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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标点本《尚书正义》标点商榷

2016-02-12李庆彬

图书馆学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异义注疏标引

李庆彬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北大标点本《尚书正义》标点商榷

李庆彬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北大标点本《尚书正义》为重要的整理本之一,然其标点时有讹误,今就相关问题进行商榷。

北大本《尚书正义》 标点 商榷

北大标点本《尚书正义》是《尚书》的重要整理本之一,分繁体本与简体本两种。其所整理的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即标点、文字处理、校勘以及吸收前人研究成果。其中,标点为读者阅读《尚书正义》提供了莫大便利。然而,笔者在研读繁体本时,发现其标点欠精审处亦有不少。今摘录相关标点讹误之例,加以订正。

1.疏:郑玄云:“‘俊德’,贤才兼人者。”[1](P31)

案:郑玄释经文“克明俊德”之义,不当于“俊德”二字标引号。

2.疏:又《异义》、欧阳、夏侯等以为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皆据“异姓有服”。[1](P31)

案:《五经异义疏证·九族》云:“今《礼》戴、《尚书》欧阳等说云九族乃异姓有属者。”[2](P166)陈寿祺于“欧阳”下案云:“《尚书正义》云欧阳、夏侯等。”则欧阳、夏侯乃《异义》之内容,不当与《异义》并列,故“欧阳”上之顿号当删除。又,“异姓有服”非引文,不当标引号。

3.疏:“既”、“已”义同,故训“既”为已,经传之言。“百姓”或指天下百姓,此下句乃有“黎民”,故知“百姓”即百官也。[1](P32)

案:首句训“既”、“已”之义,故“经传之言”于其无属,当下属,与“百姓或指天下百姓”为句。故此句标点当为:“既”、“已”义同,故训“既”为已。经传之言“百姓”,或指天下百姓。此下句乃有“黎民”,故知“百姓”即百官也。

4.疏:郑、王以“方为放,谓放弃教命”。[1](P51)

案:《释文》云:“方命,……徐云:‘郑、王音放。’”[3](P144)孙星衍云:“马、郑俱以‘方’为放者,《汉书·傅喜传》傅太后诏曰:‘放命圮族。’注:‘应劭曰:“放弃教令,毁其族类。”’又《朱博传》曰:‘今傅晏放命圮族。’皆用此经文。是汉时俱读方为放也。”[4](P27)据此,则郑、王以“方”为放,“谓放弃教命”乃孔颖达语,不当为郑、王之语。故此引号只当标在“方”字即可。

5.疏:教之以义,方使得事理之宜,故为义也。[1](P62)

案:义方谓合乎正义之道理,经传习见。如《左传·隐公三年》云:“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弗纳于邪。”[5](P1724)故此句当于“义方”下断。

6.疏:徧告诸庙,庙用一牛,故郑注:“彼云祖下及祢皆一牛也。”[1](P77)

案:上言“《王制》说巡守之礼云‘归,格于祖祢,用特’”,检《礼记·王制》此句郑注云:“祖下及祢,皆一牛。”则“彼”正谓《王制》之言。“彼云”非郑注原文,不当标入引号内。

7.疏:当在五刑而流放之,故知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也。[1](P91)

案:“谓”为孔传原文,当标入引号内。

8.经:夔曰:“于!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1](P95)

案:陆德明云:“于如字,或音乌而绝句者,非。”[3](P148)故此句当作“于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

9.注:使我从心所欲而政以治,民动顺上命,若草应风,是汝能明刑之美。[1](P110)

案:孔颖达云:“使我从心所欲而为政,以大治四方之民,如风之动草,惟汝用刑之美。”[1](P110)明“民”字上属为句。

10.疏:《论语》美禹之功德云:“恶衣服,菲饮食,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1](P113)

案:《论语·泰伯》篇云:“子曰:‘禹,吾无间然矣!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禹,吾无间然矣!’”[6](P2488)此文转述《论语》之文,非引原文,不当标引号。

12.疏:以本性施于缯帛,故云“以五采施于五色”也。[1(]P144)

案:经云“以五彩彰施于五色”,孔传云“以五彩明施于五色”,此“以五采施于五色”则非经传之言明矣,故其不当标引号。

13.疏:郭璞云:“柷如漆桶,方二尺四寸,深一尺八寸,中有椎,柄连氐,挏之令左右击。止者,其椎名也。敔如伏虎,背上有二十七鉏铻刻,以木长一尺栎之。籈者,其名也。”[1](P153)

案:柷是止乐之器,《隋书·音乐志》亦有记载:“一曰柷,如桶,方二尺八寸,中有椎柄,连底动之,令左右击之,以节乐。”[7](P376)所言甚明,其首句标点当如《隋书》。又检《尔雅·释乐》,[8](P2602)郭璞注文当分开标,即郭璞云:“柷如漆桶,方二尺四寸,深一尺八寸,中有椎柄,连氐挏之,令左右击。止者,其椎名也。”“敔如伏虎,背上有二十七鉏铻刻,以木长一尺栎之。籈者,其名也。”

14.疏:《汉书·食货志》云“元龟距髯长尺二寸”,故以“尺二寸为大龟”。冠以“九江”,知“出九江水中”也。[1](P181)

案:此“尺二寸为大龟”及“出九江水中”,皆非孔传原文,不当标引号。

15.疏:若周官六卿之治典,谓此也。[1](P221)

案:《周官》即《周礼》,故其当标书名号。《周礼·太宰》云:“太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二曰教典,……三曰礼典,……四曰政典,……五曰刑典,……六曰事典,……”[9](P645)所言即此也。又,“若《周官》六卿之治典”乃孔传原文,当标引号。

16.疏:孔以经序宜相附近,引之各冠其篇首。[1](P223)

案:此分言经文、序文,非偏指序文,故其不当连言之。

17.疏:郑玄云:“鸣条,南夷地名。《孟子》云舜卒于鸣条,东夷之地,或云陈留平邱县今有鸣条亭是也。”[1](P223)

案:郑玄此注见于《史记·夏本纪》“桀走鸣条”,[10](P109)惟其言“南夷地名”,无“《孟子》云云”之语。《尚书今古文注疏》、[4](P567)《尚书后案》[11](P637)所采郑注皆同《史记》,故引号当标至“南夷地名”止。

18.疏:《方言》云:“凡饮药而毒东齐海岱间或谓之瞑,或谓之眩。”[1](P295)

案:“凡饮药而毒”当以逗号断开,其下乃此种情形所在东齐海岱地区之称谓。

19.疏:此誓总戒众军,武王国在西偏,此师皆从西而来,故称“西土”。[1](P326)

案:下三句言西土之意,首句与之不相关涉,当标为:此誓总戒众军。武王国在西偏,此师皆从西而来,故称“西土”。

20.疏:名曰“鹿台”,“钜桥”则其义未闻。[1](P348)

案:据孔疏,商纣所积存之府仓名曰鹿台、钜桥。然鹿台、钜桥之义皆未闻知,非谓不知“钜桥”之义。故此句当标为:名曰“鹿台”、“钜桥”,则其义未闻。

21.疏:所言三兆三易,必是三代异法,故传以为夏殷周卜筮各以三代异法,三法并卜,法有一人,故三人也。[1](P374)

案:孔传下“以”字原作“异”,作“异”,其后当断句作“……故传以为夏殷周卜筮各异。三代异法,……”。又,“夏殷周卜筮各异”为孔传原文,当加引号。

22.疏:天意惟言当终文王之业,须征逆乱之贼,周公重兵慎战,丁宁以劝民耳。[1](P413)

案:天乃“大”之讹,此句至“逆乱之贼”,文意已终。“周公重兵慎战,丁宁以劝民耳”则概述本节文义,于上不属,故“逆乱之贼”下当用句号断开。

23.疏:所以必当诛四国者,我长思念之曰,天惟丧亡殷国者,若稼穑之夫,务去草也,天意既然,我何敢不终我垄畂也?[1](P416)

案:“天惟丧亡殷国者,……我何敢不终我垄畂也”乃“我长思念之曰”之内容,故此逗号当作冒号。

24.疏:《洛诰》云“王在新邑烝祭,王入太室裸”,则洛邑亦立宗庙,此不云“告庙”,亦从省文也。[1](P464)

案:检《洛诰》,[1](P494)“王在新邑烝祭,王入太室裸”二句不相连,当分别标引号,即:《洛诰》云“王在新邑烝祭”,“王入太室裸”,则洛邑亦立宗庙,此不云“告庙”,亦从省文也。

25.疏:言“有方多士与殷多士”,则此二者非一人也。[1](P549)

案:“有方多士与殷多士”非经传原文,不当标引号。

26.注:文王无所兼知于毁誉众言,及众刑狱,众当所慎之事,惟慎择有司牧夫而已。[1](P560)

案:孔疏云:“众所当慎之事,文王亦不得知也。惟慎择在朝有司、在外牧养民之夫。”[1](P560)据疏文有司、牧夫当并列,故“有司”下当标顿号。

27.疏:《周礼》:“幕人掌帷幕、幄帟、绶之事。”[1](P589)

案:《周礼·幕人》郑玄注云:“王出宫则有是事。在旁曰帷,在上曰幕。幕或在地,展陈于上。帷、幕皆以布为之。四合象宫室曰幄,王所居之帐也。郑司农云:‘帟,平帐也。绶,组绶,所以系帷也。’玄谓帟,王在幕若幄中,坐上承尘。幄、帟皆以缯为之。凡四物者以绶连系焉。”[9](P676)据郑玄所云,明帷、幕、幄、帟、绶为五物,故此句当标为:《周礼》:“幕人掌帷、幕、幄、帟、绶之事。”

28.疏:上天欲整齐于下民,使我为之令,我为天子整齐下民也。[1](P640)

案:经云“天齐于民,俾我”,孔传云“天整齐于下民,使我为之”,皆言使我整齐下民。“令”即使也,“令我为天子”即“上天欲整齐于下民,使我为之”之意,故“令”当下属为句。

29.疏:《说文》云:“冑,兜鍪也。”“兜鍪”,首铠也。[1](P663)

案:检《说文· 部》“兜”条:“兜鍪,首铠也”。[12](P177)则“首铠也”亦是《说文》内容,当标入引号内。

30.三十二年,杞子自郑使告于秦曰:“郑人使我掌其北门之管,若潜师以来,国可得也。”穆公访诸蹇叔,蹇叔曰:“不可。”公辞焉。召孟明、西乞、白乙,使出师伐郑。[1](P663)

案:自“杞子自郑使告于秦”至“使出师伐郑”为《左传·僖公三十二年》[5](P676)之内容,故其当标引号。

[1]孔安国传.孔颖达疏.尚书正义(繁体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陈寿祺.五经异义疏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3]陆德明.经典释文[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4]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2004.

[5]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M].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

[6]何晏集解.邢昺疏.论语注疏[M].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

[7]魏征.令狐德棻.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

[8]郭璞注.邢昺疏.尔雅注疏[M].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

[9]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M].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

[10]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4.

[11]王鸣盛.尚书后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12]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李庆彬 男,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古文献学专业在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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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9-10;责编:徐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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