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之理解
2016-02-13王宁江
王宁江
·首席论衡·
信用修复之理解
王宁江
请问,如果一个人出现失信行为,是否这个负面记录将跟随他一辈子?是否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失信行为记录多长?具体时间是如何确定的?这一系列的问题,是一次新闻发布会后媒体记者的追问。社会聚焦两点,一是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二是能不能改过自新,不良信用记录能否通过整改、改正而删除。这里,涉及一个信用领域非常专业而且技术特征明显的“信用修复”。
关于失信行为的记录时间,国内外情况不一样。在国外,更多市场经济国家对一般性质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为7年,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将记录终身。在国内,现有规定的记录期限多为3-5年之间。《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明确,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期限为3年。国外不良信用记录长的一个原因是,西方国家有个人破产之说,类似股票市场的熔断机制,实在玩不转可以申请破产而“重生”。国内不良记录期限较短的一个原因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尚在完善中,资本在逐利中难免有些“原罪”,社会的宽容度应更大些。
看两组关于信用修复的定义。国标(GB/T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中是这么定义的:依法改善对受信方的负面记录和评价,允许受信方对其失信行为的客观原因进行解释的技术手段。另注:广义的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纠正其失信行为的过程。在实践层面看,江苏省在对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的文件中提到,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对经信用修复的主体,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并注明。
国标信用修复定义中有三个关键词:改善评价、进行解释、改善记录。所谓改善评价,比较好理解,在实际业务中也好操作。因为信用评价本身就是一个市场行为,是第三方评级机构对被评价对象未来风险的主观评判,结论对与否,关键在于用户的接纳程度、取决于市场的选择,如果某个第三方机构“仁慈”地保护被评价对象,掩饰被评价对象的风险,那么市场必然残酷地用脚投票,选择离场。从市场角度考虑,信用修复对于改善评价的实际意义不大。所谓进行解释,可以理解为一种维权手段或纠错机制,当主体对记录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经过一定程序后,由信息记录单位在所记录的不良信用信息上做个注释或标注,这在法理和实践上均没有问题。所谓改善记录,是当前颇具争议和值得商榷的内容。从字面理解,记录是个原汁原味的东西,改善记录肯定会涉及一个对原记录的增、删、改动作,能不能改记录、如何改是关键。
江苏省文件中提到的信用修复还是基于国标定义、在实务操作层面的一种尝试,且做了巧妙的字面上的回避。正面理解文件中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可修复范围的边界,只有非主观故意的不良信用信息才存在被修复的可能性;二是规定了信用修复必须经过提供信息部门或单位确认这一环节,确保了“数、源”的一致性;三是对于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后的惩戒,文件规定可给予减轻或免予惩戒。
信用修复的实质可以理解为一种有条件的信用信息解权,而不是多数舆论甚至部分实务工作者所认为的,只要通过改正或整改,且经过信息制作或提供单位同意,就可变更不良信用记录的修复行为。真正实施信用修复的,会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时间性修复,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满,相关信息将自动被系统删除而不被记录;二是注释性修复,非主观故意的不良信用信息,主体可以提出申请,由信息记录单位在不良信用信息上标注出非主观原因;三是异议性修复,不良信用信息确实记录出错,经核实流程后,由信息记录单位对出错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删改及标注。
记录一个市场主体的正面和不良信用信息应客观、公正,修复一条不良信用信息更要依法依规。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讲究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过自新、激励诚信,而不是“一棍子把人打死”。西方文化中,更多的或许就是,错的就是错的,事实无法更改。现代意义上的信用概念源于西方,所以,对信用修复的限定比较苛刻,这是文化和理念上的差异。
作者为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浙江省信用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