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举荐制问题研究
2016-02-12郭世松
郭世松
党政领导干部举荐制问题研究
郭世松
一、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举荐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举荐制的必要性
建立举荐制是深入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干部任用条例》把民主推荐作为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坚持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渠道。现行的民主推荐存在着许多弊端,突出表现在:一是民主程度不高。主要是选人视野狭窄,“从少数人中选人”现象在一定范围存在。二是制度体系不完备。由于缺乏制度支撑,求全责备、论资排辈的现象比较普遍。三是推荐责任不明确。用人失误、失察时有发生,操作中由于责任主体不清,执行制度方面缺乏明确的责任规定,惩处手段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建立举荐制是扩大识人视野,不拘一格选人的客观需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干部工作的根本原则。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公开程度,迫切需要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干部举荐格局。选准用好干部,仅有组织的参与、领导的意见不够,还要有群众参与,从来源上体现群众路线。群众和干部经常接触,最了解干部的各方面情况,最有发言权。
建立举荐制是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制度的有益补充。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了新思路、拓展了新渠道。但是,公开选拔环节过多,周期较长;竞争上岗的范围十分有限,在本单位产生干部,存在“近亲繁殖”现象。举荐制操作简便,民主化程度高,群众了解举荐对象,利于监督问责。
(二)实行举荐制的可行性
政策依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干部工作公开,坚决制止简单以票取人的做法,确保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风清气正”的重要论述。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历史依据。举荐制是中国古代最尊崇的选官制度。如上古时期乡民举荐大禹;秦末汉初萧何举荐韩信;三国时期徐庶举荐诸葛亮等。实践证明,他们都是当时难得的“干才”。从某种意义上讲,举荐制比科举制更受青睐。在宋朝,通过大宋皇帝的举荐诏令:“虽选士之规,无时不举,而知人之道,自古攸难。得以才升,必从类取”(建隆三年二月庚寅诏);“朕思其所长,用立新制,与其限于资级,不若校以行能”(太平兴国六年正月乙巳诏)等,是能够说明举荐制的分量。
二、建立举荐制的基本架构
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制度,必须在解决举荐领导干部工作的导向性、规范性、科学性及实用性上下功夫,把握举荐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一)举荐形式
主要有组织举荐、群众举荐、个人举荐三种。举荐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不限时间,不限地域,不限对象,向党委组织部门推荐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和后备干部人选。实际操作中,举荐宜以文字的形式,据实填报《举荐领导干部登记表》。
(二)举荐程序
公开举荐方案。党委组织部门需制定工作方案,面向社会公布举荐单位、任职条件、举荐范围。对举荐对象要求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年龄等基本条件外,要针对不同的举荐职位,提出具体要求。
署名填表举荐。坚持以德举人、举人唯贤的原则,举荐人须做到:以事业为重,讲政治;以事实为据,讲原则;以大局为怀,讲纪律。根据党委组织部门的举荐方案,实事求是地反映举荐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力求全面具体,并署明自己与举荐对象的关系,以示负责。
组织研究决定。成立专门的领导专班和工作专班,对举荐对象的条件进行审查。甄别举荐情况的真伪,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调查、电函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集体讨论确定考察人选,进入考察程序。
(三)举荐责任
举荐制体现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统一,培植了民主与法治的因素,为党委组织部门选人用人扩大了视野。按照“谁举荐,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举荐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对举荐失误失察的,要按照相关的党纪政纪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甚至追责。对举荐工作积极负责,为党组织选人用人作出贡献的,应表彰奖励。
三、推行举荐制应注意的问题
(一)严把“三道关口”
一是严把任职资格关。举荐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七项原则”。所举荐的对象,必须具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
二是把好举荐程序关。举荐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凡是没有经过举荐或得不到群众举荐的干部,组织部门不能直接列入考察程序。即使是拟异地提拔的干部,也必须在原单位举荐。
三是把好举荐责任关。举荐制强调据实署名,权责统一,对举荐责任必须做出相应的规范。
(二)消除“三大误区”
一是与跑官要官区别。举荐制是自下而上举荐领导干部,是一种正常的组织行为。而跑官要官则是通过拉“关系”,走“后门”,处心积虑地谋取官职,是不正之风。
二是与团团伙伙区别。“举荐不避亲”。举荐领导干部,只要出于公心,坚持“五湖四海”,就能有效防止小团体主义、近亲繁殖、拉帮结派等。
三是与双向选择区别。荐不荐是个人的事情,用不用由组织决定,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双向选择”。举荐制既鼓励组织、群众和个人增强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积极、负责地为党和人民举荐干部,又始终强调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办事。
(三)加强“三个引导”
一是政策引导。要尽快出台《关于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举荐制的规定》,对什么人参与,以什么标准、举荐什么样的干部,履行哪些必要程序,如何监督制约等一系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二是法律引导。现行法律规定,10名人大代表可以举荐“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但是否可以从法律保证人民群众有权举荐管理党和国家事务的公仆,确保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推荐权、选择权、监督权和罢免权落到实处。
三是舆论引导。要广泛宣传举荐制的意义、程序和要求,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举荐领导干部的意义和方法,珍惜个人的民主权利,营造举荐领导干部的良好氛围。
(本文作者:中共广西钦州市委党校副校长)
责任编辑:江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