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开启社会治理法治化新模式

2016-02-12乌永陶陕西省司法厅厅长

中国司法 2016年8期
关键词:司法法治法律

乌永陶(陕西省司法厅厅长)

开启社会治理法治化新模式

乌永陶(陕西省司法厅厅长)

社会治理,以其主体多元化、力量多渠道、政策公共化等鲜明特征,促使市场的、法律的、文化的、习俗的方法和技术多管齐下,与“社会管理”严格区别开来,不仅是理论上的突破,更是实践上的创新。全社会探索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新模式,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以法治思维构架社会治理规则体系

思维以意识的形式存在于人脑之中,指挥思维方式,决定行为模式,引领社会状态,具有很强的指导性、稳固性和可改造性。以法治思维谋划法治问题,从刚性、中性和柔性三个维度构架社会治理规则体系,与社会治理新理念和工作新格局相向并行,是依法治国的必备条件和强大基础。

完善以法律为核心的刚性规则体系,突出强制性。从法律上明确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必须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依法规范个人和社会组织行为,协调社会关系、监督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纲立文顺、纲举目张。以此向全社会传递安全稳定预期,“强制”人人按照规则“出牌”。尤其是应当在群众上访、社会组织、新兴媒体及城市管理等环节和领域加快立法进度。如群众上访问题,应从法律层面明确上访案件的管辖,信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案件移送程序,人民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缠访”“闹访”的法律界定、法律责任等。

构架以经济为核心的中性规则体系,突出激励性。构架以经济为核心的中性规则体系,发挥其在社会治理当中的效应。发挥物质奖励机制对行为的引导性,可以引领不同个体朝着指挥者的起落而作为;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下的精确而有张力的自发的秩序性,以满足公众高度离散的服务要求;交易契约机制统领下的交易行为的内生公平性,可以稀释行政行为诱发的矛盾和冲突。如群众对于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黑作坊”的举报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方式。对问题的公告、情况反馈和处置通报以及与个人征信的关联,特别是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等问题应该从制度上明确。

夯实以道德为核心的柔性规则体系,突出引领性。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国家法理背景下,法律只能是道德的底线,只有道德才是社会规则的全部,而且具有法律不可比拟的自律属性,可以规范法律所不能且永远无法触及的社会生活的角落和尽可能多的社会行为。夯实以道德为核心的柔性规则体系,充分占领意识形态领域的制高点,弘扬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引领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征信管理问题,仅限于金融市场失信行为的记录处置远远不够,应该将其外延扩大至老人赡养和子女教育不作为及旅游不文明行为等诸多道德失范行为,不够相关法律惩处的,应该录入个人征信系统,相应处置规范那些法律所不能及的行为。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还将承担更为重要的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必将延伸。完善板块式大普法格局下的精准化法治扶贫规则体系,更好发挥法治文化“以文化人”作用;进一步完善全方位、多领域、网格化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规则体系,实现“小矛盾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探索构架政府购买、有序竞争、科学考评机制下的公共法律服务规则体系,布局大数据云计算支持下的信息化支撑,让群众少跑路,努力在供给侧调整上做文章,全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二、以法治方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

法治问题需要法治方式来解决。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中的矛盾、发展中的难题,建立完善实施、监督和保障体系,让竞争更公平、社会更和谐,改革红利惠及全体人民,形成推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的强大合力。

统筹制度基础和权力边界,做到有法可依。在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制度,修订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制机制,使之更趋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紧扣《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以下简称《纲要》),确认职能范围,划定“权力清单”,使每一个行政行为都有法律出处,助力行政效能提高。坚决杜绝“黑头”不如“红头”好使,“红头”不如“口头”管用和“法外设权”等乱象,在制度上遏制政府权力的扩张和官僚化倾向,将一切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培育依法干事创业的意识,做到有法必依。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培育党员干部依法干事创业的意识,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忠于党忠于人民的行动自觉。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对法律法规的尊崇和敬畏意识,做到讲政治、守规矩,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责任倒查倒逼政府行政规范,做到违法必究。“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等已经成为近年社会生活的高频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同时释放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强烈信号,与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纪律条例相辅相成,与违法必究、违纪严究严丝合缝,保证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努力提升司法行政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水平。不断强化 “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利用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和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大力推进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建设,创新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针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服务、针对企业的“法律体检”,构架立体式、多层次的法律服务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三、以法律实施构筑社会稳定安全防护网

社会治理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经纬交错、脉络复杂,只有严格的法律实施作保障,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构建和谐社会,构筑公共安全防护网。

《纲要》作出的“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庄严承诺,要求不断明晰、细化政府各部门(包括社会各行业)的职能,填补空白、厘清交叉、剖剔重叠,通过清权、减权、制权、晒权,规范政府权力。法律规定的职责职能必须履行不打折扣,把该管的事情管好让群众满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防控各种可能的风险;把该放的权力放下去,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不越位不缺位,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司法行政工作不仅要在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上出勤出力,也必须在服务工作大局、维护公平正义上不遗余力。增强法治宣传实效,全覆盖实施法律援助,提升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公信力,有效拓展调解和解空间,缓冲期待诉求与法律决定的惯性碰撞。建立相对稳定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人才库,引导法学专家、律师、法律服务人员等投入人民调解工作。引导、鼓励和帮助医疗机构、交警部门、消费者协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广泛成立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城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把人民调解送到人民身边。持续保证监狱戒毒场所“四无”,维护监所稳定、提高教育质量。把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措施和社区矫正“五化一保障”落实到位,最大限度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四、以公正司法执法提高法治公信力

法治公信力,是一个社会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考量,社会公众的认可是基础,权力的严格约束是保障,领导干部的遵循是引领。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在身边人和事中感受到法治力量,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佳的宣传教育,更是促使全社会广泛遵循的强大动能,可以激发和放大社会正能量,促进社会治理进入良性循环。必须坚持权为民所用,为国干事、为民谋利,用法授之权,破解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发展中的难题,突破区域经济发展中久而未决的瓶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的生产生活问题,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领导干部要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在于他们是顶层设计的执行者、党委政府决策的贯彻者;在于他们是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的谋划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者;在于他们是社会治理新模式的实践者、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引领者。做法治型领导干部,在尊法上要高度自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学法上要全面深入、先学一步、高出一筹;在守法上要严格自律,时时处处以宪法法律为准绳;在用法上要积极主动,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

树立司法行政队伍良好形象。树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思想,摈弃“七个有之”,克服“十个突出”,做到“五个必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过硬作风树立良好形象。突出公正规范执法司法,树立监狱戒毒警察良好形象。全力推动社区矫正立法,积极推动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树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以案件评查为抓手,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包括律师代理案件、公证案件、司法鉴定案件和人民调解案件,特别是民生领域的法律服务案件,树立法律服务工作者良好形象。

聚全社会之力,深入研究部门行业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思路新模式,积极探索司法行政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形式新方法,不断解决社会治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长治久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 赵海鸥)

猜你喜欢

司法法治法律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限于亲友“低吸高贷”行为的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