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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要在去产能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推进集体协商

2016-02-12张玉梅

关键词:分流协商用人单位

张玉梅

(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合肥市 230031)

工会要在去产能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推进集体协商

张玉梅

(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合肥市230031)

在去产能过程中,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涉及到职工最大的经济权益。工会要运用法治思维,通过集体协商这个重要手段,从“勇气”、“立场”、“能力”、“策略”四个方面,来推进集体协商顺利、有效的开展。

去产能;分流安置;法治思维;集体协商

一、去产能的经济背景

在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经济进入下行通道,进入稳中求进阶段,此间必然带来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去产能可能引发一些企业停产、关闭、搬迁、兼并、重组,使职工就业、分配、社保等劳动经济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在2016年2月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钢铁和煤炭两个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大约共涉及到180万职工的分流安置,其中,钢铁系统将涉及50万人。在此轮去产能过程中,中央财政将拿出1000亿,作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的安置。作为中国钢铁三大央企之一的武钢集团,预计将有四、五万员工被分流安置,约占总人数的一半。武钢分流安置职工有多种途径:一是采用国家推动的钢铁、煤炭去产能里面谈到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且没有工作能力或工作愿望的员工,可以离开岗位,等待退休;二是武钢的一些其他非钢产业,可以消纳部分职工;三是与地方政府、其他用工企业进行对接,为职工寻找新岗位等。

在去产能过程中,企业人员如何分流安置?会不会出现下岗潮?对此,李克强总理在3月16日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后的记者会上表示:“去产能要避免出现下岗潮。产能要去,但大量职工的饭碗不能丢,而且争取让他们拿上新饭碗。我们需要做到的是双赢,在去产能、促发展、稳就业之间达到一个平衡,最终在去产能的过程中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运用法治思维推进集体协商

如何在去产能、促发展、稳就业之间达到一个平衡,并实现双赢?人员如何进行分流安置?这些问题涉及到职工最大的经济权益,即就业问题。每一个职工背后都有一个家庭。对职工来说,最好的安置就是有就业岗位。对此,工会领域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研究,必须关注这个聚焦点。

在去产能这个大背景下,工会要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这条主线,牢记政治性是根本、先进性是本质、群众性是基础这个有机整体。要立足劳动者的实际,以职工为本,凝聚职工的意愿,在分流安置职工的过程中,协助党政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引导职工积极投身创新创业实践中。安徽省总工会在2016年“就业创业援助月”期间,搭建了就业创业大平台,以服务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如搭建了组织服务产能过剩行业劳务输出合作平台,安排专项资金面向产能过剩行业,在职工就业、培训、创业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配合党委、政府做好产能过剩行业分流职工的就业安置工作,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工会要赢得职工群众信赖和支持,必须做好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就是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要运用法治思维,通过集体协商这个重要手段,代表职工与企业建立起沟通协商的平台,畅通职工表达诉求的渠道,使企业的决策获得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要求树立“权责意识”、“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所谓“权责意识”,就是权利和义务意识,法律关系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法治思维还是“规则思维”,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通过合法制定、共同认可的规则,明确地告诉人们如何行为; 法治思维也是“程序思维”,不仅要考虑实体上对与错,更要确定一套公开、平等、透明的程序性规则。在集体协商中,工会干部要自觉以法治思维看待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习惯。要熟练掌握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要明确有关集体协商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程序来开展集体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上述两个条款明确了企业在去产能、人员的分流安置过程中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即“符合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才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企业分流安置人员未经此程序,当属无效。法律赋予了工会在企业分流安置人员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是工会发挥作用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在去产能、人员的分流安置过程中,工会要通过集体协商、职代会制度,充分表达职工的意愿,维护职工的权益。

三、工会要从四个方面来推进集体协商

第一,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解决敢不敢谈的“勇气”问题。在去产能过程中,部分企业认为开展集体协商会影响企业发展,集体协商能不搞就不搞,这是片面的认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更要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商平台,畅通职工表达诉求的渠道。工会首先应向用人单位一方发出要约,主动提出开展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一方应在二十日内给以回应。《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开展集体协商是工会法定的权利,也是企业法定的义务。

第二,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解决愿不愿谈的“立场”问题。工会的本质属性就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权益,如果工会做不到这一点,那么也就失去存在的必要和理由。在去产能过程中,劳动者处于弱势一方,工会可以把众多劳动者分散的意愿转化为有力量的整体表达,代表劳动者更有力。很多群体性劳资冲突的发生,不是因为双方存在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而是双方缺乏了解和沟通。集体协商是一个了解和沟通的过程,可以化解群体性冲突的发生,是解决群体性冲突的有效手段。

第三,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解决能不能谈的“能力”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各级工会当前存在的法治意识薄弱、依法维权能力欠缺、法律专业人才匮乏等突出问题”。提高工会干部集体协商的能力,应是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着力点,建立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员制度就是一项重要举措。集体协商的代表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相关知识,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懂得企业管理基本知识。集体协商代表的能力,决定集体协商的效果,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四,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解决会不会谈的“策略”问题。在去产能的大背景下,职工最大的经济权益是有就业岗位。因此,在集体协商中,是保住饭碗还是降低工资,要抓住主要矛盾,通过摆动平衡,最终达成协议。集体协商的代表要能够在协商中掌握尺度,依法办事,要有一定的协商谈判技巧,在协商的不同环节,善于运用不同的策略和方法,既坚持原则,又具有灵活性。

[1]陈小燕,彭文卓.企业越是遇到困难,越要跟职工讲清楚[N].工人日报,2016-03-08.

[2]宛宫堡.搭建就业创业大平台,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N].安徽工人日报,2016-04-01.

责任编辑冯亚非

Imperative Promotion of Collective Consultation by Law in Trade Unions in the Decapacity Process

Zhang Yumei
(Anhui Trade Union Federation Cadre School, Hefei City 230031)

In the process of de-capacity, dispersive staff resettlement may involve staff’s maximum economic rights and interests. So, the trade union should boost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collective consultation, a very important means, from a perspective of "courage", "standpoint", "ability" and "strategy" by law.

de-capacity; dispersive resettlement; legal thinking; collective consultation

D412.6

A

1008-8636(2016)03-0037-03

2016-04-06

张玉梅(1963- ),女,安徽宿州人,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高级讲师,主要从事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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