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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革新

2016-02-15许桂敏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学研究生法律

许桂敏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论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革新

许桂敏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为国家输送了众多合格法律人才,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以往短平快发展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天然带有快中难以保证质量,量多混杂就业下滑的窘境。其中,研究生培养教育方式单一僵化的弊端是掣肘培养质量提升的因素之一。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社会急需各类创新型法律人才的脱颖而出,研究生教育改革更是渴求探索出新路径和新方式。为此,我们需要重新检视传统教育,抛弃陈旧死板的教学方式,以高素质、重能力为培养目标,扩展创新实践课程,引进多种教学方法,侧重师生平等互动参与,盘活整个教育环节,调动全体研究生的学习主动性,实现最佳的教学效果。

法学;研究生培养;教育方式;完善

纵览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风风雨雨的历程,从初现硕士研究生招生曙光起,走过了30多年,培养了一批又一批杰出法律人才。但是,透过成果的辉煌,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中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尚未完全主动适应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更遑论彻底对接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愿望。每年,全国各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都有数以千计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之后就陷入寻找工作的苦苦挣扎中。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就业率频频亮红牌,就连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择业也面临尴尬处境。法学研究生教育需要突破哪些瓶颈?本文试图以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为切入点,针对教育方式的现状,寻找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革建议。

一、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现状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我国的教育规划纲要,作为高校法学教育工作者有必要理性反思法学研究生教育走向,厘清现状与存在的缺陷,不断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集中破除教学方式僵化单一的局面。不可否认,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自20世纪80年代正常运转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腾飞进程梳理为建设轨道铺设时间短,但是规范化运行神速,大干快上势头有增无减。除了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分为全日制、在职攻读、书面申请制等外,硕士研究生更是层次多样、位阶复杂,专业学位硕士、科学学位硕士称谓中蕴含着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非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庞大生源,还有各种名义的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递进补充。法学教育扩招的后果是短期内法学教育机构远超过600多所。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具有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的高校与研究机构达155所,全国攻读法学硕士学位的在校生7万多人[1]。急剧增长的研究生数量,膨胀扩张的硕士点规模,这些攀升的数字确实昭示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达,至少跻身于世界高端人才培养的前列。

问题在于,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带来主流的良好趋势同时,也会次生出矛盾冲突、不和谐之音。当法学高等教育大批量跃进式新鲜出炉产品时,量的压倒性优势制造出多少高精尖产品呢?换言之,我国法学研究生培养数量蔚为壮观,培养质量是否也令人称道呢?值得肯定的是,经过多年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积累而走上社会的众多法律人,在不同行业和各个部门发挥了中流砥柱作用。但是,不要忘记慢工出细活的古训,更不要忘记教育是百年大计,不是一夜速成的快餐品。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缺失、自我学识素养薄弱、论文拼凑抄袭剽窃、知识体系碎片零散、理论与实际严重脱钩等,无疑都在证明法学研究生整体培养质量日渐下滑。究其主要原因,与教育方式的痼疾有密切的关系。我们不能回避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存在的缺陷,而是要知耻而后勇,积极改进。

(一)课程配置是教育方式展现的平台,其配置不合理,导致教育方式先天残缺

一般而言,研究生课程设置应该少而精,留下大量的自学自悟自我拓展知识的空间。因为,经过大学系统全面的专业培训,学生已经掌握了基本的知识技能。到了研究生阶段,应该是学生挖掘自身潜能、展现自我创新能力的时期。遗憾的是我国很多高校的研究生课程和本科课程安排区别不大,雷同重复概率高。以法学法硕研究生为例,短短两年在校时间大部分耗费于狂轰滥炸接受本科知识过程中。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名称和主讲的内容与本科学习相差无几,且不说开课杂、学时长,就是强制的必修学分驱使下,学生每天忙碌于听课。以独自看书、沉淀思想的自习为例,学生确实无法安静下来专心读一本法学名著,无法安神下来认真消化所学的知识,也无心规划学习计划,更没有长期梦想的追求,每天应付听课就已经身心俱疲。此处,并不是一概否定教师的教书育人启迪心灵的作用,而是单纯指课程设置的密集紧凑,导致育人者难以施展教育方式的变革探索,学生们无奈沦为“大五、大六”的大学生,而不是综合素质提升的应用型研究生。以此类推,法学法硕研究生课程设置的问题在其他类型法学研究生中也有体现,不得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二)教学方法是教育方式的核心要素,其单调死板,引致教育方式的凹陷

教学是在教育目的规范下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共同组成的一种教育活动[2]。教学过程就是一个夯实地基、砌砖添瓦、搭建楼宇的过程,是关涉教与学的严谨系统工程,是展开教学内容,必须借助教学方法羽翼,才可达至目标的过程。无论是启发讲授式教学方法、案例判例教学方法,还是研讨式教学方法、问诊式教学方法,都是法学专业教师传播知识技能和学生欣然领会学习要点、激活刺激学习神经元,保证教学质量提高的催化剂。多种教学方法的采用,尽量回避了单一方法的不足,容易激发出在校研究生理论学习与实践参与的动力,培养出自觉创新、独立分析、勇于表达观点的能力。概言之,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创新与发展的关键链条,至关重要。当然,这里无意抹杀传统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闪光点,无论怎样,课堂教学都离不开讲授。教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描绘情景、叙述事实、解释概念、论证原理和阐明规律的教学方法,就是讲授法[3]。我们需要审视的是呆板单一教条的讲授法,极易置学生于被动服从地位,不去想不愿想不爱想。老师讲授什么,学生就全盘囫囵吞枣接受什么,是什么可能尚不清楚,至于怎么来的,向哪里去,懒得深度广维探究。要知道,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由人来执行,法治思维是人在研判,法治理念还是人的观念。离开了人,法律就失去了支撑点和方向感,尤其是法律职业人更是法律的践行者。所以,激发出法学研究生学习法律精神的创造力、焕发出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必须摒弃原有教育方式的弊端,导入立体交叉顺应教学需要的新型教育方式。

(三)法律思维是教育方式的结晶,其欠缺薄弱,反馈教育方式的漏洞

设立法学学科的宗旨一方面是人文社会科学体系建构的基本核心科目需要,另一方面是因时势而生,不可或缺。古今中外社会都需要法律人,法律人的地位越来越高。法律人的塑造源泉之一来自于高校专门的法律教育训练。无论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法官、检察官、警察,还是维护法律尊严与人权保障的律师、法律顾问,以及协调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仲裁员,抑或是传播法律火种、宣传法律大义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在各种各样法律角色定位之前,他们迈入这道门槛的第一步就是接受系统的高等法律科学素养的滋养。研究生求学期间是打下扎实基础、集聚专业精华、训练法律思维的攻坚期。法律人与其他社会人的显著分工标签在于法律思维的有无、深浅。溯源到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恰恰缺乏职业法律思维的全方位训练,哪怕是开启法律思维的法学方法论课程也难觅其踪。法学研究生普遍缺乏运用法律逻辑思维解决生动的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迷茫于如何运用法律规范,凸显法律精髓、弘扬法律原则的浩大知识迷宫中。有学者断言,立足于法学职业教育的学校,应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目标,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上的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4]。通过以上所述,笔者认为,必须转变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必须在法学教育改革的深水区继续稳步前行,不能瞻前顾后,阻碍改革的纵深发展。

二、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改革的必要性

传统的法律教育奉行的是以传授为宗旨的知识中心模式,教学中重灌输记忆、轻独立思考,重知识的传承、轻自我的创新[5]。在社会飞速发展、教育不断涌现新情况新问题情形下,需要盘点并理性分析已有的成就,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不足。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发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令,为全体中国人民设立的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承担培养职业法律人的高等法律院校责无旁贷负起历史的重任。新的机遇新的治国方略是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改革的契机,带来教育方式的新一轮改革蓬勃兴起。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改革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

(一)通过教育方式的改革,促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满足依法治国的人才之需

依法治国并不是只停留在口号上,而是落实在行动上。为了实现科学立法,高等法学研究生教育应从教育机制上保证其顺利实现;为了实现依法执政,高等法学研究生教育应从培养质量上做足功夫;为了实现依法行政,高等法学研究生教育应从社会需要出发发展教育;为了公正司法,高等法学研究生教育应从树人立德教育理念上拓展更大的空间。总而言之,高等法学研究生教育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应当树立起新常态的教育模式。法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包括研究生培养教育方式的改革、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调整、研究生培养方向的选择、研究生培养内容的完善等。其中,本文所论及的教育方式的改革最具有可操作性和即时的验证性。因此,从改变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改革入手,可有效降低教育改革所付出的成本,随时厘清研究生教育改革遇到的问题,以点带面规整全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全貌。即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可谓是一个教育改革方式变革的小举动,收获的是目标、方向、内容三个方面的大变革效益,一举三得何乐而不为呢?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为此,全国高等法律院校必须站在国家战略高度,统筹法学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趋向,引领法学研究生教育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力出击,凝聚力量,为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机制、严密的法治监督框架、有力的法治保障氛围输送后备法律人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指出,应当注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因此,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是改革掉不合时宜的做法,建立新的顺应时代需要的现代教育坐标轴。研究生教育产生于社会对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需求,深受现代高科技发展的影响,呼应一国治国方略的走向。它是小社会的高校培养与大社会的人尽其才的疏通管道,是个体的知识储备与国家随时召唤的沟通金桥。转变教育方式是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的前提,是培养拔尖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基础手段,是淬炼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因素,是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创造型高素质法律人才自我实现的重要路径。

(二)以教育方式变革为纽带,拉动研究生个人素质的全面提升,打造人才的多样化

国家和社会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提升教育水平,学校绞尽脑汁做好教学科研后勤工作,教师蜡炬成灰泪始干投身教育事业,学生勤奋刻苦地学习钻研,所有的一切具象为一个载体,就是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升华。学生是培养对象,不是沉默的大多数,而是学习的主人和参与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采用各种不同的教学方式,有的放矢,容易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平等互动交流中学生自然学到了知识,又得到了各方面锻炼,独立、自主意识激增,智慧的火花不断闪现。正如学者所言,教育必须把个体的发展作为自由的终极目的,使学生在不同的价值观中实现自由的、充分的、完全的自我选择[6]。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施行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率先吹响了教育改革的冲锋号,前瞻性地制定出计划所要力求实现的总目标,即全面综合高素质法律人才。《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特别提到法学教育方式改革的成果,并提倡普遍推广,再创辉煌。无论是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还是法律诊所、教学实践基地等,应该继续强化学生的教学实践环节,分层分类进行培养,充分发挥法学教育基础引领作用,使更多的学术型、复合型、实战型法律人才脱颖而出。

以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定位而论,教育方式的改变迫在眉睫。培养他们成为高层次、精英化、专业化、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7],是设置法学法硕的初衷。通过对学生的课下调查和交流,反馈的信息是讲课方式老道、传统,令人昏昏欲睡,最应该加以改进。笔者认为,教育方式的改变若论引进合乎学生需求的教学方法,不是多么困难的事情,困扰在于教学方法应该因材施教、应该梳理教学方法的短期效应、长期效果。所以,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革新不是一蹴而就,必须分阶段进行,必须与培养目标紧密结合。法学研究生教育追求的近期目标是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以致用,服务于社会的基本需要;较长远的目标是培养社会不同需要的全面过硬的法律人才;根本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同时更要具备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的高素质法律专业能力的高端水平。法学研究生教育应该是全面素质教育和法律专业教育的凝聚体。研究生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必然带动全体研究生整体素质的提升。多重教学方式的双管齐下,具有发挥研究生潜力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三)教育方式的变革必将带动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与世界教育前沿接轨

在国际教育交流活动中,展示给他国的教育成果样本一定有本国研究生教育的缩影。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平台下,在互联网打破国别边界互通有无的便捷条件下,一国研究生教育规模大小、质量高低、内容多寡、方法多少几乎一览无余。法学研究生教育一般受制于两大法系的约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呈现出鲜明的教育特色。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以成文法为教义,倾斜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培养制度,但又植根于中国土壤,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研究生培养特点。申言之,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是世界法学研究生教育有机组成部分,为他国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为国际社会探索研究生教育改革提供了范本。但是,将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放置于全球范围内考察,多少会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不能理直气壮地向世人公布,我们的研究生水平是最棒的,我们可能会自豪地说,我们的学生是最刻苦最听话的。以风行世界的“慕课”教学为例,我们国家刚刚起步,很多教学设施无法配套,大量的老师不会应用,足以看出我们已经被甩在先进教学方式的后面。

可见,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面临严峻的挑战,教学理念与教学方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退一步而言,虽然当今世界存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不同国家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包括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培养机制,但是诸多的教育模式已经呈现出彼此吸收,扬长避短之势。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坚守国情、保持特色的同时,应当借鉴国际上成功的法学教育经验,避免重蹈失败的覆辙,激流勇进,追赶上全球先进教育的步伐,实现振我法学教育之大业。至此,法律人不单单是掌握一门传统法律知识即可,必须是复合型的具有深厚功底的法律人才。当代社会对适应全球化的跨学科、跨体制、跨文化的高水平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已经达到如饥似渴的程度[8]。时代的发展需要改革,需要更新陈旧的培养方式,需要将法学理论及时运用到实践中去。唯如此,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才能适应国际大趋势。

三、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改革的内容

笔者认为,改革不是摒弃原有的一切,推倒重来,而是在现有成就基础上,找出不足与漏洞,予以修改完善。针对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改革,可以在已有的讲授方法削减基础上,扩大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研讨式教学法比重。与此同时,为了配合教育方式的改革,适度缩减法学研究生所学课程的门类与内容,加大法律思维培养教育的投入,扩宽实习实践门路,以培养高素质法律创新人才为己任。具体而言,至少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树立符合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改革目标

我们认为,不能是为了改革而改革,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改革归根结底是取得预定的成效,而不是为政绩制噱头,为美化自己披上亮丽的外衣。正如前文所述,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条件的变迁必然掀起法学研究生教育制度的推陈出新。通过法学研究生教育制度的改革使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更加科学和合理。研究生培养的目标并不是单股线,而是关键重大目标的叠加,可能是总目标下分解为各个具体子目标,也可能按照时间为序,分为近期中期长期目标等。这里,仅选取最为接近教育方式更新的、可行的目标予以解读。

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改革目标在于已经从一味追求知识向诉求能力提高的转变。法学研究生通过本科多元化的学习,经历全国研究生大考的考验,跨入较高层次的法学圈中。进入法学圈不是画地为牢,高枕无忧,还要接受司法考试的洗礼,拿到从事法律工作的资格证。至此没有了结,在研究生阶段的学习终归要服务于社会,服务社会的敲门砖是通过公务员考试。五花八门的考试一方面考验研究生掌握的专业知识能力,另一方面还要审核研究生应变灵活学习的能力。就算将来顺利工作,扑面而来的是各种复杂疑难案件,是各种书本上学了但不知道如何分析的窘迫,是学校里教了但不知道如何操作的为难,一切都归结为能力。靠能力说话,靠能力立足。法学研究生的能力如何培养?至少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老师应该遵循“授之以渔”比“授之以鱼”更重要。研究生提高自身价值能力的核心不在于吃了多少条鱼,而在于掌握了多少门捕鱼的技巧。能力在手,游走天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学研究生培养的目标应该是提高综合素质能力,并将全面过硬的素质能力提升视为终生追求。毋庸讳言,法律工作的复杂多样、实务实践、系统综合、常新多变,必须通过学校注重培养能力,才可缓解工作上各种压力和杂乱无序状态,真正实现所学所听与法律实践的统一。

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改革目标还在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水平。创新一词传播久远,耳熟能详,有人认为不破不立,创新就是解构之后的结构,还有人认为创新除了平地起高楼之外,还包括模仿基础上的创新。简言之,创新、意识、能力缺一不可,没有意识在先,能力在中,就谈不上创新在后。创新和教育一脉相承,据统计,美国具有创新能力(此处特指在工业上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创新)的人,40%的人拥有博士学位。可见,教育经历是创新能力增长的关键期。教育方式的恰当合理与否,是促发创新能力的驱动力。我们经常提及的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型团队都以创新为关键词,反过来可以说,都是创新能力的代名词。创新能力不仅仅是科技进步的代言人,也是法学繁荣昌盛的助推剂。社会是日新月异的,作为社会中的人,即便没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也应该具有创新意识。

当学生经过精心设计的法学教育方式点拨之后,就会焕发出研究生自主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法学原理、法学概念、法学理念,在法学科学研究中、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中,不断提供新观点、新角度、新内容、新方法、新对策,甚至构建全新的理论体系。法学高等教育不是孤立的落叶,不是封闭的象牙塔,不是自娱自乐的无人港湾,而是要为创新能力发展搭建广阔的试验场,要为遏制创新能力发展的一切障碍扫除弊端,要为创新能力提升制造全部有利条件。这也正是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改革的目标之一。任何一位在校研究生,都不能断定以后就该从事什么工作,竞争胜出的优势在于该研究生是否比其他人具备更高的创新能力。无论是学术型研究生,还是应用型研究,都无法回避别人的诘问,你到底具备什么能力?有创新能力吗?细微观察,就是一个学生在读期间发表了多少篇法学论文,参加了哪些学术论坛,主持了什么级别的社科项目,毕业论文写得如何,大家是怎么评价你的创新潜质的,等等,不一而足,点点滴滴渗透了创新能力的高低。

(二)推进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新举措

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往往小心求证、谨慎推进,但是细化到制度与体制的某个环节,或许没有多余的担忧,尽管制定好规划,边摸索边充实边完善就可。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改变就是鲜明例证。有关教育方式改革的理论文章出台较早,科研论文著作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宽厚的理论研究基础。某种情况下,教育方式的改革做的要比说的多、写的多。在高校课堂上,有越来越多的教师自觉或者不自觉加入了教育方式改革的行列之中,在改革实践中寻找理论的真知。归纳总结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新举措集中在课程设置方面,理论与实践展翅双飞,偏重于实务课程的增设。纵览我国法学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历史,强调理论研究过多,冷落了实践应用。人们普遍的共识是,研究生嘛,就是好好专心搞研究,心无旁骛尽钻研。实务部门那点事,等上班了自然就通。老师们这样理解,研究生们彼此之间也是相同看法。当然,理论支撑实践,完整系统的理论课程过滤之后,研究生知识宝库中形成了轮廓清晰的体系,未尝不是培养的硕果。纠结在于,法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烈的学科,学了不会用等于没有学,理论课程的知识储备必须应对实践的难题。即,理论服务于实践,法律人在实践中扮演独立角色。因此,应该适度削减法学研究生纯粹理论课程的学时,增设实践课堂。到法院去、到检察院去、到律师事务所去,亲身参与实习锻炼,亲自接待当事人,进行各种法律服务工作,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增强自身的理论修养。此外,课程设置上除了专业核心课程之外,还应扩大法律实务课程、判例详解课程、案例研判课程,请一些实战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进课堂,宣讲自己的成功办案经验,或者举办学术报告活动等。

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新举措在教学方法方面,就是抛开传统单调讲授,而改为丰富多样的方法。国外很早就关注法学教育方式的培训,他们认为,教师在法学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学生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9]。教学中,如果就是教师的道白独角戏,学生像木偶一样呆呆地听,教学就不能称其为活动,因为缺乏学生的互动,只有教,何来学,谁在学?师生双方之间缺失思想的交流、思维的碰撞,这堂课就等于失去了活力,变成死水一潭。所以,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上必须是多向度的交锋,而不是教师单向度的挤压;是学生个性的张扬,而不是教师武断的结论;是平等民主的教学相长的朋友,而不是霸道专断的教学独裁者;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积极参与者,而不是偏于安静的知识旁听者。在课程教学上,教师应有意提升学生参与度,主动改变惯有教学不足,采纳课堂讨论、案例解读、诊所问脉动态方法,再辅佐以多媒体教学方法、远程答疑方法、QQ群小组学习方法、微信、微聊互动交流方法等。不消说,多种教学方法的贯穿运用,增色了教学效果自不待言,最主要的是启发了学生的思维,提升了敏锐观察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对研究生创新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升华大有裨益。

(三)细化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改革实施步骤

诚如笔者反复说明,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改革不是应急之举,而是裹挟在我国继续改革开放的大潮流中。结合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的经验,笔者认为,教育方式的改革宗旨为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灵活和创新服务,带动课程体系的编排,重在以理论教学为中心的前提下扩展实践课堂的空间,扭转教学方法僵化单一的局面,鼓励多种教学方式的介入,最终实现教学相长双赢、研究生综合素质过硬的目标。据此,需要逐一解决关键的疑难杂症,稳妥实施改革方案。其实施步骤总方案应该心中有数,循序渐进,及时反馈,随时调节。前期应准备妥当改革必备的软件和硬件,比如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教案、教学参考书、网络设备,还要了解学生本科期间的学习内容、现阶段的学习兴趣等。正式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时,应齐备讨论需要的素材,案例、判解、音视频材料等。教学进行中注意调动研究生个体的优势,发挥每个人的个性,积极参与,踊跃发言,作为老师既是指挥者又是消防员,随时发现问题,更新内容走向,临下课时高度总结凝练,预留下节课的讨论问题。课程结束时,教师应及时总结课堂的得失,记录下来,以备补充完善教学。总之,第一阶段摸索适应,以理论与实务无缝对接为主线,让学生逐渐接受新的教学方法。第二阶段全力出击,以培养研究生自学能力为轴心,以提高学生主动获取学习资源和独立判断能力为侧翼,让学生敢于自我表述观点,勇于挑战疑难问题。第三阶段换位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创新能力为导向,让学生自愿报名,参加课堂教学的主持人,即担当教师角色。教师成为学生的一员,耐心听从学生调度。这是教学方法实施步骤的最后阶段,可以放开让研究生做一场学术报告会,或者举办研究生学术沙龙,或者以社会上尚未结案的大案要案展开争鸣、模拟法庭审判等。老师可以带领学生旁听刑事案件的公开审理、到律师事务所见习观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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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4

郑州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YJSJY201426)。

许桂敏(1964-),女,黑龙江伊春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G642.0

A

1671-9476(2016)06-0121-05

10.13450/j.cnki.jzknu.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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