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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渊源、属性与方向

2016-02-11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民主政治

胡 伟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徐汇 20023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社会主义中国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必须把民主政治发展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而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应当建立在人类深厚的民主思想积淀的基础上,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构想以及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上的经验教训,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和思想资源。但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属性和特征研究相当匮乏,相关学理支撑也比较薄弱。本文聚焦社会主义民主问题进行基础性研究,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双重视野上,试图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在哪里、社会主义民主为什么要实行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今后向何处去等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构想

马克思主义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于民主问题有着独特的观点。理解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是搞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渊源和基础。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未来社会的构想,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人类的彻底解放,是对人的统治变成对物的管理,是国家的消亡。这样的思想境界,大大超出了民主的范畴。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民主的本质依然是阶级统治,是国家的一种类型而已,并非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同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肯定了民主政治的作用,不仅指出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而且强调在阶级和国家消亡之前,在共产主义尚未实现之前的社会主义阶段,民主依然是无产阶级必须采用的统治形式。

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当然不能完全实现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命题,即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但却要为实现这一命题准备和积累条件。其中一个根本性的条件,就是广大人民在政治上争得民主。工人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实现自己的政治统治之后,通过什么样的政治组织形式一步一步地实现无产阶级解放的目标?对于这个问题,恩格斯在1847年写的《共产主义原理》中明确指出:“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在英国可以直接建立,因为那里的无产者现在已占人民的大多数。在法国和德国可以间接建立,因为这两个国家的大多数人民不仅是无产者,而且还有小农和小资产者,小农和小资产者正处在转变为无产阶级的过渡阶段。”[2-1]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又明确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民主所进行的最系统界定,当属列宁的以下这段话:“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4-1]列宁的这一表述涵盖了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三层含义:第一,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和国家形态;第二,民主是一种阶级统治;第三,民主包含了公民平等参政和议政的权利。强调民主的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与西方民主理论的主要区别之一。

可见,马克思主义在坚持民主这个问题上立场是坚定的,所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阶级统治,并不存在全民的民主。但是,鉴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是社会的大多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民主,虽然依然是阶级统治,但民主的主体就扩展到了大多数人民,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比资本主义民主更广泛、更真实的原因。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进行统治,其民主在本质上只能是少数人的民主。而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够实现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统治,从而产生出大多数人的民主。正如列宁所说,无产阶级国家“不可避免地应当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4-2]。社会主义民主取代资产阶级民主,“这是民主在世界历史上空前地扩大,是假民主变为真民主”[4-3]。“旧的资产阶级机构,即官吏,还有财富特权、资产阶级的教育和联系等等特权(资产阶级民主愈发达,这些事实上的特权也就愈多种多样)——所有这些,在苏维埃组织下正在消失。出版自由不再是假的,因为印刷所和纸张都从资产阶级手里夺过来了。最好的建筑如宫殿、公馆、地主宅邸等等也是如此。苏维埃政权把成千上万座最好的建筑物一下子从剥削者手里夺过来,就使群众的集会权利更加‘民主’百万倍,而没有集会权利,民主就是骗局。……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5]有鉴于此,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就是不断扩大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1918年3至4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指出:“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在于……,废除了选举上一切官僚主义形式的手续和限制,群众自己决定选举的程序和日期,并且有罢免当选人的完全自由。”[4-4]他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制的新概念,阐明了无产阶级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区别: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国家性,即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实现的民主制国家形态,比无产阶级民主更广泛,是全体人民的民主。列宁在世时,要求苏维埃有关职能机关必须公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群众来访不需要检查证件。他的办公室被当时的美国记者誉为世界上最大的公开接待室,他曾在2个月左右的时间里,接待过120多名群众来访。列宁在《关于专政问题的历史》中指出:“旧政权是少数人的专政,它只有靠警察的手腕,只有靠排斥和排挤人民群众,不让他们参加政权,不让他们监督政权,才能维持下去。旧政权一贯不信任群众,害怕光明,靠欺骗来维持。新政权是大多数人的专政,它完全是靠广大群众的信任,完全是靠不加任何限制、最广泛、最有力地吸引全体群众参加政权来维持的。”[6]

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列宁提出要“把整个国民经济组织得像邮政一样,做到在武装的无产阶级的监督和领导下使技术人员、监工和会计,如同所有公职人员一样,都领取不超过‘工人工资’的薪金,这就是我们最近的目标”。他还指出:“国家官吏的特殊‘长官职能’可以并且应该立即开始、在一天之内就开始用‘监工和会计’的简单职能来代替,这些职能现在只要有一般市民的水平就完全能够胜任,行使这些职能只须付给‘工人工资’就完全可以了。”[4-5]在列宁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初构想当中,是通过把国家管理职能简单化(简化为监工和会计的职能)来实现国家管理的大众化,即让最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从而实现最广泛、最真实的社会主义民主。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比近年来在西方兴起的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具有更大程度的直接性和参与性,具有比这些民主理论更大的道义优势。

但是,在领导苏维埃政权的实践过程中,列宁逐步发现这样的制度设计过于理想化了,广大民众参与国家管理不仅不现实,而且产生了诸多问题。所以,列宁在后来指出:“难道每个工人都知道如何管理国家吗?有实际经验的人都知道这是神话,都知道我们这里数百万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人,现在正处在我们所说的阶段,即工会是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学习管理的学校这一阶段。如果工人在这所学校里学习若干年,他们就一定能学会,但是这要慢慢来。我们甚至连文盲都还没有扫除。……在工人当中谁来参加管理呢?整个俄国只有几千个人。”[7-1]于是,列宁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探索,也逐步由最初的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直接民主思想,转变为人民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进行管理的间接民主思想。正如列宁《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所指出的:“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8]这实际上肯定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依然是代议民主,而不是直接民主,这是经典作家早期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修正。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构想主要包括:第一,社会主义必须实行民主政治;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新型民主,是更广泛的民主,因而比资本主义民主更具有道义优势;第三,社会主义虽然是更广泛的民主,但鉴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只能实行代议民主而不是直接民主。

二、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和属性:与自由主义民主的区别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新型民主,是在批判继承资本主义民主基础上的一种更广泛、更真实的民主。因此,与资本主义民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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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类型,必然具有民主政治的一般特性。在这个问题上,社会主义民主批判性继承了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或资本主义民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也要实行代议制(或代表制),这一点在前面已经有论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理想,但其制度安排并不是人民直接管理国家或人民的直接政治参与,而是由“人民的代理人”与“代议机构”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来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在民主政治下,这样的“代理人”通常是政府官员,而“代议机构”或“代表机构”则是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这样一种“代议机构”和“政府机构”的形式,间接实现人民民主。中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这样的代议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则是代议机构选出的代理人。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也要实行选举制,这是由代议民主的制度属性所决定的。在间接民主条件下,直接管理国家的“代议机构”“政府机构”及政府官员是否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便成为判断民主真假的关键所在。要使政府及政府官员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人类至今发明的最有效方法,便是自由的、公正的选举,即由人民自由选择管理自己国家的官员。马克思非常清楚这一民主政治的常识,也同样把普选看作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形式。他在《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对巴黎公社的普选制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说:“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会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我国宪法对于选举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也要实行法治,这是经过沉痛的历史教训而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民主政治不同于群氓运动之处就在于实行法治,以法治来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反对“多数人的暴政”。我国的“文化大革命”曾盛行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内容的“大民主”,结果反而把民主变异成离开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所谓的“民主”。在那种情况下,谁成了斗争对象,就不会再有任何民主权利了。群众运动具有天然合理性,多数群众可以以多数人的名义剥夺少数人的权利乃至生命,这不仅违背了现代民主政治的本意,而且演变成为了多数人的暴政。因此,邓小平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9]现代民主与法治是紧密结合的,这一点社会主义民主也不例外。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新类型,因此享有现代民主政治的诸多共性。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对资本主义民主或者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超越,也具有自己独特的理念和属性。其最根本特征就在于主张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政治事务和国家管理,与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对公民参与的谨慎态度甚至排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民主理论的历史发展来看,西方近代以来主要有两大流派:其一是共和主义取向的,主张公共事务由公民直接介入并进行决策,这是民主制的“原型”;其二是自由主义取向的,这是西方的主流民主模式和理论,也被概括为“精英民主理论”,把民主政治的重心从公民(或人民)转向了政治家,或者说从公民参与转向了选举竞争,同时对公民参与持有相当保守甚至负面的观点,由此在西方主流民主理论中存在着民主和参与的内在张力以及“民主反对参与”的悖论。虽然近年来遭到“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等理论的挑战,但其主流地位并没有被撼动[10]。

因此从学理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是区别于西方精英民主的一种新型民主,也可称为人民民主。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使用过“人民民主”的概念,而是主张民主也是一种阶级统治,强调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但鉴于在社会主义制度正式确立后,作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人民”已经越来越接近全体国民的规模,把社会主义民主界定为“人民民主”以区别于西方的“精英民主”,也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正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主张广大人民的政治参与,鉴于数量巨大的公民参与存在若干在民主制度上难以逾越的障碍,如公民民主素质和参政能力的问题、决策效率的问题、多数人暴政的问题等等,所以就必须有一种制度安排来缓解甚至弥补这些缺陷。在社会主义社会,这种独特的制度安排就体现为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的领导。这一点是列宁的理论贡献。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重要发展,就是把无产阶级民主转化为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与马克思强调“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的阶级民主概念不同,列宁晚年转变了其最初由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思想,更加强调由党来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同时加强党内监察与监督。1920年底1921年初,俄(共)内发生了关于工会问题的争论。在这个过程中,列宁就党的地位和作用即由党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阐述了重要的思想。他说:“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由包括全体无产阶级的组织来实现,因为不仅在我们这样一个极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就是在所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都还那样分散,那样被人鄙弃,在某些地方还受人收买(具体来说,在某些国家里被帝国主义收买),以致无产阶级专政不能直接由包括全体无产阶级的组织来实现。只有吸收了阶级的革命力量的先锋队,才能实现这种专政。”[7-2]这实际上是说,像工会那样的吸收全体工人群众参加的组织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只有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即共产党,才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列宁还说在工人当中能够参加管理的全俄国只有几千个人,“如果我们说,不是党而是工会自己来提人选和进行管理,这听起来很民主,可能也会争取到一些选票,但是不会长久。这只会葬送无产阶级专政”[7-3]。

在列宁看来,党成为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的领导者,它就成为拥有一定权力的执政党。列宁针对“是党专政还是阶级专政?”“是领袖专政还是群众专政?”,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关于领袖、政党、阶级、群众的关系的论断:“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11]因此,通过列宁的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民主就变成了由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党的领袖集团或领导集体来实施领导的,这是对人民民主的一个重要补充,从而把无产阶级民主转化为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由此也以不同于自由主义“精英民主”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民主和参与的内在张力以及“民主反对参与”的悖论。从这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有充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根据的。

值得注意的是,正因为共产党的领导对于人民民主作出了重要补充,而且在实际政治过程中共产党的领导在很大程度上又转化为党的领袖的领导,为了确保社会主义民主不被扭曲,为了克服党的领袖可能存在的个人独断专行,以及为了保障通过共产党的领导来真正实现无产阶级民主或者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就必须加强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从而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有鉴于此,在列宁的领导下,俄共(布)十大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俄共(布)十一大制定了《监察委员会条例》,就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职权以及它的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等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直接向它报告工作;党的监察委员应是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严格执行党的规章的同志;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党委会委员,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在任期未满前不得调任其他工作。同时还作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委会在组织上是平行的,彼此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察委员会负有特殊的职责,其委员有权出席同级党委会的一切会议,并有发言权;如果监察委员会与党委会之间出现意见分歧,应将有关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若仍不能取得协议,则应把问题提请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解决。这些规定,应该说是对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作的重要补充性、配套性的制度安排。后来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缺乏这样的制度安排,的确给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现代代议民主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区别于西方精英民主的人民民主,因此必须通过共产党的领导来矫正民主政治本身所潜在的低效、民粹主义和多数人的暴政等弊端,是不同于自由主义民主的另一种现实的、可行的民主模式。同时,为了保证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正常运行,必须加强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以实现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与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更加重视党际竞争不同,社会主义民主主要倚重的是党内民主。上述特征,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分野。

三、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

当前,需要在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涵和属性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形成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体系,把我国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显示社会主义民主的无比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必须高扬的一面旗帜。为此,要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使民主政治发展脱离社会主义方向,以西方的民主模式作为中国政治发展的圭臬,把共产党的领导与民主化对立起来;二是使我国的发展脱离民主政治方向,认为民主化将导致动荡和混乱,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民主对立起来。这两种思潮虽然南辕北辙,但其共同点都是否定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尤其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国内存在着一种反民主的声音,把民主视为敌对势力西化分化中国的工具甚至是洪水猛兽。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民主第一次在中国思想领域遭到如此敌视和攻击。当前,我们既要防止民主政治发展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也要抵制形形色色的反民主倾向。

对此,必须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领袖、政党、阶级、群众的关系,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加强党内民主辩证统一起来,把推进党内民主和发展人民民主辩证统一起来。必须认识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要条件。党的十八大郑重宣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并使之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信念的,首当其冲的就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放在“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12]。当前,尤其需要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意义和途径,把提高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与民主政治建设有机统一起来。

其次,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确保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关键手段。邓小平曾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9]在现代民主理论中,法治是民主政治的要素之一,不存在没有法治的民主。没有法治,只能是多数人的暴政、民粹主义或无政府主义,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认识和把握法治和民主的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不能把民主和法治割裂开来,片面追求所谓的单纯的民主或者单纯的法治,而是要把发展民主政治和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进一步说,衡量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成熟和定型的重要标尺,就在于能否做到依法治国。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从世界经验来看,现代民主政治制度是建立在立宪政治的法治基础上,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13]总之,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内在要素,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第三,要进一步辨明民主政治发展的评价标准和重点内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1]。这一论断,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确立了具有普遍意义的坐标系。

按照上述标准,现阶段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一是要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二是要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三是要逐步落实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四是要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杜绝任人唯亲、裙带关系、买官卖官等不良现象。通过这些努力,使我国的民主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为治国理政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四,要进一步澄清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途径和方法。无产阶级政党在取得政权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必须探索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路径。改革正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基本途径。改革作为中国的第二次革命,必须是全面性、整体性的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和主要路径。正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我们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不断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1]

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增强和扩大我们的优势和特点,而不是要削弱和缩小我们的优势和特点。民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必须注重民主政治所具有的国家历史类型的性质,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虽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必然引起革命性变化,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因此,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地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瘴痼疾,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使社会主义中国的民主政治显示出更大的优越性和软实力。

最后,要把反腐败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取向。社会主义民主是腐败的天敌,社会主义民主由于在本质上具有超越资本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因此对于克服腐败具有更大的力量。真正的民主,意味着国家官员只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们不能成为一个社会的特权阶层,更不能贪污腐败,这就是社会主义的理想。列宁在《四月提纲》第五条规定:“不要议会制共和国(从工人代表苏维埃回到议会制共和国是倒退了一步),而要从下到上遍及全国的工人、雇农和农民代表苏维埃共和国。废除警察、军队和官吏。一切官吏由选举产生,并且随时可以撤换,他们的薪金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14]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社会主义从一开始就应努力通过民主制度来建立真正的廉洁政府。

由此可见,用民主制度克服腐败,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我们之所以要坚持社会主义,就是因为社会主义就本质而言有比资本主义更大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社会主义能消灭权力变异的基础,使政府官员由社会的“主人”还原为社会的“公仆”,从而从根本上铲除政治腐败。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15]社会主义本身就是与腐败水火不容的,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反对腐败,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由之路,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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