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法律风险规避措施研究
2016-02-17孙玉中刘利
□孙玉中 刘利
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法律风险规避措施研究
□孙玉中刘利
校企合作是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但职业院校、企业、学生在参与校企合作过程中面临着安全责任、侵权及维权失败、知识产权纠纷、利益分配纠纷、企业培养成本浪费等诸多法律风险,从法律视角梳理各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范的合法规避措施,有利于校企合作各方按照现行法律规范实现利益最大化,更有益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治的发展与完善。
校企合作;法律风险;规避措施
校企合作是是职业教育提高职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把手和途径,也是融合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它能够把国家推进职业教育的意志、职业院校理论知识传授以及行业企业前沿知识、技能等各种职业教育目标元素融汇贯通成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能力。校企合作在各国职业教育中都扮演着关键角色甚至决定着职业教育的模式,比如德国双元制、澳大利亚TAFE教育等都是以校企合作为核心的成功职业教育典范。
校企合作的定义尚没有权威界定,但在各类定义中的重点要素却基本一致。“校企合作”是“校企合作教育”的简称,国际上又称其为“合作教育”。世界合作教育协会(WACE)对合作教育的解释是“利用学校和行业(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将课堂上的学习与工作中的学习结合起来,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现实的实践中,然后将工作中遇到的挑战和见识带回学校,促进学校的教与学。”[1]在我国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也有对校企合作的定义。比如《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对校企合作的定义为:“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2]《广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认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3]《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认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4]这些法规文件认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主体是“职业院校、学生、行业、企业”。与校企合作的学理概念不同,出自政府文件中的校企合作概念没有把“政府”纳入职业教育校合作主体之中。校企合作概念中的合作内容主要是落脚在“人才培养、职工培训、技术资源的开发合作及共享”等,通过合作内容可以看到校企合作是双向的,对合作各方是互利双赢的,而不是单向的。
由此可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就是职业院校、企业行业以及学生等主体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导向,相互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围绕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技术资源开发合作与共享等目标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合作。合作往往是一种利益驱动的行为方式,按照马克思的矛盾论,矛盾无处不在,合作往往就是包含冲突的共同利益行为,所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方主体之间也会因合作中的利益冲突而产生各种矛盾与风险。从法律角度梳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矛盾与风险,从实践层面尽量避免矛盾冲突的产生,是促进合作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保障。
一、职业院校学生面临的法律风险
通过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概念可知,虽然职业院校学生也是校企合作的重要主体,但是学校与企业往往把学生作为合作内容之一,把学生置于校企合作的被动地位,由此学生在校企合作中被置于不利地位,往往成为校企合作风险以及侵权的主要对象。
(一)身份风险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学生往往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参与的直接主体,学校与企业往往通过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等方式让学生成为校企合作的被动主体。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却面临着极为尴尬的身份风险,特别是顶岗实习学生,因为他们还不是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学生的报酬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报酬权,并不适用于顶岗实习中的学生[5]。所以即使顶岗实习学生与学校以及企业签署了实习协议,但是根据教育法律规定,学生实习是学校教育教学中让学生从理论到实践的学习过程,而顶岗实习计划及内容也都被设置在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是人才培养的一个环节,而企业只是这个学习环节的学习条件的提供者,所以学生在企业中的顶岗实习不是以工作和劳动为目的的,虽然现实中学生往往被作为完整的劳动力使用。基于此,学生不被承认具有劳动者身份,他们不能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他们在顶岗实习期间被侵犯权益时也不能通过《劳动法》获得保护,他们在劳动中也不能获得和正式员工一样的薪酬和待遇。
(二)被侵权风险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它以实现资本的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由于职业教育顶岗实习生不具有劳动者身份,企业无需为他们提供正式劳动者所应获得的薪资及待遇,且企业往往也不需要为学生日常学习及生活管理负责,所以有的企业会把引进学生顶岗实习作为参与校企合作的最大兴趣点,从而最大化地降低人力成本。对于顶岗实习学生,企业一般不会安排他们从事涉及到企业核心秘密、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工作,往往只是对他们进行简单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岗位操作培训,然后安排到一线操作岗位,忽视职场健康与安全教育及提供安全实习环境。由于职业院校学生年龄较小及心智并不能完全达到成人劳动者的水平,所以存在极大的安全事故风险。同样基于顶岗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者身份现实,企业可能会随意安排学生加班或者要求参加高强度、高风险劳动,而仅仅支付廉价的工作补贴,侵犯学生的休息权以及报酬权等权益。另外企业还可以以各种借口随意辞退实习学生,致使学生不能完成实习而不能完成学习任务。频频发生的强迫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事件就是此类侵权的反应。
(三)维权风险
企业生产过程中会发生各种人身伤亡事件,对具有正式身份的职工来讲可以通过工伤途径获得一定救济,但对不具有劳动者身份的顶岗实习学生则不能通过该途径获得救济。顶岗实习学生往往只能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形式获得一定救济。而在现实中,有企业和学校不给学生购买实习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而要求学生自己购买。当意外事件发生后,企业和学校往往会推卸责任,致使学生救济无门,甚至通过诉讼仍然不能获得充足救济。
二、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企业具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但是作为“理性经济人”企业也面临诸多法律风险,这也是影响其参与积极性的重要心病。
(一)人才培养成本的浪费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他们接受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的动机之一就是希望通过这个途径的仔细观察和锻炼培养在学生毕业后就能顺利上岗的熟手,并且希望通过学生的顶岗实习让他们提前接受企业文化、融入企业团队、具有服务企业的忠诚度。如果认真培养顶岗实习生,企业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精力与职业院校共同构建完善的人才培养计划,配备骨干员工作为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考核监督,还需要提供合适岗位并支付一定数量工作补贴,同时承担顶岗实习学生因工作不熟练带来的种种不变。然而,当前职业院校学生基本都是“95”后,个性张扬,崇尚自由,他们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骑驴找马力争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顶岗实习完毕或者顶岗实习期间他们就已经心猿意马,频繁跳槽。所以从企业方面来讲不仅面临着顶岗实习培养“人才两空”的风险,还需要重新招聘员工与培训,付出人力物力代价,所以企业必须认真对待和评估这一风险,从而更愿意招聘招来即用的熟手。
(二)商业秘密被泄露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部分内容,如管理方法、客户资源信息、产销方法、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以及设计图纸等信息。如果企业和学校开展深度校企合作,将会在双方科研项目合作、行业信息收集、学术论文发表、申报科技成果、师生锻炼及实训等过程中涉及到商业秘密,由于校企合作中涉及到的师生范围较为广泛,商业秘密泄露可能性大且影响广泛,企业将面临遭受巨大损失风险。
(三)产权纠纷
校企合作中可能会产生财产以及知识产权纠纷。在校企合作中,学校与企业可能会共同投入开展科研项目合作、产品开发、技术推广等活动,双方都可能以资金、厂房、技术等各种有形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对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署名权、归属权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争议,也会对双方共同投资项目产生的利益以及债务分配等产生纠纷。企业很担心卷入这些产权纠纷的漫长诉讼中。
(四)学生管理风险
企业生产一般具有周密的管理制度、严密的工作纪律以及严格的职场健康与安全管理规定,所有企业员工都必须认真遵守,企业为了保障职工利益且同时防范企业风险基本都会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但如果企业接受顶岗实习学生,除非在与学校以及学生协议中明确排除学生管理权,企业往往在接受学生顶岗实习的同时也就接受了对学生的管理以及指导责任。职业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时往往刚成年不久,习惯了学校宽松自由的生活,工作纪律意识较为淡漠,还没有做好真正职业人的心理准备,且在企业中也往往不被接受为正式员工,所以处于此阶段的顶岗实习生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意外伤害事故的机率较大,企业在面对这些事故时无法全身而退,往往既与合作院校产生责任纠纷,也与实习学生产生利益赔偿纠纷,企业对于这种两面不讨好的合作往往敬而远之。
三、职业院校面临的法律风险
职业院校对于校内的教育教学管理往往具有科学严谨的管理规范和制度。但是职业院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活动主体,它的目的是公益性的、以教育教学培育人才以及科研为主要任务的。与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身经百战、经验丰富的企业相比,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处于合作寻求者的劣势地位,面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要求,职业院校在如何处理与合作企业关系、如何管理校外实践锻炼师生、如何应对校企合作风险等方面都没有太多成熟经验。
(一)来自于合作企业的风险
校企合作企业面临着商业秘密被泄露、产权纠纷等问题,与之相对应的职业院校也面临着同类风险。职业院校也面临着专利技术、科研成果被盗用、合法利益被侵犯等风险,一旦这些纠纷产生,职业院校不仅名誉权被侵犯,同时还会花费精力来处理纠纷,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精力。
(二)纪律处分风险
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6]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文件要求,“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7]通过这些规定可知,国家对于公立职业院校的领导及师资进入企业兼职进行了严格规定,违反规定不仅当事干部、教师受处分,学校领导也要承担责任。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形式多种多样,学校干部以及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学校如果不能做好其工作人员到企业兼职的管理问题,有可能面临受到党风政纪责任追究的风险。
(三)学生安全责任风险
职业教育竞争十分激烈,而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是衡量高职院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职业院校往往把与企业深度合作、开设订单班、开展顶岗实习作为提升教育质量和就业水平的关键工作。与对校内学生管理不同,让学生离开校园参加顶岗实习则会增加很多管理风险。第一,顶岗实习学生到企业后需要服从比学校严格的实习单位的责任、纪律、劳动、生活作息等考核和管理,校园宽松自由变成了严格约束,社会关系发生很大变化,由师生、同学关系变成了领导、同事关系,巨大的角色反差以及利益反差,学生心理会产生剧烈波动,有的同学慢慢适应,有的同学剧烈反抗,有的同学退出实习,从而给学校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更有些学生脱离学校长达十几年的保姆式管理,一时迷失方向,不知所措,由此,埋下了各种安全及意外伤害风险,给职业院校带来巨大压力。
四、校企合作法律风险防范规避措施
(一)校企双方构建互赢权责分配机制,签订周密合作协议
没有利益的校企合作不会长久,只有在校企合作双方利益需求都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双方的合作才可能得以延续和发展[8]。职业院校与企业能够共同推进校企合作,说明两方主体能够寻求到利益共同点。针对双方的合作项目,构建由学校、企业为主体、政府部门以及学生参与的权责分配机制十分重要。通过机制构建,合作各方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就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沟通,从而实现把各类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的目标。在双方达成合作后,科学周密的校企合作协议是双方权利与义务界定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以后解决矛盾纠纷、化解风险的依据。所以校企合作协议中应当规定合作各方包括参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学校与企业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对于学生管理责任的归属、学生实习劳动保护、学生实习待遇规定、实习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产权以及利益分配具体方式、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企业禁止性规定等各项内容。这些规定不仅条款明确详备,而且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条款责任与义务的设定应当征询专业律师建议。
(二)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勇于捍卫自身法律权益
学生在参与校企合作特别是顶岗实习时,应当事先形成知法、守法、用法意识,善于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学习《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自身应当拥有的法律权利。首先,应当熟悉校企合作的合法性质,避免因学校或者企业甚至学校与企业合谋挖下的不合法顶岗实习陷阱,导致实习专业不对口、被当做廉价劳动力使用、被处于危险职场与健康环境等境地。第二,主张学校或者企业保障顶岗实习期间的待遇,特别是要求购买实习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第三,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第四,要求保障自己人格尊严,维护身心健康。第五,注重合作协议或者顶岗实习协议的签署,认真厘定各方权利与义务。第六,要有证据意识,如果被侵权,可以依据相关证据向学校、企业乃至法院提起合理诉求,捍卫自己的权益。
(三)学校规范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加强校合作中的项目、教师以及学生管理属于学校管理工作的应有之义。但是区别于校内正常项目、教师以及学生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多了一个企业主体,与校内正常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不同,校企合作项目企业主体的加入使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所以学校应当制定专门制度,明确校企合作中学校对于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原则规定,明确界定教师参与校企合作以及从事企业兼职的行为规范,制定校外顶岗实习学生的教学指导以及日常管理规范。特别对于顶岗实习学生来讲,不仅应当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责任与义务明确的协议书,还应当构建包括学校主管领导、二级院系领导、专任指导教师以及辅导员的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顶岗实习管理责任,把教育责任、安全责任贯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通过构建网络学习系统、顶岗实习现场指导制度、现场巡查制度以及学生、家长、学校以及企业常规交流制度等途径和方式做好顶岗实习学生的日常学业教育和行为管理,及时做好心理辅导掌握学生心理状态,及时介入心理危机干预等等,把所有工作纳入学校各环节绩效考核,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防范顶岗实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四)出台法规,促进校企合作规范发展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之所以存在众多风险与国家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规规定不明确、不规范有重大关系。校企合作法规的出台将是解决学校、企业以及学生心病的必然途径。通过立法方式明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地位与方式,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应当享受的、简易操作可获得的权利及义务;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及地位,如对于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障等相关问题必须予以明确;明确规定学校、企业乃至学生在顶岗实习中的权利与义务;设立学生顶岗实习基金,兜底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风险,解决学校、企业、学生后顾之忧;同时还要落实责任,加大对校企合作的管理及对不良合作行为的处理力度[9],树立模范与典型,设立定期评选优秀校企合作院校与企业的制度,对优秀企业与学校予以宣传、嘉奖,鼓励校企合作参与热情。
在当前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背景之下,反思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种种法律风险,提供合理的法律风险规避措施,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各方主体放下心理包袱,更加积极地参与校企合作、实现优势资源共享、人才培养共育,形成良性互动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目标。
[1]耿洁.工学结合及相关概念浅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3):13-15.
[2]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EB/OL].http://www.tech.net.cn/web/articleview.aspx?id=2010051 700016&cata_id=N005.
[3]广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EB/OL]. http://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bgtwj/2015 gzbwj/201506/t20150619_473685.htm.
[4]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EB/OL].http://www.shenyang.gov.cn/zwgk/system/2013/01/28/ 010054728.shtml.
[5]徐升.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法律风险[J].教育探索,2012(7):19.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EB/OL].http:// www.gov.cn/flfg/2012-09/03/content_2215755.htm.
[7]中组部印发意见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任职)[EB/OL].http://www.gov.cn/jrzg/2013-10/30/ content_2518244.htm.
[8]刘晓,高倩.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风险表征与规避策略[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7):115.
[9]杨成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33):25.
责任编辑刘扬军
孙玉中(1977-),男,山东沂南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刘利(1981-),女,重庆合川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学。
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措施研究”(编号:2014-GX-058),主持人:孙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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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518(2016)19-007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