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周浅水淹没区防护处理方案分析
2016-02-15曾怀金
许 辉,曾怀金
(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成都,610072)
库周浅水淹没区防护处理方案分析
许 辉,曾怀金
(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成都,610072)
浅水淹没区 防护处理方案 影响因素 可行性
近年来特别是进入十二五以来,水利建设节奏明显加快,水库建设在防汛抗旱、农业灌溉和生产生活用水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但我们也注意到,水库建设征地范围成片且较大,淹没占地损失较大。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在水库选址、规模论证等经济技术比较的基础上,从工程移民专业角度仍可对库周局部淹没影响区域考虑采取工程防护处理方案,以减少征地范围,减少淹没损失,保护土地资源。为此,本文就库周浅水淹没区开展防护处理条件进行研究,分析库底坡度、水深等关键因素和耕作半径、耕地连片程度、移民意愿等重要影响因素,以尽量确保防护处理方案技术经济可行。
1 库底坡度、水深对防护处理方案的影响
库底坡度、水深对防护处理方案的经济技术性影响,本文选取了某水库(正常蓄水位578m)库区3处典型的浅水淹没区作为研究对象,其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3处防护处理区拟按垫高恢复为耕地,洪水标准5年一遇,综合考虑设计洪水位、风浪爬高、浸没影响及安全超高,确定防护顶面高程确定均为580m。高程579.50m以下,利用工程弃土填筑,高程579.50m~580m进行耕作层回填,覆土来源于库区耕作区域表土剥离。填筑区复垦主要措施包括机械地力培肥、配套农田水利设施及田间道路等,防护工程护坡采用30cm厚C15混凝土。
表1 防护处理区基本情况
为便于比较防护处理方案的经济性,相对应分别作出3处防护处理区域的淹没永久征收方案。两种方案投资情况见表2。
表2 防护处理区投资情况
结合3处防护处理区基本情况并比较其投资可以发现,坡度、水深对防护处理的经济性有显著影响,并呈现一定的规律性。现分析如下:
(1)库底坡度影响。比较发现,较3#防护垫高区,1#、2#防护垫高区库底坡度较为平缓,其防护垫高亩均投资较3#防护垫高区也相应降低。究其原因,同等条件下库底坡度越缓,其防护垫高区填筑工程量越小,且库底坡度越平缓,护坡基础处理越容易,费用也越低。故防护垫高区库底坡度越缓,投资越小,防护垫高经济性越好,反之亦然;
(2)水深影响。比较发现,随着防护垫高区水库侧水深不断增加,2#、1#、3#防护垫高区亩均投资不断增加。分析其原因为:同等条件下水深越深,其防护垫高区填筑工程量越大,费用越高。故防护垫高区水越深,投资越大,防护垫高经济性越差,反之亦然。
就本工程而言,从防护垫高方案投资与对应淹没征收方案投资对比结果看,在水深超过5m、坡度大于15%时,防护处理方案经济性较差,技术难度较大;在水深不超过3m、坡度不大于3%时(2#区),防护方案与淹没征收方案投资基本相当,可认为具备防护经济性。
2 其他因素对防护处理方案的影响
在经济技术基本可行基础上,应进一步考虑耕作半径、耕地连片程度、移民意愿等其他因素,分析防护工程必要性及相应处理方案。
2.1 耕作半径。防护处理区域恢复为耕地后用于移民生产安置,若移民安置方案与搬迁安置方案之间不能有效结合,导致移民搬迁安置点与垫高后生产用地之间距离较远,超出合理耕作半径,就会给移民以后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增加了移民负担。故在选择防护处理区域位置时,除考虑其经济可行性之外,耕作半径是其重要因素之一。防护处理区域应尽可能靠近搬迁安置点,以方便移民生产生活。
2.2 耕地连片程度。若防护处理区域恢复为耕地后面积较小且未与周围库岸耕地成片,其生产发展规划措施特别是生产道路修建投资较高,也不便于发展特色农业,开展农业规模化经营。故在选择防护处理区域时,耕地连片程度是又一个重要因素。恢复的耕地应尽量与库岸耕地连成一片,便于采取生产发展措施,提高农业产出,增加移民收入,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2.3 移民意愿。移民往往对防护处理区存在一定的担忧,如浸没影响、沉降影响、耕地质量等,进而移民不愿在防护处理区生产安置。由于在防护处理方案中对有关问题均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故应做好移民的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移民对防护处理区的担忧。
3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从库底坡度、水深对防护处理方案的经济技术性的影响,耕作半径、耕地连片程度、移民意愿几方面分析了防护处理方案的可行性。认为库底坡度、水深是影响防护处理方案的经济技术性的关键因素,只有坡度和水深在一定范围内,才具有经济可行性。此外耕作半径、耕地连片程度、移民意愿,也是影响防护处理方案的重要因素。防护垫高区选址应尽可能减小耕作半径、与库岸耕地成片,同时做好移民的宣传解释工作,以使防护处理方案更具有可行性。
许 辉(1981.1-),男,工程师,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勘测设计工作;
曾怀金(1970.10-),男,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勘测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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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1809(2016)01-00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