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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权利视角下高校图书馆梯度服务探讨*

2016-02-12夏冬泓

图书馆 2016年9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文献

夏冬泓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33)

·新理念、新思潮、新视野论坛·

图书馆权利视角下高校图书馆梯度服务探讨*

夏冬泓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33)

本世纪初,图书馆学界回归图书馆学规范,探讨图书馆权利并对其界定基本达成共识。但泛信息化时代,民族文化软实力的增强,不能忽视碎片化、消遣式浅层阅读日渐盛行的消极影响。为此,图书馆权利内涵应予以拓展,重新界定为公众自由、平等与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权利。高校图书馆侧重通过比例平等的贯彻,保障内涵拓展后的图书馆权利的实现。梯度服务赋予高校图书馆职责以更强主动性与针对性,分别满足不同培养阶段与层次的读者群体文献信息需求,保障其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权益。

图书馆权利 高校图书馆 梯度服务

基于对改革开放后国内公共图书馆“以文养文”非理性行为及“遮天蔽日的数字化丛林掩盖着中国图书馆学研究的园地,无远弗届的网络化海洋淹没了中国图书馆学研究的根基”[1]的反思,本世纪初图书馆学界持续展开图书馆权利研究,重新回归图书馆学规范。但与此同时,在泛信息化时代,伴随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越来越便捷。在此环境下,高校图书馆不能忽视碎片化、消遣式浅层阅读现象的日渐盛行,它涉及民族文化软实力发展后劲。因而,有必要立足图书馆权利性质阐释,对图书馆权利概念内涵予以拓展,在此基础上,提出高校图书馆完善针对性服务建议。

1 图书馆权利思想形成及概念界定人权维度考量

图书馆权利是一种人权[2]。理解这种权利定性,可以从图书馆权利思想形成与图书馆权利概念界定两方面考量。

1.1 图书馆权利人权属性体现于图书馆权利思想形成中

图书馆权利开始萌芽于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受系列牵涉知识自由事件影响,在美国图书馆协会积极订立、修正与完善《图书馆权利宣言》的过程中获得丰富内涵,后又在国际图联的系列政策文件中得到重申与发展;而且也与联合国宪章精神相契合。

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被称为“表达自由条款”,维护公民表达见解的权利。至20世纪30年代中期,言论自由压制及图书检查制度,开始威胁到知识自由及民主精神。受1937年蒙大拿州立大学图书馆馆长Philip O.Keeney因其馆藏政策无法得到校长认可而被解雇、1938年艾奥瓦州得梅因公共图书馆委员会采纳馆长Forrest Spaulding提出的权利宣言大纲、制定该馆“公共图书馆权利宣言”及其后40年代公民权利运动等事件的推动,美国图书馆协会(ALA)理事会1948年正式颁布《图书馆权利宣言》(以下简称 《宣言》),明确提供各图书馆服务的方针政策[3]。《宣言》发表,奠定了西方现代图书馆权利精神的基本内涵[4]。后随形势发展又经过1961年、1967年、1980年与1996年等历次修订,《宣言》蕴含的图书馆权利内涵也愈加丰富,主要包括读者平等自由表达、接受资讯,公平利用图书馆资源,不受典藏与审查制度干涉等核心精神。

2002年国际图联发布《图书馆格拉斯哥宣言:信息服务和智识自由》、《图书馆及其可持续发展声明》与《IFLA 因特网宣言》,均涉及公民在图书馆不受限制获取信息权利。2005年IFLA 发表《图书馆亚历山大宣言:信息社会的作用》重申此点,强调图书馆信息服务对于包容性信息社会运行的重要意义。2012年,国际图联发布《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的伦理准则》,大多涉及保护读者权利的相关内容。2014年8月国际图联又发布《信息获取和发展里昂宣言》,提出联合国需在“后2015年发展议程”中认可信息获取的重要意义[5]。

实际上,上述美国图书馆协会《宣言》与国际图联系列政策文件阐述的这些图书馆权利思想,与联合国宪章相关精神是一脉相通的。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217(A)111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其十九条专门规定了信息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7]。这些规定是对智识自由的进一步强调。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第三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8]”以上规定分别明确了文化权利享有中的平等与自由。

1.2 图书馆权利概念界定人权意蕴的拓展

受国外图书馆权利思想的影响,国内图书馆界学者开始对图书馆实践进行反思,于本世纪初对图书馆权利进行深入探讨。一般认为,图书馆权利是指民众利用图书馆的平等和自由[9]。这实际上是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精神实质在获取文献信息层面的表达。自由与平等分别为第一代与第二代人权予以强调。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图书馆权利是否涉及到第三代人权。

1.2.1 三代人权发展脉络

法国学者瓦萨克提出三代人权理论。第一代人权即各项个人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权利,被称为“消极人权”。第二代人权始现于20世纪初叶,即要求国家积极参与与作为的社会权利,称为“积极人权”。第三代人权是集体性“连带关系权利”[10]。三代人权的核心理念分别为自由权、生存权与发展权[11]。

第一代人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出于摆脱封建专制、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呼吁财产权保护,要求政府扮演“守夜人”角色,消极维持市场秩序,人格独立与人身自由获得空前的渲染与强调,在此环境下,自由权作为第一代人权便得以问世。至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市场失灵弊端频现,无产阶级产业工人面临生存风险,与此同时,社会主义福利制度优越性开始显现出来,资产阶级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意识到不平等问题的严重性,采取措施作出适当让步,得以化解社会危机,生存权于是应运而生。二战后,世界呈现一体化趋势,各国人民开始对战争给人类生命与尊严带来的严重摧残进行反思。随着殖民地国家先后取得独立,包括他们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不甘西方发达国家原材料地与商品输出国地位,为发展自身民族经济,与发达国家主导的不合理国际经济、政治旧秩序展开抗争。在此背景下,作为集体人权的发展权逐渐成型,并在实践中不断获得充实,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平权与环境权等。1979 年3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的第4(XXXV)号决议,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人权,指出“发展机会均等,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内个人的权利”[12]。其主张的其实是个人生存、发展与集体生存、发展的相互依赖性。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合。三代人权的相继问世,均为适应当时社会形势、满足人们需求的结果。三者互不替代,协同共存。

1.2.2 图书馆权利概念内涵的拓展

图书馆权利是受教育权的一种[13], 但就其性质,教育权不只是属于第二代人权,它是人权体系中兼属三代人权的权利形式[14]。教育权体现出对个人智识自由、接受基本教育获取谋生手段以及追求高层次知识修养权益的保障。图书馆权利作为受教育权的一种,自然也会带有三代人权属性。自由、平等、 富裕是人权体系的三大原则和支柱[15]。在前述较为认同的图书馆权利界定中,自由利用图书馆内涵彰显了自由权要求,平等利用图书馆内涵彰显了生存权要求。信息享有自由为公民形成独立人格、鲜活个性提供条件,信息享有平等为公民参与社会交流、合作打下基础。但仅有这两个方面,仍是不够的。发展是人的内在需要。强调信息享有上的富裕对于个人不断挖掘潜力、追求自我完善乃至实现人生价值,具有积极意义。毋容置疑,通过利用图书馆达到智识启迪、知识积淀与精神升华,可谓一种重要途径。自由、平等利用图书馆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只是笼统彰显出读者排除干涉和限制、自由选择与自主利用文献信息权益,并未对利用程度作出宣示。因而,图书馆权利应兼顾到发展层面,体现出发展权的诉求,明示图书馆职业团体针对不同读者群开展服务针对性作为的一面。为此,不妨适当拓展图书馆权利内涵,将其界定为公众自由、平等与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其中,公众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对应着图书馆的主动性职责。内涵拓展的图书馆权利的彰显,有助于公民个性发展、人格完善及精神层面的提升。

2 高校图书馆权利比例平等辨析

高校是涉及充分利用图书馆权利的重要场合。对高校图书馆而言,图书馆权利如按照读者自由、平等与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权利这种拓展后的内涵理解,就需要针对高校具体情形,处理好自由利用、平等利用与充分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这里,高校图书馆欲保障读者充分利用图书馆权利的实现,比例平等(实质平等)往往更值得关注与强调。

2.1 高校图书馆权利比例平等辨识

2.1.1 自由与平等权利协调

自由与平等无疑都是人们可欲的价值诉求。但自由与平等二者之间关系却需要适当协调。平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既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原则。平等权实际上包含两个层面,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前者主要指自由竞争环境下,人们参加社会活动起点上的平等,又称为机会平等。而后者则考虑到人们作为社会主体,各自具体情形实质上各不相同,给予个人人格形成与发展条件以平等保障,又称为比例平等或实质平等。对于自由与平等来说,形式平等下的自由的自身发展,最终却导致二者产生巨大的紧张关系[16]。因为完全不顾社会主体实力是否对等任其自由竞争,结果反而会拉大不平等差距。而实质平等则关注到自由竞争条件下社会主体因实力不对等而造成的结果不平等,尽量使得自由与平等各得其所。

2.1.2 图书馆权利中的自由与平等关系

图书馆权利中的自由,不完全等同于自由竞争环境中的自由,表现为读者不受干涉地使用公共文化物品、获取文献信息资源。从长期看,用户之间文献信息利用并非相互排斥,而是一种共享。因而,一般来说,形式上的平等原理仍然可以适用于对精神和文化活动自由等宪法权利的保障[17]。公共图书馆允许任何人包括乞丐免费进入,对每位读者人格上一视同仁,就是一种形式平等的体现。对残疾人给予特殊关照,主要考虑的是他们身体行动不便而实行的人性化服务,并非文献资源需求方面差异,其实仍是一种形式平等。

图书馆权利中,离开智识自由的图书馆平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而离开平等的智识自由也会变得毫无意义[17]。文献信息享有自由与文献信息享有平等,既存在张力,也相辅相成。文献信息享有自由会影响文献信息享有平等,但若没有文献信息享有自由,文献信息享有平等则缺乏生机。文献信息享有平等会挤压文献信息享有自由空间,但离开文献信息享有平等,文献信息享有自由将走向文化特权。

2.1.3 比例平等对高校图书馆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

高校图书馆权利中自由与平等关系处理,关涉到不同培养层次读者文献信息需求的充分满足,更加需要比例平等的运用。高校图书馆运行一般由公共财政教育经费支出负担,属于财政资源再分配范畴。国家将通过税收征收取得的收入转换为财政资金,然后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进行财政资源再分配,教育资金便是转移支付其中的重要一类项目。高校图书馆建设资源正是来源于此。在进行分配时,比例平等要求,同等情况必须被同等对待,不同等的情况必须按照不同等的程度被不同等地对待。公平体现为那些需求较大的人应该得到较多,较强壮的人应该承受较重的负担[18]。在高校图书馆,比例平等即意味着,文献信息需求不同的群体,不被同等地对待。那些文献信息需求较大的群体,应该获取更多的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需为此创造条件,履行职责。这样,不同文献需求读者群的文献需求才会分别获得满足,自由权利与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权利得以实现;更为重要的是,图书馆权利能够充分兑现。这种分配公平,事实上是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去达成实质上的平等。否则,在形式上一味追求平等,可能不同文献信息需求读者群的文献需求实际上均得不到较大程度满足,反而造成实质的不公平。比例平等有助于保障不同读者群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权益,对于民族文化软实力的培育与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必不可少。发展权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体。个人谋求自身发展,依托于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国家发展环境的改善,又最终取决于社会个体成员的发展状况。不同文献信息需求读者群图书馆权利分别获得圆满实现,文化素养整体提升,与民族文化软实力的增强休戚相关。

2.2 高校图书馆权利比例平等相关文本分析

高校图书馆权利实现中,比例平等要求其实在有关法律或政策文本中也有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第五条将高等教育的任务规定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对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各自不同的培养目标予以明确,他们应分别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与“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技能、方法;分别具有从事本专业(学科)“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与“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19]”第三十一条强调高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达到规定培养标准。

2002年2月21日教育部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该规章第一条将高校图书馆定位为高校“文献信息中心”与“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第三条将高校图书馆宗旨定为“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高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带着这样的定位与宗旨,高校图书馆在人才培养方面不可或缺的角色担当与重要的职责履行作用不言而喻。但面对高校不同培养层次理论、知识的掌握与实际、科研工作能力具备的不同要求,图书馆一视同仁、仅体现形式平等的服务理念,必然难以保障读者自由、平等而充分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的实现。教育部规章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20]”的规定,正好契合《高等教育法》不同培养层次目标设置,为比例平等的现实表达。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不同培养目标的设置,一方面是教育规律自身的反映,另一方面也是不同层次人才供给的客观要求。处于不同的培养阶段相应的读者群,对文献信息的需求也会不同。从而,有必要对不同层次读者群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以满足他们各自不同的文献信息需求,达致不同人才培养目标。

IFLA /FAIFE《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宣言》(1999年)第五条规定,“图书馆应保证其藏书和服务项目的选择和展示,系出自专业考虑,而非政治、道德和宗教视角。[21]”虽强调不得因各方面原因而妨碍智识自由,但同时明示出于专业考虑可以对馆藏与服务作适当调整。这同样可以看作一种比例平等精神的解读。

3 高校图书馆梯度服务分析

梯度,“原指坡度,现也指按次序分层次逐步地(做)”[22]。高校图书馆梯度服务是指结合不同培养阶段与层次,立足满足不同读者群文献信息需求而提供有针对性的读者服务。这种服务模式既是读者自由、平等与充分利用图书馆的图书馆权利彰显的内在要求,也是高校图书馆领域比例平等的表现。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纸质馆藏建设梯度服务展开一些探讨。

图书馆职业团体与读者用户实际上是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图书馆资源归根结蒂是一种公共物品,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国家财政最终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作为让渡部分财产权的对价,读者用户以纳税人身份理应有权选择与决定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配置,使之符合自身的偏好。但出于现实可行与职业分工考虑,读者用户只能委托图书馆职业团体对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予以管理。这种关系中,读者用户是委托人,图书馆职业团体是代理人,代理人就其所管理的资源对委托人负责。

同样,在馆藏建设中,高校图书馆是广大师生的代理人,有职责从师生利益出发,维护师生图书馆权利,出于专业性考虑,为不同培养阶段与层次的读者选择适合的文献信息资源,形成一定的梯度。对于本科生层次,侧重相对成熟理论,重点挑选各专业领域比较权威的国内外图书文献资料,以及这个阶段能够接受的国内外经典著作。对于硕士研究生层次,侧重一定专业与理论深度,重点挑选专业领域认可度较高探讨性国内外图书文献资料与经典著作。对于博士研究生与教师层次,侧重学科理论深度,重点挑选学科声誉度较高带有国际前沿性国内外图书文献资料与经典著作。

在图书文献挑选基于专业性考量形成梯度基础上,才是高校图书馆的“中立”,充分、完整、全面收集反映人类事务认识的囊括古今中外的文献资料,以便于探究某一问题、原因或活动的任何和所有的方面。依赖这些经专业性慎重考虑挑选出的较为齐全的文献资源养料,不同培养阶段与层次的读者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各取所需,充分发展批判性与分析性思维能力,从而提升在生活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为不同培养层次读者群体设置不同图书数量借阅权限,开展不同层次导读活动,才会符合比例平等主旨,在实质意义上为学校教学与科研服务。图书馆的存在理由就在于文献信息需求的公益性满足。人们对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的减少只不过是图书馆丧失文献信息服务的优势[23]。而开展梯度服务,是高校图书馆针对不同培养层次所对应的读者群体,运用比例平等,提升文献信息服务的主动性与适用性的职业立场与担当。

当然,这也给相应的图书采访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可以让不同培养阶段与层次读者群体通过提供建议或推荐图书等形式参与图书馆的图书文献选购。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兼职与专职学科馆员熟悉学科发展动态优势,充当图书文献选购中的督导与参谋。另外,也需要慎重对待定期图书剔旧。一般通俗性、娱乐性读物,及时效性强、更新换代较快的图书下架通常不存在问题。而对于分别适合各培养阶段与层次读者群体已形成梯度的图书文献资料,难以确定剔旧范围的,应成立专门的图书鉴定委员会予以评估。其成员由图书馆专业人员、学科资深教授及师生代表组成,立足学校优势学科、重点学科与特色学科,着重考虑不同培养阶段与层次的专业性、学术性要求,适当参考借阅率,决定是否剔旧。

4 结语

受西方图书馆权利思想影响,针对国内图书馆实践及相关理论研究对图书馆价值的偏离,图书馆学界开始回归图书馆学规范,展开对图书馆权利的持续探讨,基本认同将图书馆权利界定为公众利用图书馆的自由与平等。但泛信息化时代环境下,民族文化软实力的增强,不能忽视碎片化、消遣式等浅层阅读日益盛行的消极影响,图书馆对此有着角色担当与职业使命。基于此,从人权维度考量,图书馆权利内涵应兼顾发展权层面的诉求,拓展为公众自由、平等与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权利。高校图书馆文献属于财政资源再分配范畴,这里自由与形式平等之间的张力并不十分凸显,而是侧重于通过比例平等的贯彻与运用,协调好自由、平等利用与充分利用的关系,保障内涵拓展后的图书馆权利的实现。这赋予高校图书馆主动性职责,针对不同培养阶段与层次的读者群体开展梯度服务,以满足他们各自不同的图书文献需求。就纸质馆藏建设而言,高校图书馆作为高校师生的代理人,有职责维护师生整体利益,出于专业性考虑,为不同培养阶段与层次的读者选择适合的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形成一定的梯度。在此基础上,收集齐全反映人类事务认识的囊括古今中外的图书文献资料,以便于相关问题的完整探究。同时,辅以为不同培养层次读者群体设置不同图书数量借阅权限,开展不同层次导读活动,相应改善图书采访、剔旧,体现出比例平等。这样,可以让不同培养阶段与层次的读者群体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各取所需,充分发展思维与实践能力。高校图书馆梯度服务,是以形式上的不平等达至实质上的平等,提供一种更高层面上的智识自由环境。它具体运用比例平等,针对不同文献需求读者,保障其充分利用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在切实服务科研、教学的同时,有助于提升民族文化软实力。

(来稿时间: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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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f the Gradient Service in Academic Library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Library Rights

Xia Donghong

At the beginning of this century we return the library science to its specification and reach a basic consensus to its definition.However, in the information age, we can not ignore negative effect that fragmentation and recreational shallow reading may bring to national cultural soft power.So, the connotation of the library rights ought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demands and be defined as the public free use of, equal use of, and full use of the library.As far as the library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concerned, it makes full use of library rights after the connotation extension by focusing on the equal proportion implement and use.The gradient service endows academic library duties more targeted and initiative to meet separately literature information demand of different training phase and level readership and safeguards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make full use of the library.

Library rights Academic library Gradient service

G250

格式〕 夏冬泓.图书馆权利视角下高校图书馆梯度服务探讨[J].图书馆,2016(9):12-16, 25

夏冬泓(1972-),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发表论文数篇,研究方向:财政法,图书馆延伸服务。

* 本文系上海财经大学2015年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基于财政法权类型化视角转移支付规制路径研究”(项目编号:CXJJ-2015-384)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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