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机制建设
——基于战略联盟的视角
2016-02-13万华
万 华
(贵州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
刍议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机制建设
——基于战略联盟的视角
万 华
(贵州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
战略联盟是市场主体进行松散联合,具有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组织模式;构建校企战略联盟既体现了校企合作组织的内在要求,促进校企利益主体有效合作;又体现了产业结构变化对校企合作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校企合作,提高合作效益。构建校企战略联盟,要求强化合作各方利益共享,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协会协同组织管理功能,完善校企联盟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体系;还要求建立法规条例,给校企合作提供法律支持。
校企合作;战略联盟;高职教育;机制建设
一、“战略联盟”的基本内涵与价值
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s)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模式,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竞争的产物。战略联盟的概念最早由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罗德和管理学家罗杰·内格尔明确提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对等经营实力和共同战略利益的企业,为达到共同使用资源和拥有市场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契约、协议而结成的优势相长、风险共担、生产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合作模式。[1]
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模式,战略联盟通过独特的资源整合和分配机制使各联盟主体获得了充足的发展性资源,竞争力和获益能力大大增强。具体来说,战略联盟的作用或价值表现在:第一,在竞争激烈的产业市场,核心能力和资源的获得对于竞争主体而言具有决定性的战略意义。战略联盟有助于联盟成员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分享彼此的核心能力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第二,竞争与合作是产业市场主体间的基本关系,但以竞争关系为基础的市场环境常常使得主体间的合作质量不高,难以提升合作效益。战略联盟有助于增强主体间合作的稳定性,减少不确定性,提供合作质量;第三,战略联盟“是企业间的长期合作,它超越了正常的市场交易但又未达到合并的程度”,在确保联盟成员的独立性的同时,作为多主体组成的联盟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降低了成员生产投资行为的风险性;第四,战略联盟避免了大量低水平、不必要的扩大再生产,避免了过度竞争,通过紧密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成员企业积极主动地进行资源、运行和管理各个环节的对话,实现规模效益和合作收益。
二、构建校企合作战略联盟的客观必然性
(一)“战略联盟”符合高职校企合作的内在需要
战略联盟是一种经济学思维,但对于高职校企合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从作为不同独立性组织之间合作的形式、机制的角度而言,校企合作的理想状态在于各组织,即高职院校和企业彼此将合作方纳入自身发展战略规划之中,并成为支持、促进自身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合作方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有机体。在这个有机体内,不同合作方仍作为完全的独立体,但合作方之间形成多方位、多层次的立体化联结沟通机制,形成了一个具有合力效应的联合体,通过合力效应,各合作方实现利益最大化。在这个联合体内,院校和企业是最基本的直接利益相关者,是联合体的核心,但政府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政府并不从中获取直接、具体利益,而是基于政府的角色和职责,促使校企联合体的形成和有序运转,体现了其公共职能。从企业、政府与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相互关系来看,构建战略联盟是推进校企合作,提高校企合作效益的一个方向。[2]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特别强调要“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这实质上就是对高职战略联盟构建的政策性指引。因此,无论是从理论和政策上,还是从实践来看,建立战略联盟将成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改革和发展的根本性路径。
(二)“战略联盟”是产业发展对高职校企合作的客观诉求
以战略联盟思想构建高职校企合作体系,是地区产业结构优化的需要。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客观上激发高职院校、企业与政府三者追求合作和共生共存的迫切需求。对于政府而言,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现,把通过校企合作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制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学校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技工作紧密结合,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高职院校输送高质量技术人才的职能,为地区经济和社会进步提供强有力的人力储备。对于企业而言,产业体系的变化和调整客观上增强了企业对知识和技术的依附性,对人力资本、新技术支持的需求更为迫切。为此,要实现产(企)业转型、升级,行业、企业必须借力于学校,与高职院校开展紧密合作。对于高职院校而言,在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条件下,如何深化学校内涵建设,如何探索校企合作的有效途径,提高校企合作效益,是高职院校改革发展规划的关键一环。显然,在新机遇和挑战面前,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三者有着更加统一的利益诉求,提升校企合作质量成为三者共同的愿望。战略联盟框架下的校企合作体系具有严格的组织特性,通过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推进了合作各方的行为同步性、一致性,从而形成优秀的合力效应。严密链接、互补共赢、合力强效的校企合作战略联盟满足了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和校企合作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重要保障。
三、构建高职校企合作战略联盟的策略
在战略联盟思想启示下,建立校企战略联盟,推进高职教育与产业深度合作,越来越成为校企双方及政府的共识。而如何构建一个组织有力、协调有道、功能强大的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就成为各利益相关主体共同的问题。基于此,笔者初步提出构建校企合作战略联盟的基本路径。
(一)强化利益共享机制在战略联盟中的基础地位任何一种合作性组织的形成和发展都有赖于共同的基础,即共同的利益诉求和一套成熟的利益共享机制。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同样是基于合作方共同的利益诉求而建立,依靠一个利益同享的平台来巩固和发展。[3]现实中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之所以合作不畅、效益不高,关键在于未充分意识到利益共赢在合作中的基础性导向价值,从而未形成一套成熟的利益共享机制,因而在“合作”中各行其是、各自为战,有合作之名而无合作之实。校企合作联盟中,政府的利益在于以教育与产业的联合为途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进而推进地区社会全面进步;高职院校的主要利益则在于通过与企业合作获得资金资源支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促进毕业生就业;企业的基本利益则在于吸取院校的科研和技术成果、优秀的职业人才和职工培训机会等。各方预期效益的达成是合作有序、有效的基础,而这有赖于各方之间具有畅通的沟通合作机制,促使各方明确自身角色与职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并形成优势间的互补和促进。在合力形成预期收益后,以先期的契约、合同为依据,辅之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并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协调作用,使得合力收益得到合法、合理的分配,形成共赢、多赢。这是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得以建立并发挥正向功能的根本保障。
(二)充分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协同组织管理功能
1.政府在校企合作联盟建立和有序运行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在校企合作战略联盟中,政府不参与联盟的具体生产实践,所获取的并非直接性、可见性的利益或利润。与之相比,高职院校和企业是联盟的主体,是资源开发与合作的践行者,是利益的直接相关者。但在我国特殊的体制环境和思想传统下,校企合作倘若作为纯粹的民间行为,在具体践行中不仅合作双方存在主动性不足、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在与其他组织的协调和沟通过程中也会遇到诸多问题,造成校企合作不力。政府作为组织和管理者参与其中,不仅有利于增强合作双方的积极性,还有助于为校企合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尤其是政府在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对于校企合作联盟的有序、有效运转更是发挥着关键作用。
2.行业协会对于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建立和运行的作用不容忽视。成熟的行业协会对于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行业协会并非行业、企业的领导组织,但却具有一定程度的规范和引导功能,是行业内各企业组织的代言人、协调者或规划者。尤其是由于行业协会常常代表着该行业领域的专业力量,是权威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对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与行业协会建立合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合作中来自企业的阻力;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合理地选择合作企业,优化合作质量;在教育培训、技术开发、职业资格鉴定等方面,高职院校与行业协会之间也具有不小的合作空间。当然,因为企业是校企合作联盟的主体,最重要的还是要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校企合作中院校与企业的中介作用。
(三)建立校企合作战略联盟的组织和运行管理体系
1.组织建构。首先,成立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委员会作为地区校企战略联盟的常设机构。委员会由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发起,行业协会、企业、学校和政府相关部门(财政、人事、税务、工商等)共同参与,可以考虑采用理事单位的形式,建立首批核心联盟成员,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并由市级财政拨专款支撑委员会的日常运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1)定期参与战略联盟工作例会;(2)共同研讨制定明确的联盟章程及运行机制,明确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权利,规范各方行为;(3)结合地区产业和教育发展规划,制定联盟的校企合作规划;(4)协调校企双方在投入、产权等方面的关系,组织签订三方战略关系合作协议,监督契约履行;(5)组织理事单位建立稳定长效的联络机制,并在学校和企业设立对应的组织机构。其次,委员会下设职业教育行业指导机构。各行业协会的组织人事部作为行业协会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有关事宜,协助政府和有关机构制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等。
2.制度完善。(1)宏观保障机制。战略联盟委员会组织发改委、教育、行业主管等部门在地区产业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校企合作战略规划;(2)激励机制。战略联盟委员会组织财政、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在税收、费用减免、财政补贴等方面对企业接受师生实习实训,企业与学校共建实训基地,企业向学校捐赠实训设备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3)监督机制。战略联盟委员会组织教育、行业、院校等部门制定校企合作的具体规范,并每年出台年度工作目标及校企合作工作方案,形成教育对院校、行业对企业的“四位联动”模式;(4)评价机制。战略联盟委员会组织发改委、教育、行业等部门研究设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突出科技创新、专业建设、技能教学、就业导向、综合效益的评估导向;(5)互动机制。战略联盟委员会组织教育、行业、企业、院校等部门组建一批院校和行业、企业的契约式合作职业教育集团,以专业为纽带,开展招生就业、专业建设、师资培养、员工培训、实习实训等。
3.平台建设。(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各方信息共享,是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的必要条件。根据地区产业布局、教育资源、人才结构,结合国家的宏观区域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导向、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信息,加快建立集教学、科研、生产、培训等多种信息于一体,多行业、大容量、高水平的公共信息数据库,通过定期面向企业、院校、社会公布,推进校企合作资源的整合优化;(2)推动实训基地综合化建设,作为战略联盟主阵地。第一,着力构建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联动、教学与生产衔接的三级公共实训基地网络体系①,增强基地的培训和教学功能;第二,完善科研开发条件,建立校企双方共享共参的研发平台;第三,积极开发职业资格鉴定和管理的功能,增强社会服务职能,扩大社会效益;第四,实行政府、院校、企业或行业的联席会商制度,对合作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决策。这样,传统的实训基地就走向了综合化,实现了多功能一体化。(3)推进行业校企合作服务中心建设。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职业教育行业指导机构联手,搭建多行业的校企合作服务平台,为校企合作提供切实可行、具体有效的服务项目。
(四)通过建立法规条例为校企合作提供法律支持
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法律支持是产学合作得以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如美国产学合作是自发产生的,到20世纪60年代后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使产学合作得以迅速发展。其90年代的一些法案更是以巨资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鼓励已有的多种产学合作模式,从而促进了美国产学合作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了企业对职业教育应承担的义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企业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给以适当的劳动报酬”,等等。显然,以上关于校企合作的条文一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又不具备足够的强效性,对院校和企业都缺乏必然性的规范作用[4]。
在校企合作战略联盟框架下,合作各方角色与职能的明晰有赖于相关条例的明确规定,并具有强效性;各方履责和基于失责的问责,更需要有法可依;各方利益共享过程中形成的契约关系本身就体现了法治化,所以说校企合作成效的提升、战略联盟计划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都需要有一套专门的、具体的法规条例体系,就相关环节做出明确地规定,并依据强制性的规制效应确保合作规划由文本化向行为化转化。也即,法治化管理是校企合作机制改革和战略联盟计划实施的重要保障,是推进校企战略合作联盟的基本方向。从宏观的国家职业教育发展和教育产业合作角度而言,就是要在现有的相关法律中增加有关校企合作整体、校企合作各方权责的条文,或者按法定程序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于区域校企合作而言,更加可行的是由多方参与制定、最后通过程序立法或行政审批认可来出台相关的具体条文。
[1]桂萍.企业战略联盟的形态表征及特点分析[J].理论月刊,2010,(6):160-162.
[2]季缃绮.企—校产学研战略模式探讨[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27):48-52.
[3]项杨雪.基于产学研战略联盟的高校创新团队建构模式及运行机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1,(3):71-77.
[4]高燕南.十年来职业教育政策与法规建设探析[J].职业教育研究,2009,(11):14-16.
Mechanism construc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in view of Strategic Alliance
WAN Hua
(School of Educational Science,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550001, China )
Strategic alliance, a loose joint of market subject, is an organizational model with optimal resource allocation func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not only embodie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s and promotes effective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stakeholders, but also reflects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of enterprise cooperation with changing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The alliance can improve cooperation effectively. To construct the alliance is required to share interests between the parties, fully play co-organized management func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industry associations, improve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and ope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to establish legal support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strategic alliance,vocational education,mechanism construction
G718.5
A
1673-9639 (2016) 01-0092-04
(责任编辑 王小聪)(责任校对 张凤祥)(英文编辑 田兴斌)
2015-09-27
万 华(1981-),女,上海人,贵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