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框架下我国绿色金融的创新发展
2016-02-13隗斌贤
□ 隗斌贤
G20框架下我国绿色金融的创新发展
□ 隗斌贤
随着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绿色金融也被提上金融创新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议题。G20杭州峰会正式通过首份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随着所提出的增强金融体系动员社会资本开展绿色投资能力的七项自愿可选择措施的落实,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必将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刺激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为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作出新的贡献。文章在借鉴国际绿色金融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当前发展绿色金融的基础条件及其制约因素,对我国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思路及其制度、运行体系的构建与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G20杭州峰会;绿色发展;绿色金融;金融创新;可持续发展;赤道原则
2016年初,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发布的《金融与可持续发展报告》列出了清洁食水、洁净能源、气侯变化、海上生物及农业生物保育等“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范畴,并把2016年形容为“Year of Green Finance”*黄元山:《绿色金融抬头,香港莫失时机》,《经济日报》(香港)2016年6月10日,第3版。。2月下旬在上海召开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绿色金融成为重要议题之一,6月中美第八轮战略与经济对话中重申“支持G20绿色金融研究工作组报告及其实质性研究结果,以识别在全球金融系统中不断增加绿色活动的挑战和机遇”,双方还“欢迎两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将金融活动从对环境有害的投资或实践转向更加环境友好型的自愿行动。”*《中美第八轮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说明》,《人民日报》2016年6月9日,第4版。在此基础上,在我国政府的推动下,9月初G20杭州峰会正式通过了首份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以下简称《综合报告》)。如何在G20框架下,借助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构建科学可行的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制度及其运行体系,从而更好更快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增加绿色供给、促进绿色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是增加绿色供给和经济增长新动能的新引擎
绿色寓意生机与活力,预示着创新与变革。绿色金融作为能源及环境市场与金融市场相互渗透与融合的产物,本质上是基于发展新能源和保护环境目的的创新性金融形态。一方面“金融”助推“绿色”,通过发展绿色金融市场和绿色金融产品,推动低碳发展、循环发展,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另一方面,“绿色”巩固“金融”,主要是通过将自然资本引入金融决策,正确评估和处置环境因素引致的系统性风险,从而维持金融系统的繁荣与稳定。具体而言,就是金融部门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是在金融经营活动中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及环境治理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实现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一)绿色金融创新是绿色发展的客观要求
300年来的工业化进程,已导致化石资源的过度消耗和大量污染物排放的资源环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和低效率、不可持续为特征的增长模式也使我国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和社会代价,削弱了人民的幸福感。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我国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再不刹车就可能跌入“环境陷阱”。我们必须站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6版,第89-94页。这就需要通过加大绿色金融投入和资源配置的“引导效应”与“挤出效应”来支持低碳发展、循环发展,从而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可以说,绿色金融堪称绿色发展的“发动机”,也是绿色发展的“过滤器”*朱从玖:《发展绿色金融恰逢其时》,《浙江日报》2015年10月21日,第5版。。
(二)绿色金融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
在适度扩大有效需求和总需求的同时更加注重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本质要求就是要减少无效和低效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优质供给,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引领性和灵活性,使供需相互促进、协同互动,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而其中“去产能”、“去库存”的重要方面就是高消耗高污染而又低效的产业或产品,需要“补”的就包括可以引领高新技术、突破西方“绿色贸易壁垒”的绿色产业和绿色消费所需要的绿色产品,以及推动绿色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环境供给*隗斌贤:《补齐绿色金融发展的短板》,《联谊报》2016年1月24日,第2版。。通过绿色金融支持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和绿色产业等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发展,支持企业采用节能减排的新设备新技术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为引领“新常态”培育新的增长点;而通过金融体制改革使绿色金融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释放市场的力量,优化要素供给结构,促进供给要素升级,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更好地发挥绿色金融的供给作用。实证研究还表明,绿色金融可以提升能耗低污染少的第三产业,从而显著地优化产业结构*程实:《发力绿色金融助推经济转型》,《第一财经日报》2016年8月2日,第4版。。
此外,发展绿色金融是金融创新和金融机构转型发展的重要方面。金融机构转型发展作为未来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组织结构、扩大市场供给、改善服务效率等,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作用。近年来我国金融发展有“脱实向虚”倾向,绿色金融可以成为推进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重要纽带。 实践证明,适应绿色发展要求加快绿色金融创新,特别是在信贷行业、产品结构等方面加快转型,还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绩效与竞争力。因此,绿色金融已经成为金融创新和金融机构转型发展的重要方面,“绿色金融是未来金融发展的活水源头。”*《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环境规划署(UNEP)执行主任阿齐姆·施泰纳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期间与中国首家赤道银行——兴业银行会谈时的发言》,《人民日报》2016年3月2日,第8版。
(三)绿色金融发展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我国正在积极倡议打造全球命运共同体并努力在全球治理和国际组织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作为杭州峰会的一项重要的成果,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一次承诺共同推动发展绿色金融,为进一步推进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提供了契机。这也给世界各大金融市场发出强有力的信号,绿色金融正成为竞争优势的新领域*尼克·罗宾斯等:《谁将是最绿色的金融市场?》,《世界报》(法国)2016年9月3日,第7版。。实践证明,在国际领域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不仅可以通过绿色合作推动我国的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或吸引更多资金助推我国的绿色发展,提升全球绿色投资的水平与能力,还可以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在环境和气候变化领域国际谈判及舆论中的被动地位,有助于提升我国的软实力和国际话语权,也为推动绿色投资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条件,从而为全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国际经验
绿色金融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1974年联邦德国成立了世界首家“生态银行”,专司一般银行不愿接受的环境项目优惠贷款。1992年UNEP组建了由世界主要银行和保险公司参与的“金融行动机构”自律性组织(UNEP FI)。在世界银行的推动下,10家国际性银行于2003年共同创立了“赤道原则”(EPs),即要求金融机构在投融资时要综合评价该项目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鼓励利用金融工具推动环保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企业与社会发展目标的统一,并推动全球各大商业银行都要有效执行绿色贷款*About the equator principles, http://www.equator-principles.com/index.php/about-ep/aboutep.。EPs在国际金融发展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并成功运用于国际绿色金融实践。绿色金融的国际实践起始一般认为是1980年美国出台的超级基金法案《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明确建立危险物质信托基金和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关闭后的责任信托基金*王曦军:《美国的污染治理超级基金制度》,《环境保护》,2007年第10期。。此后,主要国际组织以及欧美发达国家在绿色金融市场发展、金融产品创新、定向信贷支持和环评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效的实践,并在理论研究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欧美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做法有:
(一)基于新能源和环保产业的融资模式创新
美国以其发达的金融市场著称,包括庞大的银行系统、严密的证券市场、共同基金投资银行和各类的金融性中介机构。其中银行系统在新能源和环保产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如摩根大通银行2003-2010年共为可再生能源产业融资67亿美元,美国银行2007-2011年为包括用于能源效率提升、新能源和低碳项目在内的广义能源项目融资高达116亿美元。由于新能源和环保产业资金需求量比较大、市场前景也比较乐观,美国证券市场投资的热情也非常高,其中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即纳斯达克市场)是新能源和环保企业融资的主要阵地,97%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都选择在此上市融资。众多的金融中介机构,包括投资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公司信用等级评估机构都为包括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提供便利。风险投资作为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快速成长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企业的一种权益资本,能源技术创新投资在其中的占比美国已经超过10%。德国和日本也十分重视新能源及环保产业的融资模式创新,其中德国除政府直接投资外,金融体系的贡献也很大,以全能银行为特色的金融体系不仅经营一般意义上的银行业务,还帮助非金融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并持有企业的股权。日本的银行体系在新能源和环保产业融资来源中占主导地位,而且在贷款利率方面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并开发许多与新能源和环保有关的金融产品。如日本瑞穗银行的生态发展模式就是中小企业向大公司提供CO2排放指标,大公司则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资金或设备,银行则负责相关项目匹配、提供贷款和授信支持*史丹:《新能源产业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50-360页。。
(二)绿色定向信贷支持及其环保制度建设
继联邦德国之后,波兰于1991年也成立了政策性环保银行,荷兰1995年开始要求银行低于商业贷款利率1-2%的优惠向特定绿色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泰国2003年起要求6家泰国银行以不高于4%的利率发放能效项目,日本则于2004年开始实施促进环境友好经营融资业务。美国则更加强调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贷款担保,而欧债危机爆发以来许多欧洲国家都为环保项目提供信用升级担保和绩效担保*张雪兰等:《环境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激励:国际经验及启示》,《财政研究》2010年第5期。。由此可见,绿色信贷是基于金融业的社会与环保责任,其经营不再单纯从利润出发,而是有责任对重大项目进行评估、监督,充分考虑贷款项目产生的社会与环境问题将给其带来的不良声誉和经营风险。也正因为如此,世界银行早在1987年就设立了环境总局以及其他执行机构来确保环境目标及其政策的实施,并从1989年起把实施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贷款的先决条件。EPs还明确项目发起人需要证明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对环境问题负责,并列举了银行作出融资决定时必须依据的9个特别条款,为金融机构创设了一个内部与外部的参与平台,使银行与内部管理层及员工、与客户及其他银行的关系,以及银行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更为融洽。通过环境和社会审慎评估向客户提出一致性要求,与其共担评估责任,从而可以提升工作效率。1997年UNEP发表的《银行业、保险业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也要求金融机构公开其实施的环保措施、公布环评报告和环境指标、环境行为标准等文件*Herwig P.,“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Role of Financial World”.Environment Development and Sustainbility.2003(5).。此外,绿色投资者网络不仅可以让投资者监督被投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而且有助于机构投资者遵守环评准则以优选绿色投资项目。
(三)发展绿色保险,积极构建环境担保机制
“绿色保险”即环境责任险,属于公众责任险(BLI)。欧美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BLI已逐步与环境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为控制环境风险、降低环境污染损害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方面直接保护被保险人(污染企业)的利益,避免污染企业由于污染事故而承担过大的损失,甚至破产;另一方面间接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也是公众的环境的利益。BLI有政策性与商业性两种模式,前者以体现国家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政策目的为主,多采用强制性保险方式,如美国、德国、瑞典等国家。后者主要是商业化运作,以保险市场自身供求平衡为支撑,多采用自愿性保险方式,法国、英国则采用自愿与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并以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绿色担保也是为了破解绿色项目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国能源部对新能源项目启动的担保计划,结果实际的贷款违约率只有2.2%,远低于预计违约率10%。因此美国政府仅用了一小部分财政资金就撬动了大量民间信贷资金流入到清洁能源产业。
(四)建立国际碳交易市场与绿色共同基金
碳交易作为人类应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实践中产生的一种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其理论依据是通过产权分配对污染排放权进行交易的科斯定理*韩绵绵:《水权交易的第三方效应研究》,2009年西北大学学位论文,第29页。。其中,基于项目(Project-based)交易的创立机制为基线与信用机制,最典型的项目市场是基于《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另一种基于配额(Allowance-based)的交易,其创立机制为总量限制机制,因为总量限制形成了有限供给,进而造成一种稀缺、形成对配额的需求与价格。这一市场主要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机制、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地区温室气体倡议等。无论是项目还是配额交易,作为交易标的基础产品的配额与碳信用、衍生产品的碳远期交易和碳期货期权交易,都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由于碳交易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吸引了众多机构投资者,并设立了相应的碳基金。与碳基金相类似,还有清洁能源基金、绿色增长基金、气候变化基金等绿色投资基金。绿色投资基金再加上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统称为绿色共同基金,其中社会责任投资基金起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社会环境危机,又称为可持续发展投资基金,是以环境、社会发展领域的股票组合为投资对象的共同基金。由于社会责任投资基金表现出良好的投资回报率和长期投资的价值,促使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加入到这一行列,并成为在全球推动这一投资理念与行动的重要力量。
(五)推动绿色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
如何建设有效的金融工具一直是国际上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实践的工作重点,除上述碳交易基金外,首当其冲的是银行环境压力测试。这是推动未来绿色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工具,英格兰央行在2015年开此先河,即对气候变暖对保险业的影响进行分析,从而为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担保提供依据,或对保险公司所投资资产的价值是否会因为气候变化而面临风险进行测算。其次是个人绿色消费信贷工具。2004年花旗银行就推出了专门针对中低收入顾客的结构化节能环保抵押产品,将节能环保指标纳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分体系,并向购置者提供融资便利。2008年世界银行推出了要求贷款者种树以吸收私车温室气体排放的贷款。此外,还有碳信用保险工具和投资理财产品。自2000年世行发行全球首只投资碳原型基金以来,各国纷纷踊跃参与。澳大利亚推出的碳基金专门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或在碳交易市场从事碳信用交易,而瑞士再保险集团则向专门从事环境市场业务的投资公司出售碳信用保险,欧美市场上也出现了保障碳信用卖方的“碳信用保证保险”,帮助企业规避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技术不成熟、工程事故、管理失误和自然灾害等方面的风险*韩冬杰:《碳信用保险—早夭的绿色创新》,《中国保险报》2012年3月12日,第1版。。荷兰银行在碳交易中设立了挂钩气候变化与环境指数表现良好公司证券的基金并推出气候信用卡等个人业务,瑞士联合银行则推出全球变暖指数、世界排放指数、和谐全球生物燃料指数、气候变化战略凭证和股权基金等5种不同的绿色投资产品。
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第一,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加强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建设。第二,加强绿色金融基础研究,推动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第三,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第四,加快碳金融和绿色债券市场建设,促进绿色金融多元化发展。第五,科学把握绿色金融机构绩效影响机制,以结构优化提升绿色金融创新发展。
三、新形势下我国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
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绿色发展”上升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2016年3月全国两会通过的《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已把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提升到了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早在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改革总体方案》就首次提出了建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而在G20杭州峰会前夕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和《实施方案》,以及七部委《指导意见》对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既明确了任务也提出了具体的框架与措施。
事实上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商业银行就开始与境外金融机构依托CDM碳金融业务进行合作,如兴业银行最早加入EPs,并于2006年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为我国节能减排项目提供了24亿人民币贷款。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央行和银监会首次发布了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基础性文件《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同年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又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王青等:《中国绿色信贷进展情况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经济分会2012年学术年会论文。。截止2015年底,北京等7个碳交易试点城市共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2000多家,累计交易量突破5000万吨,交易额达到15亿元。过去一年多的时间,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迅速发展,并在一些领域实现了创新和突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绿色金融债券公告及项目支持《目录》。农行、兴业、浦发和青岛银行等在境内相继发行了数百亿人民币规模的绿色金融债券,其中金风科技在境外成功发行3亿美元的绿色债券成为中资企业的首单绿色债券,农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首单绿色债券开启了中资银行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的先河。2016年1月境内首单绿色金融债——兴业银行首发100亿绿色金融债完成全部缴款,标志着国内绿色金融债的正式落地。2016年7月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第一笔人民币计价的绿色金融债券30亿,现已录得3.1倍的认购倍数,并表示在获得国际信用评级后将发行美元以及其他成员国货币计价的绿色债券,此乃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离岸人民币绿色债券,也是国际市场有史以来发行金额最大、品种最多的绿色债券*《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发行30亿元人民币绿色债券》, http://news.cri.cn/20160719/f3b548fd-cdc2-8970-e6bb-6c29ef186a11.html, 2016-07-19.。该行在2017年初还将在华再度发行100亿人民币的绿色债券。商业银行建立了绿色信贷政策及其分类标准和管理体系,其中工商行率先开展的环境风险压力测试走在了国际前沿。2016年3月上证所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试点的通知》设立了申报受理及审核的绿色通道,国内首只直接聚焦上市公司碳排放的上证180碳效率指数2015年发布。全球第一只投资“一带一路”绿色产业的PE基金也已成立。浙江、内蒙古在内的一些地方开始了绿色金融试点,通过政府资金有效撬动社会资本进入绿色产业。截止到2015年底银行金融机构绿色信贷金额达到7万多亿人民币,2016年底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发行国。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委会成立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绿色金融的政策落地和产品创新,推出了一批优秀的绿色金融研究成果和分析工具,为我国绿色金融创新发展起到了助力作用*陈雨露等:《生态金融的发展与未来》,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3-74页;马骏等:《中国绿色金融发展与案例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年版,第1-5页。。
(二)我国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
1.发展绿色金融、推动金融创新的动力不足,外部性的内生化问题也有待化解。由于一些地方发展理念的滞后,发展方式转变的紧迫性不够强烈,而且对于自身绿色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习惯于原有模式,发展绿色金融的动力相对不足。那些环境压力、资源约束较大的地区,虽然在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低碳产业发展上需要资金支持,但政府积极性和推动力也不强。以绿色债券为例,目前主要还是集中在企业债层面,地方政府作为绿色债券发行人、发行方式、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绩效和风险原因再加上金融监管缺乏激励机制,也没有对绿色金融项目在资本占用、存款准备金和损失拨备、风险容忍度等方面给予优惠,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创新积极性也不高。另一方面绿色项目带来环境改善正外部性的同时,也存在高污染高消耗项目带来资源浪费、环境损害和低效率的负外部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机构缺乏国家层面的具体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在目前的大环境及商业银行考核机制下,贷款主体的稳定性、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风险性等影响着金融机构贷款对象的选择。因此,目前只有很小比例的银行贷款被界定为绿色贷款,贴标的绿色债券在债券市场中的占比也非常的低*《G20看重的绿色金融“绿”在哪儿》,《第一财经日报》2016年9月7日,第1版。。如何准确地把绿色项目对金融机构绩效的影响,形成激励相容效应,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通过绿色金融手段内部化,是需要破解的难题。
2.绿色金融定义、标准缺失,还存在期限错配问题。G20杭州峰会虽形成了共识,但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政策重点不同,目前还很难达成统一的定义。缺乏对绿色金融活动及其产品的清晰界定,投资者、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就难以识别绿色投资的机会或标的,还会阻碍政府的绿色政策设计、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以及与企业的沟通,也会增加绿色投资的交易成本。目前承担规制金融机构及投资者行为职能的是无正式国际法背景或无约束力的自愿规则,这必然造成可执行性大打折扣,从而不能为金融机构或客户提供有约束力的绩效标准*吴开尧等:《基于SEEA的绿色金融创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17页。。
许多绿色项目如污染物处理、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低碳交通、绿色基础设施等都是投资量大、期限长而又回报率低的中长期项目,而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这些项目又主要依赖银行贷款。银行出于防范风险或利益的考虑,对此类绿色项目会采取谨慎或限制的授信政策,不仅授信总量少,且利率上浮、担保条件苛刻,导致此类绿色项目和企业在获取信贷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和期限错配*史丹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5-349页。。目前我国的银行系统平均负债期限仅半年,全球几个主要资本市场的银行平均贷款期限也只有两年,故严重制约了能够提供中长期绿色项目的融投资能力,绿色项目面临着期限错配所造成的融投资约束。
3.信息不对称,环境风险分析与监管能力也不足。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有序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地获得相关信息。现实中,由于企业对节能减排、能耗与污染等方面的信息不披露,或披露不够,从而使投资者失去了评估和决策的依据,同时也增加了投资者对绿色资产的“搜索成本”。目前全球已经有20多个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但实行强制性披露的不多,导致资本市场更无法来识别项目是否绿色以及绿色的程度,严重制约了绿色金融的推行。此外还有一些重要的信息不对称,如绿色科技的技术经济性和商业上的可行性,以及绿色政策的不确定性等,也使得投资者存在强烈的避险意识。随着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对环境因素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的逐步关注,开始重视环境风险的分析。但由于分析能力不足,低估或是高估了一些绿色项目的风险,对投融资决策产生了不利影响。绿色金融监管必须由金融、环保、财政、能源、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但“制度性集体行动困局”是一种客观的存在。金融风险监管能力不足还影响了绿色金融的可得性和盈利性,特别是在改善性资产定价和绿色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中如何权衡按绿色金融的不同形式分配适当的风险权重,以及风险评估监测体系的构建急需解决*陈雨露:《生态金融的发展与未来》,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9-31页。。
4.绿色金融建设存在着政策法规滞后、体制机制不健全和商业银行难以监管等问题。政府主管部门职责交叉与缺位并存,使得金融支持难以形成政策合力。现行政策还忽视环境外部性、扭曲价格信号,难以引导、激活民间资本向绿色产业流动。政府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监管不力和执法不严,难以支持节能权、排放权交易等对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要求。生态环保项目存在小、散、乱和效益低的情况,缺少成熟的商业模式,企业主动性不强,加上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难以及时准确掌握相关信息,造成项目支持的困难。在绿色发展体系建设尚未完善的背景下,推进强制性绿色信贷法规依据不足,更难以规避道德风险。受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制约,不少金融机构虽然意识到了绿色金融的巨大潜力,但由于知识、人才、商业运作、信息沟通等存在不足,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的开展并不顺利。
四、G20框架下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对策建议
如何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又在G20框架下引领和推动全球绿色金融创新发展,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与措施。
(一)推广绿色金融原则,提供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信号
首先是EPs,其次是UNEP《声明》,另外还有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PRI)。正是基于这些重要原则,央行等七部委《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开展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压力测试,约束其对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贷款,激励其加大对绿色项目的投入。这是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基础的行业标准。绿色金融推广自愿原则,也要求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与私人部门共同制定、完善和实施可持续银行业、负责任投资和其他绿色金融领域自愿选择措施,并评估这些原则的执行进展。目前国际上最重要的绿色投资政策信号,一是2015年在法国巴黎通过的旨在控制全球平均气温的“巴黎协定”,二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这些都是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原则性承诺,同时也是各国政府向投资者提供的更加清晰和强有力的环境与经济政策信号。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部分专项资金而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再贷款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绿色债券绿色保险和碳金融,以及通过贴息、担保、PPP模式等办法降低社会资本的融资成本,就是我国在新常态下增加绿色金融供给必须采取的新的重要措施。
(二)强化法律法规保障,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机制
发展绿色金融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和制度的支撑。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绿色金融制度,深入研究涉及绿色金融发展的特殊法律问题,妥善受理相关案件,发挥金融手段在实现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网,2016年6月11日。。要秉承“寓义于利”理念在融投资领域强化企业的生态与社会责任,并与其他相关的节能环保经济法规相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规范与调控功能。当务之急是完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和绿色保险监管,促进健全环境风险监管等方面的法规体系,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要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统一监管规则与标准,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现行法规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中央立法为主导下,要鼓励省级人大根据上位法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相关促进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制度或条例,并在立法内容上更加清晰地界定绿色金融的定义和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以便于法规制度的具体实施。
(三)完善金融系统功能,促进绿色金融管理模式创新
绿色金融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市场、产品创新,同时需要机构、服务与管理模式的创新,还需要从环境、制度、法规政策等方面提供支持。金融机构绿色创新实质上就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金融产品的创新,通过交易主体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此,要在资源配置、信息提供与绿色核算、激励与约束等系统功能,以及合同、信用、风险管理模式上加大创新力度。绿色发展需要银行间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合作、控制资源的流向,并在风险评估的支撑下提高绿色金融的正确配置。近年来人们在探索无政府参与的股本融资和租赁融资的新机制,股本融资即企业对绿色项目的盈利能力进行分析后通过出让股权的方式筹集资金,交由项目管理机构运作按出资额进行收益分成。股本融资也可以完全依靠市场来募集。租赁融资具有明显的购置特点,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利益几乎全部转移给了承租人,故不仅降低了风险也降低了融资成本。合同绿色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和第三方治理的有效节能减排工具,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耗或污染减排费用来支付绿色项目全部成本的投资方式。绿色信用是绿色金融创新的重要条件,一方面要推动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并通过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评价、监督、引导和激励,另一方又要通过开展环境风险压力测试对绿色项目所带来的对自身的市场和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作出信用评级,使金融机构能够正确审视自己的资源配置。要完善客户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差别化授信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动态管控,转移、缓释投资风险。绿色金融的推行赖于环境资源信息,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从产品、业务到机构、市场、制度和运行环境的绿色金融构成要素相对应的从企业(项目)到市场再到区域宏观综合的绿色核算,完善绿色金融指标体系,为绿色金融创新提供信息平台。
(四)完善正向激励机制,激化各方增加绿色供给的动力
绿色金融是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可以通过更多创新模式将绿色金融的理念与地方发展的实际需求相结合,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要站在全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高度,以金融创新工具为桥梁将金融资源利用效率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要健全财政贴息支持发展绿色信贷机制,包括扩大财政贴息规模、再贷款、提高财政贴息率、由财政委托有较好绿色信贷业务表现的商业银行来管理绿色贷款贴息的制度。要用绿色金融的力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节能环保项目建设,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金融的积极性*安国俊:《用绿色金融力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在“2016海上丝绸之路金融高峰论坛暨海南省金融博览展”上的主题演讲,2016年7月16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地方政府作为绿色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方式、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支持地方政府通过专业化担保和增信机制及其他措施来增加绿色债券的融资收益。加快试点发行绿色股票直接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的绿色发展基金,或设立促进地方绿色金融发展的政府融投资平台(公司),为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承接金融机构贷款构建合法合规的承贷主体,促进政府与金融机构信贷合作的规范化。要探索设立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的绿色发展基金,或由政府与大型金融机构合作设立具有政策导向性的绿色金融引导基金,并以此为母基金以保本经营和适当获利的方式对各类商业性绿色基金提供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或是合作设立股份制按商业化运作的政府合作基金支持由金融机构联合设立专业化商业化的绿色基金。要加强与发改、金融、统计、银行与银监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建立绿色金融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联合协作机制形成合力为绿色金融提供配套服务。要加大对绿色金融在推动绿色发展、增加绿色供给方面的宣传力度,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广泛共识和全社会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G20框架下全球绿色金融创新发展
绿色金融具有明显的跨国外部性,从而涉及到“搭便车”的问题,如果没有可靠有效的国际合作就会制约各国绿色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对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言,绿色金融还涉及到比较新的理念和方法,如果没有相对统一的定义与标准,没有国际经验的共享与交流,就无法推动全球的绿色发展。有效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仅可以提高各国合力推动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动力,而且通过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还可以提升全球绿色投资的水平和能力。通过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合作为跨国投资提供便利条件,也为国际投资者进行可持续投资提供“绿色资产”类别*隗斌贤:《以绿色金融创新引领绿色发展》,《联谊报》2016年9月15日,第8版。。
加强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是新形势下我国的重要责任。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引导国际资金投资于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金融资产。鼓励设立中外合资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投资绿色化。要在推动我国参与对外投资项目中强化《综合报告》作为G20杭州峰会的议题与成果,这不仅体现了二十国集团成员的广泛共识,也平衡了具有不同政策偏好和自然禀赋的各国观点。在今后的持续推动过程中,G20和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可通过交流与对话的倡议,推动私人部门、研究机构探讨环境与金融风险问题,完善对绿色金融活动及其影响的测量与分析。还要推动发挥和加强包括IFC倡导的可持续银行网络(SBN)、PRI等在内的国际能力建设平台相关国内机构的作用,扩大能力建设的学习网络,以形成共同的国际理念和价值标准,从而进一步丰富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的内容,推动绿色金融的深入持续开展和创新发展。□
(责任编辑:石洪斌)
2016-09-15
隗斌贤,教授,博士,浙江省政协常委,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浙江中华文化学院副院长,浙江大学科技与产业文化研究中心常务副理事长,省部级学科、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源环境经济与管理、社会组织建设与公共治理、科学文化与创新管理。
F832.0
A
1007-9092(2016)06-006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