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类社会组织发展问题与对策探析
2016-02-17段绪柱
段绪柱
(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80)
社会热点论坛
社科类社会组织发展问题与对策探析
段绪柱
(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80)
[摘要]社科类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社会价值性、学术性等特征,在社会公共意识形成与治理能力提升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作用。社科类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过程中,面临着经济基础不足、内部管理与自我约束能力弱等问题,应加强社科类社会组织建设,改善政府的监管机制,实现社科类社会组织与监管部门的良性互动,推动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社科类社会组织;发展;监管
社会组织的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与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公民权利及其实现程度的基本表现。社会组织在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与意义,正逐渐成为现代中国建设的社会推动力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种类繁多,各类社会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不同的行政法规,按照不同的程序在相应的机关进行登记注册。社科类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类型,是政府开展社会价值与意识形态宣传、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托,是社会公共价值形成、社会利益表达和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组织载体。依法推动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是降低中国管理与建设成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一、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特点
社科类社会组织是以社会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基本宗旨的人合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进行登记注册,按照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具有非营利性、社会价值性、学术性、自愿性与组织性等特点。
(一)非营利性
社科类社会组织不以谋求自我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社科类社会组织的资产是公共财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利润必须依据法律和组织章程的规定用于实现组织的宗旨,保证组织的运行与健康发展;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科学研究及交流,推动自己的认识与理解被组织成员及更多的社会成员接受,更符合社会理性,利于形成社会价值共识。
(二)社会价值性
社科类社会组织一般有自己的价值与基本认识,并通过组织的社会参与和共同讨论推动自己价值与基本认识更多地被社会接受认同,具有社会价值性的特点。社科类社会组织及其成员从事社会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与传播,直接参与、影响社会主导核心价值的形成与被接受程度,是社会共识形成的前沿阵地。社科类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学术成果、价值理念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及价值体系保持一致,是更大范围内社会共识形成的基础。
(三)学术性
社科类社会组织把进行学术研究作为最重要任务,具有学术性特点。生产思想、创新理论、传承思想与文化是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主要功能。社会成员对社会的理论性认识程度很大上受其教育及社会传播内容影响,社会的发展进步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研究水平、传播能力密切相关[1]。
(四)自愿性与组织性
社科类社会组织是社科类研究者与管理者自愿加入成立的,具有自愿性与组织性的特点。社科类社会组织存在与发挥作用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主要依靠组织自筹,其中最重要的来源是组织成员的自愿参与和缴纳的会费。社科类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建立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组织章程的内部组织结构与权责关系,具有一致行动和解决内部争议的基本规则与程序。
二、社科类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为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机遇与外部条件,也要求社科类社会组织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参与社会治理、形成社会共识。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发展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多数社科类社会组织经济基础薄弱
社科类社会组织很少参与营利活动,其成员一般是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与相关的管理人员,组织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费与会务费用,这使得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活动通常面临着经济困难。社科类社会组织成员能否顺利参与组织活动取决于其个人经济状况与财务资源的外部获取能力,如所在的组织能否给予经济支持、拥有相关的科研项目是否可报销经费等。经济基础薄弱对社科类社会组织的集体活动与深入讨论、交流影响很大,使其容易陷入经济困境,集体活动减少。一方面,这使社科类社会组织内部交流与问题探讨无法深入,不利于共同体意识与集体行动的形成;另一方面,不利于社科类社会组织社会影响力的扩大与现代社会秩序的建立[2]。
(二)部分社科类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薄弱
依据法律法规、组织章程的规定,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主要权力、重要事务决定权集中于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与秘书长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力,但日常的、非重要的、程序性的事务管理应交由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机构。虽然依据法律法规、组织章程的规定,社科类社会组织都建立了日常的内部管理机构,但受资源获取方式、活动领域与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制约,部分社科类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薄弱,个别内部管理机构甚至形同虚设,管理权力主要集中于会长与秘书长等高层领导者个人。
(三)部分社科类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能力较差
社科类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依据法定权力与程序决定组织事务与开展活动;二是自主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公开组织的活动与基本价值、思想等。社会组织应自觉遵守公共行为标准,以其组织理念和活动实现自我奉献、公共责任进而担当起社会自治公器[3]。部分社科类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后,活动极少,虽然不主动违法,但组织内部的管理和对外活动成为个人事件,主要依据会长或其他高层的意愿开展。部分社科类社会组织虽依法定期到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并汇报重要事务,但从整体上看公开透明程度较低,不能主动地接受外部的社会监督,让社会了解组织的思想与价值。
(四)部分社科类社会组织代表性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这样就要求社科类社会组织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组织成员的学术态度与思想价值能够基本反映对社会科学领域内某类问题的认识状态与研究态度。但部分社科类社会组织代表性低,不利于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增加了政府或其他组织认识了解社会科学领域相关问题的成本。
(五)部分社科类社会组织不能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变更手续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也就是说登记、备案、修改组织章程等重要事项变动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或核准。而部分社科类社会组织出现登记或备案事项变化后,并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团体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年度检查。而个别社科类社会组织出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变化后,并未进行变更登记。
(六)政府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存在困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组织和民政部门作为监管部门,承担着对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建立和日常运行是否合法、是否坚持公益性的监管责任,民政部门还可以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社科类社会组织种类多、总体数量大且研究对象差异性较大,加之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薄弱,这给其业务主管机关——社科联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局(处)造成了监管上的困难,出现了监管人员数量相对不足、监管业务过于单一等问题。
三、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应从组织自身建设、管理方式与方法、监管互动机制与模式等方面着手,推动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社科类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社科类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与服务能力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管理与建设状况。首先要确定适当、合理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基本价值、目标与管理理念。基本价值与目标决定着组织治理机制、成员选拔原则和方式、管理理念、集体行动方式与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影响甚至决定着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整体行动。社科类社会组织需要确立公共意识,具有公益精神与公共服务理念,以此为基本价值约束组织及成员的行为,更好地服务成员,尤其是整个社会。确定组织基本价值与目标时应扩大认识范围,清楚客观事物的复杂性,了解自己认识可能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使自己更具包容性与代表性,能更好地反映人的基本价值与核心价值、人类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与发展道路选择的理论及现实依据。其次要健全管理机制。社科类社会组织是人合组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其权力机关,应完善以章程为基础的内部权力结构与运作规则,健全换届选举、相互交流、组织决策、组织人事制度、财务管理,机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组织根据章程规定的治理结构与方式,依法自治与履行职能。再次,要实现财务运作合理化。一方面,社科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电子文件交流或网络交流,降低集体讨论的经济成本;另一方面,社科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对相关学科领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建议,来服务特定的企业、社会组织或政府,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支持。最后,要推进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透明化。促进社科类社会组织及其科研人员通过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研讨交流等方式与社会交流,使社会更多地了解其学术观点;推动社科类社会组织及其科研人员参与政府决策咨询活动,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二)改革监管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内容与方式、方法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从国家与全社会的视角制定法律与相关政策,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科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与基本方向。首先应树立有效监管理念。监管制度改革的目的不是加强监管或放松监管,而是实现有效监管,即依法监管、有限监管、透明监管等。依法监管是指监管社科类社会组织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处;有限监管是指根据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特点确定监管内容,主要监管其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行为合法合理性等;透明监管是指实现监管内容和方法上的公开、透明,推动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公开信息。其次要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作监管。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基本认识与价值涉及各级政府和政府的不同部门,因此组织管理体制与监管方式的变革必须关注政府纵向关系的变化和不同政府部门间横向关系的调整。只有在中央领导下,分地方、各系统、各部门、全社会消除偏见,积极参与,协同推进,才能够克服各种阻力,开创社会组织发展新局面[3]。再次,要建立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监管机制。建设社会公众与组织参与监督的制度和平台是监管部门实现对社会组织有效监督的基本保障,这可以降低监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成本,保证监管的时效性,利于提高社科类社会组织公开自己学术思想与价值、参与公共讨论的积极性,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三)完善政府影响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机制
政府通过科研项目、采购公共服务等方式,将理论问题或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委托给社科类社会组织进行研究或设计政策方案。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可以对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科研水平、公共服务能力和行动能力等方面提出要求,进而引导其健康发展。政府根据社科类社会组织科研方向与水平、需要解决问题的复杂性与所需专业能力来确定委托对象。如果某一社科类社会组织对拟解决问题有较全面的认识和理解、研究方案符合公共利益诉求,则可承担主要研究任务;如果拟解决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多个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研究领域,政府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来确定一个或多个社科类社会组织作为委托对象,从而保障政府政策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参考文献]
[1]顾爱华. 中国社会科学类社团的内涵、特征与功能[J].中国行政管理,2007,(11).
[2]马庆钰,贾西津.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与未来趋势[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4).
[3]卜章敏.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社会组织成长路径研究[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4,(5).
〔责任编辑:曲万涛〕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2-0088-04
[作者简介]段绪柱(1973—),男,黑龙江五大连池人,副教授,博士,从事非营利组织管理和行政管理研究。
[基金项目]2015年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黑龙江省社会组织建设研究”(15077)
[收稿日期]2015-12-26
·社会组织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