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的意蕴、特征及其卓越贡献
2016-02-17祝莹莹
祝莹莹
(哈尔滨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哈尔滨 150025)
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的意蕴、特征及其卓越贡献
祝莹莹
(哈尔滨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哈尔滨 150025)
[摘要]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主体与客体、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人作为主体,对自由之追求基本指向四个场域,并对主体的作为亦提出了要求:从自然界中获得自由,必须善待自然,珍爱“人的无机的身体”;从社会中获得自由,必须践行法律规范并肯于责任担当;从人际关系中获得自由,必须与人为善,在友好和睦中拓展交往空间;从人与自身关系中获得自由,必须善于调控自我,物欲面前坚守伦理底线。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具有人的主体能动性、劳动实践性、个体与群体的相融性和与时俱进性的特征。它彻底超越了西方自由理论,为人类思想宝库做出了卓越贡献: 1.对实现人类彻底解放、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科学性前瞻,开辟了共产主义社会谋求自由福祉的最高境界; 2.以劳动实践为自由本源的准确定位,使权利享有与责任担当成为人的自由赖以存在的重要支撑,创造性地将践行法律规范作为自由实现的充分保障; 3.关于主体能动作用及主体能力生成机理的论述与归纳,为人的自由实现与发展铺设了广阔道路; 4.将自由内涵的发展置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宏大视域下,彰显了理论体系本身无可比拟的旺盛生命力。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主体能动性;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崇尚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也是人的自赋。如何遵循人的发展规律,使之充分释放天性、完成自赋,即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的重要命题。鉴于此,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的意蕴与特征,全面把握它与西方自由理论的本质区别,特别是充分认识它对人类思想史的卓越贡献,对于加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内涵的理解,实现并保障社会主义自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的深邃意蕴
所谓自由,是指作为自由主体的“社会人”,从外在的束缚和制约中解脱出来,从而获得了独立性,能够自主地表达并实现自我的主体性,也即自由主体的实践活动不受外在力量的钳制,而得以按照主观意愿去行动的自主自觉状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中,作为自由的主体,每个人都置于具体的、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之中,因此是从事具体活动的、现实的,也是活跃着的。由此,具体的社会中的人成为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的立论根基,成为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自创立以来始终坚持的首要前提,也是与其他自由学说本质性区别之所在。关于人的本质,马克思在其著名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给予了经典性的阐释:“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8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全部社会生活的主体,人所崇尚、所追求的自由同样也来自于他所从事的任何一项活动,来自于他与他人的交往,来自于他所置身的自然界和社会生活。正如恩格斯在阐述无产阶级解放事业,对他所憧憬的未来社会所进行的预设性描绘的那样:“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2]作为自由的人,其自由从自然、社会与人自身得以充分体现,亦为我们深刻领会并全面把握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提供了引领性、方位性的探索路径。这是因为:人的自由表现在生产领域,它取决于代表生产力水平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与行为文化等社会环境,这是作为主体的人渴望自由的前提,也是自由赖以实现的依托;人的自由表现在生产关系领域,人对自然所要求的内容实质和限度与其所置身的社会关系的具体方位密不可分。有鉴于此,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人对自由的追求与渴望,基本上集中于自然、社会、他人与自我这样四个场域,也可以视为作为主体的人获得自由的四个向度。
1.从自然界中获得自由,自由主体必须善待自然,珍爱“人的无机的身体”。人类发展史表明,劳动实现了从猿到人的转变;而自从人类从地球上站立起来,同样是通过劳动获取自然资源,满足衣食住行娱等基本生存与发展之需要,也正是在这种获取之中,逐步摆脱了对自然的依附与从属,呈现了自身的主体性,也似乎从中获得了永久性的自由。然而,随着现代工业文明的迅猛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愈加紧张,人们所忽视的生态环境问题,又对人类构成了新的威胁。其实,早在100多年前恩格斯撰写《自然辩证法》时就曾经告诫我们:“不要过分陶醉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取消了。”[3]这里的“预期的结果”,可谓人类在征服、改造自然之后获得了自由;所谓“取消”,即又回到了追求自由初始的地方,甚至比初始时的境况更糟糕,为意想不到的、新的不自由所束缚与制约。可见,如何敬畏自然、善待自然,恩格斯在这里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从自然界获得自由的问题上,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未提出“保持生态平衡”、切忌“人类中心主义”,但却指出:“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4]95。因此,要“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致,而那种把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愈不可能存在了”[5]。所谓“自身和自然界的一致”,即怎样善待人、人类,同样也要怎样善待自然。如此才能相互依赖,由对立走向统一。具体表现为:在正确认识与把握自然规律的同时,还需崇尚自然规律,珍爱“人的无机的身体”。尤其是在当下,人类恢复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尤为迫切,也唯有如此,我们从自然界所获得的自由才能得以延续下来、巩固下去。
2.从社会中获得自由,政府须为公民自由权利的享有创造条件,公民在践行法律规范中肯于责任担当。从社会中获得自由,是自由主体实现自由之目的的主要场域和主要方面,并且这种自由是通过人们的社会权利得以集中体现,它既揭示了人与社会不同向度之间的关系,亦标示出人所拥有的社会地位。无论是社会关系,还是社会地位,总是要通过法律规范以及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自由主体的赋予与规范表现出来。从社会权利透视自由,马克思有过精辟的论述:“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地标确定的一样。”[5]438在这里,自由主体所从事的权利活动,对他人是有害还是无害、对社会是正能量还是负能量,法律法规及其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了确认。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是法律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之所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来,社会主体权利自由的获得,主要依赖于国家宪法、法律和司法者的作为给予和保证。所谓社会要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包括人身与财产安全保障的权利、从事相应的工作并获得薪水的权利、公共事务的知情和意见表达的权利、国家福利待遇的分享权利以及公民自我发展的权利,等等。权利自由虽然也表现为主体个人的努力程度,但更多的时候,或者说更主要的,表现为权利主体对所拥有权利的自觉运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自由不仅包括我靠什么生存,而且也包括我怎样生存,不仅包括我实现自由,而且也包括我自由地实现自由。”[6]77所谓“自由地实现自由”,其意蕴在于两个层面:就社会而言,通过为权利主体创造条件,赋予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提供为其需求相契合的保障,使之所追求的自由得以有所依附地顺利实现;就权利主体自身而言,通过遵守法律规范、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与义务,在井然有序的公共秩序中享有自由。
3.从人际关系中获得自由,自由主体须与人为善,在友好和睦中拓展交往空间,丰富社会实践。如果说,政府所创造的条件、所提供的保障,包括社会井然有序的公共秩序,为人们开辟了任其驰骋的自由的广阔天地,那么,作为自由主体充分享有自由,则更多地体现在人际关系上。这是人作为“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本质属性及其枢纽位置所决定的。与社会权力所赋予的自由的不同之处在于,在人际关系中所获得的自由是自由主体积极主动的结果,它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与交往,因此,更加具体地、直观地、可感地彰显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并要求自由主体在人际交往上有所作为:与人为善、乐于助人;善于包容、和睦相处,等等。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6]515。我为人人,人人也在为我。并且,这种我为人人、为他人,本身就是善行善举,也正是在这种相互支持、和谐友善、与他人社会关系的现实交往中,自由主体的能力、品质与作为得到确认与确证。就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进一步指出:“一个人,他的生活包括了一个广阔范围的多样性活动和对世界的实际关系,因此是过着一个多方面的生活。”[7]296这其中,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关系的丰富性,它与人们所获得并享有自由的广泛性成正比。因此,作为自由主体在与人为善、友好和睦的人际关系中不断拓展交往空间,则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了。
4.从人与自身关系中获得自由,自由主体须调控自我、把握自我,物欲面前坚守伦理底线。较之自然、社会和人际交往,从人与自身关系中获得自由,既是获得自由的又一重要途径,也是对所获得全部自由的体察与检验。因为,自由与否、自由度的大小,取决于自由主体自身的感受,取决于他对自身的把握与肯定。马克思、恩格斯就这种把握与肯定,即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视域下所获得的自由进行了令人顿开茅塞般的理论阐释:这种自由“使自身的自然中沉睡着的潜力发挥出来,并且使这种力的活动受他自己的控制”[8];马克思、恩格斯还指出:当“人们周围的、至今统治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现在受人们的支配和控制,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9]。在这里,无论是与自然界结合的主人,还是与社会结合的主人,都有一个对外在力量、自身欲望等非理性和负能量的约束、控制与抵御的首要问题。所谓人在与自身关系的场域中所获得的自由,较之从自然、社会和人际交往中所获得的自由更难以实现,原因在于他如何能调控自我、把握自我,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物欲面前不迷失自我,能够坚持伦理底线,成为自我“真正的主人”。由此说来,适时调控自我、把握自我,在追求自我自由的同时,不以牺牲他人自由、群体自由为代价,主体这种自我约束与控制的潜力的发挥,无疑彰显了令人敬仰、道德崇高的伦理境界。有了它,自由与主体才永远相随。
二、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的基本特征
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认为,主体获得自由,必须遵循自然规律、社会规律、人自身发展规律,因此,自由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主观与客观的不断统一。如果说,社会主体赋予自由主体的权利、所提供的保障是“合规律性”的,那么,在遵循这既有规律性的前提下,主体若实现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即是“和目的性”的。可见,自由又表现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循着这“两个统一”,在全面深入领会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意蕴及其精髓的同时,亦更加有助于我们把握这一理论的基本特征,为社会主义自由的实现提供世界观与方法论,提供精神滋养与方向引领。具体说来,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的基本特征呈现为:
1.人的主体能动性。不言而喻,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自由的主体是人,并且,是置于一定社会具体方位的、现实中的、活跃着的、有着理想追求并付诸行动的人,着眼于人的现实性,这也是马克思把人的本质概括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根本之所在。这就告诉我们,人的自由同样来自于他所从事的劳动、工作、学习以及与他人交际等所有社会生活的具体内容。并且,人获得自由的四个向度也充分彰显了人的主体性: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类才能永续性地沐浴在自然的恩赐与恩泽之中;人与社会的和谐,遵守法律法规与富有正义的崇高道德规范,主体的人将会尽情地享有不断获得延伸的社会权利;人与他人关系的和谐,以善行善举为他人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主体自我的自由全面发展必将迎来新的空间;人与自我的和谐,以内在的潜力控制物欲,平衡的心态为主体所拥有的自由度进行了考量与确证。由此可见,人们全部的自由实现,无不是以和谐为坚实基础、外在条件和到达路径的;而须臾不可离开的人的主体能动性始终活跃在其间。并且,这种活跃,如前所述,是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发展规律的遵循,是立足实践基础上的主客体的不断统一。人的主体能动性对于自由之实现,既体现在对自由目标的确立及其实现路径的选择上,也体现在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融合上,更体现在作为主体的人的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就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这部经典著作中进行了透彻的论述。因此,说到底,自由表现为在主客体关系中展开的人的一种自主自觉活动状态,人的主体能动性自然成为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的首要特征。
2.劳动实践性。劳动实践性是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延伸,也是人的主体能动性作用的必然结果。在广阔的社会生产生活中,作为人的类特性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人们所呈现的丰富多样、形式各异的社会关系无不是在劳动实践中所形成。由此,也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的自由,只有在人类现实中,在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生产活动即劳动实践中才能切实得以实现。这是因为:生产劳动作为人类最主要的社会实践,其本身就是追求自由的充分体现。生产劳动的过程,既是人体内所蕴含的自然力的迸发过程,更是这种自然力按照人的主观意愿作用于自然与社会的过程,这后者恰恰是追求自由的体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劳动尺度本身在这里是由外面提供的,是由必须到达的目的和为到达这个目的而必须由劳动来克服的那些障碍所提供的。但是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10]劳动本身就是追求自由的体现。并且,劳动实践所融入其中的创造性本身,亦同样是追求自由的体现。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全部人类社会发展史,体现着认识世界与改变世界的统一。这其中,改变世界本身,即是按照人的主观愿望进行的创造性实践。马克思曾举例说明:即使“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在他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现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8]。不可否认,蹩脚的蜂房建筑师之所以高明,是因为观念中所存在着的蜂房正是他的创造性的体现。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实践创造着‘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塑造着人的文化生命和价值生命,使人的生命内涵日益走向丰盈和充实。”[11]人的文化生命与价值生命与其说是在实践中创造,不如说是在追求自由中所孕育。
3.个体与群体的相融性。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做出了“自由”是人的类本质的重要属性的论断:“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12]可见,作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重要本质特征之一,自由表现为个体与类的统一。就这种统一,经典作家进行了具体翔实的论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294;“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119。在这里,无论是“联合体”,还是“共同体”,都是经典作家在不同语境下,对于作为“人的类特性”追求自由这一重要规律的深刻揭示。由此可见,人类的群体自由与人类的个体自由不仅并不相悖、相抵触,而且恰恰相反,它们是相互关联、相互融合的:个体要切实获得真正的自由,必须加入“联合体”,走群体解放的光明之路;同样,个人的自由及其赢得自由的智慧与能力,也无不得益于“共同体”的赋予。所以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绝不能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阻力或障碍,而只能、也必须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否则,不仅集体自由不存在了,个体自由同样也不存在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个人自由根本不能、也无法超越集体自由孤立地存在与发展。因此,个体与群体的相融性,成为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的又一重要特征。
4.与时俱进性。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与其他西方自由理论的根本不同,在于自由的内涵及其实现的途径,即人的自由并非取决于“人的内在性”及其所派生的诸多非理性体验,而是来自于受生产力的性质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劳动实践与劳动创造。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但是,作为过去取得的一切自由的基础也是有限的生产力;受这种生产力所制约的、不能满足整个社会的生产,使得人们的发展只能具有这样的形式:一些人靠另一些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一些人(少数)得到了发展的垄断权;而另一些人(多数)经常地为满足最迫切的需要而进行斗争。”[7]507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生产力的性质与水平决定着人们的交往方式及其他一切社会关系,决定着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思想意识结构和文化心理结构,从而决定了人所追求的内涵。”[13]185就此,我们可以回溯人类社会发展史,从不同的社会形态所追求的自由得以确证:原始社会,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人类猎获野兽、茹毛饮血,以维护生命安全、求得生存为自由;进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自由以奴隶和农民寻求摆脱人身与精神束缚为标志;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自由又在物质财富的多寡中得以确认;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人们以和谐为价值取向享受自由。可见,社会形态的不同,自由的内涵及其实现的路径、追求的方式也各异。但无论如何,自由所呈现的由低向高、依次性递进的内在逻辑,的的确确呈现出与时俱进性特征。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人作为天生的“社会的生物”,“对于他的天性的力量的判断,也不应当以单个个人的力量为准绳,而应当以整个社会的力量为准绳”[14]。这就告诉我们,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及其具体条件,决定了人们获取自由的内涵与能力,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及其所凝结的文明程度,也充分彰显着自由地与时俱进性。
三、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的卓越贡献
马克思主义自由学说是全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同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整个西方思想理论之关系一样,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得益于马克思、恩格斯对德国的古典哲学、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和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的扬弃,即对三者的批判性继承;马克思主义自由学说的形成与发展,同样以西方自由理论的认知方式、认知逻辑、认知结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辩证性思考,进行了批判性继承,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实现了对西方旧唯物主义、唯心主义自由理论的全面超越。只有全面领会并把握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的深邃内涵,才能深入践行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增强以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为世界观与方法论的自觉性,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的卓越贡献体现为:
1.把现实实践中活跃着的人作为自由的唯一主体,彻底超越了西方自由理论,对实现人类彻底解放、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科学性前瞻,开辟了共产主义社会谋求自由福祉的最高境界。以现实实践中活跃着的人作为自由的唯一主体,是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得以确立的坐标,也是与西方主流自由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西方主流自由理论不仅其哲学基础是主观唯心主义的,理论的价值取向也是不折不扣地追求个人主义自由。这些理论从起步肇始到最终归宿,始终视个人自由至高无上,乃至奉为神明,这就从根本上彻底排斥了集体自由。如果说,这种自由理论在西方国家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过程中曾发挥了一定作用,那么,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在私有制条件下,导致了私有资本对个人自由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少数人的自由无限度、无节制地发酵,而人民大众的自由被蚕食乃至丧失殆尽。说到底,这种自由是资本主义社会少数人的自由,而非人民大众的自由。与此相反,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着眼于人类共同体,着眼于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视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294,“每个人”与“一切人”互为前提,不但与资本主义社会以大多数人的利益牺牲换来少数人的自由享乐形成鲜明对比,而且科学地前瞻了这种自由全面发展、人人平等、各有尊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发展的最高阶段。唯有进入这样的社会形态,人类获得了彻底解放,它既与人的全面发展同步,也使人人享有自由福祉圆满实现。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既立足于现代,又远远地超越了现代,具有了与以往一切自由理论截然不同的划时代意义。
2.以劳动实践为自由本源的准确定位,使权利享有与责任担当成为人的自由赖以存在的重要支撑,创造性地将践行法律规范作为自由实现的充分保障。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认为,劳动实践是自由得以实现的基础,主体自由的享有取决于劳动实践。这就从根本上与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自由划清了界限:前者只认同客观必然,而忽视了主体能动作用;后者视自由为纯粹精神领域的产物,即自由取决于意念,片面夸大了自由的精神作用。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4]163,劳动实践是人的本质之所在,而自由是人作为主体占有并享受自己的全面本质为出发点和归宿,由此使劳动实践成为自由本源之所在;进而言之,以实践为基础的不同的劳动形式(包括工作形式、学习形式),也就成为实现自由的途径、方法和手段。不仅如此,劳动又是具体的、现实的、置于一定社会方位的劳动,是公民自由权利的享有与体现,而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实现,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的重要内涵之一。如前所述,自由表现为法律规范下对他人无害的活动,它是公民践行法律规范、对社会所赋予权利的自觉运用。因此,实现马克思提出的“自由地实现自由”,公民对包括自由权利在内的社会权利的享有与责任担当相辅相成,成为公民自由得以实现的重要支撑。这恰恰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以劳动实践为标志的对他人无害的社会活动是公民的责任担当,而践行法律规范则成为公民自由得以实现的充分保障。自由不再是仅仅认同客观必然,也不再是纯粹的精神意念,这是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为人类思想宝库做出的又一创造性贡献。
3.主体的能动作用对占有并享受自己的全面本质不可或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主体能力及其生成机理的阐释,为人的自由实现与发展铺设了广阔道路。人的真正发展集中于人的本质和特征的发挥与彰显上,而自由体现为主体占有并享受自己的全面本质。马克思、恩格斯毕其一生,致力于人类的彻底解放即自由全面发展的可贵探索,不仅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和人与自我这样的四重关系、四个向度上,为主体指出如何科学占有并享受自己的全面本质,而且特别强调主体能主动作用的发挥。尤其是关于“能力”概念的提出,无疑为能动作用注入了源头活水。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孩子的发展能力取决于父母的发展,存在于现存社会关系中的一切缺陷是历史地产生的,同样也要通过历史的发展才能清除。”[7]498经典作家关注人的发展能力,尤其是关注作为未来发展希望的孩子的能力,由孩子而溯源到父母,希望通过历史的发展清除社会关系中的缺陷助力父母的发展,进而提升孩子的发展能力。关于发展能力,马克思还指出:“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者,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1]55如果说,技能和技巧是主体能力的外显,那么,教育和训练,当之无愧地成为主体能力之源头。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就人如何获得发展能力的外部条件,提出“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15]的重要命题,并在《资本论》等一系列重要著作中,就“自由空间”“闲暇空间”“社会活动”“社交活动”“发展智力”等等多有论述,旨在阐明“所有时间都是供自由发展的时间”[16]。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仅把资本主义社会主体对物的依赖的自由,创造性地、成功地转换为主体的能力自由,而且为我们厘清了能力的生成机理,厘清了它的内在逻辑与外在条件。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关于主体能动作用及其内核即主体能力的阐释,为人的自由发展、全面发展、畅行无阻地发展铺设了广阔的道路。
4.将自由内涵的发展置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宏阔视域下,彰显了马克思主义自由学说蓬勃发展的旺盛生命力。可以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构成了马克思主义自由学说的主旋律,其丰厚的理论意蕴不仅极大地丰富了人类思想宝库,而且为推进人类自由理论研究及其实践,奠定了雄厚的理论基础,也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正如有学者所指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仅是理想,同时也是人类发展现实中不断完善的环节。”[13]200马克思主义自由学说是开放的,是宏阔的,也是与时俱进的。这不仅表现在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着人们所追求的自由的内涵,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中外学者的学术建树提供了理论滋养。就国内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自由,恰恰是以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为理论基石的。在马克思主义自由学说的引领下,当下有学者指出:“社会主义自由主要表现为三个统一,即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的统一、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的统一、自由手段与自由目的的统一。”[17]同样,当代西方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提出“以自由看待发展”的命题,认为“推进人的实质自由的社会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不仅强调了作为权利的那些自由的重要性,而且尤其强调了作为能力的自由的紧迫性”[13]254。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马克思主义自由学说洋溢着蓬勃生机,它助力于中外社会发展的当代价值,使之辐射出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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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家善〕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2-0005-06
[作者简介]祝莹莹(1979—),女,黑龙江鸡东人,讲师,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YJA710067)
[收稿日期]2015-12-20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