予,李迎春
(西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从《二年律令·置后律》看汉代女性的继承权
梁馨予,李迎春
(西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二年律令·置后律》对西汉初年的继承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涉及女性继承的部分尤其引人关注。在西汉初年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政府为发展生产和防止财产外流,给予了女性类似于男子的继承权利,继承内容包括爵位继承、户主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女子一旦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方式得到这些后,亦可以享受政府赋予的一些优惠待遇。但须注意的是,法律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限制条件,使得女子的权力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
汉代;女性;继承制度;二年律令
1983年对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的挖掘使得一批简牍陆续出土。这批简牍涉及西汉早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十分丰富。尤其是《二年律令》的发现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现,不仅使秦汉律的对比研究成为可能,而且是系统研究汉、唐律关系及对中国古代法律影响的最直接的资料。在《二年律令》的二十八种律法中,有关继承制度的置后律记载较为详细,研究价值巨大,目前学界已取得诸多成就。如:曹旅宁《〈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认为《置后律》中的“后”是“继承人”的意思,“后”首先体现的是政治权利的继承,其次才是财产的继承[1]。刘厚琴《汉代身份继承制度探析》认为汉代的身份继承包括宗嗣继承、爵位、户主继承。以法律形式强调了宗法伦理关系[2]。王彦辉《〈二年律令·置后律〉中的若干问题》认为《置后律》是惠帝对秦朝法律的传抄,并非新作,女子只是名义上称为“爵后”,实际中并不能继承爵位[3]。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认为西汉已建立系统的继承法,其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既有身份继承也有财产继承[4]。然而,学术界的焦点多集中于男子的继承问题,对于女子在继承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讨论甚少,故而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一、汉代女性的继承内容
(一)爵位继承
《二年律令·置后律》第369简规定:“□□□□为县官有为者,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者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也。”[5]从此条法律看,死者生前如果有爵位且属于因公殉职,若无子男其女儿、母亲、妻子等女性均有权按继承顺序继承爵位,并且获得相应的政治待遇。将死者女儿的继承顺序排在子男之后的靠前位置,一方面说明对女性继承权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女儿为嗣”的血统观念。
关于女性袭爵的实例,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有所记载:“鲁侯奚涓以舍人起沛,至咸阳为郎,入汉,以将军定诸侯,四千八百户,功比舞阳侯,死军事。六年,侯涓亡子,封母底为侯,十九年薨七。”[6]即属于母袭子爵。
(二)户主身份继承
《二年律令·置后律》第379简—第381简规定:“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7]户主死之后,若无子,其身份由父母继承,无父母则由其寡妻继承,无寡妻由其女儿继承,无女儿方能由孙子、玄孙及祖父母继承。由此可见在户主身份继承上,死者的母亲、配偶、女儿都排得比较靠前,具有较大的继承权限。
湖北荆州高台18号汉墓出土的木简《告地书》中记载了一女性继户的事例。“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贾、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十月庚子,江陵龙代丞敬安都丞,亭手。”[8](木简编号M18)。说的是汉文帝前元七年,居住江陵中乡新安里的大女燕死葬。根据中乡啬夫的请求,由江陵县丞将其户籍迁至安都县。根据资料可以推知燕和丈夫没有儿子,也没有公婆,在身为关内侯的丈夫死了以后,她继门立户成为户主,这符合《置后律》的规定。
(三)财产继承
根据《二年律令》中《户律》《傅律》规定,因功赐爵者由国家按其爵位等级分给相应的土地和田宅。女性继承者如果继承了爵位或户主身份,就相应的获得了被继承人的田宅和财产,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二年律令·户律》第377简规定:“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他财物者,皆许之。”[9]可见在财产继承中,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还是很大的。江苏仪征青浦西汉墓出土的一件汉平帝时期关于继承土地的“先令券书”,虽然其内容是一份遗嘱,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女性在继户后对家庭财产的处置权。
二、汉代女性的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
根据《二年律令·置后律》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不论是身份继承(包括爵位继承和户主身份继承)还是家庭财产的继承,只要女性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继承条件,就可以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申请办理继承手续。一经批准,就获得了继承资格,并获得了继承权利。通常情况下,法定继承是最主要的继承方式,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特殊规定,那就奉行法定继承的方式。对于这种方式,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在法定继承之外还有一种遗嘱继承方式,下面将着重介绍。
(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分为文字遗嘱和口头遗嘱。从现有史料看,汉代女子遗嘱继承方式主要指文字遗嘱,至于口头遗嘱,目前尚未见到实例佐证。而文字遗嘱所能规定的继承内容也仅仅局限于财产,即田宅、奴婢等,而不包含户主的身份。在立遗嘱时基层的官吏也要在场,一方面是记录遗嘱内容,另一方面也要进行公证。遗嘱会由相关官吏保存,以免日后发生财产纠纷。
江苏仪征胥浦西汉墓出土的一件汉平帝时期关于继承土地的“先令券书”。“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高都里朱凌居新安里,甚疾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里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凌自言:‘有三父(夫),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军;女弟弱军,父曲阿病长实。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无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徙,贫无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予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田于他人。’时任知者:里师、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10]
从此“先令券书”的意思我们可以看出朱凌系户主身份,先后嫁过三个丈夫,生了三男三女。朱凌生前与子女分居,三个儿子已经自立为户,三个女儿也已嫁人,但因为她们没有财产,所以身为户主的朱凌决定分给女儿们田产,这就说明她拥有对财产的处分权。这与《置后律》关于户主权力的记载相符。在其临终前召集县、乡人员和邻人,以书面遗嘱方式将财产分配给子女,这种方式符合汉代立遗嘱的程序,因此是得到法律认可的。至于遗嘱继承的这种方式,在整个西汉时期应该没有变化。
三、汉代女性继承的限制条件
虽然西汉《二年律令·置后律》中对女性继承爵位、户主及财产等方面都给予法律认可,并有一些法律之外的特殊照顾,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有许多限制条件。
第一,受“以男为后”的限制。《二年律令·奏谳书·21案》:“故律曰:‘死夫(?)以男为后,无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无妻以子女为后。’”这就是说,在继承问题上,男女之间的继承权是不平等的。只有在被继承人无儿子(含遗腹子)的前提下,女性才有继承权,这是法律上的一个前提条件。
第二,爵位继承有名无实。在爵位继承上,如被赐爵者属于正常死亡,则其爵位只能由儿子继承,如无子男,其爵位自行取消,这就是所谓的“有子为后,无子削爵”,*这一原则在《史记》中的《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以及《汉书》的《异姓诸侯王年表》《诸侯王表》《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中多次体现。其他任何人包括女性都无权继承。如死者属于因公殉职,在无子男的情况下,女性则可以按顺序袭爵。这一点在《二年律令·置后律》第371简有明确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另外,《二年律令·置后律》第386简规定:“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11]。即寡妇依法继承爵位后,只能授予田宅,至于爵位就是有名无实的。“比子为后者爵”的真正含义应当是比拟于或比照于子男为爵后所享有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依照当时的社会状况,妇人不可能和男子一样外出参加政治活动。所谓的政治待遇也是有名无实的,这便是所谓的“妇人无爵”。关于这一问题,其实在赐爵时也有所显现,《史记·孝文本纪》中引文帝即位赐爵诏书:“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12]而乐产在注《史记·孝文本纪》赐“女子百户牛酒”中清楚讲道:“妇人无夫或无子,不沾爵,故赐之。”文帝即位据吕后二年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如果女子真的能够赐爵,那在诏书中就没必要将女户分开来说。有关于“妇人无爵”的观点,日本史学家西嶋定生在其著作《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中也有类似的表述[13]。
第三,继户女性的财产缺乏处分权。虽然有的女性按法律规定继承了户主身份且获得了相应的财产所有权,但所有权和处分权并不对等。《二年律令·置后律》第386简—387简规定:“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子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若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14]第384简规定:“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15]上述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寡妇继承户主后,可以获得被继承人的田宅。如寡妇不能继承户主而要求单独立户,只能按庶人标准获得相应的田宅(一顷田和一宅),而这些也无自行处置权限。第二,女性继户后如果出嫁或改嫁,其所获得的财产想要带到夫家,必须在获得后序继承人的同意或绝户的情况下方能带走。而且要带走田产的条件必须是夫家的田产少于女性的财产且田产相邻。这些严苛的条件实际上使女性不可能带走全部的继承财产,至多只能带走自己私有的嫁妆及一小部分财物。而未婚女子或寡妇如果想获得全部财产,就只能被迫采取“招赘”的方式婚嫁。这也从另一方面验证了“财不出户”的原则。
四、汉代女性继承的特点
汉代女性继承,大体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以血统为中心。所谓以血统为中心,即有子子继,无子女继。承认“女儿为嗣”,女儿在爵位继承中处于优先地位,这是因为汉代母系遗风较浓,认为女儿也属于父家血统,女儿为根的观念依然存在。《后汉书·刘平传》记载:“仲遗嘱女始一岁,平抱仲书而弃其子。母欲还取之,平不听,曰:‘力不能两活,仲不可以绝类’,遂于不顾,与母俱匿野泽中。”[16]还有一例,《后汉书·光武十三王列传》载东海恭王刘疆谢恩疏曰:“息政,小人也,猥当袭臣后,必非所以全利也。诚愿还东海郡。天恩愍哀,以臣无男之故,处臣三女小国候,此臣宿昔常计。”[17]此事例虽然不是亲人战死女儿袭爵的例子,但从东海恭王为其女儿请封侯的举动中我们可以得出在汉代人们的观念里,女儿和儿子都是一家之根脉。
第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根据《汉书·惠帝纪》:“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18]可以得知汉代女性年满十五岁就要出嫁,承担为夫家生儿育女的责任。另据《二年律令·具律》,“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桀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算事其身,令自尚”[19],《復律》“□□工事县官者复其户而各其工。大数率取上手十三人为复,丁女子各二人,它各一人,勿算徭赋”[20]等材料可知,汉初15岁以上妇女即成为算赋和徭役征发的对象。为了鼓励女子积极为社会和家庭履行义务,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在继承之中赋予了女性较大的继承权限。
第三、“财不出户”原则。《二年律令·置后律》中对户主身份继承的顺序有明确的规定:“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21]从这条法令可以看出,户主死之后其身份的继承顺序是,无子男以父母,无父母以寡妻,无寡妻以女儿等。由此可见,在户主身份继承上首先考虑的是由家人继承。至于将妻子排在女儿之前,也是防止由于女儿的继户而将财产带至夫家。
五、结束语
对女性继承法律和制度的研究及探讨,是史学界和法学界普遍关注的一个课题。《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的出现,打破了我们过去的传统观念。在秦代就有了女性继承的规定,而在“汉承秦制”后统治者又因时制宜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继承制度,加入了不少新内容特别是对妇女权力的维护。从继承人的资格讲,扩大了“后子”的范围,将女儿、妻子、母亲纳入其内;从继承范围讲,女性可以继承死者的爵位、户主和家庭财产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支配权;从继承顺序讲,女性也被当做家人排在了较前的位置。虽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限制性条件,使得妇女的权力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但这依旧掩盖不了这部法律的先进性。更重要的是,这部法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后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1]曹旅宁.《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8,(1).
[2]刘厚琴.汉代身份继承制度探析[J].天府新论,2008,(6).
[3]王彦辉.《二年律令·置后律》中的若干问题[J].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5,(3).
[4]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J].文史哲,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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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湖北省荆州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222-224.
[10]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237.
[12][汉]司马迁.史记·孝文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1959,41.
[13](日)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M].武尚清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社,1992.
[16]范晔.后汉书·刘平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5.217.
[17]范晔.后汉书·光武十三王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5.158.
[18][汉]班固.汉书·惠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43.
(责任编辑 马 倩 责任校对 马 倩)
2016-07-20
梁馨予(1992—),女,甘肃兰州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简牍学;李迎春(1981—),男,河南确山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秦汉史,简牍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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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140(2016)06-01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