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市场准入问题探析
2016-02-12薛智胜高基格
薛智胜,高基格
(天津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金融法制·
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市场准入问题探析
薛智胜,高基格
(天津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国际化是期货市场本质属性,是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基础条件之一,而期货市场国际化必然要求法治化。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和自贸实验区的建立,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期货市场自身不断发展壮大,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已势不可挡。但目前我国关于期货公司、投资者和期货品种的准入制度等方面存在准入门槛过高、双向交流不够畅通、程序繁琐和不够透明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影响我国期货市场在国际大宗商品上的定价权和话语权,为此需要从法治化路径入手,完善期货立法,优化期货市场国际化法治环境,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市场准入程序,完善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证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有序开展。
期货市场;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近年来,中国期货市场发展迅猛,期货交易量逐年大幅增长,商品期货成交量稳居全球第一,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异军突起。据统计,2015年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和累计成交额比去年分别增长42.78%和89.81%,累计成交量达到35.78亿手、累计成交额为554.23万亿元,2015年上半年,我国商品期货成交量约占全球的53.2%。其实,期货市场作为一个舶来品,中国期货市场建立发展本身也是国际化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对外开放和对内走向世界的双向互动的过程,在其发展过程得益于从制度、品种、市场主体等方面不断吸收融入国际元素,利用其后发优势,使得中国期货市场在短短20多年,达到西方期货市场经过160多年发展的水平。但总体而言,我国期货市场开放程度十分有限,封闭化的态势还没有彻底改变。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及上海、天津、广东和福建自贸区以及中国与东盟自贸区等设立,国家对外开放和走出去的力度不断加大,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不断增多,面临更多的风险,客观上需要我国期货市场提供相应的避险工具,但是我国目前的期货市场还不能满足企业避险需要。同时,期货市场国际化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不能单兵突进,需要具有一定条件和配套制度跟进。因此,期货市场国际化也必然以法治化作为保障。加快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关键在于解决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等问题,推动包含国际化在内的期货立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为促进期货市场的双向互动开放,防范化解风险提供法治保障。
一、国际化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国际化是期货市场的本质属性的要求
期货市场国际化是指一个国家以期货为媒介的资金运动实现了跨越国界的合作,国际化是期货市场的基本特征[1],是期货市场本质属性的要求。期货市场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价格发现功能,也就是定价功能。在市场经济中,价格信号对生产经营者来说意义十分重大,已经成为他们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虽然我国是世界上许多大宗商品的供给需求大国,但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尚未对外开放,在国际采购中大宗商品的定价权基本上被国外的期货市场所垄断。目前中国是全世界最大的大宗商品进口国,也是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但是没有相关商品的定价权,中国只能被动地接受国际市场价格,在国际市场上表现为“高买低卖”、“高进低出”。以原油为例,目前我国是全球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和进口国,第四大石油生产国,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开放程度不高,没有原油期货,中国在国际石油定价中几乎没有什么发言权,使我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付出了相当大的经济代价。成为具有国际定价中心的期货市场应是国际化的市场,必须有全球的投资者共同参与交易,按照成熟的市场规则运作,才能产生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市场商品价格,其价格信号才能被生产经营者所接受。同时,期货市场的国际化能够促进投资者的多元化,使期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流动性不断增强,期货价格更为有效,市场信息更为透明,市场影响力增强,使中国期货市场逐步融入全球定价体系。现今的中国仅是“经济大国”,而非“经济强国”,为取得大宗商品的国际定价权和话语权,提高综合国力,国际化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必然之路。
(二)期货市场国际化是金融国际化的需要
所谓金融国际化是指世界各国和地区放松金融管制、开放金融业务、放开资本项目管制,使资本在全球各地区、各国的金融市场自由流动,最终形成全球统一金融市场、统一货币体系的趋势[2]。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不断对外资开放,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使中国金融市场成为国际金融市场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加快,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批准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人民币“入篮”不仅仅具有象征意义,它代表着我国金融国际化进程向前迈出一大步,为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为全球大宗商品贸易、货币和金融资产交易等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定价工具。特别是随着我国上海、天津、广东和福建四地自贸区建设的启动,标志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以金融创新为内容成为金融国际化的重要推手。期货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国际化浪潮的席卷之下,我国期货市场不可固步自封,游离其外,必然会逐步放开管制,走向世界。这既是金融国际化外部环境所驱,也是中国经济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期货市场国际化必然要求法治化
期货市场国际化包含了丰富的含义,一般来说,“国际化”是一国期货市场制度及配套法规符合国际惯例的简称,主要表现在现行期货市场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投资者能否实现国际化、交易品种是否具有全球投资价值等三个主要方面[3]。其核心内容就是遵循期货市场运行规律,从全球视野进行期货立法,将国际化纳入期货立法内容,并由相关制度保障国际化进程有序开展。这是因为:一方面,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破解期货市场国际化的法律障碍和市场壁垒,为期市国际化开锣鸣鼓;另一方面,期货市场国际化也是一个双刃剑,带来不一定全是正收益。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期无序的外盘交易以及20世纪多次发生国有企业参与国际期货市场造成巨额损失事件(如“中储棉”、“中航油”、国储铜等事件)给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敲响了风险警钟,致使监管层禁止外盘交易,严格限制国企参与国内外期货交易,干扰了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这些与当时我国在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直接相关。因此,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应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当务之急是解决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面临市场准入等法律问题,加快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步伐,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避险工具。
二、期货市场国际化的市场准入问题分析
期货市场的国际化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境内期货市场主体“走出去”参与国际期货交易;二是境外期货市场主体“引进来”,参与境内期货市场交易,实现境内境外双向互动交流。而实现双向互动交流的关键是要求打破市场壁垒,解决市场主体准入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力度加大,其间壁垒正在不断凿通,为境内境外双向交易互动打开了一定空间。但我国期货市场存在准入门槛过高、行政干预过多、市场化力量薄弱等问题,严重阻碍中国国际化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期货公司的市场准入问题
期货公司是连接投资者与期货交易所的中介和桥梁,在期货市场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期货市场的国际化应体现对期货公司外商投资的适度开放,实现期货公司股权多元化。截至2015年底,我国拥有150家期货公司,90%以上期货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绝大多数控股股东为国有企业,仅有为数不多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4]。这既与我国经济发展路径依赖有关,也是我国对期货公司股权投资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的结果。
在期货公司股权投资准入方面,各国大多采用许可主义的立法模式,对期货公司的股东资格特别是外资股东适用严格限制的规定。我国相关制度对期货公司外资股东经历了从完全禁入到逐步放开的过程:2005年,证监会发布了证监期货[2015]138号文件规定,澳门、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受让期货公司股权或与内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期货公司的方式参股内地期货经纪公司,但是澳门、香港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2007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境内期货公司的规定由禁止转为限制,即允许外商参股我国期货公司,但必须由中方控股,且参股期货公司仅限一家。2012年5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参股中国境内法人的方式间接入股国内期货公司。2014年,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了期货公司的准入门槛,优化股东资格条件,明确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落实了我国期货业对外开放的有关承诺。此前,中国在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曾承诺“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资期货经纪公司中持有不超过49%的股份”。到目前为止,国内获批的外资参股期货公司有4家:荷兰银行参股银河期货、摩根大通参股中山期货、东方汇理以现金方式入股中信期货,具有外资背景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上海普民期货股权,更多的外资机构期待参股中国期货公司。2015年鲁证期货和弘业期货先后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两公司H股IPO分别募集9亿多港元和6亿多港元资金。这标志着中国期货公司走向国际资本市场,向股权多元化迈进。引进外资股东,可以为中国期货市场带来新的国际化理念,促进期货市场由封闭向开放转型,为期货市场国际化提供人才和物质准备。
期货公司的国际化,不仅体现在对外资的开放,更体现在中国期货公司走向国际市场。目前,我国多数期货公司选择香港作为期货市场国际化的窗口。2006年内地与香港签订CEPA协议后,格林期货、永安期货、广发期货、中国国际期货、金瑞期货和南华期货等6家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境外衍生品市场[5]。2015年期货公司“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中信期货、新湖期货等8家公司获准在香港设立子公司,弘业期货、混沌天成期货、瑞达期货3家公司获准在香港收购期货类经营机构,华泰期货获准在美国设立全资子公司,这些机构不少成为国际著名期货交易所会员,将交易触角伸向世界各地,为境内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奠定了基础。但目前这些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获的经营权十分有限,仅包括代理香港的资本在当地及境外市场进行交易,但不能代理内地资本在香港市场交易,也不能代理国际资本在内地进行交易,业务开展依然受到较大限制。同时,我国期货公司作为连接国际期货市场的桥梁,在其内部组织结构还不适应期货市场国际化业务发展,在外部政策环境需要进一步放松管制,鼓励更多期货公司走出去。
(二)投资者的市场准入问题
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有赖于投资者的国际化,投资者的国际化是形成国际期货交易中心的基础条件,也涉及“走出去”和“引进来”两个方面,让境内投资者比较顺畅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境外投资者合法有序的参与境内期货交易。
目前,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而言,合法渠道有二条:一是通过审批许可的渠道参与国际期货市场的交易。根据2001年出台《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和2014年2月发布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只有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方可从事该业务。到目前为止,获准参与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仅限31家国有企业,其中包括21家有色金属企业、4家石油企业、2家贸易企业和2家粮油企业。由此可见,境内投资者走向国际市场之艰难,不仅很难获得许可证,即使获批准的31家国有企业也仅能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这些限制让国内其他需要通过国际平台来规避风险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只能望“洋”兴叹,不能对冲其风险[6]。另一条通道是通过QDII(合格境内投资者)形式参与国际期货市场。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境内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含有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配置的QDII基金的形式参与境外期货市场的交易。目前我国QDII基金资产配置种类主要以股票为主,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所占比例较少。此外,一些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也部分涵盖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也有民营企业通过“灰色渠道”参与外盘期货交易,自行解决汇兑事宜,但在利用外盘进行套期保值时面临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总之,在目前没有放开资本项目和实施外汇管制的条件下,境内投资者很难畅通地参与国际期货市场的交易。而且这样严格管制可能为境内非法外盘期货交易留下了生存空间,进而破坏了国内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权益,造成了外汇的流失。同时,由于对境外期货市场的规则及相关市场信息缺乏清晰的了解和认识,造成一些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多次出现巨额亏损,一些QDII基金大部分业绩不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市场的热情。因此,期货投资者的国际化,不仅需要建立畅通的通道,而且更需要境内投资者对境外期货市场有深刻的认识,需要相应的人才和知识的储备,才能参与国际期货市场竞争。否则,基于期货市场自身的高风险性,将会付出高昂的代价,使人望而生畏,阻断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
期市国际化涉及投资者的双向开放,不仅包括境内投资者能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由自主地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内期货市场向境外投资者的开放。2011年5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按照“逐步开放、有限参与、风险可控”的原则,明确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同时建立相应的监控制度,切实防范风险。由于QFII在A股现货市场的投资额度非常小,并且QFII持有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以及成交金额被严格限制在合理可控的范围之内,因此,QFII的套期保值股指期货交易对股指期货现货股票市场影响范围有限。2012年修订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4条亦增加了“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定,但相关具体规定至今还没有出台。2013年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同年3月7日,除发行债券类产品或A股ETF产品外,RQFII被批准可在允许的投资额度内,投资股指期货等人民币金融工具。目前,股票市场已实现了“沪港通”,“深港通”开通也指日可待,但香港与大陆期货市场双向开放还没有实现。根据相关规定,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仅限套期保值,其投机行为被严格禁止。但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日益频繁的情形下,不排除境外资本通过贸易的形式,以隐蔽的方式参与境内期货交易,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加剧股市的动荡。
总之,在目前资本项目还没有放开的条件下,通过设立QFII和QDII准入机制,有条件地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有序引导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不失为明智选择,是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这一步仅仅是过渡性必要措施,需要加大双向开放交流的力度,在制度上建立更为畅通的渠道,扩大QFII和QDII机制适用范围,细化境外机构参与国内期货交易的规则,优化国内期货市场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国外合格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市场。当前首先要放宽境内企业到境外套保,放开境外机构来境内套保,逐步拓展其投机交易,为中国成为国际期货市场中心,提高中国市场的定价权和话语权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
(三)期货市场品种市场准入问题
期货市场品种准入问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一种商品纳入期货交易体系应具备什么条件;二是一种商品纳入期货交易体系要经过什么样程序,即准入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一国期货市场发展什么期货品种,主要由该国国情所决定,但期货市场本身的国际性,决定了一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包括期货品种上市的选择应遵循期货市场运行规律,遵循已形成的国际惯例。一般来说,一种商品纳入期货交易体系应具备其本身市场存量大、价格变化频繁、品质易于划分且质量可评价、易于储藏保管等特质[7],且期货合约设计应尽可能与相关品种现货市场运行规则接近。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截止2015年底,我国目前四家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共拥有期货上市品种52个,基本覆盖了农业、金属、能源、化工、金融等国民经济主要领域。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主要包括铜、铝、锌、天然橡胶黄、金、螺纹钢等;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主要包括白糖、棉花、小麦、精对苯二甲酸、菜籽油、铁合金(包含硅铁、锰硅)等;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主要包括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棕榈油、铁矿石、玉米淀粉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包括沪深300指数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上证50指数期货、中证500指数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等。但与成熟国际市场相比,“国内期货市场共有50多个交易品种,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期货品种少、结构不合理、缺乏定价权,特别是期货品种尚未国际化等问题亟待解决”[8]。2013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将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对自贸区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原油期货市场建设,进一步推动期货市场开放创新。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出资设立的面向全球投资者的国际性交易场所,2013年11月6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组织安排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等能源类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拟推出中国第一个国际化期货品种——原油期货。原油期货相关规则、制度的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境外技术系统的接入也已完成测试,技术、资金、交易、清算等方面的准备工作都已完成,可以说原油期货的推出只待相关部门的最终审批。另据了解,PTA、铁矿石等期货品种的国际化进程也在推进。此前,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相继推出了贵金属、有色金属、农产品和矿产品等夜盘连续交易,试图与国际期货市场进行接轨:投资者在白天交易时段的套利交易策略、操作可以延续到夜间,将有效化解由于交易时间不同步所带来的跨品种组合持仓风险敞口,也让境内投资者在第一时间了解国际期货行情,但其总体国际影响力不大。总之,中国期货品种国际化进程才刚刚起步,需要在期货合约设计,交易、结算和交割规则等方面向国际惯例看齐,吸引全球投资者积极参与中国期货市场的交易。
全球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传统商品期货的成交绝对量还在增长,但随着金融期货异军突起,后来居上,其所占比例在不断递减。以2014年为例,全球金融期货及衍生品占当年交易量的81%,传统商品期货(农产品、能源、贵金属和非金属)还不到20%,中国在当年农产品合约成交量占其一半以上,非金属交易量也表现突出,比上一年增长35%①。2015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交易一度火爆,成交量及其成交金额呈爆发式增长,但随着对股指期货限仓措施的出台,股指期货交易再度陷入平淡。总体上讲,我国期货上市品种少,结构单一,与国际期货市场差距较大,金融期货品种亟待开发,还不能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避险工具,需要进一步丰富和优化我国期货上市品种。
要丰富和优化我国期货市场上市品种结构,关键是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期货品种上市管理制度。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行使期货上市品种审批权,但实际运作中,中国证监会往往需要征求拟上市品种主管的有关部委的意见,取得他们同意后方可在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而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将上市品种审核权授予交易所,实行期货上市品种注册制,即由期货交易所自主设计期货合约,自主决定上市或退市,除非监管机构提出异议。同时,适应交易所公司化改造国际潮流,对现有期货交易所进行股份制改革,逐步开放吸收外资会员和外资股东,提高期货交易所运作效率,拓展其市场辐射力。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市场波动较大,对参与外盘的实体企业及投资机构来说,会增加很大的风险,迫切需要境内期货交易所推出人民币汇率期货,为参与国际投资、贸易的企业提供避险工具。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创新的要求,研究推出商品期权、期货期权以及汇率、利率和货币互换等创新品种,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多样化的避险工具,推动国内期货市场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接轨和相互融合,为中国期货市场成为国际定价中心创造条件。
三、期货市场国际化的法治化路径
期货市场国际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资本外汇控制、人民币国际化等外部环境问题,对其内部而言包含三层含义:期货市场主体结构(交易所、期货公司、投资者)国际化;期货市场客体(期货上市品种)国际化以及期货市场运行规则(主客体的相互结合)的国际化。这三部分构成了期货立法的逻辑结构和基本内容[9]。运行规则是其中的核心,它是连接期货市场主体与客体的粘合剂,是明确相关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基本依据,是确定期货上市品种的规则和程序,是促进期货市场有序开放的制度保障,是破解期货市场准入壁垒的利器。前述期货市场国际化准入问题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才能解决。
(一)推动期货立法,为期货市场国际化提供法制保障
期货市场作为一个规则导向市场,制度设计直接关系到市场运行质量的提升和功能的有效发挥,没有法律的保障市场秩序将出现混乱,也将影响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期货市场的国际化需要立法提供法律依据,境内机构走出去需要法律提供支撑和保障,境外机构走进来需要相应的准入门槛和运行规则。期货市场国际化对期市的交易、结算、风控、交割等各项业务提出创新需求,跨境监管和市场自律监管相关制度也需跟进配套。因此,期货市场国际化应法制先行。但我国期货立法虽经多次启动,但皆无果而终。目前,我国期货立法的各项条件已完全具备,《期货法(草案)》经过多次讨论和征求意见,日臻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一类立法规划,在十三五期间尽快出台《期货法》,用立法形式消除期货市场市场准入的行政干预壁垒,激发市场的活力,稳定国内外投资者的预期,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消弭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期货交易所面临法律风险的疑虑,坚定国际投资者参与我国期货市场的信心,为期货市场国际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期货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家金融安全稳定,涉及一国主权,因此,期货市场国际化并不意味着境内与境外之间完全不设防,放弃任何监管。对此,成熟的国际期货市场惯例是实行负面清单惯例,作为市场准入的法定原则。我国期货市场长期实行正面清单管理,行政干预过多。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的决定。随后中国证监会提出研究证券期货市场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完善证券期货市场准入监管机制。2016年4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其中涉及期货市场国际化的负面清单:未获得许可,境内市场主体不得在境外投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需经审批,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需获得许可。结合我国期货国际化的要求,制定期货市场国际化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公正透明的期货市场准入机制,推动我国期货市场双向开放,促进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
(三)建立适应期货市场国际化的风险防控机制,维护金融安全
期货市场国际化对期货市场相关主体意味着面临着国际国内双重的风险和挑战。期货市场本身的具有高杠杆性及其因国际化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在跨境交易中可使风险进一步聚集放大并突然爆发。期货市场的双向交易机制,可能会被不良投机资本利用做空机制,冲击一国资本市场和汇率市场,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1992年索罗斯控制的基金曾经做空英镑,迫使英国退出欧洲汇率体系;1997他又在香港故伎重演,在期市汇市股市做空,险些得手。前车可鉴,目前国际上“做空中国”甚嚣尘上,寻机进入我国。对此,我们应保持高度警惕,有必要建立“防火墙”。期货市场国际化对我国现有期货市场防控机制提出新的更高标准,要求建立适应国际化的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监察和事后风险处理的一体化期市风险防控机制,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稳定,保证期货市场国际化有序开展。
注释:
①参见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发展报告(2014年度)》,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249.
[1]方秀玉.试论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及其国际定价中心功能的发挥[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8).
[2]春路雨.金融全球化与中国的战略对策[J].观察,2001,(12).
[3]何奕勖.中国期货市场如何走国际化道路[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3,(6).
[4]薛智胜,张帆.中国期货公司治理落后[J].董事会,2016,(2).
[5]甘大力,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主要问题与创新对策[J].新金融,2013,(5).
[6]胡俞越,张少鹏.期货市场的国际化发展[J].中国金融, 2015,(22).
[7]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市场教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70-71.
[8]许倩.接轨国际,期市双向开放时不我待[N].期货日报,2016-04-15.
[9]薛智胜,陈瑞华.我国期货立法问题探讨[N].期货日报,2011-12-19.
Research on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hina’s Futures Market in Market Access
XUE Zhi-sheng,GAO Ji-ge
(Humanity and Law School,Tianjin Polytechnic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China)
Internationalization i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the futures market,and it is one of the basic conditions for exerting the function of the futures market,whereas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futures market inevitably requires the legalization.As our country implements the national strategy of"the Belt and Road"and establishes the pilot free trade zone,especially China's futures market develops rapidly in recent years,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hina's futures market is irresistible.But now there are some serious problems in access system of futures companies,investors and futures varieties,such as higher barriers to entry,insufficient communication in bilateral trade,complex program and lack of transparency.These hinder the process of the futures market's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impact on pricing and the right to speak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futures commodity market.To solve these problems,we need to start from legalization,by improving futures legislation,optimizing the legal environment in the futures market's internationalization,implementing negative inventory management,reducing the market access barriers,optimizing the market access program,establishing an appropriate risk control mechanism,safeguarding national financial security to ensure an orderly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hina's futures market.
futures market;internationalization;legalization;market access;negative inventory
D912.28
A
1674-828X(2016)03-0063-06
2016-05-1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保护、政治资源获取与高科技企业融资行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71272180。
薛智胜,男,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商法和金融法学研究;
高基格,女,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2015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