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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履行教育责任的现状、方式与变革

2016-02-15王中

职教通讯 2016年13期
关键词:终身教育变革现状

王中



社会履行教育责任的现状、方式与变革

王中

摘要:为人的社会化提供持续的教育服务是功能社会自我完善的需要,这种特有的服务方式和服务能力对人的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亦为国民教育体系无法替代。社会的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新审视其发展现状、实施方式,并探求新的变革,才能真正成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积极力量。

关键词:功能社会;教育责任;现状;方式;变革;终身教育

彼得·德鲁克认为,除非一个社会给予其个体成员以社会地位和功能,而且这个社会的决定性权力是合法的,那么,这个社会才能被称之为功能性的社会。[1]也就是说,一个正常运转的健康社会,不仅个体有自己的社会身份和功能,并积极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和职业发展,而且社会也乐于提供个体一定的外在条件,这样的社会才能发挥其正常的生态机能。社会履行教育责任亦是如此,国民教育体系在一定阶段对人的社会化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人的社会化是一个基于社会实践的漫长过程,国民教育体系毕竟受时空所限,更多显性的、特别是隐性的教化隐匿于无所不在的“社会帮助”之中。在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进程中,社会履行教育责任,不仅仅是为了弥补政府有效教育供给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功能使然,通过基于社会生活的教化与引导,可以持续性地吸引和容纳个体的精神归附。当前,对社会履行教育责任缺乏认真的审视,轻视社会治理的作用,这是构建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需要正视的问题。

一、社会履行教育责任的现状审视

从原始社会的“口耳相传”开始,到学校教育的兴起,直至教育的高度专业化,社会的教育逐渐从主角走向配角,甚至在较长一段时间被边缘化。人们对政府主导的国民教育体系聚精会神、津津乐道,教育专业化的过度推崇也让学校教育不堪重负。要扭转这种畸形的教育发展论,追根溯源,社会教育的发展现状需要重新审视。

(一)学术研究的视角:基于传统观念的演进

传统观念认为,教育责任就是学校或教师的教育责任。这种观点将教育等同于学校教育,而且基于教育高度专业化,认为培养人的责任理所当然由学校和教师承担,这是一种责无旁贷的“天职”、法定义务。也有论者改良了这种观点,认为教育的兴亡首先应当是国家和政府负责,其次应当是负载国家和政府旨向的教育实体(学校)负责。[2]这种观点认为,学校与社会是二元关系,并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把教育责任从学校、教师延伸至政府,认为政府负有教育保障责任、统筹责任和监督责任,这种观点具有普遍代表性。

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将教育责任的主体扩展至家庭和社会,并认为我国家庭和社会往往把本应由各自承担的教育责任推给学校和教师,进而导致家庭、社会和学校的共同责任产生不合理分化。[3]卜玉华指出,我们需要转换视角,认识到教育专业化背景下,我国社会应参与承担的教育责任,既包括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引导,也包括社会健全发展的自我教育。[4]人的社会化取决于自然基础、社会基础和社会实践,因此,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对人的社会化均不可或缺,将社会承担教育责任的对象从学生扩展至社会全体成员,将社会教育定位于社会健全发展的自我教育,既是对社会发展的现实写照,也是对传统教育观念的积极转变。

(二)社会实践的发展:教育行为的变迁分析

教育起源于人类的社会生活,社会教育的存在要早于国家的存在。传统社会教育实践的专业化程度较低,与社会其他行业区分的边界也较模糊,整个社会都承担着教育的责任。[4]这里,社会扮演着教育供给的主角。随着教育实践专业化程度的提升,学校教育体制机制的重要性不断被强化,教育作为社会构成的一个要素,逐步变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在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的教育成为主角。另一方面,在生产劳动和生活交往过程中,个体之间、群体之间通过多种途径传递生产经验、伦理道德和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没有改变,即不管社会如何变迁,社会的教育责任一直在积极履行之中。

在构建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的进程中,存在着一些偏激的做法,就是否定社会自我完善的意愿,否定社会教育的渗透式的、柔性的教化方式,以及对政府的无条件依赖。比如,为了满足终身学习需求,撇开社会的教育作用,简单地将学校教育的服务对象、内容和时间进行拓展,把学校的功能和发展重新定位。在政府主导下,已经开始把被忽视的、却又无所不在的社会教育重新拾起,因为个体离开国民教育体系,无法再依赖学校教育时,会尽可能在社会实践中重新获得教育服务,从而将社会的教育演变成一种真切的“社会帮助”,并让个体产生相互关心的积极意愿,共同实践着对健康自足、幸福美好生活的追求。

未来的教育必须成为一个协调的整体,在这个整体内,社会的一切部门都从结构上统一起来,这种教育将是普遍的和继续的。[5]上述观点表明,国家的教育与社会的教育统筹发展是必然趋势,对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均不可或缺。这两种教育均承担着人性、正义、公平、民主等基本价值追求,强调或者突出某一种或一类教育都是片面的。对照哈钦斯的学习社会理念,社会的教育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重视帮助人谋取或者胜任某种职业,对人性和“人生的真正价值”的培养往往被忽视或者效果不佳。社会的教育与个体生活、工作、娱乐结合在一起,伴随人的一生,重要性不言而喻,服务能力的缺陷也显而易见,如果不加以重视,就有被长期弱化的趋势。

(三)教育立法的变化:现行法律法规的调整

社会履行教育责任在一定层面上已经受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这一点易被忽视。从立法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特别是专门设置第六章来调整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明确社会的教育责任,比如,规范了校外教育、社会文化教育、学校与社会的合作机制、社会环境和受教育者学习便利等;第五章除规定了社会的一些特殊义务外,还规定了“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这些规定的优点在于明确了国民教育与社会教育的互补性。需要完善之处在于其主要是立足于社会支持和服务学校教育的角度,难以落实。这也同步反映了我国教育立法的进步与窘境。

有论者认为,实现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治理的第一步,即应构建更为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让各类社会组织享有参与教育的权利、机会与途径,而且参与的过程应规范化、合法化、合理化。[6]因此,与政府、学校、教师的教育责任相比,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社会的教育处于国家进步和社会发展最薄弱的一环。作为补救措施,我国有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的特点,目前,福建、上海等地陆续出台了《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调整除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以外的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鼓励政府购买社会的教育服务、创建各类学习型组织,从先进地区的局部完善到实现整体完善也是一种渐进式进步。

二、社会履行教育责任的方式探讨

国民教育体系在某种程度上也会产生社会不公,社会履行教育责任恰好是对受教育权的一种长期、有效的救济,这种帮助方式很难从继续教育、职工教育、社区教育或成人教育、校外教育等传统分类来全面剖析。笔者从教育供给的角度,尝试将社会履行教育责任的方式归纳为政府参与、组织供给、群体自助和信息传播四种方式,并对每一种方式进行剖析,使社会教育实施路径更加清晰,更有利于形成清晰的社会教育发展模式。

(一)政府参与

国家与社会在治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作用相异。社会权力的发挥并没有损害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政府仍然是公共管理过程中的最主要行动者。[7]从责任伦理的角度看,政府无法包揽市场经济背景下社会治理的所有需求,通过参与的方式也是政府承担和履行各类责任和使命的一种必要举措。因为社会承担教育责任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总是积极健康的,而且与政府的意志保持高度一致。比如,人对社会的奉献精神弱化时,或者出现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偏差,就需要政府的及时干预。另一方面,政府参与可以调动更多主体的积极性,来满足需求和引导需求。政府参与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社会履行教育责任必须与政府的要求与期望吻合。政府参与包括政府倡导和政府购买。

1.政府倡导。大量公益性社会教育培训活动是在政府的倡导下蓬勃开展起来的。一方面,一些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有开展公益性教育培训的意愿,并愿意与政府合作,以之作为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另一方面,在多元化社会,没有哪个组织能够自行存在,这些组织甚至个人为了融入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能在政府的指引下,以教育培训促进居民的技能、素质提升和就业,让公益活动的作用最大化。越来越多的有意参与公益教育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包括募集捐赠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正成为政府倡导下重要的社会教育供给者。这种公益活动的困难在于难以持久,如果没有经济资助,质量也难以保证。

2.政府购买。我国绝大多数学历教育机构由政府举办,而非学历教育机构多为民营。在政府举办的教育机构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及时满足教育需求时,一般由有资源优势的社会组织承办,经费由政府全部或部分承担,特别是对特定人群特殊困难的帮扶。比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由政府委托专门的培训机构实施,政府购买其开发的课程和教学服务;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政府通过购买数字化学习资源和服务平台也是一种高回报率的举措,能够鼓励社会为学习者的在线学习或混合学习提供更多的便捷。从法律角度看,政府购买属于委托合同,三方各取所需,社会组织获得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政府节约了成本开支,受教育者获得学习机会。对合同的履行,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绩效考核,促使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

(二)组织供给

作为有限政府,要防止依靠越来越庞大的政府机构或者单纯的财政投入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因此大部分事务必定需要功能社会的自我治理。组织供给包括对内培训和对外培训。

1.对内培训。具体到一个组织,尤其是经济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面对管理或技术变革的要求,需要驱使组织成员有能力担负更大的责任,教育培训正成为促使组织成员胜任工作、承担更多责任的重要途径。组织乐意为此付出金钱和时间,是因为对未来产生的回报有更大的预期,企业职工培训是对内培训的典型方式。

2.对外培训。组织供给往往是组织的自发行为、利益所驱。在社会履行教育责任的动因中,有一类特殊的组织从中找到了商机,面向有教育学习需求的不特定的组织和人群,专门从事非赢利性的专业化教育和培训活动。比如,民办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在政府的许可和规范下,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解决教育培训供给的不足。这些组织经营风险自负,以专业化、高质量和高效率作为组织的生存之道。

(三)群体自助

政府干预与组织利益所驱动的教育服务能够解决大量的教育学习需求,但是,还有一些泛在的学习需求不在政府关照之中,也没有组织所追求的利益空间,处于“不经济”的状态,但又确实需要沟通与交流的学习方式,这时个人行动伦理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就会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以“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为目标的基于共同兴趣的学习自助组织就产生了。

这种群体自助行为是个体学习需求的自我救济,是一种有学习意愿和闲暇时间的自律行为,组织形式是松散的,因兴趣产生而申请加入,因兴趣消失而自由退出。类似于瑞典的学习圈,比如,书法兴趣小组、健身舞蹈队、无人机爱好者群体,大家志同道合,约好时间和地点在一起或在网上活动交流、相互学习。学习自助组织成立或解散非常自由,既不需要政府资助,也不需要官方注册,当然也容易成为政府监管的盲区。

(四)信息传播

信息传播是社会履行教育责任的非正式形态,常见又易被忽视,在信息扩散过程中以一种个体被动接受的方式施加影响。信息社会的一大特征就是每天产生海量信息并被加工后迅速传播,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有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平台,也包括街头巷尾的口耳传播,既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信息,也有涉及某些行业的生存就业信息、个体的健康生活指导、道德与法律的遵守与违背、学习和培训资源等,而且信息加工和传播并不总是在政府的掌控之下,人们参与热议或冷眼旁观都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信息传播的方法和内容只有积极健康,才能引导人们守法向善,才能满足人们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否则,可能产生消极破坏作用,让人们找到规则和法律的例外,甚至习得犯罪的经验,增强犯罪的意愿和社会破坏性。信息传播难以驾驭与管控,往往因社会热点事件的爆发而迅速扩散,如果没有价值底线和规则意识,那么对社会自身也会产生破坏力,甚至导致族群分裂、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更无益于个体的生存发展。信息传播时刻存在,只有坚守价值底线,才能更好地履行教育责任。

三、社会履行教育责任的变革研究

综上所述,社会履行教育责任是在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过程中自发产生,从原始社会“口耳相传”到当今科技广泛应用,这些变化是社会自我完善的标志,政府参与的是政府与社会的交集部分,能够引导社会为个体提供更多更好的教育服务;社会履行教育责任的方式灵活多样,需求五花八门,质量千差万别,大量的活动在政府的视线之外,加强管理存在必要性,但是也不能照搬国民教育体系的管理机制,去破坏其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社会履行教育责任有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方面,也有不相适应的方面,大量的活动处于自发状态,效率低下,甚至有价值取向上的偏差。因此,如何提高效率,激发活力,确保内容的科学性、服务的连续性、时空的灵活性、受益的广泛性,需要形成新的发展机制、协调机制和统筹机制。

(一)社会主导发展机制:形成塔式社会教育力

目前,世界各国终身学习服务体系主要有市场主导、社会主导和政府主导三种模式[8],我国政府主导、社会主体的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建设路径日益清晰,在社会治理理念的指引下,社会履行教育责任的空间广阔,需要着力构建金字塔式的社会教育力,来发挥不同主体的服务意愿,满足不同层级的学习服务,形成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发展机制来积极对接,这是社会履行教育责任的必然趋势。

1.明确主体意识。面对多元教育学习需求,特别是国家教育供给的缺口,需要社会担任塔式社会教育力构建的主角,以各类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担任社会教育的骨干力量,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统筹协调作用。

2.坚守规范意识。社会履行教育责任是社会自身健康发展的职能。从形式到内容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在法律规制的指引下规范实施。不管是否处于政府监管之中,不能逾越法律底线,不能动摇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

3.培育创新意识。未来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的混合式学习方式将成为终身学习的重要方式。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教育专业化方面与国民教育体系有较大的差距,也有较大的不同,需要智力支持,创新推动,并注重社会教育人才的培养。

(二)政府主导协调机制:构建终身学习立交桥

政府能打通所有教育资源之间存在的壁垒,特别是学历的和非学历的教育之间的鸿沟,使政府的、社会的、个体的教育服务交汇在一起,相互配合,共同提高,为人人所需的终身学习铺平道路。

1.推动立法。社会履行教育责任需要政府的规范、引导和支持。政府要建设学分银行,实现学分互认,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发展成人教育、鼓励学校参与和指导社会教育、激发个体学习动力等方面推动立法。

2.政策扶持。政府要加强财政扶持,优化终身教育与学习的保障条件和社会氛围,使更多的教育供给主体有意愿发挥潜力,形成激发、促进和满足“人人、时时、处处”学习发展需求的社会教育力。

3.宣传引导。政府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理念,特别是在意识形态领域,要引导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信息传播的规范管理,弘扬社会正能量,凝聚更广泛的共识。

(三)社区主导统筹机制:培育终身教育共同体

社会实践是人与社会不可分割的纽带,现代社会的组织和个体又必然处于社区之中,回归到个体生存所依赖的具体社区,要使各种教育力量的效益最大化,统筹配置资源、为每个个体提供具体的服务是必然趋势。近年来,上海、杭州、常州

等地依托社区教育机构统筹整合各类教育资源,推进终身教育共同体建设,不仅可以实现教育资源的有效统筹和提供稳定便捷的服务,更能突显社会的教育责任这一社会治理理念。[9]

社会的教育与政府提供的社区教育形成合力,实现资源共享,分工配合,有效对接,需要具体机构负责运作和落实。社区教育机构由政府举办,受政府和各类组织委托,被社区成员寄予厚望,由社区教育机构统筹建设、培育终身教育共同体。只有逐步实现人与社区发展目标和价值观的高度认同,让社会与个体之间产生理解和包容,功能社会才会真正成为关照个体和群体健康发展的命运共同体。

参考文献:

[1]彼得·德鲁克.功能社会:德鲁克自选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2]崔振成.教育责任意识的缺失与重构[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64.

[3]刘春花.对教育责任失衡的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5 (11):61.

[4]卜玉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的教育责任[J].探索与争鸣,2014(5):80-84.

[5]唐继宏,徐月芽创建学习型社会的教育社会学思考[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7):7.

[6]田佳.我国当代教育法律体系中社会教育责任的缺失[J].法制与社会,2014(12上):221.

[7]王宝治.社会权力概念、属性及其作用的辨证思考——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架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4):141-148.

[8]郭宝仙.终身学习体系的三种建构模式及其在欧洲的案例[J].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03(2):8.

[9]王中.终身教育共同体:陌生人社会的精神归依[J].职教通讯,2015(16):1-5.

[责任编辑曹稳]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立项课题“生态学视角下终身教育共同体建设研究——以常州为例”(项目编号:D/2015/03/122);上海终身教育研究院学术基金项目“终身教育视野下社会教育力之聚通与提升”(项目编号:SJJ14004)

作者简介:王中,男,常州市教育局终身教育处处长,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6)13-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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