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学术权力彰显:高职院校治理的突破点
2016-02-15孙晓庆
孙晓庆
教师学术权力彰显:高职院校治理的突破点
孙晓庆
摘要:完善落实基于章程的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是深化高职院校综合改革的关键。突显教师主体地位,彰显教师学术权力,激发学校内在活力,是高职院校治理的突破环节。从浙江省30部已核准发布的高职高专院校章程实施的视野,提出具体的路径选择,即必须树立把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办学第一成效的理念;夯实制度规范运行的文化根基;深化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完善高职院校自主办学的制度环境。通过顶层架构与核心突破,推进高职院校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高职院校;治理;教师;学术权力;实现路径
落实完善治理体系和致力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深化高职院校综合改革的关键。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到2015年底,高职院校依法制定和完善具有各自职业教育特色的学校章程,基本实现“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目前,各地各校章程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以浙江省为例,截至2016年3月,全省9所高职(高专)院校已有30所核准发布了章程。[1-2]章程对政府、企业、行业、教师、学生等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坚持和完善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保权力制衡、多元统筹,是高等职业院校依法办学的顶层架构。
在高职院校的治理实践过程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作为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两支重要力量,学界给予了高度关注,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自国务院第三次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升为国家战略。高等职业院校明确提出,以培养出彩学生作为办学第一成效。教师作为推动育人质量、文化引领和社会服务的核心力量,其学术权力的保障,对于激发院校创新发展内生活力,保障教育教学水平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笔者兼从浙江省30部已核准发布的高职高专院校章程的视野,分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制衡的落地举措,充分发挥出教师在高职院校治理中的作用。这对于维护章程作为学校根本法的地位,推动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运行现状与思考
现代大学的灵魂是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这是高职院校教师权利体系建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教师权力既要反映出教师职业的精神特质,同时,必须保障教师作为劳动者的应有权利。在教师教育权的界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7条规定了教师应享有的权力,内容可概括为“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参与民主管理权、职业发展培训权等”。[3]这既是法律赋予教师职业群体的权利,也表现为教师职业群体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使命,是一切能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活动。
学术自由是高职院校自治的表现形式和本质要求。高职院校享有充分的管理权是对学术自由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治理结构存在的学术权力弱化、校园教师主体活力不足现象不容小觑。“在我国,大学作为学术权力的主体与政府、行政之间的权力分配格局中,学术权力处于弱势。在高校内部存在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吞噬,学术权力被边缘化”。[4]与之而来的是教师对文化精神守护的缺失,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漠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层面的简政放权范围扩大,高职院校的共治和合作制衡的机制不断完善,高职院校在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职称评审等诸多方面有了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但如何有效执行章程规定的权力架构是实施进程中的难题。高职院校学术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学术事务行政化倾向依然明显,仍存在着与行政权力界限的模糊重合,致使学术权力决策的独立性、利益的代表性受到影响;尊重教师和自治管理的氛围缺失,教师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学校、学生等多方评价和考核,标准纷繁,任务较重。这些也成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回应社会期待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高职院校依法办学推进现代大学治理的重要命题。
二、现行法律及章程对学术权力的依据界定
在高职院校治理的推进中,现行法律及章程对教师学术权力的保障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5],明确了教育的核心内容和立场观点,体现了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理想和价值使命。新时期下,国家对教师的主体地位和课堂教学的重要渠道更加重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强调,“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6],成为各高职院校制定章程的原则遵循。
教师是高职院校办学的主体,作为章程重要条款和内容之一的教师权利条款,对高职院校教师的权利作了规范界定。浙江省核准发布的30部高职院校章程,据统计分析,30部章程均把“教职员工”作为独立一章设置,其中,18部章程把此章节设在第四章“组织管理体制”之后,体现了各校对教师作为办学主体的高度认识。“教职员工”章节的条目数量设置以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最多,为14条;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各为13条;各高职院校平均设置数为10条;内容上对教师聘任制度、享有的权力、应履行的义务、申诉保护机制等作了规定。章程同时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审议学术政策、学术发展及科学研究规划;对学校专业发展、人才培养中重大问题的建议意见;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学科研成果等”。浙江省高职院校的章程建设,已构建起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切实保障教职员工科学研究及创新活动的良好制度环境,使得推动章程的贯彻实施成为院校治理的重要任务。
三、高职院校彰显学术权力的实现路径
(一)理念前瞻:把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办学第一成效
1.明晰高职院校治理的目的。有大学理念的治理是治校的前提。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国家层面的教育目标,“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人民满意作为追求的核心目标,必须致力于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贡献力、国际竞争力、综合办学实力等方面的考量。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在于激发学生的内在动力,把选择权交给学生,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高职院校实施的治理,目的在于通过基于利益相关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共同的发展理念,激发组织活力,促进组织科学化发展。高职院校必须紧紧扭住学生的成长成才为办学第一效益,通过价值理念和文化精神的广泛认同与自觉秉承,逐步形成文化核心和权力核心,调动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教师主体,与校长、院长等行政管理力量、社会力量及服务组织,各利益相关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规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达到平衡,形成合力。
2.突显高职院校治理的关键环节。教师学术权力的彰显,有利于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2014年,国家制定发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对于保障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规程发布以来,各高职院校严格参照规程,结合院校特点,明确规定了学术权利及其实现途径。教师主体地位和学术权利的保障,对于突出育人核心地位极为关键,是高职院校治理的关键环节。在治校过程中要突出师生的主人翁地位与权利,从保障教师与学生主体地位和核心利益出发,构建起良好的内部结构生态环境,实现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同时,要强调学术组织的独立性,积极协调处理行政性事务与学术性事务,尊重教师人格尊严和职业尊严,把法律规范的学术理念落实到位。
(二)文化根基:规范权力运行激励利益主体诉求
1.培育教师主体的精神气质和学术涵养。教师的学术自由以研究自由和教学自由为核心,是高职院校治理的最重要的力量。“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体现了大学的基本精神”。[7]学术追求应是人格修养、精神世界的追求,彰显了高职院校的精神气质和文化内核。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中,浙江省实行高校分类管理、引导办出特色,教师在此过程中要体现责任和担当,以教师的精神活动传递外化为育人氛围和校风学风的培养,体现教师主体引领文化、推动发展的能力。当前的信息化浪潮,正驱动着高职院校治理结构的创新发展。教师要勇立潮头,拓展信息技术的运用,主动对接学校的办学发展进程。按照“互联网+教育”的创新思维,实践开放、合作、共享,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应用型人才。
2.依法推进教育管理向教育治理的发展。以行政体制改革为契机,优化服务理念,提高管理效能,实现服务领导向以服务教师主体的科学转变。建设高素质高技能的教师队伍,按照职业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落实教授对学术事务的管理权,提升教师职业价值感和荣誉感。通过高职院校学术委员会及基层学术组织,聚集起教学一线的专家、教授等学术代表,代表广大教师群体的利益诉求,增强专任教师在学术事务上的判断权和话语权,激发教师自发主动地参与学校的管理与发展,提高教师在高职院校治理机构中的地位与作用。
(三)改革深化: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绩效
1.深化改革保障治理的高效运行。“十三五”期间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引领下的战略发展,是政府宏观管理、大学自主发展、社会广泛参与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的有效构建。治理的现代化,不仅要建设制度文明,突显学术自由、学术权力,通过章程及校内制度完善建立现代职业院校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二级管理体制改革;还要进一步激发内在活力,以保障治理的高效率。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职称制度、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等方面强有力的改革举措。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要进一步落实改革举措,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优化师生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方式,建立完备的质量评价体系,落实管办评分离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开展独立的第三方教育教学评估,鼓励教学创新和科学研究,建立教师优先发展保障机制,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2.建立多元多方投入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高职院校资源配置机制,改变政府资源调控主导的模式,使高校拥有更多自主权。要探索与企业、行业等合作创办适用公办学校政策、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教师建设股份合作制工作室、研究所和研究中心,以知识和技术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实现高职院校治理结构稳步走进现代化。
(四)制度保障:建立完善自主办学的良好环境
1.自上而下统筹创设发展环境。高职院校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是现代大学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国家在保障高校独立办学进程中,制定颁发了许多指导性意见,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保驾护航。高职院校章程的制定,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上迈出了坚定的步伐。推动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攻坚克难,要突破产业发展与师资培养、创新创业与协同支持、科学研究与经费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限制,勇于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科学研究体制机制改革,改进教师发展的支持机制。要帮助教师科学定位职业发展,充分发挥学术自由和资源,在高职院校治理及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
2.完善法律制度形成共同支持格局。学术研究及社会服务是高职院校教师的鲜明特征。高等职业教育改革要求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企业、行业单位开展科学研究紧密合作。要建立完善法律制度,积极促进企业和高等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双主体”[8],形成各利益相关方共同支持发展的良好格局,突破职业教育企业掌控资源配置的限制,鼓励教师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深化“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建立激励机制,不断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和区域影响力。
参考文献:
[1]浙江省教育厅.浙江教育年鉴(2013)[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14:56.
[2]浙江省教育厅网.高校章程[EB/OL].[2016-3-1].http:// www.zjedu.gov.cn/type/010156.html.
[3]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EB/OL].[2005-5-25].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937.htm.
[4]湛中乐.现代大学治理与大学章程[J].中国高等教育,2011(9):18-20.
[5]法治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EB/OL]. [2013-9-4].http://legal.china.com.cn/2013-09/04/content_ 29923357.htm.
[6]中国政府网.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EB/OL]. [2011-1-9].http://www.gov.cn/flfg/2012-01/09/content_ 2040230.htm.
[7]湛中乐.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障[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89.
[8]新华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EB/ OL].[2016-3-21].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3/21/c_1118398308.htm.
[责任编辑李漪]
作者简介:孙晓庆,女,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党办/院办/外事办/港澳台办副主任,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院校治理与绩效。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6)17-0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