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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治理精细化:国外经验与理论启示*

2016-02-12阮丹微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精细化

□单 勇,阮丹微,李 欣

(1.同济大学,上海 200092)(2.浙江工业大学,浙江杭州 310023)(3.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犯罪学研究

犯罪治理精细化:国外经验与理论启示*

□单勇1,阮丹微2,李欣3

(1.同济大学,上海200092)
(2.浙江工业大学,浙江杭州310023)
(3.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在社会治理日趋精细的时代背景下,犯罪治理精细化的发展趋势值得重视。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欧美各国已经探索出环境预防、地点警务、第三方警务、犯罪风险评估、犯罪预测等精细化治理模式。深入解读上述治理模式,对我国改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创新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具体来说,国外精细化犯罪治理的理论启示包括防控理念从单一到综合的转向、防控对象从罪犯到地点的转向、防控方法从经验认识到科学计量的转向、防控技术从人工判断到信息化测量的转向。

关键词:犯罪治理;精细化;犯罪大数据;犯罪预测;计量犯罪学

一、“犯罪治理精细化”理念的提出

当前,我国所面临的犯罪形势复杂多样,犯罪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众安全。在此背景下,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与升级迫在眉睫,如何加强犯罪治理模式的科学性,成为改进犯罪治理的重要课题。从犯罪总量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总体呈现持续上升态势;从犯罪空间来看,某些城市空间的犯罪吸引力不降反升,商业区、城中村、车站等人口流动性强、人口密度大的区域犯罪高发多发;从犯罪危害来看,暴恐犯罪对民众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一时间构成犯罪治理领域的突出问题;从犯罪类型上看,侵财犯罪呈现多发频发的特征,尤其是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的案件数量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全部案件中占绝大多数。

新时期,“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以信息化为支撑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①成为犯罪治理的指导思想。传统的犯罪预防研究往往偏好从宏观角度对犯罪治理进行展望,通过经验性描述探讨犯罪治理的改进思路,基于经验性认知提出具体的犯罪预防举措。尽管犯罪治理研究需要宏观策论与前瞻性、宏大话语叙事,但这种脱离实证分析的宏观策论在具体治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至多起到理论性、方向性、基础性的指导作用。此外,犯罪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工作才刚刚为人所重视,大数据背景下犯罪防控的“循数”治理、数据化决策、循证警务尚为薄弱。为科学、精准地打击犯罪,保障平安建设大局,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犯罪治理精细化理念应运而生,而且精细化治理也为保障犯罪治理的科学性提供了探索思路。

所谓犯罪治理,是指人们有组织地对刑事犯罪和社会越轨行为进行打击、控制和预防的实践活动。[1]基于犯罪治理理论架构和知识谱系的精细化治理,是指在互联网、物联网、人联网三网融合基础上,运用现代数据分析和信息化技术对犯罪大数据进行犯罪风险评估、犯罪预测和预警、被害预防,进而针对高发时空、高危人群、关键环节等实施精准防控的治理模式。具体来说,犯罪治理精细化包含以下四重内涵。

第一,从打击导向到预防导向。尽管长期以来“防控结合”是公认的理想治理策略,但在实践中常常偏重打击犯罪环节。实践反复证明,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复杂严峻,犯罪无论在数量、规模还是技术手段上都在演化发展,因此,必须把犯罪预防落到实处,努力限制、克服各种犯罪诱因,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增加、设置犯罪行为实施的困难条件,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第二,以信息化技术引领犯罪大数据分析。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要为犯罪预防开辟新的路径,让犯罪预防插上大数据的翅膀,借助各种信息化技术进行精准分析,以计量分析把握犯罪演变的内在规律,以循数治理真正落实预防导向。这不仅需要在计量革命潮流下采集、记录、整理、比对、研判犯罪大数据,更需要通过各种信息化技术对犯罪大数据进行立体化展示和全方面利用。

第三,精细化治理注重“搭便车”,通过借力社会资源和社会治理活动辐射,助推犯罪治理绩效。“风险社会”背景下,人人都有可能是潜在的被害人,如何动员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犯罪治理至关重要。同时,各种日常性社会治理活动(如针对“城中村”的改造计划、针对底层群体的社会支持计划、针对留守儿童的帮扶计划)往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犯罪预防的间接效应。如何巧妙地借力社会治理活动,也是精细化治理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第四,精细化治理强调犯罪治理的“互联网+”。在万物互联的时代,犯罪治理也需要借助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如犯罪动态地图的社会公开、犯罪风险的网络监控、被害预防技巧的网络传播、常见犯罪防范知识的宣传普及等,而精细化治理就是致力于将丰富多彩的互联网技术引入犯罪治理领域。

二、犯罪治理精细化的国外经验

国内关于犯罪治理精细化的研究较为薄弱,相关专著和论文较少。相对而言,国外研究起步较早,精细化治理经历了几十年的探索、实践与发展过程,形成了形式多样、种类丰富、功能互补的精细化治理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环境预防。

1.概念与措施。环境预防属于广义上的环境与犯罪预防相结合的概念范畴,是指通过对环境进行人为改造、变动,以减少犯罪发生的措施及相应的实践活动。就当前理论与实践的热点来看,环境预防具体措施包括情景犯罪预防、可防卫空间理论及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理论。

情境预防由英国学者克拉克提出,是指通过改变物理空间结构来减少犯罪机会、增加犯罪被察觉几率的预防措施。如在社区设置监控,或者是加强保安的管理、增加夜间路灯的亮度等都是典型的情景预防措施。这些措施的应用,“从潜在的罪犯角度来看,接近行人并窃取他们的个人财产,风险大大增加;从受害者角度来看,感受到的受害风险和对犯罪行为的恐惧大大减少。”[2]正如康沃尔和克拉克所指出的,对于情境犯罪预防,主要目的是要让罪犯明白犯罪的风险在提高。[3]

不同于情景预防对物理空间的改造,纽曼(Oscar Newman)提出的可防卫空间(DS)理论将环境预防的视野转向建筑物。他指出,建筑环境可以通过鼓励居民侵占(领属感)临近家的空间提高社区和小区的安全。[4]可防卫空间理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共同居住建筑物应被划分成小型领域。这不仅能增强居民对领域的控制,而且能促进居民间的相互了解与守望相助。第二,所居住的建筑物应位于安全的城市环境,远离犯罪高发地带。第三,改变建筑物中的“贴标签”现象,公共建筑物(指政府资助建立的住房)与其他的建筑物具有相同地位,其间居住的居民不应处于易被隔离和易被侵害状态。可防卫空间理论重视建筑物对犯罪预防的作用,从现有的评估文献来看,其实际的犯罪预防作用是“街道封闭或路障的可防卫空间技术能有效预防城内居民区的犯罪。”[5]其后产生的CPTED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可防卫空间理论的一些理念。

CPTED这一概念最早由杰弗里(C.Ray Jeffery)于1971年提出,并通过克洛(Timothy D.Crowe)的专著《环境设计预防犯罪》实现进一步推广。所谓CPTED理论,是指通过对物理环境的巧妙设计与处理降低犯罪行为的诱发,同时减少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对环境犯罪的恐惧感。[6]该理论从狭义上来说,可看作将防卫空间延伸到商业零售等环境。需要指出的是,CPTED理论实施中使用的环境设计建立在人员行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基础上,其环境设计所针对的是特定的环境,而非在大环境框架下进行。因此,CPTED的设计理念并不意味着进行普遍性的空间改造,而在于对特殊空间环境的防卫研究,以期达到准确有效的犯罪预防目的。

2.评估与反思。尽管上述三种预防措施存在一定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预防措施的总体思路具有相通之处,即都是在改进环境因素的过程中对罪犯造成心理威慑或者为罪犯制造不利的犯罪条件,从而实现犯罪防控目的。当前环境预防具体措施中,CPTED是日益流行并且在全球范围内使用的方法。有学者依据相关证据审慎评估环境设计这种犯罪预防策略的效果,大量研究均支持了如下论断:即CPTED是务实有效的犯罪预防工具。[7]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预防并不意味着犯罪不会发生,实践中因环境预防而使潜在被害人降低警惕性、令罪犯有机可乘的事例也可能存在。因此,在环境预防实施过程中,个人的被害预防也需要并行不悖。

(二)地点警务。

1.地点警务的提出。传统警务实践往往围绕人展开,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人,他们总是警务实践的核心对象。这种基于人的警务模式在犯罪目标的确定、犯罪证据的收集、高危人群的辨识等方面存在较多弊端,对此威斯伯德提出了“警方应当将地点,而不是人作为警务实践的核心”的观点。地点警务便是基于此观点发展出的新型警务模式。

从文义解释来看,地点警务可以直接理解为基于地点的警务模式或者是地点导向型的警务模式,二者同义。但是若要把握地点警务理论内涵,有必要对地点和地点警务做出准确认识。在地点警务中,地点指的是观察犯罪地点分布的不同尺度(或单元),而不是传统的警务区划或行政区划。在更多场合,地点往往指建筑物或院落、网格或路段等微观地理单元。当犯罪集中在这些单元时,它们通常被称为犯罪热点。[8]由此可以推出,地点警务是针对微观地理单元上的犯罪及热点的治理活动。

2.运行模式:从简单到复杂。地点警务模式可以简单运行,如在犯罪热点(犯罪聚集空间)分派更多警力进行巡逻,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1995年,谢尔曼和威斯伯德针对明尼阿波里斯市犯罪热点的警力巡逻项目,就是非常典型的简单地点警务模式。当然也存在采取复杂方式的地点警务,如1995年威斯伯德和格林针对泽西城的毒品市场分析项目,既需要识别和分析犯罪热点,又需要评估地点警务的实施绩效。值得指出的是,地点警务模式的运行,需要有前期准备,即确定地点。犯罪热点或者其他相对容易发生犯罪的微观地理单元需要借助制作犯罪地图进行科学定位。当前犯罪制图,一般采用将犯罪空间数据导入ArcGIS软件,通过GIS软件以可视化分析探测犯罪热点。

3.效益分析。威斯伯德将警务效益表述为“策略更科学,并实现以较少目标地点优化防控资源配置,进而实现更好的犯罪预防实效。”[9]谢尔曼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所做的明尼阿波利斯市报警状况研究发现,该市一年内50%的犯罪报警集中于3.5%的地点。2004年,威斯伯德的西雅图研究项目也得出了类似的犯罪具有聚集性的结论,并且认为犯罪聚集在14年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加拿大研究团队对温哥华1991—2006年间的热点路段进行制图分析,也得出了犯罪趋于聚集分布的观点。由此,当警方将精力集中于地点目标时,因为地点目标相较于移动的罪犯目标而言更为稳定和准确,以地点为目标的打击能够更高效治理犯罪,产生更大的治理效益。

4.评估与反思:地点警务与地点警务分析。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地点警务的治理目标明确,便于犯罪证据的收集,且能够避免司法处遇中的法律风险,针对热点的地点警务在实践中也有着不错的治理效果。从现有的分析方式来看,随着20世纪70年代计量革命的到来,对犯罪数据的分析不能仅停留于田野调查基础上,而应采用数学建模等方式进行科学分析,使研究结果更具科学性。例如在地点警务的分析中,加拿大团队采用分组轨迹模型和K-means模型两种数据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避免分析误差。建立在科学分析方法上的分析结论,使地点警务的实际效用更具信服力。

诚然,地点警务在相关研究项目所在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事实上地点警务的前提假设,即犯罪的稳定性并未获得普遍性的验证,因此,犯罪的稳定性问题仍可能对地点警务的展开造成干扰,并影响犯罪治理的最终效果。

(三)犯罪预测。

1.犯罪预测的缘起。众所周知,最早用数据分析进行犯罪预测并大规模地引入到警务工作中的做法源于纽约。颇具传奇色彩的纽约犯罪预测缘起于地铁街头警察与罪犯之间的较量。地铁警察梅普尔感觉抓捕犯罪过于被动,即警察被罪犯牵着鼻子走,罪犯在哪里实施犯罪,警察就赶到哪里治理案件。为改变这种被动局面,梅普尔萌生出犯罪预测的念头,通过借助犯罪地图分析既有犯罪空间分布的特征,从而预测可能的犯罪时空热点,于是开启了犯罪预测数据分析的1.0模式。

2.预测模式:从1.0到2.0。最早地铁街头警察采取的犯罪预测借助纸质地图与犯罪空间数据,通过人工手段将犯罪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定位于纸质地图,然后通过归纳分析方法找出犯罪发生的规律,依据犯罪发生规律进行基本的犯罪预测。之后这种犯罪预测的理论被纽约警察局认可和采用,并将此应用于各个管辖区,第二年纽约市的地铁抢劫案下降近30%。这种犯罪预测方式属于犯罪预测1.0。在该模式下,犯罪数据的采集样本较小,针对的是小区域的特定犯罪,如地铁抢劫。尽管采样量较小,借助人工手段将犯罪的时间地点定位于纸质地图的工作并不轻松,往往需要制作上百张地图才能起到归纳犯罪规律的作用,因此所谓的犯罪预测1.0模式代表了纸质地图下的人工犯罪预测模式。

纽约警察局开发的CompStat②警务管理模式使犯罪预测步入2.0模式。当时互联网并未普及,所有的犯罪数据都是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获取收集并统一录入CompStat进行数据分析,以达到预测犯罪的目的。与1.0模式相比,2.0模式通过数据录入分析系统的方式代替原有的手工定点制图,无论是在犯罪数据与空间结合的精准方面,还是数据分析的便捷方面,都具有显而易见的技术提升与进步。CompStat警务管理模式因此能够适应更为广泛的犯罪分析,并且由纽约警察局向美国的其他警察局传播拓展,被广泛应用于警务治安管理。

3.现实绩效。人类与生俱来就具有探索未来、预测未知的偏好,警务部门及社会各界对犯罪预测产生了极大兴趣。预测成功意味着能够实现提前获知犯罪行为的发生,意味着能够率先进行犯罪防控的部署。

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犯罪预测是否对犯罪的治理起到了作用?与投入的社会资源成本相比,预测所带来的治理效益是否具有显著的优势?以纽约市为例,事实上,纽约市在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是一个著名的犯罪之都,“黑帮横行、毒品泛滥,治安状况不断恶化。”“1990年,纽约市共发生凶杀案2245宗、车辆盗窃案147123宗,平均每天有6个人死于恶性犯罪,每小时有16台车辆不翼而飞。”[10]而在启用CompStat警务管理模式后,纽约城的治安开始逐年好转。与此同时,纽约的犯罪治理活动具有极为强烈的示范效应。上世纪90年代全美有1/3的警察局引进了CompStat警务管理模式,并且这种将大数据分析大规模引入治安管理的做法获得了巨大成功。

4.评估与反思。在所有影响社会发展的因素中,犯罪是主要影响人身安全和生活质量的社会问题。[11]有效解决犯罪问题抑或减轻犯罪程度,都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必须要考虑和应对的。上述犯罪预测实践的成功为犯罪治理提供了良好的范例,即犯罪治理是可以在犯罪发生前进行预测的,并且犯罪预测能够带来较为理想的社会效果。这对社会的良性发展大有裨益,是社会发展进程中有益的犯罪治理探索。

传统理念下的犯罪治理如同“猫捉老鼠”,犯罪在哪里发生,治理就从哪里展开,显得过于被动,并且“犯罪发生——犯罪治理”之间具有时间差,犯罪治理的滞后性不可避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犯罪预测,对可能发生的犯罪率先展开应对的措施,从这种程度来看,传统犯罪治理下的滞后性问题迎刃而解。

可以说,基于数据分析的犯罪预测,一方面开拓了新的犯罪治理理念,为警务工作提供了犯罪预测这种新的尝试模式;另一方面,弥补了传统犯罪治理模式的不足,为多元化犯罪治理模式的结合应用提供了条件。

(四)第三方警务。

1.理论内涵与社会背景。关于第三方警务的内涵,学者梅热罗尔和兰斯莉就其产生背景进行探讨,指出第三方警务发轫于“风险社会”[12]及相伴的更广泛的社会变革,是新的警务模式之一,代表着犯罪控制方式的一个主要转型。他们进一步将其解释为“警务部门通过说服或强制各种社会组织或非犯罪人、廉租房(政府为低收入者所建的住房)管理机构、业主(财产所有者)、家长、卫生与建筑监督员以及企业主们共同担负起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职责。”[13]

2.理论认识与效用评估。如何把握第三方警务理论,从而对其有一个较为准确的理解?学者们从第三方警务的不同维度进行了阐述。

从目的上看,第三方警务显示出精细、全面的治理理念。在梅热罗尔和兰斯莉看来,第三方警务以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为目的。警察一方面要对犯罪动向进行科学预测以减少或改变潜在的犯罪发生条件,另一方面要第三方主体采取预防措施改变潜在被害人的日常行为方式,增强犯罪高发空间或场所的可防卫性。警察依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手段。科尼什认为,第三方警务的焦点可以是人(个人或团体)、场所或场景、情景或环境、犯罪对象(受害者)、同谋以及犯罪工具(手段)。[14]第三方警务将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两手抓,并利用多样化手段进行不同视角的犯罪聚焦,落实警务焦点,突破传统警务打击犯罪的定势思维。可见,不同于依靠警察打击犯罪的传统警务模式,这种警务模式是一种向社会第三方借力、充分利用第三方主体作为社会管控关键节点履行管理者职能的社会参与治理犯罪模式。

从本质上看,第三方警务引导着犯罪治理模式向精细、全面展开。梅热罗尔和兰斯莉在总结第三方警务时,指出第三方警务的本质是存在“一个第三方的个人或实体组织与警察一起控制和预防犯罪”。[15]若要满足第三方参与犯罪治理,须辅之以某种手段或方式的法律杠杆的运用,使第三方主体能够配合警察进行犯罪治理。不管出于自愿抑或强迫,在法律杠杆引导下,第三方主体在承担起某种犯罪防控责任时,必然于潜移默化中转变着对犯罪治理的认识,渐进地被注入犯罪治理的责任意识。在这种社会导向下,犯罪模式向精细、全面展开并非难事。

第三方警务的实际效用究竟如何呢?芬恩和希尔顿认为,“第三方警务可以直接抑制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问题或影响生活质量的其他问题。”[16]那么该观点又是否准确?当前利用“循证警务”③的评估手段,对利用第三方警务控制毒品犯罪、暴力犯罪、财产犯罪、青少年犯罪与公共场所犯罪的评估研究显示,第三方警务具有极为明显的犯罪预防功效,并且在选择合适对象的情况下,犯罪治理的效果更为理想。④鉴于评估样本有限,对第三方警务的效用评估需要立足于第三方警务的大量实践且形成准确的高质量分析文献才能大体上实施并得出结论。

3.理论价值与现实反思。第三方警务理论代表了当代犯罪控制实践的一个重大转向。此理论将政府职能部门独立承担的犯罪防控责任扩大为更加广泛的社会第三方主体,创造了“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犯罪防控共同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不再被动地依赖政府进行犯罪防控,而是发挥其自身的能动性参与犯罪治理过程。但遗憾的是,目前关于第三方警务理论的评估存在缺陷,并未存在可靠的评估文献对第三方警务理论的实际效用作出较为准确的评估。因此,第三方警务理论在不断强调社会成本大量投入的同时,是否能带来远大于社会成本的犯罪治理收益,仍是亟待评估衡量的问题。尽管如此,第三方警务所举的社会共同参与旗帜,将第三方社会组织与个人纳入犯罪治理活动中,是犯罪精细化治理研究中“社会资源全面充分利用的理念”的典型。

三、犯罪治理精细化的理论启示

(一)防控理念:从打击导向到预防导向。打击犯罪固然重要,但通过犯罪预测、环境预防等减少犯罪发生的机会似乎更具有治理绩效,美国犯罪率连续下降20年便是最好的证明。目前,虽然打防结合的理念在我国已初步形成,但实践中仍偏重打击犯罪,且即便采取了犯罪预防措施,也往往是经验式的预防,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认知偏差的存在。这也反映出我国当前犯罪治理模式的短板,即犯罪治理模式总体上以打击为主导,犯罪治理模式单一且薄弱,不利于缓解我国的犯罪状况。因此,我国的犯罪治理要有所突破,必须将犯罪防治结合的意识上升为主导理念以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防治实践。具体来说,我国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一方面可以借鉴CompStat警务模式的经验,研究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大数据分析软件,通过海量数据进行犯罪预测,弥补经验性分析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尝试借助犯罪制图分析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犯罪热点,通过对犯罪冷点、热点的研究分析,较准确地推测可能发生犯罪的地点,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总之,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浪潮及信息化技术为犯罪预防理念真正落实到犯罪治理实务中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和坚实的技术保障。

(二)防控对象:从罪犯中心到地点中心。相较于以人为防控对象的犯罪治理模式,以地点为防控对象的犯罪治理模式的效率更高,通过警力的集中投入,避免了警力资源的浪费。我国当前警力资源紧张,而与之相对的犯罪基数却很大,需要科学合理调配警力资源以提高警力使用效率。因此,以地点为防控对象的犯罪治理模式应该是我国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方向。在犯罪高发的路段、网格附近加强警务巡逻,改善治安状况差的小区夜晚路灯的明亮度与可辨识度,增加商场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和安保力量,这不仅有利于增强犯罪高发地点的安全性,也有利于潜在被害人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更应善于依托犯罪大数据进行犯罪热点制图,从而探测出稳定的犯罪热点,精准确定犯罪防控的关键部位。

(三)防控方法:从经验描述到科学计量。随着计量革命的到来和计量犯罪学的兴起,国外的犯罪治理状况借助研究方法的进步实现了犯罪分析的科学化,为更准确的犯罪预测创造了条件。我国的犯罪治理研究大多以理论分析见长,虽然有实证调研,但往往是对犯罪态势进行简单的描述性统计,最后所得出描述性结论的科学性有限、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因此,我国的犯罪治理研究需要树立科学计量意识,在犯罪统计、田野调查等经验描述基础上,引入回归分析、数学模型、相关性分析等方法,弥补传统研究的不足,以促进犯罪数据分析的准确性与科学性。

(四)防控技术:从人工判断到信息化测量。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人工统计方式已渐渐退出犯罪防控的技术领域,犯罪防控对信息化技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已然成为趋势。信息化技术具有的高效准确分析、数据存储便利等方面的诸多优势所带来的犯罪防控便利有目共睹。因此,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诸如此类的信息化技术,值得我国深入探索与实践。未来如何在高密度、复杂化、人口流动性强的城市空间开展犯罪风险评估、犯罪预测、科学部署警力和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应成为信息化测量的重中之重。此外,在信息化条件下,相关犯罪数据的公开不能再仅限于法律年鉴、白皮书等形式,而应尝试借助新媒体向社会全时空及时传递、发布。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非传统安全威胁层出不穷,暴恐犯罪也在世界范围内愈演愈烈。对此,犯罪的精细化治理不能仅限于日常性的犯罪治理,还应向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暴恐犯罪的治理领域延伸,通过对犯罪信息及社会大数据分析,交叉比对暴恐犯罪的先兆线索,评估相关场所的脆弱性指数,精确引导警务实践,合理配置防控力量,有效监控及锁定危险嫌疑人,大幅提升治安管理效能,以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空间。

注释:

①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以信息化为支撑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②CompStat是Computer Statistics(计算机统计)的缩写,现在已经演变成为一个专有名词,特指一种警务管理模式。

③谢尔曼根据“循证医学”(evidence-base medicine)类推,将“循证警务”(evidence-based policing)定义为对警务工作的执行结果以及警察机构和警察队伍进行评价的最佳研究手段。

④此评估结论基于梅热罗尔和兰斯莉《第三方警务》中对涉及第三方警务的21篇毒品犯罪的研究文献、21篇的暴力犯罪的研究文献、15篇违反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的研究文献、11篇青少年犯罪和9篇涉及财产的研究文献的回顾分析。回顾分析显示,利用第三方警务控制毒品犯罪取得了相当成功的效果,在控制暴力犯罪、财产犯罪、青少年犯罪与公共场所犯罪中,利用法律手段以第三方为对象的警务策略同样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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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鹏)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040(2016)03-0074-06

收稿日期:2016-04-07

作者简介:单勇,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阮丹微,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学生;李欣,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

*本文系2014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浙江省城市犯罪聚集分布及其空间演化规律研究”(项目编号:Y14G030059)、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挫折—攻击理论的极端暴力犯罪心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D004)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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