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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来范氏义庄研究简述

2016-02-13

泰山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范氏宗族范仲淹

刘 思 瀚

(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4)



近三十年来范氏义庄研究简述

刘 思 瀚

(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215004)

近三十年的范氏义庄研究中,研究者着眼于从政治史、宗族史、制度史、思想史、慈善史等方面重新解构范氏义庄,其中不乏力作。但研究者并没有把范氏义庄研究从范仲淹研究和义庄义田研究中独立出来。近年来,随着史料的不断丰富,将范氏义庄作为个案,采用跨学科研究方法的成果开始出现,这也体现出范氏义庄的研究价值有增无减。

范氏义庄;义庄;范仲淹;研究综述

皇祐元年(公元1049年),范仲淹有感族中尚有不少贫穷的成员,遂创立义庄,“置义庄里中,以赡族人”[1](P47)。这成为后世江南地区义庄盛行之滥觞。近三十年来,国内学界对这一问题多有研究①,本文拟梳理这一时期国内学界相关的研究成果,以明确这一时期范氏义庄研究的特点所在,进而展望其发展前景。

一、定性分析——范氏义庄的性质及其影响

近三十年来的范氏义庄研究,学者们早期大多致力于对进行范氏义庄定性分析,时间段为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本世纪初。在早期的研究成果中,讨论较为集中的问题是范氏义庄的性质与其影响。

(一)围绕范氏义庄性质展开的讨论

范氏义庄创办后,其模式为无数后人竞相模仿。因此,研究范氏义庄的性质,对于明确义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自然成为范氏义庄研究的重点所在,学界在此时期内就这一问题展开了大量的讨论。邢铁先生于1985年在《历史教学》上发表的《宋代的义庄》一文,可以视作这一阶段学界对范氏义庄性质讨论的起点。邢先生在对宋代义庄做全面考察时,即以范氏义庄为例,归纳出宋代义庄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一些科举入仕的士大夫用其秩禄买田置办”、“多以租佃方式出租”、“义田收入主要用作赈济族人生活”。在此基础上,进而指出“义庄的田产都不是本族的祖传资产……一般族人没有义宅和义田的所有权”,所以“义庄的实质仍是封建租佃制”[2]。白文固先生对范氏义庄所体现的公共土地所有关系进行了探讨。他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普遍出现了一种封建的集体占有制形式,范氏义庄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代表。原因在于,从范氏义庄中获得收益的不是某些个人,而是一个团体。同时,范氏义庄的处分权也归家族所有。基于此,白先生认为尽管这种土地所有关系披上了“集体所有”的外壳,但其实质仍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能简单地将两者划上等号。[3]

同样认为范氏义庄属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还有李文治先生,他认为范氏宗族义田采用的“采行出租”的模式,便能反映出义庄仍属于封建所有制范围中。范氏义庄“只是改变了分配方式,地租未归捐田地主,而是通过地主管庄将它分给本族的农民”[4](P55)。同时,李文治先生进一步指出,以范氏义庄为代表的族田义庄与古代农村社会的公社公田,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差异。义田所体现的“贫富悬殊、族长控制和对族外的剥削关系”,明显与“财产集体所有、人们共同劳动、彼此平等互助”的公社公田相去甚远[4](P55)。

除了对范氏义庄土地所有制性质进行了探讨之外,范氏义庄的救济性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邢铁先生认为,范氏义庄“与其包括在族田范畴之中,不如归入荒政系统更为确切一些”[2],强调了范氏义庄的救济性质。相反,王善军先生则认为“义庄的慈善性质并非主流”,从义庄的运行模式及成果来看,相对于范氏义庄所做的救济工作,其为范氏家族繁荣发展提供的保障更为重要[5]。

(二)围绕范氏义庄创立所产生的影响展开的讨论

新加坡学者陈荣照较早地否定了范氏义庄的积极价值,认为“范氏义庄虽然是救济了范氏族内的贫苦人家,它却是剥削了范氏族外许多农民,以那些农民的劳动剩余来喂养族内的人”[6](P205)。进而导致义庄中的族人往往对义庄有经济上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独立的人格。陈氏还认为“以近代的观点看来,它(指范氏义庄)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造成了零散分割的局面……成为中国社会‘近代化’的绊脚石”[6](P208),对范氏义庄的合理性进行了否定②。与陈荣照先生持类似意见的还有廖志豪、李茂高,他们认为范氏义庄有着本质上的缺陷,其存在不利于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7]。

李文治则认为创立族田义庄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宦室大族联系族众”[4](P44),范氏义庄的存在,的确能够帮助贫困的族人。但他也指出,就宋代社会而言,不应夸大义庄的作用,因为其服务对象相对有限。同时,与陈荣照先生一样,李先生也认为范氏义庄的“受协济者虽多系贫族”,但用以接济他们的是“另一部分贫穷农民的劳动果实”[4](P55)。

针对以上学者对范氏义庄影响提出的看法,方健于其专著《范仲淹评传》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范仲淹创办义庄,并非是强化族权维护封建统治之举,其主要作用在于团结族人,增强宗族的号召力与凝聚力。而所谓义庄有“助长兼并之风,对于农业经济有不良的影响”的观点(持有类似观点的还有漆侠等人[8]),方健认为类似的观点并无史料依据,并提出“范仲淹创办义庄,无论是从其主管动机和客观效果而言,其历史进步性和积极性均是不言而喻、不容否认的”[9](P420)。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学界对于范氏义庄的封建性质有着较为相同的看法,但是在其是否属于救济组织的问题上,观点不一。同时,基于对范氏义庄封建性有着共同的认识,大部分学者都强调了范氏义庄义田对于外族人群的剥削,认为范氏义庄意义有限。仅有少数学者开始从宗族制度的角度考察范氏义庄的历史意义。

二、深入研究——范氏义庄的成因与发展

(一)对范氏义庄出现的原因及范仲淹成立义庄的目的的探析

邢铁先生较早探讨了这一问题,他认为宋代义庄的出现,是“血缘宗族观念在宋代贫富分化日趋加剧的社会条件下重新强化的必然产物”,而范仲淹及其效仿者成立义庄的目的,是为了“制造出一种村社共同体的阑尾式的组织,来赈济和安抚本族的贫穷民户,冀此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维持其长久统治的目的”[2]。陈荣照先生则认为,范氏创办义庄的思想根源来自中国传统的家族观念,是宋代理学家“‘收族’观念的实践”[6](P208)。同时范仲淹创办义庄可能受到了其老师戚同文的影响,其创办义庄的目的,部分在于避免范氏后人遭受与其相同的凄惨经历[10]。方健先生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范仲淹创办义庄更多的是“受其祖父之友窦禹钧和范之前辈张纶”影响[9](P415)。廖志豪、李茂高也认为宋代理学的兴起在范氏义庄出现的过程中,“起了支配性的作用”[7]。

李文治先生则认为范氏创立义庄之动机较为纯粹,“无容置疑”是为了帮助贫困的族人。同时李先生还对义庄为何在宋代出现的原因做了补充,他认为,仅从阶级关系的角度理解范氏义庄的出现难免失之偏颇。要理解义庄的出现,必须要注意到宋代宗法宗族制下移的现象,这种下移导致了“宗法关系披上了情理外衣”[4](P55),使得孝悌伦理与同族协济思想的深入人心。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义庄才最终诞生。

随后,王善军先生则从经济角度出发,认为范氏创立义庄固然出自其“公心和慈爱之心”,“但不宜言表却更有吸引力的理想,则是如何使子孙后代长保富贵”[5]。

也有学者从宗族福利思想的角度揭示了范仲淹创办义庄的思想来源及目的。卞国凤指出,范仲淹的福利思想,很大程度上是受其自身“复兴儒学”这一理想的支配。她还指出,范仲淹创办义庄,在某种意义上,试图使“族权”摆脱“王权”的控制,从而促进“庶民化的宗法制”的形成[11],也印证了李文治先生提出的“宗法制下移”这一观点。

豆霞、贾兵强在讨论宋代义庄的特征与社会功能时则强调,在义庄产生背景问题上,封建土地关系的变化与封建家族维护自身兴旺昌盛的需要,仍然是义庄产生的主要原因[12]。

张雪红则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见解,他认为范仲淹创立义庄的初衷在于历练子孙后代,“与其将财务留与子孙图一时之富足安乐,不如留给子孙一桩千秋功业、一份永久的责任。”[13]

(二)对范氏义庄发展过程的考察

较早对范氏义庄发展过程做系统考察的是陈荣照先生。其研究并没有局限于范仲淹创立义庄之初,对范氏义庄义学至庄学的演变、义田规模在明代的缩小与在清代的扩大等具体内容,都做了十分详细的叙述[6](P192-204)。

廖志豪、李茂高在对范氏义庄的发展过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认为范氏义庄的发展过程可以划分为稳定、困难与兴盛三个阶段,基本对应宋元、明、清三个时期。此外,他们还指出扭转范氏义庄困难局面的关键人物是范仲淹的十六世孙范惟一,其辞官返苏,重振义庄,对范氏义庄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7]。

贾道明则论述范纯仁对范氏义庄的贡献,将其行动归纳为:完善义庄规矩、致力于义庄规矩的法律化、扩大义庄规模三个方面,补充了以往研究中范纯仁建设义庄的相关史实[14]。

王卫平先生从慈善史的角度对范氏义庄的演变进行考察。他发现,在范氏义庄发展的过程中,其救济宗旨发生了由“普遍福利原则”转向“以周贫济急为宗旨”的变化。这一变化的原因在于,范氏宗族的人口不断扩大,普遍福利的原则自然难以坚持。尽管转向以救助贫穷为主,但范氏义庄却丰富了其救助保障的内容,不仅组织义学,奖励科举,还对族人提出了一定的道德要求。在此基础上王先生认为范氏义庄作为义庄制度的最早典范,其对后世义庄制度的影响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宗族社会保障制度”层面,范氏义庄的“规矩”,成为后世义庄奉行的典范,赡族、道德教化、储粮备荒三个方面的措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15]。

范氏义庄在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产生了许多问题。范金民先生在对清代苏州宗族义田的研究中发现,随着义庄义田制度的发展,设立义田,不仅是维持宗法制度的手段之一,更能保证家族的田产有效继承。原因在于,清代令典规定义田不得买卖。所以,设立义田“徒为吾兄弟之子孙计耳, 非能如古人之收族也”。而这种想法源于何处呢?“其法一取之吴郡范氏”[16],很明显范氏义庄便是这想法的引领者之一。此外,范金民先生还发现,清代范氏义庄在催收租税方面也发生了变化,时常派遣庄丁仆役或委托衙役胥吏对佃户尽情催勒。

在对范氏义庄发展过程的研究中,学者们都发现了范氏义庄对于范氏家族的发展有不小的推动作用。廖志豪、李茂高两位先生较早注意到范氏义庄对宗族的作用,认为范氏义庄“除救济族内贫困者,资助婚嫁丧葬、奖励读书仕进外,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祭祀祖先,维修坟墓”[7]。王善军则认为,范氏义庄是“宋代地主阶级在门阀宗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敬宗收族’宗族制度”的一种尝试[17]。具体而言,义庄为家族保障了成员数量,而兴办义学又为其族人教育乃至仕宦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更重要的是,义庄为家族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王善军还指出,范氏义庄为范氏家族赢得的社会声誉,反过来促进了义庄的稳定发展。此外,王先生还指出范仲淹直系后裔本人也凭借范仲淹创办义庄之举确定了其在范氏家族中的领导地位[5]。

总结学界对范氏义庄成因及发展研究,可以发现,尽管学者讨论的对象是范氏义庄,但大都试图通过对范氏义庄的研究来完善宗族史、思想史或慈善史的书写,这也为之后范氏义庄的跨学科研究奠定了基础。

三、新的方向——范氏义庄研究的跨学科对话

近年来,范氏义庄的研究成果相比以前数量较少,却明显地反映出了当下学科融合的趋势。

田乐在范氏义庄的个案研究上有所突破,他结合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透过叙述天平山禁山诉讼的来龙去脉,揭示出范氏义庄在以往研究中被忽视的诸多细节,并展现出清代苏州地方社会中乡绅、大族、官府的关系。

天平山为范氏祖先埋葬之地。由宋至清,由于范仲淹的特殊地位,“范氏家族对天平山的使用已经是理所当然的公认之事”[18]。而自康熙年间至光绪朝,围绕着天平山及其周围群山发生了一系列采石与保山的争诉案件。主要原因是工程需要开采天平山的优质石料,而天平山实为范家所控制,宕户与范氏家族之间的矛盾自然不可避免。通过对争诉案件的研究,田乐发现,在范氏家族内部就这一问题发生了分歧,有保山派和开山派之分。保山派人士大多是在义庄中担任实际职位之人(但往往没有取得较高的功名),对家族的荣誉与事业十分重视。而开山派人士成分比较复杂,有的本身就是宕户,有的与外姓宕户串通开山采石。但是,总体而言,所谓的“保山”、“开山”之争,体现的是“在范氏家族宗族内部,由于不同身份的族人有不同的诉求,利益会出现矛盾,宗族组织以其自身的地位和对范仲淹等文化象征的占有主导坟山使用的话语权,排除异己族人的利益诉求”[18]。

为何范氏义庄会牵扯于争诉之中呢?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范氏义庄“得到当朝官府对于范仲淹这一圣贤形象以及范氏义庄慈善义举组织的承认”,这种承认无形中扩大了义庄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具体到天平山资源实际主导的权力,最终影响到范氏内部族人实际利用山石的权利”[18],同时,范氏义庄通过长期对天平山以及与范仲淹相关的功能区域进行经营,最终确立了范氏家族对天平山的拥有权。田乐通过展示范氏义庄掌握天平山的过程,揭示了范氏家族利用范氏义庄来加强宗族实力的手段。

朱林方着力于从法律史和政治史的角度重新审视范氏义庄,在其硕士论文《‘家’的法律构造——以范氏义庄为中心的考察》中,探讨了范氏家族《义庄规矩》的演变过程及其意义。朱氏认为范氏义庄多次修改《义庄规矩》,可以将其看作是一个家法不断修正的过程,由此形成了一套“复杂缜密而极具生命力的宗族法律构造,建立起了以保障族人的财产性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礼仪性、组织性权利为主旨的权利分配模式”[19]随后他又将研究推向深处,力图从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对范氏义庄做出新的研究,以实现“窥见帝国时代中国国家治理逻辑和治理体系的某些直观重要的面相”[20]的目的。他指出,范氏义庄克服了科举制下官僚身份的一次性和家产均分制下财富日益稀薄化的难题,通过族产共有制、宗族义学制、公举共议制,成功地实现了官僚士大夫的累世再生产和宗法家族的长存不堕,是宗族稳固地成为帝国秩序生产与扩展的载体和社会动员、控制与整合的基本单元。而且,范氏义庄重新激活了宗族宗法制,强化了国家对基层的控制能力。

四、小结与展望

纵观近三十年的范氏义庄研究,成果颇丰,将范氏义庄的成立、发展梳理的十分清晰,对范氏义庄的性质与影响也做了客观的分析。但是,通过上文的叙述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研究者并没有将范氏义庄研究从范仲淹研究和义庄义田研究中独立出来,有特点的个案研究较少。随着史学研究的理论和视角不断丰富,研究者着眼于从政治史、宗族史、制度史、思想史、慈善史等方面重新解构范氏义庄,其中不乏力作。但仅将范氏义庄作为义庄义田产生的源流加以论述的不在少数,这一论述方式虽然突出了范氏义庄的重要性,但导致的结果却是范氏义庄在研究中往往仅被一笔带过,仍然缺少对范氏义庄单独的、系统的研究。而近年来,随着史料的不断丰富,学科对话的趋势不断明显,以范氏义庄为个案进行跨学科研究的成果开始出现,这也体现出范氏义庄的研究价值依然不减。笔者认为,从社会史的研究角度,将范氏义庄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加以考察,着眼于社会组织之于社会的意义,可能会得出一些新的看法。此外,田乐文中所涉及的范氏族人关于其祖茔所在之地天平山开采之事发生意见分歧这一事例,我们或许可以从观念史的角度加以考察,出现这种分歧是否体现了范氏宗族成员对宗族的观念发生了改变?能否进而印证清朝宗族成员的宗族观念发生了变化?这应当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围绕着范氏义庄还有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其中,传统慈善与现代慈善之间的关系也值得我们注意,传统慈善组织对现代慈善组织有何影响,又是如何影响的?在对范氏义庄的研究中或许能够发现这一问题的答案。此外,加强跨学科的对话,从多角度对历史悠久的传统慈善机构进行考察,也是进一步推进范氏义庄研究的重要手段。同时也要注意与国外的研究者加强交流,海外学者并非对范氏义庄毫无研究,但在上文述及的研究成果中,提及海外研究成果的并不多见。如果能将相关的研究与海外学者的研究相互印证,这对于推进范氏义庄的研究应当有所裨益。

[注释]

①在此之前,除了国内学界对范氏义庄已有相当的研究,海外学界也对范氏义庄有所关注。英国学者崔瑞德著有《范氏义庄的慈善产业,1050-1760》一文,较为详尽地探讨了范氏义庄的相关问题。日本学者松村祐次、山名弘史也在探讨清代义庄义田时对范氏义庄有所论及。

②学界持有与之相反意见的学者颇多。如蒙文通先生就认为,范氏义庄“既给族外,则义田虽曰惠一族,而实以惠一乡”,肯定了范氏义庄对于同乡族外人群的作用。参见蒙文通.宋明之社会设计[A].蒙文通.儒学五论[C].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31-148.

[1]郭正忠.历史人物传记译注·范仲淹[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邢铁.宋代的义庄[J].历史教学,1987,(5).

[3]白文固.宋元明清时期若干公共土地所有关系的探讨[J].青海社会科学,1986,(2).

[4]李文治.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5]王善军.范氏义庄与宋代范氏家族的发展[J].中国农史,2004,(2).

[6]陈荣照.范仲淹研究[M].香港:三联书店香港分店,1987.

[7]廖志豪,李茂高.略论范仲淹与范氏义庄[J].学术月刊,1991,(10).

[8]漆侠.范仲淹的历史地位[A].漆侠.探知集[C].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

[9]方健.范仲淹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10]田甘.论宋代吴县范氏家族节俭固穷的家风[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11]卞国凤.范仲淹宗族福利思想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04.

[12]豆霞,贾兵强.论宋代义庄的特征与社会功能[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13]张雪红.传播与转型:走向生活世界的宋代社会教化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

[14]贾道明.名臣之后——范纯仁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08.

[15]王卫平.从普遍福利到周平济困——范氏义庄社会保障功能的演变[J].江苏社会科学,2009,(2).

[16]范金民.清代苏州宗族义田的发展[J].中国史研究,1995,(3).

[17]王善军.宋代族产初探[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3).

[18]田乐.清代范氏义庄与天平山禁山争讼案的演变[A].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第十届北京大学史学论坛论文集[D].2014.

[19]朱林方.“家”的法律构造——以范氏义庄为中心的考察[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

[20]朱林方.义庄:宗法一体化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样本[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责任编辑梅焕钧)

Research Overview on Fan's Free Estate During 30 years

LIU Si-han

(Social Science School, Su Zhou University, Su Zhou, 215004)

Nearly three decades of Fan's free estate study, researchers focus o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system, the history of the clan, the history of system, the history of thought and the history of charity to deconstruct Fan's free estate. But the researchers did not take Fan Zhongyan's research from fan's free estate and free land.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enrichment of historical materials, taking the Fan's free estate as a case, the paper uses the method of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results to reflect the Fan's free estate research value.

Fan's free estate; free estate; Fan Zhongyan; research overview

2016-08-11

刘思瀚(1990-),男,江苏苏州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

K05

A

1672-2590(2016)05-00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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