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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的性质与治理使命

2016-02-11杨宏山黄文浩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

杨宏山 黄文浩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海淀 100872)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创造物,是人类告别蛮荒、追求美好生活而创造的人工环境,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治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城市研究学者刘易斯·芒福德指出,“人类用了5000多年的时间,才对城市的本质和演变过程获得了一个局部的认识,也许要用更长的时间才能完全弄清它那尚未被认识的潜在特性”[1-1]。认识城市发展规律,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有必要从城市的本原性质入手,明确城市治理的基本使命,进而厘清城市与乡村治理各自的逻辑。

一、城市性质的多元理解

为了增进对城市的理解,有必要回顾一下相关学科对城市性质的界定。

地理学将城市界定为人类聚落体系的一种类型,即大于村庄、镇的人类居住和生活场所,凸显了城市的聚落特征。人文地理学认为,人类社会经历了“村庄—镇—城市—大城市”的聚落体系发展历程[2]。城市以非农活动为主,人口规模大,建筑密度大,社会结构复杂,具有与村庄明显不同的社会特征。城市地理学者理查德·格林指出,“城市具有较高的人口密度、较拥挤的空间、较高层次的经济活动,有更广泛区域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更加复杂的经济组织,蕴涵都市主义和城市价值的社会特征,具有更加有力和复杂的管理”[3]。

在经济学的理解中,城市是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的集聚地,是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是某一区域或国家的经济中心,它凸显了城市的经济要素集聚特征。阿瑟·奥沙利文将城市定义为“在相对狭小的面积里居住着大量人口的地理区域”[4]。城市在有限的区域内,集中了大量企业、家庭和居民,是商业、工业、金融、房地产、信息等非农产业的集聚地。城市经济具有随着规模增长而报酬递增效应,当经济规模扩大时,“产出增长大于支出增长”[5]。随着分工不断细化和专业化,城市会形成多元化的产业结构,使城市比农村更有活力,产业更为齐全。

社会学将城市描述为由不同的异质个体组成的居住共同体,凸显了城市的社会分化和人口的异质性特征。路易斯·沃思将社会关系分为初级、次级、第三级关系[6]。乡村社区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是面对面的初级社会关系,而城市主要由次级、第三级关系所支配,人们被陌生人所包围[7]。社会学关注于城市社会阶层、民族、种族的多样性,不同的社群不仅通常生活在城市的不同角落,而且通常也在不同的地方从事不同的工作。社会学者常用“马赛克”“万花筒”“迷宫”“城中村”等等词语描述城市人群的多样性。

透过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学科对城市性质的理解具有差异性,分别凸显了城市的不同属性。地理学关注于城市的人文、经济地理和空间结构特征,经济学聚焦于城市的人口规模和产业结构,社会学关注于城市的社会分化、社会生活和社会问题。由于关注的领域不同,上述学科分别提出各自的城市研究议题,形成各自的知识体系,彼此之间既有差异性,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共同推动着城市研究的理论发展。

斯特劳斯、科宾提出,理论是“通过关系陈述而发展良好的一组相关概念,这些概念共同构成一个整合的模式,而该模式能够用于解释或预测现象”[8]。通常所说的理论,实际上就是由一个或一组概念组成,用于解释或预测某种现象。概念是理论思维的基本元素,是对事物的本质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它反映了人们对事物性质的一种认识。对于公共管理学科来讲,认识城市发展规律,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有必要基于公共管理的价值诉求,从最基本的概念界定入手,把握城市的性质,推进理论发展,促进新理念、新知识的生产和传播。

二、城市性质的新理解

在考察城市时,人们很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建筑密集、高楼林立、工商业发达、交通便捷等视觉容易捕捉的元素,而忽略那些个人不直接介入的因素,如政府管理、城市规划、安全防卫、公共政策等制度安排。从公共管理的视角理解城市的本质属性,有必要透过现实中纷繁复杂的建筑、景观、经济、社会等因素,考察城市的起源,把握城市最基本的功能。

芒福德系统地考察了城市的起源和演变,提出“在城市成为人类的永久性居住地之前,它最初只是古人类聚会的地点”,“这些地点是先具备磁体功能,尔后才具备容器功能的”[1-2]。芒福德提出,城市发展的最初胚胎,是由于一些地点具有特殊的“磁性”,而成为人类的汇聚地点,“这类地点除了优良的自然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一种比普通生活过程更高超、更恒久、更有普遍意义的威力,因此它们能把许多家族或氏族团体的人群在不同季节里吸引回来”[1-2]。

城市的“磁性”既有赖于优良的自然条件,也有赖于以自然构造为基础而构造的人工环境。从公共管理的视角看,这种人工环境就是通常所谓的公共服务。早期的城市普遍筑有封闭的城墙,具有防卫功能。《墨子·七患》曰:“城者所以自守也。”《管子·度地》曰:“内为之城,城外为郭。”《古今注》说:“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除了防御功能外,早期的城市还发展出朝觐、圣地、仪典、集市等功能。考古发现,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古城遗址中,除了城堡、宫殿、仓廪之外,还存在着庙宇、圣祠等宗教活动遗址[1-3]。

基于上述,我们可将城市定义为优质公共服务资源高度集聚的地理空间。城市与乡村的差别,不在于建设规模的大小、建筑风格的差别、人口密度的不同、产业结构的区别,而在于公共服务的集聚程度。与农村相比较,城市提供更多更好、更为配套的公共服务。上海世界博览会提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城市之所以能够让人们的生活更美好,根本就在于拥有更多、更配套的基础设施,居民可方便地获取多方面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供给具有成本,公共服务越是配套齐全,财政支出也会越高。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高,城市居民缴纳的各种税费也多。相比较而言,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项目就要少得多,服务质量也不及城市地区。对于边远、落后地区来讲,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可能仅限于通路、通电(力)、通邮、通电话、通广播、通电视等“村村通”工程,以及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最起码的民生保障。

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先贤就指出,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生活,人们居住在城市是为了生活得更好。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论述道:“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9]城市之所以能够让生活更好,就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更为配套齐全,从而吸引人口进城居住,促进劳动分工和商业发展。如果说城市对人口集聚具有“磁体”和“容器”双重功能,那么,公共服务就发挥着“磁体”的功能,而劳动分工和商业发展则为更大规模的人口集聚和就业提供了“容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城市的本质在于提供公共服务,城市的发展也是源于公共服务高度集聚的特性。

早期城市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限,仅限于安全、秩序和仪式。而且,早期的公共服务只面向统治阶层,不向普通社会成员开放。芒福德指出,“先古城市最初只是在坚强、统一、自为的领导之下的一种人力集中,它只是一种工具,主要用以统治人和控制自然,使城市社区本身服务于神明”[1-4]。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城市的功能不断扩展,出现了祭祀、宗教、集市、娱乐、社会交往等专门活动,新的职业类别不断产生,城市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广泛地覆盖普通民众。

三、城市治理的基本使命

公共政策学者约翰·伦尼·肖特指出,“对于当代社会中的城市而言,其构成元素是千变万化的图景、应接不暇的资讯和争执不休的利益冲突,而我们可以尝试着找出一种秩序把这些纷繁的要素整饬起来”[10]。在他看来,理解城市的基本密码是城市秩序(urban order)。我们认为,公共服务的高度集聚性就是理解城市秩序的基因,是城市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推动城市发展的根本动力。

城市治理的基本使命,一是建立有效的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改进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市民生活和福利水平,满足工商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这里所讲的公共服务,包括物质性的基础设施和非物质性的市政服务项目,它们是城市形成经济集聚效应的重要保障。城市提供的服务项目具有多样性,大体而言,可分为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商业服务三种类型。基于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角色分工,城市政府的基本使命在于提供公共服务,包括面向居民直接提供服务项目,以及对微观经济和社会活动实施监管;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公益服务;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商业服务,使用者必须支付费用。

二是形成可持续的财政资金筹集机制,从而能够持续改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增进对工商业的吸引力,在更大范围内集聚资源和人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具有成本,需要财政提供资金支持。城市道路、机场、港口、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巨大,回报周期长,成本具有沉淀性,资金一经投入难以改作其他用途。同时,城市基础设施的规模经济效应也很明显,项目建成以后,随着消费者数量的增加,项目运行具有成本弱增性特征,人均成本会越来越低。城市政府满足各方面的公共需求,需要建立合理的税收或收费机制,保障城市财政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政府的使命在于提供公共服务。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学者通过区分“提供”(provision)与“生产”(production)职能,提出公共服务的生产既可由私人机构承担,也可以由公共部门承担,可通过“协作生产”方式,让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参与进来,并在不同机构之间展开竞争[11]。奥克森指出,“提供”涉及一系列的集体选择行为,应当由政府承担基本责任,“生产”是将资源投入转化为产出的技术性过程,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都可以介入并承担责任[12]。萨拉蒙对美国非营利组织进行大量实证研究,发现政府与志愿部门的合作,已经成为社会服务供给的支柱,政府已经成为私人非营利部门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13]。

基于“提供”与“生产”的区分,城市治理不一定是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的过程,它也可以是一个混合经济,私人部门、第三部门也可参与公共服务的生产[14]。萨瓦斯区分了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三方参与者:消费者、生产者和安排者,指出“政府本质上是一个安排者或者提供者,是一种社会工具,用以决定什么应该通过集体去做,为谁而做,做到什么程度或什么水平,怎样付费等问题”[15]。当安排者和生产者合一,就会出现政府垄断公共服务的现象,相应地,就产生了行政成本;当安排者和生产者分离时,私人部门就会介入公共服务,相应地,就产生了交易成本。两种成本的相对值,决定了“安排”与“生产”功能分开是否值得。

基于上述,城市治理要区分“掌舵”和“划桨”职能,政府要承担决策和公共服务供给任务,实际生产可由私人部门、非营利机构去做。掌舵者需要洞察问题,平衡竞争性需求,划桨者则要集中精力于具体事务。萨瓦斯总结了服务提供或安排的十种形式,分别是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政府出售、合同承包、特许经营、政府补助、凭单制、自由市场、志愿服务和自我服务。对于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公共服务,政府应承担安排者的角色,决定为谁生产、生产多少、如何生产、怎样付费等问题。至于生产的具体安排,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同承包、政府补助、凭单制、特许经营等方式,由企业或社会机构来完成。

四、城乡治理的新思考

从公共管理的视角看,城市的基本性质是优质公共服务资源高度集聚,城乡之间的根本差别,不在于建筑规模的大小、建筑风格的差别、人口密度的不同、产业结构的区别,而在于优质公共服务资源的集聚程度。与农村相比较,城市拥有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与小城市相比,大中城市不仅公共服务水准更高,在内容上也更为配套齐全。有效的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以及可持续的财政收入筹集机制,乃是城市治理的永恒主题。

在城乡关系方面,一种流行的政策思路是促进城乡融合,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一思路针对城乡二元体制导致城乡分割问题,提出改革城乡不平等的制度安排,消除农民与市民在就业、社会保障、政治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保障城乡居民权利平等、地位平等、机会平等,逐步实现区域一体化、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16]。从语义看,“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保证社会成员享有大致平等的公共服务,即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城镇之间的公共服务供给标准、质量和水平大体相当。问题在于,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天然存在差异性,政府既不可能消灭城乡差异,也不应该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城乡治理上,政府的责任在于优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保障乡村居民也能享有不可或缺的基本公共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供给可以实现均等化、无差别化。从总体来讲,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要高于农村地区,优质公共服务项目一般也会优先配置于城市地区。如果遵循“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思路,在城乡之间均等地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资源,那不仅会降低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还会导致公共治理的失败。为消除城乡差别、建立理想社会,早期的社会主义者曾开展过一系列试验。然而,无论是傅立叶设计的“法郎吉”组织,还是欧文探索的“新协和公社”实践,这些致力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改造尝试均以失败而告终。

公共服务供给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在有限的地理空间内,使用的人越多,人均成本就越低。与乡村地区相比较,城市人口高度集聚,这使得大规模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可能性。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服务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它一般通过“空间”交易的方式来筹集费用,即根据一定的标准在区域内统一征税或收费,并向全体居民免费开放市政服务设施。与城市相比较,在乡村地区提供同样水平的公共服务,成本则要高得多。对于人口不多、经济落后的乡村地区来讲,即使依靠财政拨款建设了高水平的公共服务设施,也面临着如何可持续运行的问题。

基于对城市性质的重新认识,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天然存在差异性,区域发展有必要破除“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思维框架,兼顾公平与效率。政府治理既要保障乡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也要满足城市地区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需求。保障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本在于确立平等赋权、底线保障、协调发展的新理念。

首先,在城乡关系上需要确立平等赋权理念,保障城乡居民拥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和政策待遇。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政府在财政上补贴农业、在生计上帮助农民,并未有效缩小城乡差距。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根本在于解除城乡二元体制,扭转城市偏向的公共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利用、征地补偿、建设用地交易政策,保障农民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公平受益权;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流转权利;赋予农民对自建住房具有完整的财产权权利;维护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的正当权利和权益;保障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其次,在公共服务供给上需要确立底线保障理念,保障农村居民享有最起码的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发展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发挥城市经济的效率优势,保障城市地区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需求,也要满足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如提供基础教育、医疗保障,保障每个村落都能通路、通邮、通电、通广播、通电视等。近年来,中央政府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工作思路,就包含着底线保障的工作要求,即在加快城镇化和城市发展的同时,也要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需求,要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和财政投入,帮助困难县弥补财力缺口,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实施的空间布局,改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乡村地区人口居住分散,不可能将各种公共设施和服务资源均等地配置到每个自然村落,政府可通过政策干预,改善小城镇的公共服务设施,把小城镇作为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集聚地,增进城乡之间在人员、生产、商品、资金和信息方面的流动性。

再次,在基层公共事务治理中需要推进协商民主,建立集体议事机制,将利益相关者参与纳入公共决策过程。在价值偏好上,协商民主凸显了公众参与的价值,强调公共事务治理需要倾听、回应公众的利益诉求,在公共决策中引入公共选择机制,完善集体审议和共识决策的制度安排,提升公共事务的善治性。发展协商民主,需要建立制度化的集体论坛,如听证会、议事会、理事会等,形成多层次的对话平台和协商机制,增进政府与社会的沟通与互动,彼此在对话中协调立场,在互动中集聚共识,形成集体决策,组织集体行动。这种公众参与和民主对话机制,有利于识别社区居民对公共服务的具体需求,更好地满足不同社区差异化的公共服务需求,也有利于运用各方的知识、信息和资源,更好地实现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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