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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教学方法研究

2016-02-15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国际私法案例法律

杨 辉

(周口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1)



国际私法教学方法研究

杨 辉

(周口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1)

国际私法是一门以学说思想为基础的综合性课程,与其他课程相比晦涩难懂、内容抽象,其以一种间接不确定方式解决国际民事纠纷。由于教学方法单一、案例古老、实践教学匮乏问题,加之学生司法考试压力,学生失去学习兴趣。面对一系列教学问题,希望通过切身生活对比法、学生补充教学内容法、学生编写案例、学生提出疑惑等教学方法,解决国际私法授课过程中出现的特有问题。

教学方法;国际私法;主动性;教学改革

国际私法是一门主要适用冲突规范,即如何选择法律的方式来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部门法。国际私法是大学法学本科14门主干课程之一,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着特别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因为其他部门法涉及的是如何直接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在部门法中规定得非常清楚,详细具体,而国际私法提供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较宏观。正是这种不同,决定了国际私法在教学过程中晦涩难懂,教学难度大。同时也因其国际性决定了国际私法涉及的案例与教学生活脱节,不易理解。传统的国际私法教学常用的方法主要有情景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教学在持续,方法也在不断探索,以下是本人根据教学过程中的体会总结出来的方法,希望借此推进教学方法的改善。

一、国际私法课程特点

(一)法律术语晦涩、理论抽象

国际私法的术语是学生在其他科目中或者在学习国际私法之前从未接触过的。比如反致、识别、范围、系属等,这些术语含义特殊,仅仅从概念的表面很难看到其专业内容,这是国际私法特有的难度。只有从根本上理解了国际私法含义,才能明白这些术语。

理论大多比较抽象,比如先决问题,从一般意义来讲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可是这个理论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其大有文章。不仅要满足基本含义“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且更要满足“主要问题依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最后且“要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这样复杂、逻辑特殊的理论,在国际私法中比较常见。

(二)法律本身解决问题的特殊

1.解决问题的间接性。国际私法本身是一种法律的“专业性选择”。国际私法和其他部门法不同的是“对法律如何适用的一种选择”,其本质是在多种法律或不同法系都可能被适用的情况下,适用哪一个法律更能够体现出法律关系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以期望能实现立法的宗旨、达到立法的目的。而其他部门法从内容上来讲多为具体作为或是不作为的措施,这一点是国际私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

2.解决问题的不确定性。国际私法解决问题方式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前面讲到国际私法是“一种选择性问题”的法律,所以正是因为其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解决问题的不确定性。所谓不确定性,即是在没有遇到具体案情的时候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律”是不确定的,它有多个可能性,究竟适用哪国法律,只有把法律和案情结合在一起才能明确。这样一来,同一种法律关系在不同案件中很可能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甚至是两个不同法系的法律。当然判决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而对于其他部门法来说,同一种法律关系判决结果一般不会截然相反。这一点也是国际私法特有的。

(三)国际私法是以学说思想为基础的综合性课程

1.历史学说基础分析。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国际私法涉及其产生、发展的相关学说,跨越不同的世纪,对于初学者而言这些学说思想是学习时浅入深出的必然需要,只有了解了其发展进程才能更好地从总体上把握国际私法。从横向角度来看。在讲解其历史进程中包含以英美法系国家、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等不同法系国家的重要学说,因为这些学说是国际私法的起源或是发展中的重要思想,忽略了这些内容将会使初学者难以理解,失去融会贯通的基础。

2.从内容角度分析。第一,从国际私法具体内容的运用来讲。其囊括了民商法的债权、物权、自然人、法人、代理、法律行为、破产、票据、知识产权、海事、继承、婚姻家庭等所有平等主体间民事涉外法律的适用[1]。可谓内容繁多,国际私法这一课程之所以开在大三,主要就是因为考虑到学生想要学好该课程,需要扎实的民商法和诉讼法等这些基本课程的知识为前提,必须以它为基础。第二,体系庞杂。庞杂主要体现在,国际私法的法律内容既包括各学者都公认的冲出规范,同样包括不同意见的统一实体法、程序问题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仲裁,以及外国人在本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和国籍的取得丧失等内容。对这些内容进行划分的话,既有实体法的也有程序法的[2],既有公法的一面也有私法的一面。

(四)教学内容本土文化性缺失

总的来说,国际私法涉及的内容与实践生活联系较少。讲解时费劲,理解时困难,很难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1.国际私法是舶来品,是一门移植课程。从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其发源于欧洲意大利半岛,发展于法国和德国,现代国际私法兴盛于美国。

2.从教学的具体设计内容来看。国际私法对于国外学者的理论和思想介绍较多,案例多以外国典型案例为主,且案例比较古老,集中体现在第一部分基本理论内容。这些案例使学生对国际私法从空间上产生严重距离感,远离现实生活,学起来没有兴趣,不容易理解,同时因为将来生活涉及国外因素的可能性较小,更是得不到重视。笔者认为在保证国际私法作为舶来品的客观现实基础上把外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说和案例作为基础内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增加我国学者的思想和观点来减少学生对国际私法的距离感。同时对于法律适用的第二部分,多适用我国国际私法案例,这样才能和生活更接近,有利于学生的接受。

二、国际私法教学现状分析

(一)传统教学讲授方法单一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一种教师以教材为基础,从抽象概念进行分析、比较、区分,最后给出主要定论性差别的单一授课模式[3]。这种模式教师仅仅是教材的传递中介,学生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在整个的教学过程中没有体现学生的思考能力,学生的潜能不能发挥出来。同时过于追求知识的信息量,而忽略了知识的应用。

国际私法是一门课程名存在争议的部门法,而具体的法律制度也只是给出我们“适用法律的可能性”,没有也不可能给出具体的确定性结论。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重点不是告诉学生涉外法律制度如何规定,而是让他们学会一种方法,一种如何选择最适合的准据法的方法。学会这种方法,就需要深刻领悟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背景、目的,这样立法的本意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立法,这样立法的合理性在哪里,体现的法律宗旨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学生遇到千变万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授课教学是一种人与人的交流和沟通,应该是互动性的,不能仅仅是听讲式的。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讨论,包括老师和学生间的讨论,也包括学生和学生间的讨论。讨论的同时促进了学生的主动思考能力,化被动为主动,无论从对知识的记忆时间来讲还是从对知识的理解程度来讲都会变的相对比较持久和深刻。听来的东西容易忘记,因为思考不深刻,发挥主动性讨论、质疑来的知识记忆会更加长久。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会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二)经典案例古老,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

国际私法是涉外性法律,对于不少院校来讲身边很难接触到实例,另外专业术语特殊且难懂。如果教学中的教学案例来源于身边生活,那么学生会更加容易理解,但是恰恰相反,我们的教材和教学中多数用到的却是很古老的案例。比如:先决问题中的“布伦特伍德婚姻登记员案”,最密切联系原则中的“奥汀夫人诉奥汀案”,法律规避中的“鲍富莱蒙婚姻案”,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中“李查蒂案”等,这些案例虽然都是经典案例,有的案例甚至是对某一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毕竟它们都太古老了。国际私法本来离大多数学生的生活比较遥远,这样一来更拉大了学生对国际私法的距离感,难以激发学生对国际私法的学习兴趣。

真实的案例多来源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的集中管辖和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保密性,使得在教学过程中很难接触到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学生对真实案件了解和体会的难度。

(三)司法考试使国际私法教学面临更大挑战

由于就业压力的原因,很多学生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大学期间的一项重要目标[4]。虽然国际私法部分在司法考试中属于必考内容,但是其所考内容不多,且多是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具体实地运用,多是我国立法内容的体现,对于基础理论涉及较少。

然而我国的国际私法教学中,多侧重抽象的基本理论,主要是因为这部分理论是基础,如果这部分基础内容都没有理解透彻,那么会给后期学习具体法律制度带来更大的困难,也将不能很好地把握我国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正因为基本理论部分和司法考试考查关系不大,这样以来学生就不太重视国际私法,认为国际私法的教学影响甚至是远离了自己的目标。从这个角度分析,国际私法教学遇到了极大的挑战。

(四)实践教学内容匮乏

相当一些地方没有国际私法审判可以观摩[5]。国际私法是一门具有涉外性因素的部门法。对北京、上海、深圳等这些大城市而言,司法机关不缺乏审理这方面的案例,当地高校可以去观摩,以此增加学生对国际私法的兴趣,同时也锻炼了他们理论运用到实践的能力。然而对于小地方,特别是不发达的中原地级中小城市,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极少[6],甚至没有,这样对教学观摩来讲无疑是一种缺失、一种遗憾。

教学资料中几乎没有国际私法审判的相关音频或者视频。我们不能克服实践审判少的情况,这由实际情况决定,但是国家教育部门发行的与教学配套的国际私法审判案件相关的视频和音频也很难找到,或是极少,以至于很难把真实的法庭辩论带给学生,这也是教学与实践脱节的一个原因。

文中应用的永磁体为材料号牌为N35烧结钕铁硼的圆柱形永磁体,半径r=6×10-3 m,高度h=1×10-3 m,质量m=5×10-3 kg,沿轴线方向磁化,磁化强度为0.122 9 T。以下表面圆心为原点建立如图1所示的柱坐标系,由于是均匀磁化,H=B/μ0,根据式(1)推导出圆柱外任意一点P(ρ,φ,z)的磁场强度分量表达式[15]:

模拟法庭审判开展难度大[7]。国际私法教学中大多数院校对法学专业的各科课程都有模拟法庭教学的要求,对于国际私法而言,模拟起来却是难上加难,往往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方面学生周围涉外因素较少,不像国内民法案件一样任意一个案例都有现实生活性,因此学生兴趣自然很少,也缺少亲近感;另一方面在模拟过程中,需要扮演外国角色,这对于中原小中城市的院校学生而言,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如果整个模拟过程中不用外国语言,那会显得很乏味,激不起学生的兴趣;如果运用外国语言,将大大增加学生的模拟难度。

三、解决教学存在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切身生活内容对比法

对于为什么要提出切身生活对比法[8],主要是因为国际私法很多案例,包括经典案例都远离学生的现实生活。一方面,因为学生很少和社会打交道,更不用说是涉外因素了;另一方面,一些大的城市遇到涉外因素有一定可能的,比如校园里的外国同学,外语学院的外国教师等,而大多数普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从来不和外国人打交道,因为没有机会。这样一来缺少感同身受的环境,对于本来就晦涩的国际私法理解起来会更难。所以可以把学生自身的因素加入教学的案例中,以助于学生的理解。

第一编的基本概念部分加入切身生活内容。国际私法的第一编内容主要是对国际私法法律本身结构进行全面的剖析,并不涉及法律的适用。如果这部分学不懂的话,那么就不能从整体把握国际私法,只能理解国际私法的法条意思,却不能站在更高的高度去把握国际私法的立法意图。所以对于基本概念部分要理解透彻,需要授课过程中抽象内容具体化。比如在讲解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范围”“规范组成”“调整方式”时,可以给学生做出这样的对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相当于某高校“管理的主要对象”即是“学生”;而“调整对象的范围”即国际私法具体要解决的主体之间的法律问题,包括外国人的地位如何,程序问题等相当于高校“管理学生的具体事务”,如主要是学习,还包括饮食、住宿等相关问题;而对于“规范组成”即是管理学习有“学习方面的相关规定”,不能因为夜不归宿就不发毕业证,只能是达到几门课程不及格才不发给毕业证。管理饮食有“饮食方面的规定”。管理住宿有“住宿方面的规定”。调整方式相当于高校管理学生的方式,有学校教务处对学生“间接管理”和辅导员对学生的“直接管理”两种,这两种方式恰恰就是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

第二编具体的法律适用选择案例时用现实人物替换案例人物。这一编中涉及很多的涉外案例,经典案例非常古老。这样把与生活有关的问题放到学生的现实生活中感同身受。如在讲解“涉外合同”一章中,教学案例参考中给出的案例都是史事,可以把主体换成班中的同学:甲同学和乙同学在去美国度假时签订了一份买卖一本自己珍藏的汪国真诗集的合同,回国后卖方反悔,问该问题适用哪国国家的法律?只有这样把学生自己放在案例当中他们才能有切身的体会,不至于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始终觉得国际私法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以此来减少距离感增加学习兴趣[9]。

(二)学生补充教师教学内容法

首先,对学生分组,由每组代表汇总该组问题集中提出。教师在每次教学授课前应当把本章相关的学习内容和学习重点进行分类分组,然后把这些内容分配给事先分好的组,每个小组负责一部分内容。课前由小组成员着重对自己所分配内容进行资料查找、收集。在教师授课后,分别对自己组负责部分进行补充。

其次,先由对相关问题理解的学生给出自己的建议,即先由学生自己补充问题。这种补充是广义的补充,可以是教师没有涉及的,某些学生收集到了;可以是教师没有展开讲解的;也可以是某学生比较感兴趣比较了解的;可以是自己对某问题的个人不同看法等。这一部分是事先有准备的学生根据收集的资料当堂给出讲解,是很重要的环节,可以反映学生对老师所讲内容的基本理解程度,同时锻炼学生用法言法语表述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拓宽大家的知识面。

再次,由教师对相关问题给出评价,对疑难问题进行讲解。在该环节中,教师的评价不是重点,因为有些问题是没有定论的,教师只需要给出个人看法即可。对于一些没有争议的问题,教师可以给出明确的答案。这样的教学方法更多的是留给学生去思考。

最后,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要求学生课下进行总结,作为作业写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国际私法是一门从课程名就有争议的课程,有学者称其为国际民法,甚至有学者称其为国际民商法。所以争议处处存在,对于这样的问题处理,可以留给学生写一些小文章表达自己的观点。对于小文章的形式无须拘泥于严格的论文要求,只要能表达个人对某问题的核心观点即可。这样能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如果过于拘泥于格式要求,反而会使学生反感,最终本末倒置,学生只流于形式,而敷衍了自己观点和想法的表达。

(三)学生根据所讲内容编写案例

正常或是大多数情况下的教学情况都是教师讲解提前准备好的案例,这些案例一般都比较经典,或者在国际私法某个具体的领域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这样可以增加学生的兴趣,并且了解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同时这些案例也都比较集中准确地囊括了国际私法要掌握的重点内容。这样虽然能帮助学生理解基本理论,但这是一种被动教学法,学生都是在跟着老师的思维被动地理解内容。

不妨换种方式,首先由教师对重要基本理论略微讲解,然后由学生根据对基本理论的理解自己编写案例。不同组的学生负责不同的知识点进行编写,课堂上在教师的参与下由小组代表讲解他们精心编写的案例,最后教师对这些案例和内容进行总结。

(四)问题教学法

问题教学法即是由学生提出自己学习中的问题、不懂的地方教师重点讲解[10]。大学之前的教育都是涉及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大学期间的学生很少能坚持这样的习惯。首先,教师在每次上课前给学生10分钟的时间让他们浏览教材,有人可能认为这样教学学生根本找不到要学习的重点,那就可以采取大家都有疑问的地方来重点讲解;其次,如果有的地方没有学生提出问题,教师认为比较重要也需要重点解读;再次,这样的互动是有限的,因为学生对教材的重点还是没有教师把握得好,所以互动之后,教师有必要在有限的时间做一系统的讲解。

这样做的目的是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不是教师一上课就从头讲到尾,给学生思考的时间。这种方法主要是一开始就让学生清楚地知道自己哪里不会,哪里有疑惑,哪里需要认真听教师解读,明白自己所需要的。如果说让学生在教师讲课期间每分钟都跟着教师的思维走,这是不可能的。恰恰是这种方式能让学生抓住教师讲课内容的需要点,哪里不清楚听哪里,哪里不明白就听哪里,从被动全听变为有取舍的听课,这样对学生来说效率会更高一些。

总之,国际私法的教学方式需要改变,既要根据国际私法课程内容的特有性进行改变,通过学生的主动性来增加他们对课程的兴趣;同时也要注意大学教学期间的特点,教师对学生上课的注意力集中性干涉较少,所以更要通过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提高他们对国际私法的兴趣来完成本课程的教学。

[1]罗静.国际私法教学实践与思考[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7(4):93-94.

[2]王瑾.国际私法教学改革初探[J].中外企业家,2009(7):158.

[3]姜曦.国际私法教学改革探析[J].重庆与世界,2011(9):35.

[4]苏惠芳.国际私法教学方法探究[J].科教导刊,2013(3):151.

[5]张薇.国际私法教学革新方法探讨[J].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论坛,2008(3):100.

[6]庄瑞银.浅论法学教学改革:以国际私法教学改革为视角[J].考试周刊,2013(44):9.

[7]张淑钿.国际私法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129-130.

[8]叶竹梅.国际私法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4):81-82.

[9]季连帅.多种教学方法在国际私法教学中的应用[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0(5):84.

[10]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利用多媒体开展国际私法教学的理念、模式和方法[J].法学评论,2003(3):155.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eaching method research

YANG Hui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Zhoukou 466001,China)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a comprehensive discipline on the basis of the theory of thought,arcane,content abstract compared with other professional courses, used uncertainty in an indirect way to resolve international civil disputes. Due to the single teaching method, case ancient, the lack of practice teaching, combined with the student judicial examination pressure, students lose interest in learning. In the face of a series of teaching problems,it hopes through the comparison method, students’ personal life added case method of teaching content, students’ writing, students doubt such as teaching methods to solve specific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teaching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teaching method;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e initiative;the teaching reform

2016-03-15;

2016-03-29

周口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加强法学专业法学应用意识和应用能力培养的研究”(J2010033)。

杨 辉(1983-),女,河南周口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法、国际私法。

G642.0

A

1671-9476(2016)06-0136-04

10.13450/j.cnki.jzknu.2016.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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