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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文化:一种文化语境下的私法研究*

2016-02-12李少伟

政法论丛 2016年2期
关键词:私法民法现代性

李少伟



私法文化:一种文化语境下的私法研究*

李少伟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内容摘要】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对其研究应置于文化的视域之中。文化的核心是价值,对法律文化、私法文化的研究重点是其与现代文化价值相一致的价值取向。没有现代私法文化价值作为指导,难以建立理想的现代私法制度。我国目前私法学界存在着对于私法文化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足的问题。应将私法放置在整个现代文化、现代法律文化、现代私法文化的背景之下,探寻与现代文化价值取向相一致的现代法律文化以及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诉求,为我国私法制度的构建,尤其是民法典的编纂确立价值基准。

【关 键 词】文化私法文化价值民法典

法律是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存在的。因此,无论对于法律文化,还是对于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私法文化的研究,都应置于文化的视域之中。文化的核心是价值,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由于其文化价值诉求的差异,不仅塑造了该一历史阶段的文化特质,而且塑造了法律的特殊品格,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法律总是在反映和体现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文化价值的过程中被赋予时代性的,私法也一样。历史发展到现代社会,现代社会的文化价值诉求是什么,受其决定的现代法律文化的价值诉求又是什么,私法文化的价值取向应如何认识,作为中国私法法典化的重要内容的民法典的编纂,其价值基准应如何把握,如何赋予中国民法典以现代性?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构成了私法文化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私法文化及其价值问题的必要性

法国比较法大师勒内·达维德认为法学研究的关注点有两个,即法的价值和法的技术。星野英一说道,“一般来讲,不限于民法,可以说所有法律都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当我们要设定某项规定时,无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我们首先要确定,为什么要设置这些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当然构成其前提。此时,我们头脑中有可能已经存在一定的方向和理念,也有可能要重新考虑以什么理念,换言之,基于何种价值判断作出规定。”[1]P7-8星野英一所谈到的任何法律都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其中第一个就是法的理念或者——按照星野英一的说法——叫做法的价值判断。由此可见,价值判断在法律的制定中的重要意义,法律的制定首先必须解决的就是法的价值判断问题。台湾学者方迪启也指出:“如果规范与价值判断之间有任何联系的话,在我们看来,这种关系全在下列事实:规范若要有效,必须以相关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因此,价值研究应先于规范的研究。”[2]P97

价值是文化的核心,价值取向的差异决定了文化的相异。同样,对于文化、法律文化以及私法文化的研究,价值问题自然是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中国,研究私法文化价值的问题之所以必要,根因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状况。中国社会在漫长的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实行的是重农抑商的发展策略,政治上是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私法制度确立和发展所需要的权利、平等、自由等文化观念在中国的历史上一直处于空缺。中国社会在近代所推行的法典化过程,并非中国人民在自由发展基础上的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是中国被西方列强推到了近代化的历史漩涡,被动强加的立法。由于缺少文化基因,虽有私法制度逐渐建立,但与之相匹配的私法文化价值理念和基本精神并没有建立起来,使得法典的制定和实施与其所应当体现的文化价值理念处于脱节的状态。

中国的传统社会未曾经历西方社会那样的文化改革和观念革命的历程,私法所应当包涵的价值意蕴在我们的传统中难觅踪迹。当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缺乏相应的文化价值观念作为导向和支持时,就会陷入迷茫;对制度本身的评价也会失去价值尺度。对中国这样一个缺乏私法文化传统的国家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对私法文化价值的研究就更具根本意义。

我们今天讲私法文化价值的确立,是说我们不仅要学习和借鉴西方的私法制度,而且要重视作为这种制度的内在精神的文化价值,就是要解决私法制度的价值理性问题,否则单纯的制度是缺乏灵魂的。没有现代私法文化价值作为指导,难以建立理想的现代私法制度。而且,只有体现现代私法文化价值的私法制度,才能够在其施行中发挥教育和引导功能,培育社会大众的现代私法观念,使制度的施行获得更多的文化观念认同。

二、我国私法文化研究概览

西方社会对私法文化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在19世纪和20世纪中叶之前,当时西方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系统化构建,并在法律体系上得以体现,作为市民社会法律的代表的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构建,需要私法文化价值的支持。当这些使命完成之后,西方学界就较少关注这些问题,因为针对这些问题所形成的理论已经成为一种观念上的确信,并在法律制度层面得到了体现。

我国学界关于文化、现代文化、现代法律文化的研究甚多,私法文化的基本理论也有学者涉及,但是关于私法文化价值问题则没有形成明确的观点和系统化的论述。国内为数不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私法文化的意义、私法文化的基本理念、私法文化与现代化、私法文化与民法法典化几个方面。

(一)关于私法文化意义的研究

杨震教授认为,在我国,存在着法治“表层化”的现象,因为法治并没有真正走进生活,变成生活事实。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治文化根基的缺失,特别是私法文化的缺失。必须积极培育私法文化,才能有效推进中国法治进程,使法治秩序变成生活现实。认为在大力倡导现代私法精神和法治价值的同时,也要适当挖掘中国法律传统中‘和合’精神、社群互动等有益资源。[3]王利民教授认为民法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基础文化,是民法精神构造的核心。一定的民法文化内涵既代表了一定的民法精神构造,又由一定的民法精神构造所决定。他还认为在民法文化的发展变革中,既要重视历史上的民法文化因素,也应注意吸收国外民法文化中可以直接为我所用的因素;既应注重制度移植,也应看到民法精神文化的民族性与传统性。[4]吴治繁在其论文《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中的当代民法文化构建》中认为,要建构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法文化必须采取两项对策: 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大力倡导自由主义精神,建立并完善市民社会;以民法文化的基本理念净化传统文化与道德, 建构一种融传统文化与道德和民法文化于一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型民法文化。[5]戴少杰在《法治启蒙与制度反思》一文中提出:民法文化的私权本位、私法自治、身份平等的观念可以培植法律至上、权利神圣和法律公正的法治理念,以民法文化为支撑的市民社会有助于形成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制度性构架。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可能路径或许应当以民法文化为起点。[6]P441-465

(二)关于私法文化的基本理念应当如何确立的研究

邱本在《论私法观念的更新》一文中,在对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任公而不任私”的古训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认为人们对私法目的和私法自治这两个核心的私法观念的认识需要更新。保护个人权利的私法不是对人性与道德的违背。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的私法自治,也“是民主政治的构成要素”。[7]孔庆明认为,“私法文化是市场经济的文化现象”;是法治和社会道德的文化基础;也是“世界一体化的文化先导”。他还在分析了我国传统社会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古代社会也存在私法文化,我们“应该在珍惜和发掘中国的私法文化传统”上,在从中国的传统文化出发的基础上,在从中国的已有的风俗习惯出发的基础上,积极吸收西方先进的私法文化,使二者能够更好的融合。[8]刘美希在《私法理念研究》中认为,私法理念应当包括“私权神圣、人格平等和私法自治”。私法理念的培育是我国由传统的义务本位文化向权利本位文化过渡的必然要求。作者同时还指出了我国私法理念培育的途径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和“培养现代化的私法观念”。[9]

(三)关于私法文化与现代性关系的研究

马长山在《现代性与私法文化精神》中认为私法文化精神是以现代性运动为源泉的,私法文化精神体现着现代性的价值信念和精神诉求, 随着现代性的反思和批判,私法文化精神也发生了重大转向, 尤其是法律理性的反思切换、权利自由主义精神的深度嬗变和法律人格的重新定位。因此,必须以这一当代反思重建走向为参照,积极培育中国的私法文化精神,从而推进法治进程。在对现代性进行反思和批判的过程中,私法文化精神也经历着“从形式理性到实质理性”、“从身份——契约到契约——身份”、“从理性经济人到现实社会人”、“从权利自由到权利限制”的艰难转变。[10]张海峰认为:中国选择近现代民法文化,这是历史的必由之路。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是方方面面的变动,离不开地域限制的打破,离不开城乡二元体制的打破,离不开差序、血缘人际的打破,离不开城市化、城镇化的建设,但更重要的是:政治上,确立真正意义上的近现代宪政以限制国家主义;经济上,发展商品经济以抛弃自然经济;文化上,扬弃传统民法文化以摆脱复古主义和西化主义;同时,重视符号化的民法文化——民法典的形式意义。[11]

(四)关于私法文化对于民法法典化意义的研究

王玫丽在《论市民社会与与民法典的互动关系》一文中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但中国传统文化及其赖以存续的社会母体从深层扼制了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 否定了以自由、平等、私权、效益为内核的市民社会价值法则, 使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相沿数千年难有进展,从而中国民法的法典化、 现代化不能寄望于固有法传统。但是,亦不能因此而全盘抛弃传统文化。[12]

从这些研究成果来看,私法文化的重要性已经得到充分的认识,对于私法文化应当蕴含的理念或精神、私法文化与现代性的关系等问题也形成了一些颇具价值的理论观点,这些对于我们研究私法文化、发掘和弘扬私法文化的精神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但同时应当看到的是,这些研究成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或缺憾,诸如体系性不强、细化程度不够;未能以宏观的文化、法律文化为背景研究私法文化的问题,理论支持不够充实;在私法文化体系中,对于民法文化关注较多,而对商法文化关注甚少;对于私法文化价值这一核心问题的探究略显单薄,还有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化的余地;私法文化及其价值如何在制度层面得以体现,如何实现价值与制度的贯通等等都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而导致这些不足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私法学界对于私法文化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足,未能形成一个规模化的研究力量,为数不多的学者虽实现了观念上的醒悟,还尚未达到对于相关问题的深入、周全研究。

三、私法文化研究的路径与目的

就我国当前的私法研究状况而言,私法文化研究的目的从总体上而言,就在于走出在私法学术界存在着的只重视工具理性而忽视价值理性,注重制度、规则层面的研究,而较少顾及其后面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哲理的研究这一研究视野或研究方法上的误区,将私法放置在整个现代文化、现代法律文化、现代私法文化的背景之下,探寻与现代文化价值取向相一致的现代法律文化以及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诉求,为我国私法制度的构建,尤其是民法典的编纂确立价值基准。

(一)将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置于现代文化的视域之下进行研究,探究现代法律文化的价值意蕴

对于法律制度而言,文化因素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正如卢梭所认为的,在政治法、民法、刑法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最重要的第四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治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都是系于此。”[13]P73卢梭在这里所说的风尚、习俗、舆论,其实就是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文化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有力量,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它并不表现为某种思想或理论,而是一个民族全体成员的集体无意识或集体意向。因此,研究法律问题,便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自身,而应当跳出法律,即所谓“求本真于法外”。而尤其重要的是对于法律的文化背景、文化意蕴的研究。

文化作为人的本质、类的特性,是与人联系在一起的一种独特存在或社会现象。恩格斯曾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意味着人类社会向自由迈进了一步。[14]P153-154因此,对于人类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的研究,便不可脱离文化这一大背景,而应将其放置在文化的视野或语境之下加以认识。

从某种意义上讲,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人与人相互之间形成社会关系的一种模式,实现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共存是文化的功能。而人类要实现共存,既涉及社会价值观的问题,也涉及生活实践的问题。价值观与社会实践的统一是营造一个正义社会的基本前提条件,而文化就是价值观与生活实践相统一的桥梁,因此要实现正义社会,就离不开文化的统率作用。而在实现正义社会的各种文化因素中,法律是最为重要的文化因素。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法律文化是文化整体中的一个部分,法律文化和文化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整体的性质决定部分的性质,具有某种性质的文化结构体系决定着法律文化的性质,有何种文化模式就有何种法律文化。文化是一内在的普遍意义系统或“意义之网”,法律文化是这一“意义之网”的显现和具体化。正是因为法律与文化呈现为这样一种关系,因此研究法律,就应将其看做一种文化现象,置于文化的大视野之中。而在现代社会,研究现代社会的法律问题,则需要在现代文化的视域之下来进行。

那么,什么是现代文化,其与传统文化有何区别?国外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流派法兰克福学派的现代性理论给了我们一个有益的启示: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相区别的内在实质是现代性,其核心在于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在文化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正如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领袖哈贝马斯所言,不同价值领域的彼此分离化是现代性的核心所在,也是“理解世界的方式”上的“传统”与“现代”的基本分野。①这就意味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相区分的核心是价值,具有现代文化价值取向的文化也因此成为赋有现代性的文化。就现代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现代法律制度的关系而言,理应是现代文化的价值意蕴决定现代法律文化的价值诉求,而现代法律制度的建构又是在制度层面对现代法律文化的价值诉求的体现和坐实,如此的法律制度才能够被赋予现代性。

哈贝马斯在其《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中系统阐明自己的现代性思想,他指出,过去一个世纪比任何其他世纪都更使我们领教了非理性主义的恐怖,因此我们更加依赖于一种秩序性理性观念。他认为,秩序性理性及其民主法治制度文化构成现代性文化的极其重要内容。衣俊卿教授也认为,“从内在规定性来看,现代性特指西方理性启蒙运动和现代化历程中所形成的理性的文化模式和社会运行机理。换言之,人类迄今为止最深刻的社会转型(包括精神飞跃和制度更新)发生在从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折,即现代化。现代性就是西方工业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生成的与传统农业社会的经验本性和自然本性相对的一种理性化的社会运行机制和文化精神,它代表着渗透到现代社会所有方面的本质规定性”。②以此而论,从文化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区别在于:传统文化是以群体和非理性为本位和核心的,而现代文化是以个人和理性及其结合为本位和核心的。传统文化以维护群体利益为目的,这种群体往往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虚假的集体”,更有甚者则将此“虚假的集体”人格化为最高统治者个人。因此,作为文化一部分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在为文化的本位即群体服务时,便转化为为最高统治者个人服务,于是,权大于法、法乃帝王之具的局面就势所必然地出现了。因此,在传统文化基础上不可能产生现代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只能产生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在我国,要真正实现以法治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构建现代法律制度,就必须以现代文化及其法律文化为前提和基础。这个现代文化的基础,在笔者看来就是以个人和理性为本位的文化。现代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不过是这一文化在法律领域的对象化和具体化而已。现代法律文化中的价值诉求、基本原则、制度规范等,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讲,都源自个人和理性这个文化内核或价值基点,否则,现代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无从理解、无以建立。

(二)以现代法律文化的价值为指引,探索私法研究的新路径,为我国现代私法制度的建构寻求价值基准

在法律文化体系中,私法文化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私法文化最能体现生存与生活的真谛。英国法制史学家梅因曾指出:民法文化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典范,民法与刑法规则的比例反映出了一个社会的现代化与文明化程度。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也认为,民法是法学的主要基础,各个部门法都是从民法的原则出发而发展起来的。[15]P25民法和商法同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其制度体系涉及对社会成员基本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护,涉及对于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和秩序的确立和维护,涉及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立的基础问题。因此,关注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研究现代法律和法律文化,就应尤其重视对于私法文化的研究。现代私法文化是对现代法律文化的精神的集中体现,其功能表现在对个体人格及其行为的自由与权利的保障,其价值取向表现为既注重个人自由,又兼顾社会正义。可以说,现代文化的真谛蕴含在私法之中,私法与现代文化的价值意蕴最为契合。

我国传统社会由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政治上推行集权专制,以及轻视私人利益和权利的观念等原因,形成了与现代文化的价值追求判然有别、大异其趣的文化传统。在这样的文化土壤之中,不可能生长出与现代文化的诉求相契合的现代法律文化,更不可能形成以张扬个人自由为根本价值、以确认和维护私权为基本目标的现代私法文化。在这样的传统文化基础上,要建立现代文化和现代法律文化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反思、检讨和扬弃传统文化,借鉴、吸收现代文化和法律文化的精神实质、价值内核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培育和建立现代文化和现代法律文化。而在这一过程中,对现代私法文化的研究与借鉴则显得最为重要。如前所述,私法是整个法律的基础,私法文化也是整个法律文化的基础。这不仅是由于私法在整个社会的规范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对于社会关系发挥着基本调整作用,更由于现代私法及其文化中所蕴含的价值取向和根本精神本身就构成了现代法律及其文化的基础,而且其与整体的现代文化的价值诉求也是相契合的。因此,研究现代私法文化,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对现代法律文化基础的研究,而贯穿其中的根本精神依然是现代文化的精神。

当今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主政治的推行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对现代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关注和重视前所未有。与之相应,私法即民商事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也日益受到重视,我国迎来了民商事立法的繁荣时期。围绕各种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构建,尤其是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立法和司法机关、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均表达出了良好的愿望,但同时亦呈现出诸多的观点分歧。分歧的缘由自有多种,其中最为根本者,则在于对我国私法制度的文化意蕴、价值取向未必形成一致的观念态度。当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缺乏相应的文化价值观念作为导向和支持时,就会陷入迷茫;对制度本身的评价也会失去价值尺度。对中国这样一个缺乏近现代意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尤其是私法文化传统的国家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对私法文化价值的研究就更具有根本性意义。

但是,我们在民商法学界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种景象:学者们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制度、规则,而少有关注制度、规则后面的文化意蕴和价值理念的。法律究竟要体现什么,要达到什么目的?法律的文化内涵应当是什么,通过法律的施行又要向社会传达什么样的文化信息?如何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教育功能,培育社会大众的现代文化观念?等等,对于这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在民商法学的研究中较少有人问津。这样就造成了民商法学研究中的就制度谈制度、就规则谈规则的僵硬局面。就法学研究中盛行的比较法研究方法而言,也停留在制度和规则层面,鲜有人去揭示制度和规则后面的法律精神,所谓比较大体上是一种缺乏文化价值尺度的比较。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社会的文化和文明成果,少有法学研究者去关注;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未必能进入法学研究者的视野,成为法学理论的思想养料,进而也很难为法律制度所吸收。法学研究的这种状况,不仅制约着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研究水平,而且势必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构建,尤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造成不利影响。当下,在笔者看来,民商法理论的研究就存在着这种问题。

私法的源头在罗马法。据有学者考证,古罗马私法在形成时期就深受古希腊哲学的影响。私法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总是紧随人类文化与文明发展步伐,反映时代精神的。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就是例证,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成果,将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形态的东西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认,进而加以维护。可以这样说,站在历史的角度看,从启蒙运动到工业革命,西方社会的每一次进步,不仅是观念的、政治的、经济的进步,而且是法律的进步。因为这种进步、发展所带来的时代精神、文化价值观念已融入到法律制度之中,或者塑造了某一时代的法律,赋予法律以时代性。从另一个角度看,被赋予时代精神的法律,又以国家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了这种时代精神,使时代精神转化为一种法律制度,并通过该法律制度及其施行而教育人、引导人,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而反观我国,传统社会的状况已如上述,我们未曾经历过西方社会的文化改革和观念革命的历程,私法所应当包涵的价值意蕴在我们的传统中难觅踪迹。在这样一种文化背景之下,如果再置现代私法文化于不顾,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上要建立起现代私法制度体系,似乎有些勉为其难。即便是通过移植、借鉴的方式建立了,也是缺乏灵魂的。

四、私法文化研究的主要问题

缘于上述基本认识或逻辑思路,笔者认为,研究我国现代私法制度的构建,尤其是民法典的编纂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单纯的制度层面,只在工具理性上下功夫,忽视价值理性这一根本问题。而应该将其放置在整个现代文化、现代法律文化、现代私法文化的背景之下,探寻与现代文化价值取向相一致的现代法律文化以及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诉求,为我国私法制度的构建,尤其是民法典的编纂确立价值基准。在此基础上,通过合理、科学的立法技术的运用,依照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基准构造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即私法制度,使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理念在我国的私法制度中得以体现和落实,如此的私法制度才具有现代性,也才能够编纂出具有现代性的民法典。

笔者认为,按照由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思维方法,对于私法文化的研究应由现代文化价值到现代法律文化价值再到现代私法文化价值的逻辑思路展开。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其一,通过对于文化和现代文化问题的探讨,展示现代文化的价值意蕴,为现代法律文化及其价值的研究提供逻辑前提。

对文化的涵义、特征等问题,尤其是对现代文化的价值意蕴问题的探讨,目的是为现代法律文化、私法文化及其价值的讨论提供理论铺垫和语境前提。关于文化范畴,存在各种界说,但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哲学方法分析,文化,是指人类生存和进化的特殊过程、方式及其结果,文化也可以说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模式。文化具有社会性、历史性、民族性、继承性、开放性、选择性、创造性等特征。现代文化的价值意蕴是以个人为本体价值、以理性为重要价值,现代文化是个人和理性相统一的文化。

其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文化现象,其与文化的关系,现代文化对于现代法律的影响,以及现代法律文化的价值诉求,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它存在和隐帅于法律现象内部,是一种普遍而稳定的集体意向,即态度、思维和观念,是人类社会组织和合作中安排秩序的观念。法律文化作为普遍的整体文化价值意义的符号或显现系统,其内在精神是由文化的价值和意义系统所规定的。现代法的精神是由以个人和理性必要张力为核心的现代文化价值意义所决定的,法律的理性化、形式化是法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和要求,法律的现代性和现代化的文化价值内涵是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结合。

其三,与私法构成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一样,私法文化在整个法律文化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揭示现代法律文化价值的基础上,探讨现代私法文化及其价值取向是私法文化研究的核心内容。

通过对私法和公法划分的源起的考察,可以看出,这种划分具有重要的意义。私法和公法的划分, 不仅有其法律结构形式上的意义,而且蕴含着私域独立、私权神圣、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私法中蕴含了现代文化的真谛,赋有利益的正当性、权利的基础性、交易的普及性等属性。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自然经济、专制政治以及轻视私人利益的观念之下,不可能形成与现代文化以及现代法律文化价值诉求相契合的私法文化。

现代私法文化以个人自由为根本价值,又兼顾正义价值,以个人自由和私法正义的统一为其价值取向。个人自由是指具有主体性的有生命的个人不受束缚的自主权利和状态,而私法正义即市民社会的正义所要解决的是个人和由个人所组成的社会之间关系的正当性、合理性问题。这一价值取向可以从现代性价值、现代经济结构的角度加以分析,也可以通过与后现代法律价值之比较以及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考察等方面而得以说明。现代私法文化的个人自由价值在民法中具体表现为平等、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在商法中表现为营业自由原则;私法正义价值在民法中表现为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商法中则是交易安全原则。

其四,研究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问题,其最终的落脚点是我国私法制度的建构。而我国当下的私法制度建构的紧迫需要和重中之重是中国民法典的编纂。那么,我国民法典的文化价值基准应当如何确立,现代私法文化价值如何在民法典中得以体现,怎样才能赋予我国民法典以现代性?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以至给出答案,是私法文化研究的落脚点。

如前所述,编纂民法典的首要任务是确立其文化价值基准。笔者认为,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取向应成为我国民法典的灵魂,民法典应以个人自由和私法正义的统一为文化价值基准。这样的民法典才具有现代性。确立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取向为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文化价值基准,有利于克服价值迷失和主体误置之弊,切实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统一与和谐。

注释:

①详细论述可参见[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第一章第二节,洪佩郁等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

②转引自傅永军:《法兰克福学派的现代性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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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责任编辑:张保芬)

The Culture of Private Law:Private Reseach Under a Kind of Culture Context

LiShao-Wei

(Nort-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Xian Shanxi 710063)

【Abstract】As a kind of culture phenomenon, law’s reseach must be placed into the culture vision field.The core of culture is value,the key point of law culture and private law culture reseach is the coincident value orientation between law culture , private law culture and modern culture value.Without the directive from the modern private law culture value,ideal modern private law system should not be established .There exists issues unsolved ,such as private law academia did not pay attention to private law culture and reseach private law culture nsufficient.We should place private law in the context of the whole modern culture ,modern law culture and modern private law culture,seek the value appealing modern law culture and modern private law culture in accordance with modern culture,establish value criter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private law system almostly the compilation of Civil Law Code.

【Key words】culture; private law culture;value; Civil Law Code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李少伟(1961-),男,陕西凤翔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私法文化、民商法基础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法典化研究》(06XF006)的阶段性成果。

【文章编号】1002—6274(2016)02—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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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现代性与未来性再思考博物馆的定义
民法课程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思路*——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民法课程体系为例
关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分析
关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分析
浅析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
科学发展观的现代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