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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讯问法律援助律师到场权的实践与思考

2016-02-11史雪梅马贞贞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中国司法 2016年7期
关键词:法定代理供述讯问

史雪梅 马贞贞(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未成年人讯问法律援助律师到场权的实践与思考

史雪梅 马贞贞(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权广义上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时律师到场权的范畴,其含义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到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从狭义上说, 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均有权要求律师在讯问时到场。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探讨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权。

一、对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权的认识

只有在律师到场情况下,侦查机关才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成为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早期阶段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

(一)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强司法公信力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要面对强大国家机器,讯问时没有律师在场,很难行使诉讼权利。他们容易因对法律无知、不信任及巨大压力等原因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导致庭审时产生实质的不公,或即使供述内容真实,但过程中受到不当对待,也会对整个国家司法体系产生怀疑。落实讯问时律师在场权,能够确保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任务落到实处,提升公民对整个司法程序的信任度、认可度。

(二)有利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这必将促使侦查部门按照审判时的证据认定规则,去开展整个侦查行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心理变化明显,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可以证明并确保办案人员摒除违法讯问行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进行供述的自愿性和稳定性,降低翻供可能性,确保取得的证据真实有效,防止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影响刑事诉讼效率。

(三)有效拓宽辩护权行使范围,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变革时期,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易发多发。今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被告人共有43839名。未成年人作为思维、认识、能力上的弱势群体,对于讯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诱供、变相疲劳审讯等情况缺乏处理能力,需要有效辩护权加以保护,而辩护权在刑事诉讼早期阶段重要表现即是讯问时的律师到场权。201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该文献概括了一个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当具有的关键标准,其中第53条(b)规定:“禁止在未成年人律师或其他法律援助提供人缺席的情况下以及禁止在父母或监护人本可在场但却缺席的情况下与未成年人进行任何面谈。”在我国,也只有对被讯问的未成年人赋予律师到场的特殊保护,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适应司法实践的新形势新要求,保障司法实体公正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确立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这些程序使用的前提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较成年人更为欠缺,心理也更脆弱,即使在实际无罪的情况下,也容易出于保护自己不受更严重刑罚的心态接受有罪答辩。故更需要律师及时帮助其理解被指控罪名与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强调“如实供述”的本意是向侦查人员如实地作出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的辩解。

二、国内外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制度比较

(一)国外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律师到场权的规定

很多国家从法律上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律师到场的制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同样适用。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未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讯问前有权要求值班律师咨询帮助。讯问时律师到场才是合法的。根据英国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与律师在场有关的证据排除规定,许多英国判例对违反律师到场权而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严格予以排除。

美国通过一系列判例将律师到场权确立为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除非他自愿、知情地放弃这一权利。否则律师不在场时的认罪供述,由于侵犯了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不得采用,同时导致指控无效。

在德国,律师可在警察同意下参与侦查讯问过程。意大利的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允许并通知辩护律师到场参与;若没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供述在任何阶段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在特定紧急的状况下才会限制律师到场权的行使。

俄罗斯规定,辩护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程序中有权到场,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如果与当庭供述不一致,则不得采信。匈牙利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辩方提出的证人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讯问人的任何问题。日本的律师也被刑诉法赋予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的在场参与权。

上述确立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律师到场权的一些国家,不但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要求律师在场,还进一步确立了律师不在场就不能讯问或导致讯问无效的制度。

(二)我国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的规定

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脉络来看,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不断加大对其人权司法保障力度。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未成年人讯问时监护人即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由“可以”强调为“应当”,体现了法治的进步。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这一规定,并扩充了到场人员范围,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据此,有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允许律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

三、河南省的具体实践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11-2012年,河南省公检法司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意见》《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实施办法》,确立了律师在特定条件下到场的制度。

试点地区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等情况下,由法律援助机构通知律师参与未成年人讯问到场工作。2013年,全省128个驻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陆续建成后,试点所确立的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工作实现常态化,范围扩大至全省。2015年,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看守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安排值班律师到场2166人次。

(二)法律援助律师到场履行的职责

1.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介绍身份,表明基本立场在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2.询问其涉案情况,告知如实供述的含义是如实阐述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事实。

3.介绍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及自首、立功、有罪供述等对量刑有利的因素,同时强调要相信司法公正,无罪情况下不可因恐惧更重刑罚而作有罪供述。

4.监督办案机关程序合法性,防止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

5.证明办案机关讯问时有律师在场。

(三)工作机制

1.实行律师名册制。法律援助机构选拔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建立驻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供司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联系。

2.提供便捷化服务。侦查员、检察员在正常工作时间通知看守所值班律师办公室值班律师到场参与,其余时间从值班律师名册中随机选择律师,电话通知其参与讯问到场工作。如来不及发送《到场通知书》,可在到场结束后向律师发放。

3.要求认真履职。要求律师及时到场,全程参与讯问工作,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4.明确律师到场补贴标准。规定律师到场的最低补贴标准为100元/件,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讯问时间、时长及距离远近等因素,设置差异化值班律师到场补贴标准,着力提升值班律师积极性与到场工作质量。各地财政部门将值班律师到场补贴列入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律师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办案机关出具的《到场通知书》《讯问到场结束函》等内容,领取到场补贴。

(四)作用

经过4年多的工作探索,我省未成年人讯问时律师到场主要发挥了以下作用。

1.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事实,既帮助办案机关查明案情,也可以防止无罪之人受到错误追究。

2.防止酷刑或其他不当讯问,纠正细节错误,促进司法公正。如濮阳市一位参与讯问到场的值班律师阅读笔录时,发现侦查人员记录的强奸案情细节并非嫌疑人供述的未遂情节,而是既遂情节。经律师提出意见后侦查人员修改了笔录,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才在笔录上签字。

3.辨别罪与非罪,使未成年嫌疑人免予无辜羁押。如郑州市金水区一位参与讯问到场工作的律师提出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普通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侦查机关直接释放了该名未成年人。

4.在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等情况下,证明办案机关未采取刑讯逼供等不当讯问手段,保障刑事诉讼效率。

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有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讯问到场相当于提前阅卷,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阅卷时间的规定。二是律师参与未成年人讯问到场工作的性质需要明确为律师到场权,为每一名被讯问的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三是有的侦查人员在律师到场前已进行过非正式讯问,甚至笔录已做好,导致律师到场流于形式。四是有些地区的侦查人员不允许律师在讯问过程中与未成年嫌疑人交流,仅仅是在场见证。

四、几点思考

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权的实践,丰富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内涵,完善了相应的衔接机制,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推进这项工作。

(一)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权符合立法精神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阶段均可获得通知辩护法律援助,另外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但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才可进行阅卷工作。而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权并非同时行使了辩护权中的阅卷权。阅卷是对案件全部讯问、询问笔录的全面查阅,讯问时到场则仅仅听取了一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侧重于对讯问工作合法性进行见证、监督。通过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工作也能了解到有关信息。法律明确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的权利,而到场权属于广义的辩护权,行使到场权完全符合立法本意。

(二)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制度应区别于合适成年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办案机关讯问或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时,依法通知符合条件的成年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1984年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其正式确立为一项制度。我国各地也有许多这方面的具体实践。确定的合适成年人大多为专业社工、共青团干部、学校教师等,也有部分地区将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合适成年人范围。

由于合适成年人制度创设初期便利性、实用性的需要,律师在部分地区担任了合适成年人。但实质上律师与合适成年人均是未成年人讯问时特殊保护措施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权应当区别于合适成年人制度,成为一种独立的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基于选择未成年人所信赖、熟悉的成年亲属、教师等人员,旨在消除其心理紧张,对其进行有效安抚,缓解压力,并防止刑讯逼供。但这种成年人一般不熟悉法律,对其诉讼权利的保护能力较弱。

律师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执业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能,能够甄别罪与非罪、提请中止不当讯问方式、提起变更强制措施等。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益可通过法定形式交由律师到场行使,从而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于对抗型的专业思维和职业定位使律师真正能够发挥的是辩护权作用,不同于熟识的合适成年人所能起到的安抚作用,故律师到场权也不能取代合适成年人制度。

(三)从立法层面确立完善未成年人首次讯问律师到场权

囿于我国律师资源相对不足、地域交通差异性较大等因素制约,目前难以对所有的刑事案件实施律师到场制度。要从目前分散的实践探索上升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明确律师到场权,突破口仍然选择在未成年人,时间节点选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时。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在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完善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职能。对于没有委托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律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开展首次讯问到场工作,使之成为值班律师办公室制度的应有之义。

(四)进一步明确职能设定等制度内涵

结合实践经验与制度比较,我国的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权应作为一种正当程序权利,没有律师到场的讯问所取得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律师到场应当行使下列权利:表明自己的律师身份和到场的作用,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被讯问的原因及涉嫌的罪名;在侦查人员同意的情形下,就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咨询作出解答;讲解如实供述的含义;对非法或不恰当的讯问方式进行记录,并在讯问结束后代为提出异议直至控告;查看讯问笔录,对遗漏或错误之处提出改正意见;代为申请释放,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等。

同时,律师应当遵守到场义务,如及时到场,全程在场;讯问过程中不干扰侦查人员讯问工作;严格保密,不泄露讯问过程中得知的案情和个人隐私等。

为兼顾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双重价值,还应从立法层面对律师到场权进行合理限制。美国在这方面有公共安全例外和抢救例外,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需经侦查机关批准才可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其律师到场权同样应当受限,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也应对律师到场权进行适当限制,防止延误破案时机。

当然,为保障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权得以正常行使,还需要设置多方面的制度保障,如:建立到场律师豁免权制度、制定完备的到场工作标准、对到场工作进行有效评估、对名册内的到场律师进行专门培训、在律师资源不丰富地区或幅员辽阔地区逐步开发视频或音频连线律师到场工作系统等。

总之,从我国国情和实践出发,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讯问程序中赋予律师到场权,使其成为辩护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才能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程序权利、实体权益。这对于循序渐进拓宽至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诉权保护,切实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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