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研究
——成因、目的、动力和本质
2016-02-14吴延勇张明然
吴延勇,张明然
(1. 涟水县生产力促进中心,江苏 涟水 223400;2. 涟水县科技局,江苏 涟水 223400)
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研究
——成因、目的、动力和本质
吴延勇1,张明然2
(1. 涟水县生产力促进中心,江苏 涟水223400;2. 涟水县科技局,江苏 涟水223400)
摘要:在各国积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与发达国家对外贸易人为挂钩,引发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案件接连爆发,其目的是以知识产权为发达国家产业和企业的产品出口保驾护航;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动力来源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贸易出口需求;其本质是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本国出口贸易,打击贸易竞争对手,尤其是正在崛起中的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创新型企业。
关键词: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成因;目的;动力;本质
在世界各国普遍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大背景下,美国在与中国的经贸活动中大打“知识产权牌”,将专利、地理标志、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与国际贸易规则相挂钩,将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法律诉讼与出口贸易进行协同推进,动辄实施“337调查”、产品禁售、专利索赔与海关扣留等所谓的制裁措施,企图对中国实施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所谓创新驱动战略下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是指依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服务贸易协定”(TISA)及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表面上是以国家、地区或者国际层面的技术标准形式出现,实质上是以专利、地理标志、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来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或本地区企业经济利益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探究创新驱动战略下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成因、目的、动力与本质,有助于江苏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破除各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增强江苏出口企业的市场竞争力[1]。
1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成因——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强行挂钩
纵览世界国际贸易发展史上,刻意将知识产权与进出口贸易数量种类人为强行挂钩的做法肇始于美国。随后,日本、韩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纷纷仿效这种别具一格的霸权主义的做法。2011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了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侵权和促进本土创新政策的报告 (简称“知识产权报告”)。知识产权报告[2]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了美国在华经营的5 051家知识密集型企业,受调查企业占美国经济总量的16.3%。报告宣称,2009年美国企业因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而遭受的损失达482亿美元。可见,美国是将所谓“损失”归咎于知识产权侵权。其实,美国应当反思其经济发展模式,尤其是美国的专利制度到底是促进创新与经济发展还是阻碍甚至扼杀了美国的创新精神及其经济可持续发展?因为美国注册的绝大部分专利并非是为了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和生产专利产品,很大程度上美国数以万计的专利成为了专利流氓、专利海盗或者专利钓饵公司(NPEs)四处实施专利讹诈的工具。即使美国大学、科研机构和苹果等著名美国公司,也涉嫌将专利异化为一种战略防御工具,甚至堕落为专利投机商,依仗其拥有的专利肆意实施产品禁售、专利并购与专利营销等,实体企业为了生产制造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不得不向沾沾自喜的专利权人缴纳高额的专利许可使用费”[3-4],专利投机行为为这些组织赢得了巨额的专利侵权赔偿金与专利授权许可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NPEs的专利投机行为会给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造成严重的威胁[5]。
2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目的——知识产权服务于贸易出口
2.1以知识产权为纽带构建专利联盟
美国等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妄图将创新驱动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与国际贸易捆绑起来推进,这种协同战略迫使或者诱使参与技术标准研制的核心发明专利权人之间往往实施专利交叉授权许可从而缔结专利联盟。联盟内部企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使用核心标准专利,联盟外企业则不得不缴纳价格不菲的专利使用费。专利联盟内外企业之间的专利许可费存在很大的差别,直接导致专利联盟外的企业要想方设法消化多付的专利费用以使企业成本不至于太高而亏损,否则将失去市场价格竞争力。更有甚者,专利联盟外企业如果被联盟拒绝许可使用其标准核心专利,则这些企业的研发将不得不退出该技术领域,其产品或者服务也要从国际贸易市场中彻底消失。对于联盟外企业而言,依托标准核心专利构建的专利联盟俨然是一座横亘前方的技术贸易壁垒。例如,在无线通讯行业中,写入标准的技术往往具有唯一性,自主研发的企业或者个人对其独享知识产权。后进入者(或者市场跟进者)若想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则不得不购买其知识产权,从而使得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在这种境遇下,这种标准化的知识产权就构成市场准入的技术贸易壁垒。
2.2以知识产权为出口贸易保驾护航
自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伴随美国贸易逆差快速增加,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界趁机游说美国国会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护美国的产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美国总统里根曾被寄予厚望成为美国的“贸易武士”,通过贸易报复措施打击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6]。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19 USC 2411)开启了利用国内法保护美国企业在他国攫取商业利益的先河。通过“301调查”,如果美国总统或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简称USTR )认为一国的贸易政策和法律是不公正的、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对美国的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就可依照美国的法律和联邦条例,决定采取合适的贸易报复措施。在此基础上,1984年的美国《贸易法》修订案正式将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7]。
在贸易竞争史上,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曾是美国“337调查”的主要目标。而今,美国苹果公司与韩国三星电子公司之间爆发了旷日持久的专利大战,目前双方的互诉案件已经波及到10多个国家。无论是苹果公司还是三星公司,其挑起专利诉讼的真实目的都是为了在全球贸易市场中抢占移动电子产品的最大销量与市场份额,从而获得丰厚的产品利润。美国相关部门将中国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作为贸易不平衡的新“借口”,绝对不是为了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其最终目的是拿知识产权说事,以知识产权服务于本国的贸易出口。知识产权已经演变为美国手中的贸易“杀手锏”,经常以知识产权为借口“敲打”中国,从而为其本国企业的贸易活动保驾护航。
例如,美国礼来公司凭借药品“希爱力”的化合物专利权,状告江苏江阴东方公司涉嫌药品专利侵权。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江阴东方公司停止生产并销毁所有用于生产“他达拉非”(注:他达拉非是药品‘希爱力’的活性成份)的设备,并且赔偿美国礼来公司损失,支付案件受理费和美国礼来公司在本案中的律师诉讼费。在整个2014财年,美国礼来公司的总营收为196.16亿美元,净利润为23.91亿美元,调整后每股收益为2.78美元。专利为礼来公司的药品销售保驾护航,抗抑郁药欣百达、抗肿瘤药爱宁达、降糖药优泌乐等专利药品的销售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可见,美国企业借助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长期积累的知识产权优势,不仅轻易地打开中国贸易市场的大门,还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扩大市场份额、榨取超额利润。
2.3以知识产权服务于出口倍增计划
美国在实施“再工业化”战略同时,推出了出口倍增计划,旨在以知识产权作为撬动美国经济回暖的支点,从而实现其出口与就业双增长目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首席经济学家与高级贸易分析师等运用数据分析与模拟分析后认为,如果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则美国对华出口及其相关销售将增加1 070亿美元,并能够为美国企业带来约92.3万个新就业岗位[8]。因此,美国政府固执地频频关注中国的知识产权现状与政策,妄图通过放大中国知识产权的“短板”效应来实现其出口倍增计划。2014年5月,美国再度将中国列入侵犯版权专利的“黑名单”。美国贸易办表示非常关切窃取商业机密问题,呼吁美国政府采取行动,阻止中国企业的侵权行为。这些子虚乌有的说法与指控更加证明美国政府利用专利和版权等知识产权优势资源对中国企业发难,旨在增强本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和促进美国企业的对华出口数量与贸易份额。
3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动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横空出世
3.1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地位举足轻重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系指生产中较多地使用知识产权这种生产要素的产业,其本质上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2011年,美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造的GDP超过5万亿美元,约占美国GDP的35%。受益于版权、专利和商标保护的美国企业提供了大约4 000万个就业岗位,相当于美国员工总数的约28%。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为欧盟创造了39%的GDP、35%的就业机会以及90%的出口额。可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可以直接创造产业收入,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支柱。
3.2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急需新式贸易壁垒呵护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属于典型的“双高”(高投入和高产出)产业,既孕育了最新的技术标准,又集聚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试产化”的发展路径,使得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合二为一、密不可分。在国际贸易的激烈争夺战中,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愈发演变为“进攻之矛”与“防守之盾”[9]。一方面,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依仗自主知识产权与自主技术标准,率先在目标市场国家或地区抢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从而抢占知识产权高地,布下知识产权陷阱;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依赖于自主知识产权与自主技术标准,步步为营,保护本国企业产品的销量与份额,引领本国产业的技术发展方向。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稳步增长,美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急需新式贸易壁垒呵护,于是美国主导的新式贸易壁垒日益针对中国。2014年,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高达17起,已连续12年居涉案国首位。截至2015年4月,中国企业生产的墨盒、发光二极管(LED)以及音频处理硬件、软件及相关产品等先后遭遇美国“337”调查,近10个中国企业被卷入其中。统计显示,90%以上的“337调查”都是涉及专利侵权问题。
进入“十二五”时期,三一重工、华为、中兴等多家中国企业相继遭遇美国“337调查”,爱立信公司对中国小米公司发出专利侵权诉讼,这些案例都表明跨国公司妄图通过构筑以专利为核心的新式贸易壁垒,凭借“337调查”、知识产权诉讼、国际仲裁等手段,打压发展中国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其本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打造“进攻之矛”与“防守之盾”[10]。
4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本质——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出口贸易
4.1高筑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打击贸易竞争对手
美国礼来公司从2002年开始同江苏豪森公司围绕专利侵权,展开了长达10年的旷日持久的专利诉讼大战。在中国法院败诉后,美国礼来公司又在美国对江苏豪森公司及其美国的代理公司、北美地区的制剂销售公司等4家企业提起了吉西他滨337调查案(337-TA-766)。美国礼来公司打算综合运用美国行政、司法、仲裁的力量,限制江苏企业及其产品进入美国医药市场,挤压江苏企业的国际贸易发展空间;借助于知识产权制度迟滞江苏企业的转型升级与技术创新,想方设法打压江苏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幻想着将江苏省企业乃至于中国企业永远滞留在新兴产业价值链和产业链的低端环节,使之永远扮演世界加工厂的传统角色。
4.2高筑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打压中国创新产业
2010年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了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首份报告;半年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再次发布了知识产权报告。美国直截了当地将其在华知识密集型企业的“实质损失”归咎于中国政府的创新政策,赤裸裸地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和促进本土创新政策使美国企业在中国的竞争地位有所下降”。目前,中国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恰逢“由生活必需品逐渐向高新技术产品转变”以及“由劳动密集型产品逐渐向技术密集型产品转变”的关键阶段,在产业转型升级与创新驱动政策的带动下,中国产业竞争力、企业市场地位与国际贸易份额日渐接近美国的水平,这引起了美国政府及其企业的极度恐慌。于是,美国赫然将专利侵权的矛头直接对准中国政府大力提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专利侵权为幌子和突破口来对中国的创新政策、专利政策、知识产权战略说三道四、横加指责和无端猜测。因为只要中国本土企业抓住市场机遇赢得了发展,就会与美国企业展开市场竞争,这本来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客观现象。何况影响美国在华企业竞争力的因素很多,既有中国的贸易投资环境等生态因素,也有国际金融危机负面影响因素,还有美国企业自身内部因素,这才是其竞争力下降问题的渊源之所在。因此,知识产权一直是中美贸易纠纷中涉及的重点问题,最主要动因是美国政府及其企业在主观上犯了“胡乱联系”的逻辑错误,从而引起了相关问题的“误研”与“误判”。
简言之,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政策是为了通过打压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企业的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活动,来维护和强化美国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国际竞争力。
5结束语
对于以美国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强国而言,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本质既有利于其专利密集型产业和商标密集型产业,也有利于其版权密集型产业。学术界与实务界应当熟谙新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本质的运行机制,通过创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示范省工程,切实增强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固守国内的既有贸易份额;另一方面,开拓国际的新兴市场领域,不断开辟江苏“两个率先”的新境界,为早日实现“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夯实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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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明星. 竞争视角下的企业知识产权动态协同一体化模式研究[J]. 新疆社会科学,2010(3):91-94.
[10] 李明星. 论知识产权在破解技术壁垒中的法律运用[J]. 兵团党校学报, 2004(4):13-16.
〔责任编辑: 胡菲〕
收稿日期:2015-12-24
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度专利导航研究基地研究课题(JD201303);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BR2015017);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SS12-A-08);2013年江苏省财政绩效考核项目(035006QTFZ2013D0010);江苏省社科研究青年精品课题(13SQC-018);镇江市软科学研究项目(RK2013031);镇江市软科学研究项目(YJ201303);镇江市软科学研究项目(RK2014026);淮安市软科学研究项目(HAR2014016)。
作者简介:吴延勇(1974—),男,江苏涟水人,工程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张明然(1965—),男,江苏涟水人,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752.67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8-8148(2016)03-0054-04
Research on new-style IPRs barriers to trade — Perspectives on origin, purpose, power and nature
WU Yanyong1, ZHANG Mingran2
(1.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 Lianshui County, Lianshui 223400, China;2. Bureau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Lianshui County, Lianshui 223400, China)
Abstract:Under the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Rs) and foreign trade are bundled together by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which lead to the succession of new-style IPRs trade barrier cases. New IPRs trade barriers aim to escort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industries and enterprises with the help of IPRs protection, and the motive power of new-style IPRs trade barriers comes from the export demand of IPRs-intensive industries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As far as the essence of new-style IPRs trade barriers is concerned,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protect their own export trade, and attack trade competitors by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IPRs system, especially against the emerging strategic industries and innovative companies in China.
Key words:new-style IPRs barriers to trade; origin; purpose; power; n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