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中工伤职工安置的思考

2016-02-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杭州310025

中国医疗保险 2016年6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职工

王 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杭州 310025)

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中工伤职工安置的思考

王 黎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杭州 310025)

在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的结构调整中,做好关停和重组企业的职工特别是工伤职工的安置意义重大。借鉴1998年开始实施的“两个确保”的成功经验,从工伤职工的就业能力等实际情况出发,宜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的总体安置思路,积极稳妥地做好不同情形工伤职工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守护好民生底线。

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工伤职工安置

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调整优化结构、经济转型升级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高耗能、重污染行业与落后、低端产能企业将被淘汰。不论企业关停或重组,都直接涉及职工特别是工伤职工的安置问题,事关经济结构调整的成败和社会和谐稳定与全面发展,意义重大,难度也大。本文就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中工伤职工的安置问题提出几点思考和对策建议,旨在为实现经济转型升级与工伤职工安置的“双效”目标提供决策服务。

1 总体思路探讨

工伤职工安置工作宜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的总体思路。贯彻这一思路,能够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是总结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成功经验得出的结论。那时,尽管下岗失业人员众多,但由于全国上下“两个确保”(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做得到位,收到了国企改革顺利推进、1680万国企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1998-2001年再就业人数)、3100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多重效果。借鉴成功的历史经验,必将对今天和今后一个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中的工伤职工安置发挥启示和促进作用。强调企业的主体作用,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即使关停企业,也应将拍卖所得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强调地方组织,能够在中央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因地制宜的作用和地方的积极性,这是我们的传统政治优势,可以为工伤职工提供具有本地特点的多渠道生产生活途径,使他们尽快得以安置;强调分类施策,是针对工伤职工伤情的多样化和就业能力的差异化而言的,也是精准施策的要求,只有分类施策才能使工伤职工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强调依法依规,就是要按政策办事,发挥“政策优势+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工伤职工开辟更多的生产生活门路,同时要作为硬任务切实抓好,守护民生底线。

2 工伤职工特点分析

工伤职工是一个为企业和国家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群体,同时又是在就业、生活上有困难的群体。根据调研分析,工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的身体伤害,使他们不同程度存在着生理、心理上的缺陷;由于他们多年在落后产能企业工作,技能单一的现象普遍存在,再加上身体受伤,适应新岗位的能力相对较弱;还有一部分工伤职工文化程度不高、年龄相对偏大,社会适应性较差。

工伤职工的这些特点,要求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增强其生活信心、加强技能培训的同时,更需做好就业和生活安置工作。要站在工伤职工的角度,充分考虑他们的具体需求和能力限制。

3 安置途径建议

总结不同类型因淘汰落后产能而关停、重组企业职工安置情况,从工伤职工的就业能力、年龄等实际出发,提出以下安置建议。

3.1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在安置被淘汰、关停、重组企业工伤职工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特别是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做到政策不关门,有一例纳入一例。要通过从企业提取经费、政府补助、与养老保险对接待遇标准等方式,确保按月落实老工伤人员的待遇保障。

3.2 退出生产岗位

这类安置主要是针对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纳入社会化管理,由社会保险基金按月发放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提留资金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为他们按月发放伤残待遇,并视情发放生活补贴。这一措施,还可以适用于部分不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由企业提留资金为他们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视情给予相应的生活补贴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3 提前退休

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即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管理和专技岗位人员年满50周岁)的,建议办理提前退休;或者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满一定年限(如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等),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这类人员普遍年龄偏大,学习能力不强,再就业困难,给他们办理提前退休,是对其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他们多年工作的肯定。

3.4 企业内退

已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工伤职工,若选择自主创业或其他方式再就业,可通过内退形式安置,并保留劳动关系,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退期间,由企业提留资金按月发放生活费,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企业对选择此种安置措施的工伤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以鼓励创业或再就业。

3.5 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七级至十级或者没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可允许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同时,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安置:(1)有本单位职业病接触史且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2)疑似职业病正处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人员;(3)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正在就医治疗或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等。因为他们正处在法律法规限制解除劳动合同、工伤预期不明确等时期,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健康负责的角度,不宜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另外,如果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主动选择七级至十级或没有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的安置办法,也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重新就业,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6 内部安置

一些企业虽然被淘汰、关停或重组,但其母公司或者有承继关系的相关公司、连锁公司等,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优先招聘被淘汰、关停或重组企业能适应岗位要求或经培训能适应岗位要求的工伤职工。在这项安置措施中,应体现相应的政策倾斜或扶持,如协助开展技能培训、减少或减轻税赋、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对工伤职工工龄连续计算等。

3.7 市场安置

通过各级政府人才交流、就业管理等机构和平台,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通过人才市场等招聘场所,集中开展人才交流与招聘活动,或组织有关用人单位上门进行有针对性的招聘活动,搭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对接平台,努力使工伤职工发挥自身优势,找到尽可能满意的工作。另外,各级政府可以鼓励被淘汰、关停或重组企业联合成立相关服务公司或劳务公司,将包括工伤职工在内的各类人员纳入公司管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8 自主创业

工伤职工中不乏立志创业者和有一技之长的能人。宜通过政策扶持和典型引导,鼓励其自主创业。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将工伤人员纳入当地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多渠道、多方面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场所、创业环境、创业设施等,通过创业奖励、贴息贷款、技术指导、产业孵化、项目咨询、入驻众创空间、跟踪服务等各项措施,鼓励有创业能力的工伤职工自主创业。

3.9 待岗

适用于未选择上述安置方案,或者在选择其他就业安置办法时未被招用的工伤职工,给予他们2年待岗的缓冲时间。期间,由企业提留资金或政府为他们按月发放生活费,与其母公司或者有承继关系的相关公司、连锁公司等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连续计算工龄。待岗期间工伤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全部由企业提留资金承担。待岗期间不服从企业培训、上岗安排或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工伤职工,与其解决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3.10 其他安置

在被淘汰、关停或重组企业的工伤职工中,有一个通过征地“农转非”办法招用的土地征用工群体。对待这类人员, 除按正常途径安置外,还应考虑给予一定的特殊照顾,比如对于接近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足。

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工伤职工安置工作,事关民生大事,需要我们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倾注精力,出以公心、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相信这项攻坚克难的工作就一定能够顺利完成。

[1]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宣发[2002]9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3]《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Thoughts on the Arrangement for Workers with Occupational Injury in the Process of Eliminating Backward Capacity and Resolving Excessive Capacity

Wang Li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of Zhejiang, Hangzhou, 310025)

In process of adjusting the structure of producing capacity by eliminating backward capacity and resolving excessive capacity, a good arrangement for the workers, especially those with occupational injury has signifi cant meaning. Based on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two guarantees" implemented in 1998, and the workers’actual working ability, the arrangement should insist on the overall idea of “enterprises as the main body, locally organized, conducted by laws, regulations, and classifi cation”, and then actively and steadily arrange the work and life for injured workers to security their basic livelihood.

elimination backward producing capacity, resolve the excessive capacity, arrangement for injured workers

F840.684 C913.7

A

1674-3830(2016)6-62-3

10.369/j.issn.1674-3830.2016.6.014

2016-5-23

王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调研员,主要研究方向:工伤保险。

猜你喜欢

工伤保险工伤职工
以职工之家为抓手 让职工享“家”温暖
职工书画
工伤保险法律问题三则
对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思考
放弃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约定无效
职工违规操作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缴费不实 待遇有争议怎么办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同时享受吗
陪客户喝酒后死亡是否算工伤
早退途中出车祸 不予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