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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

2016-02-13张玉何万里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11期
关键词:听证会行政制度

张玉,何万里

(西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710000)

教育管理方略

我国高校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

张玉,何万里

(西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710000)

目前,我国高校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不够重视,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导致学生诉母校事件频发。本文从听证制度入手,分析了听证制度的内涵,以及在高校中的实践、不足及建议来着力完善大学生救济制度,旨在全面践行依法治校。

听证制度;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依法治校是21世纪高等学校教育法制化的必由之路,将听证制度引入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不仅仅是校园法治化的内在需要,也是践行教育国际化的迫切要求。建立高效、透明的听证制度,有利于学校各项决策的科学、民主、合理。

一、听证制度的由来和内涵

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开创了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该法规定,凡是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公益事业以及垄断经营商品的价格的制定均应建立听证会制度。2001年8月1日国家计委正式制定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有关听证程序操作性最强的一部规章。不久,国家计委又颁布了价格听证目录,从此,听证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定程序被引入政府价格决策领域。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再次强调了听证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作出某项行政决策之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方的陈述、申辩或者争议双方的质证,然后才能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一种程序制度。行政听证的基本内涵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必须得经过听证会,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听证的目的,是让当事人了解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以便为自己的合法利益进行辩护的权利。

二、高校加强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一)听证制度在高校中的实践

我国部分高校已经相继实施了高校听证制度。如浙江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三类事项将经过听证。第一,学校制定的有关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第二,学校给予教职工开除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前,利害关系人本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第三,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事项。

(二)我国高校引入听证制度的迫切性

1.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所使然

我国高校承担着立德树人的历史使命,虽然在性质上有别于国家行政机关,但是也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只是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而已,依法享有高校的管理权。如: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校园秩序管理权、学生惩戒权、校规的制定权等一系列权力,这些权力从性质上讲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因此,高等学校在对教师或学生进行处分时,如果做出的重大决策严重侵害了教师或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向其说明处分的依据、理由,并听取相对人的申诉、辩驳。这样不仅能避免高校管理者的决策失误,也能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公开。

2.引入听证制度是推进校园管理法治化,提高高校学生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

当代中国,在依法治国这个大背景下,各项工作都被列入法治化管理,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更是如此。目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转变为宪法、民法与行政法并存的新型关系。如何恰当处理学生与教师、教师与高校、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成为现代大学亟待解决的问题。大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对高校的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引入听证制度,是践行现代法制精神的需要。对高等学校处分权加以限制,能有效地祛除高校管理的强制性和随意性,使学生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学校的事务中来,广泛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保障学校的各项政策更好地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高校管理部门与受管理者之间的合作意愿,从而有助于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是高校为了顺应当前教育法治的进程而不断深化自身改革的结果。

3.引入听证制度,为受教育者的权益保驾护航

从我国高校的规章制度来看,存在重义务轻权利的现象,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程序方面较为薄弱,表现在救济上就更为明显。我国《教育法》规定,大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可以申诉,但并未对申诉制度中的具体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使得大学生很难通过这一救济途径获得实质性的保护。管理相对方只有在学校作出决定后才能采取申诉或诉讼的方式救济,但是此时处分已经生效,对管理相对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伤害。且作为管理者的校方,如果动辄上诉,则会对学校的声誉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听证制度的引用,使得大学生有参与问题出来,与学校面对面的对质与辩论的机会,通过听证学校能彻底查清问题的事实,可以更全面快捷地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切实保护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高校听证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一)高校听证制度存在的不足

1.听证的适用范围较窄

听证制度作为高校的一种事前的权利救济制度,无论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都是需要大量投资的。现实生活中,高校都秉着怕麻烦的态度不愿意引入听证制度,引用听证制度在高校的适用范围上并未扩展开来。

2.听证机构独立性不强

高校听证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听证机构作为学生处的内设机构,调查机构和听证机构只是做了简单的划分。第二,设立专业的听证委员会,明确规定参与人员资格比例,但是这样专业的听证机构全国也只有浙大有。第三,听证机构设立在校长办公室或监察部门,这样可以保证形式上的公平。在此,我们呼吁全国的高校应当建立像浙大这样专业的听证机构,而不是只注重形式、走走过场。另外,听证机构独立性不强还表现在听证主持人资格不明确。

听证主体包含听证组织者、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和调查取证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主持。《行政许可法》第48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担任听证主持人。这些规定对调查人员和听证主持人进行了分离,但是没有明确指出听证主持人到底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资格。在高校一般的学生事务管理中,听证主持人也是由校方直接任免,对主持人是否有资格和条件并没有界定。

3.听证会未发挥实效作用

在听证会的过程中,高校对于听证当事人或听证代表提出的质询意见或疑问,应及时予以回应并且作出合理的答疑,答复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在听证会上公布,或者在校园意见栏内张贴,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应当公开。因为大部分听许证会开过后就把记录放在抽屉里,“听证会”变成“听过会”,一切都是走了过场,并没有发挥听证会应有的作用。

(二)高校听证制度的建议

1.转变高校管理者的思想观念

作为高校的管理者,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服务理念,从人治转为法治,让学生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科学的管理理念要求我们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从民法的法律关系层次来说,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这就要求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寻求一种适合自己的新式的工作机制,调动高校管理者对学生工作的热情,形成科学的思想观。

2.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的教育法规存在着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现象。要实现校园法治化管理,首先我们要祛除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中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条例、更改和完善校园规章。在当前的教育新形势下,作为法治国家,我们有必要根据《立法法》适时地制定一整套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高校的管理行为。例如,有关部门可以尽快制订出一部《学校法》,以此来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避免在出现纠纷时无法界定学校性质所带来的尴尬境地。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学校的权利义务,方能在源头上解决现今存在于高校教育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诸多问题。

3.严格执行听证程序

高校设置听证制度,要保障程序上的合法。只有程序上的合法,才能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高校在对学生或教职工作出处分时,要明确告知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相关利害人申请后,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有必要召开听证程序。学校听证委员会如果决定召开听证会的话,就要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情况等必须告知的事项通知到位,以便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参与听证会。此外,依据法律规定,除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的举行一定要秉着公开原则,公开进行。只有将信息进行公开,才能保障被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关系到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或重大决策问题听证上,相关部门可以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说明原因、依据来源、意见与建议。在关系到学校对在校人员处分问题的听证上,我们要听取听证者在进行听证的过程中,充分地陈述自己的意见与建议,从而真正意义上实现听证制度中的申辩权以及质证权。最后,要重视听证会的效力。这要求在听证的过程中做好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高校管理者依此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要重视听证会的效力。

4.加强高校管理者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是推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优化高等学校法治环境对变革高校管理方式,规范其管理行为,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化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下所做出的。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大法,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学位条例》等相配套的教育法律体系,使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为正确把握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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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6)11-00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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